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市政府关于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

时间:2024-07-05 11:2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关于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2011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要求,制定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实践,认真落实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1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关键环节,努力彰显工作特色,积极探索创优载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三个扬州”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突出以贯彻国务院《意见》为主线,着眼围绕执法队伍能力作风建设、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设两个关键,着力运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三大载体,着重推进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开展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提升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水准四项举措,着手开展行政调解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乡镇综合执法、法制队伍建设、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五项探索,把2011年作为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年。围绕政府管理的重点,开展依法行政的项目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考核的水准;围绕行政监管的难点,开展行政执法的联动化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围绕群众关注的焦点,开展行政争议的协同化调解,进一步完善政府解决百姓诉求的通道;围绕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重点,开展能力作风全员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突出一条主线,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
1.提高思想认知水准。《意见》的出台是国务院在“十二五”起步的时间节点上,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府建设和反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彰显了中央政府的决心。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2.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切实加大对国务院《意见》的学习培训和社会宣传力度,积极培育崇尚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公民意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落实好“三个一”:一次集中学习。各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各部门办公会议要组织集中学习,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参加封闭式培训。一次广场宣传,通过开展县市区联动的广场宣传活动,扩大国务院《意见》的知晓率,展示依法行政的工作成效。一轮媒体推广,通过行政首长答记者问、依法行政图片展、特色工作专刊等形式,借助省、市媒体扩大社会影响,接受群众监督。
(二)抓好两个关键,着力夯实基础工程
3.加强执法队伍能力作风建设。各级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能力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提升公务员的依法行政素质,转变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制定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计划,开展行风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通过完善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培训考核、资料建档等制度,增强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准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开展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的第二次三年轮训工作,开展“点将”考试,抽查学法记录本,以检验学法效果。
4.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执行《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重大决策出台前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环节”,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组织开展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今年,市政府将调研出台棋牌室管理、控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选取1-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重点评估。
(三)运用三大载体,不断推进规范化建设
5.规范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要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载体作用,进一步规范运行流程和工作规则,提高行政效能,增强网上办事的快捷高效。要加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网外运行、体外循环行为,以及效率低下、工作拖拉的现象,确保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要强化对行政权力库的动态管理维护及运行监控工作,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平台和法制监督平台的作用,实现全程动态监察监督。
6.加快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认真落实扬州市《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意见》,7个县(市、区)政府建成行政复议办案专用场所。要转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将听证审理作为主要方式,确保听证率达80%以上,行政机关首长要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要认真落实行政应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95%以上。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升案件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文书说理性,要积极将行政争议引导到行政复议程序中加以解决。
7.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引导文化市场、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的综合执法工作,努力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运行有效的执法体系。要推进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并努力向基层乡镇(街道)延伸,要加强对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优化四项举措,努力提升工作水准
8.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绩效考评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扬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认真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执法部门也要对基层执法部门和下属执法单位,开展年度考核,并运用好考核结果。要引入群众评议方式,选择1-2个重点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的指标体系,区分重点执法部门和一般执法部门的考核标准。
9.健全行政问责工作机制。按照《扬州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坚持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行政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要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建立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的通报制度。要全面推广“集体审议,阳光问责”工作,实施执法过错责任的集体审议、阳光追究。
10.全面推广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要继续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试点,积极推广试点单位的工作经验,大力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模式,倡导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使行政执法由刚性监管向刚柔相济转变。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要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今年,全市推广行政处罚说理式执法,其说理式执法文书比例达100%,行政许可说理式执法文书比例达50%以上。
11. 提高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水准。通过开展示范单位交流会、执法研讨会等,加强示范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总结经验,推广做法,积极培育各示范单位的工作特色和亮点。年内出台我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完成现有示范单位的评估复查工作,继续做好市级和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五)开展五项探索,努力创优工作特色
12.逐步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探索设立行政调解机构,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要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13.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调研论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力争有实质性的突破。
14.尝试乡镇综合执法试点。利用扩权强镇契机,要积极开展乡镇综合执法的调研,形成试点工作方案,从11个重点乡镇中选择一个开展试点,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15.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要全面分析我市政府法制队伍现状,研究强化法制机构建设的对策措施,开展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部门,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
16.探索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要成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研究课题组,借助外力、吸纳专家参与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调研和制定工作,研究法治政府的评判标准,构建法治政府的评价系统,争取尽早出台。
四、组织保障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每年至少召开1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开展2次常务会议学法。
18.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能,积极推进、协调、督查依法行政工作。要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并认真执行。要把具备应有的法律知识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领导干部任用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19.加强法制宣传。各级政府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精心组织“六五”普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运用载体平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实例性普法的比例,引导整个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开封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00三年六月六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组织、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形成“政府领导,公安、消防指导,社区消防自治”的新格局。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职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社区义务消防队。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文明小区活动的考核目标,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深入社区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社区消防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社区消防建设的长远规划,使社区消防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发展。
(三)组织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社区消防工作的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八)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档案。
(九)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安排,认真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档案。
(五)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民警(辖区民警)负责辖区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社区消防工作的管理。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管理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被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或上报区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对被管理单位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社区民警查处。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至少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由社区居民自愿担任,其器材装备可直接利用社区现有的轻便灭火器材,室内消火栓箱配备的水带、水枪等。设有物业管理的商品房住宅区和单位住宅区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或者由治安联防巡逻队兼此任务。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每单元每楼层至少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1具;七层(含)以上楼房每单元设置1根消防立管,每楼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工具,并配备20米水带1盘,水枪1支。费用纳入投资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老住宅区可根据条件逐步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社区居委会必须定期检查,责令物业管理单位维护、补充和更新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在社区内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
(三)消防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
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县城、镇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汴政〔2003〕22号


