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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发“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09 18:35: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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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发“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附发“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联行结算工作,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联行来往核算规定”作了部分修订,经三月福州会计工作座谈会讨论,现随文附发(见附件一)。新的联行往来核算规定,从1986年6月1日起执行,原会计核算规定“第四章联行往来核算”同时停止执行。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布置所属。
一、增设“531联行往帐”、“533联行来帐”科目
1.“531联行往帐”科目,核算签发行办理的联行划拨款项,按收受行设“往帐”明细帐户。签发行向联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时记收方;签发“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付方。
2.“533联行来帐”科目,核算收受行收到签发行划拨款项,按签发行设“来帐”明细帐户。收到签发行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时记付方;收到签发行的“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收方。
上项新增科目均为收、付方共同科目。
二、取消“523联行往来”科目,但为了清理该科目余额,在余额未清理完毕前暂时保留。各行在6月1日后收到签发行五月份(以签发日期为准)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仍用“523联行往来”科目核算,待清理完毕后,此科目即停止使用。
三、“525上年联合往来”科目核算内容,相应改为核算上年度的“联行往帐”、“联行来帐”科目余额和上年未达款项。
四、在资金平衡表上的排列位置:
“531联行往帐”科目分别收、付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三页第十行;“533联行来帐”科目分别收、付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三页第十一行。
以上两个科目在填报资金平衡表时,分别按明细帐户收、付方余额轧差后的数字填列。
五、“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中,第12项“联行往来付方余额”和第13项“联行往来收方余额”相应增列“联行往帐”和“联行来帐”科目余额,分别按收、付方轧差后的数字和相应的余额方面填列。原“联行往来”科目余额在未结清前仍应包括在内。
六、“531联行往帐”、“533联行来帐”科目,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对照表”中,列入统一会计科目“262专业银行联行往来”科目之内,依次列在我行会计科目“525上年联行往来”科目之后。
七、认真搞好联行往来对帐和清理工作。新旧联行往来科目的对帐、结转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各行必须按照“关于做好联行往来新旧科目帐户结转的几项规定”(见附件二)办理对帐签证后结转。联行之间加强协作,及时共同解决对帐中发现的问题。管辖行要督促检查,促使联行对帐、转帐工作如期完成。
八、关于联行核算制度改革,总行正与人民银行协商,准备明年实行人民银行统一联行制度,并委托人民银行核算工厂核算。为了加强当前联行工作,又不影响联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这次仅作了局部的修改,主要是将“往来户”分设为“往帐户”和“来帐户”,补充了办理联行的有关纪律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其他如划款凭证和帐户等都未作修改,仍使用现有的凭证、帐簿,这样在工作中有些填写方法上要作必要变动,已在这次所付的凭证“印制使用说明”中明确,请各行注意照此办理。
九、加强联行结算工作,是当前会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行要立即集中力量抓好这项工作。第一,要尽快建立一支能适应工作需要的队伍,按照工作任务配足人员,组织多层次业务培训,务求熟悉规定,掌握方法;第二,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联行纪律;第三,进行合理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求联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事;第四,各级管辖行要加强联行工作的检查和辅导,帮助基层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新的联行往来核算规定,各级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研究改进。

附件一:联行往来核算规定
第一节 联行往来的范围和业务内容
一、各级建设银行之间,除上、下级行的业务资金调拨通过人民银行汇拨外,其余的资金划拨结算,一律由会计事项发生的一方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划给对方联行办理转帐。
各基层行,对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以及联行机构名册上注明不办理对外结算业务的管辖行,除上、下级行及其开户单位间的资金划拨外,不得向其划拨其他结算业务资金。
