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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

时间:2024-07-11 04:2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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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署税(2000)6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经贸委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已经下达,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准确、稳妥地执行好上述两个目录,经研究决定,修订后的上述两个目录统一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即2000年11月1日后新批准(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下同)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上述两个修订的目录执行。
二、为保证新目录修订前所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包括1998年1月1日以前的结转项目),其设备在2001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报关进口的,仍按照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2001年11月1日及以后报关进口的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三、为准确区分和认真贯彻好相关目录,海关计算机数据库已做相应调整。各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一栏中,凡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内资鼓励项目,仍按原规范填写;对2000年11月1日及以后批准的内资鼓励项目,一律填写修订以后的条目,编码为“E”;如第(一类)第1条应填写为: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E0101)。
四、各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予以审批,规范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得擅自超越或下放审批权限,有问题要及时请示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并按月将项目确认书分送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五、在进口单位提供完备的证明和资料后,海关要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认真审核,特别在一年过渡期内,要认真核对相关目录,凡进口设备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范围的,一律不予办理免税。确因技术规格等原因难以确定的,需上报总署商有关部门办理。
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方针,坚决贯彻三级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并加强对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请示海关总署。
八、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以及署税〔1997〕1062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略)
附件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略)


2000年10月19日

关于借款合同公证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借款合同公证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桂建投字(87)第18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单位公证费支出可在“待摊投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中列支;建设银行经办行的公证费支出,按现行规定,应在“业务费支出--公证、鉴证费”中列支。
二、司法部正在研究修改现行经济合同公证收费标准,将于近期下达。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公证费如何收取,以司法部正式文件为准。



1987年8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委员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四章 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家地方权力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即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本省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
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法决定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等。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全省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委员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将开会日期、议程草案,在一个星期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委、厅、局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各项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长或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和部分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按规定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分别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贯彻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和开好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围绕审议的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要同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办理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作必要的分工。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的时候可随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副秘书长、各委员会和办公厅负责人视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章 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组织草拟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议程和日程,检查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协调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决定精神,批办重要的往来文电。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办公厅负责了解、综合情况,加强同各方面的联系,办理常务委员会的文件起草和秘书、人事、信访、档案、行政事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建设八个基地审议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划、初审或组织草拟等工作。
(二)对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提出报告。
(三)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法规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委、厅、局的决定、命令、指示、行政规章,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如果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组是常务委员会与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精神;检查了解宪法、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所在地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交流经验;联系人民代表,倾听群众
呼声;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沟通上下联系。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负责制。



198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