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3年12月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外商投资(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以“三来一补”形式经营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为投资目的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分支机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下列事项提请政府处理的行为:

(一)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未依法为其办理审批事项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三)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认为合作一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是负责受理和处理本市外商投诉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督查全市外商投诉工作;

(二)受理外商投诉,组织调查、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投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转送投诉案件;

(四)督促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的执行,定期通报外商投诉情况;

(五)参与对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投资环境责任目标的考核评价;

(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投诉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七)组织与外商投诉有关的政策调研、经验交流活动;

(八)为外商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九)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投诉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诉处理工作,并接受市投诉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对重大投诉案件实行联席会议处理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选派协调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代表参加联席会议。

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第十一条 投诉机构受理的外商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下列外商投诉由市投诉中心受理:

(一)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投诉;

(二)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投诉;

(三)其他影响重大应当由市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

前款规定以外的外商投诉,由县(市)区投诉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 下列外商投诉不予受理:

(一)依法须经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且已在复议、仲裁、诉讼期间内的;

(二)投诉事项涉及司法机关或者军事机关的;

(三)投诉事项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的;

(五)匿名投诉的;

(六)投诉事项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的。

第十四条 投诉应当向投诉机构提交投诉书。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的,应当在投诉受理后补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以中文书写,以其他文字书写的,应当附有正式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七条 投诉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对属于其受理范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投诉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投诉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第十八条 投诉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的,投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投诉机构直接投诉。

第四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九条 市投诉中心、县(市)区投诉机构应当对外商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协调。自投诉受理之日起,调查、协调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的,投诉机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协调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在调查、协调结束后,经投诉一方申请,其他各方同意,调查、协调工作可以重新启动,但重新调查、协调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经协调投诉事项不能得以解决的,投诉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投诉事项,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投诉机构可以直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在终止调查、协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对重大投诉事项,投诉机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投诉机构自收到本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投诉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权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以及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资料要求保密的,投诉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投诉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经调查、协调投诉事项得以解决的;

(二)投诉机构已作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的;

(三)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投诉人不予配合,拒绝提供事实情况或者无故不参加协调活动的;

(五)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处理中发现投诉事项涉及司法机关或者军事机关的。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投诉机构认为其受理的投诉事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可以请求市投诉中心协助处理或者直接提请市投诉中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诉机构负责监督对交办投诉事项的办理和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的执行。对不按规定办理交办投诉事项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投诉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投诉机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投诉机构对在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投诉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投诉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港、澳、侨胞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分支机构),外地来洛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有关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台商投诉由投诉机构会同台湾事务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0日起施行。2002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洛阳市外商投诉暂行规定》(洛政[20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