同城有二个以上建设银行机构,且双方都参加当地各银行间统一票据清算的,相互间有关开户单位的结算业务资金,可通过票据清算划拨,但仍应办理其他联行往来业务。
二、对付款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收款单位在异地其他专业银行开户的结算款,当地(指在同一城镇)有建设银行应采取“先直后横”划拨方式,即:付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将款项通过联行划拨凭证划至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再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转划到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图示见下页。
异地收款单位所在地没有建设银行机构,付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办理异地结算划款时,应通过建立有同业往来关系的其他专业银行采取“先横后竖”的方式转划。

┌───────┐ ┌─────────┐
│ 付款单位 │ │ 收 款 单 位│
└───┬───┘ └─────────┘
│ ↑
│办 │收
│ │
│理 │
│ │帐
│付 │
│ ┌───────┐
│款 │收款单位开户的│
│ │其他专业银行 │
│ └───────┘
│ ↑
│ │转
↓ │划
┌───────┐ 签发联行划款凭证 ┌────────┐
│付 款 单 位│─────────────→│ 收款单位所 │
│开 户 建 行│ │ 在地建行 │
└───────┘ └────────┘
三、通过联行划拨资金的业务内容如下:
1.在两个建设银行机构开户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结算业务和各项资金的划拨、结算;
2.向在异地联行所在地的其他专业银行(指在同一城镇的)开户在收款单位划拨结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3.联行间往来资金的划拨或下级行上交税、利及其他收入;
4.联行间由于帐户移转经办行发生的帐户余额划转;
5.按规定可向联行扣收的款项。
第二节 联行往来业务基本规定
一、联行往来由往来行双方直接填制划款凭证,互相设户核算,签发划款凭证一方设“往帐户”,收受划款凭证一方设“来帐户”。
二、联行往来划款一律凭“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附一)和“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附二)办理。划收款方式分邮划和电划两种。联行划款凭证由分行按规定式样及规格印刷。联行划款凭证是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严密保管。
三、由总行颁发联行行号的行才能对联行签发联行划款凭证。联行行号由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控制号内编排,报经总行通报全国,行号编排为五位数码,前两位为总行统一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号,后三位为行、处的代号。
四、为了保证电报及时投递,电划凭证收、发报行均使用电报挂号。电报挂号必须符合总行与邮电部电信总局联合通知规定要求。由于未办妥电报挂号手续影响电报投递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收报行负责。
五、联行专用章。联行专用章是验对联行往来邮寄划款凭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各行签发联行往来邮划划款凭证时,必须在“通知联加盖联行往来专用章方为有效。具体管理和使用方法如下:
1.联行往来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各分行转发所属行、处使用,每个机构只发一枚,印章的行号应与联行名册上的行号一致。各分行管理的未启用的联行专用章及已分发各行、处的联行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严密登记、保管。工作移交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2.联行之间不发送印鉴卡片,收到联行邮划划款凭证时,以本行联行专用章核对印章,并验对行号。各行盖章的联行往来专用章必须清楚,保证字迹清晰。
3.联行往来专用章,要指定办理联行往来业务的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严防遗失和被盗用。由于保管、使用不当或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联行往来专用章如发生遗失时,必须立即报告总行。机构撤销时应将联行专用章交回分行保管,在停用一年后方可分配其他机构使用。
六、联行密押。联行密押是验对联行电划款的重要依据之一。属本行机密,各行要按以下规定管理和使用:
1.联行密押编制办法及密码由总行统一制定,并以机要文件逐级下达。各行应按办法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扩大知密范围,不准在制度汇编、刊物和教材上登载。
2.联行划款凭证应编列密押的范围:
(1)电报划收款;
(2)收款人为个人名义的邮划汇款;
(3)单位自带的邮划汇款。
七、每年1月1日起止12月31日止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均为当年联行划款凭证,记当年联行帐。年度过后不得再签发上年度的联行划款凭证。
八、集中转划行。为适应“先直后横”划款方式的需要,凡同城有两个以上建设银行机构的,应由分行确定一个行为“先直后横”的集中转划行,并上报总行通报全国。各行向该城市办理“先直后横”转划款时,必须划给集中转划行。
九、联行机构变动,由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联行机构变动表,每月通报一次。在总行未通报之前,联行往来业务分别按下面规定处理:
1.新增设机构。应在机构成立后,由分行编列行号报总行。在总行未通报之前,如因开展业务的需要,可以在分行已向总行申报的前提下,先办理联行业务。但向每个联行签发第一笔联行划款凭证时,应随附公涵,说明批准文号、分行分配的行号及详细地址,收受行收到后予以开户往来。 第一次划款不得采用电划。
2.撤销机构。在批准某机构撤销时,分行应即报告总行撤销该行行号。撤销
构由于涉及其他行的帐务处理,要做好联行的帐务衔接,要求撤销行在总行未通报之前,仍应有人负责清理联行帐务工作,在此期间如收到各地联行签发的联行划款凭证,应照常处理,不得拒收。如由并入行受理的,仍应记入原机构的“来户”待总行发报后再按规定处理,以免造成联行帐目混乱。
3.行名、行号变更。在未接到总行通报之前,收到对方联行按原行名、行号签发的划款凭证,应照常处理,不得拒收。
十、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填制、签发要求。
1.分清划款种类,分别填制划款凭证。
(1)联行间划款或划付款,要分别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或“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不得按收、付款项轧抵后的差额划款。
(2)划收款要严格区分系统内划款及异地跨系统的“先直后横”转划款。
凡收款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应直接向收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划款(不附转划款清单),不得通过集中转划行转划。
凡收款单位在异地其他专业银行开户,且当地设有建设银行机构的,必须向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或集中转划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转划,邮划的必须附有转划款清单。
(3)划往同一收受行同时有系统内划款及系统外转划款,必须分别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
(4)划往同一收受行有两笔以上电报划款时(不论系统内或系统外)必须根据每笔结算凭证分别填制划款凭证拍发电报,严禁并笔拍发电报。
2.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在附有结算凭证等附件的条件下,可不填大写金额,但小写金额字迹必须清晰、准确,并与附件核对相符。
3.填制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及电报必须做到:凭证种类使用正确;项目填写完整;单位名称及款项内容清楚;金额、余额、密押准确;印章字迹清晰,附件齐全。邮划凭证的“收受行”及“签发行”栏必须填写行名全称和行号(先行名、后行号),划款凭证必须经过复核。
4.为了保证联行划款安全,单位要求信汇自带时,必须从严掌握,只限于个别紧急用款或当地电信条件不便确需自带的,应由汇款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并在划款凭证上编写密押,在信封上加贴不易撕改的簿纸封口,在封口处盖业务公章,由自带人在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的存根联上签收。
5.电报划款电文的日期、凭证号码、帐号、次数、金额、余额、密押、行号等均用阿拉数码填写并加括号。金额及余额数码分两组拍发,即元以上为一组,角分位为一组。例如:43 221.05元,填写为(43221)(05)。不必写金额单位,对只有元而无角分的,也应加角分位,如:43,221.00元,填写为(43221)(00),编列密押仍应包括角分位。
6.划款凭证的编号方法,可以分年度编列顺序号也可以按收受行编列顺序号。按收受行编号,即:在年度中签发行签发联行划款凭证时,应按签发给同一收受行联行划款凭证的先后顺序(不分划收或划付),在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上编列顺序号,不得跳号。

7.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我行帐户 方余额”栏,由签发行根据该行“

往帐户”的余额(包括本笔帐目在内)填列。收方余额的将“付”字划去,付方余额的将“收”字划去。
8.寄发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必须使用银行专用挂号信封,收件人地址必须详细写明省、市、县、区、街名称及门牌号;收件人名称应写收受行全称并加会计处(科)字样,不得简称缩写。
收到的挂号信件必须清点份数签收,拆封后的空信封要保留半年后再处理,以便事后清查。
十一、收到联行划款凭证应在当日处理,业务量较大的集中转划行最迟在收到的次日必须处理完毕,如凭证有问题不能转帐,也应在此期限内向有关行查询。
第三节 联行科目、帐户、凭证
一、“联行往帐”、“联行来帐”科目和“上年联行往来”科目为核算联行业务专用科目,使用方法如下:
1.“联行往帐”科目。在年度当中,签发行向联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或“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用本科目核算。签发行按收受行设“往帐户”明细帐,余额可能为收方,也可能为付方。
2.“联行来帐”科目。收受行收到联行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包括电报划款)或“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受行按签发行设“来帐户”明细帐,余额可能为付方,也可能为收方。
3.“上年联行往来”科目。年度终了后,各行将上年度的“联行往帐”科目余额及“联行来帐”科目余额轧差后,按同方向结转到新年度的“上年联行往来”科目“上年往来户”(明细帐只设一个帐户)核算。新年度收到联行上年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时,只记载新年度的“上年联行往来”及有关科目帐,待总行轧平全国上年度“联行往帐”及“联行来帐”科目余额后,通过逐级清算结平“上年联行往来”科目余额。
二、联行划款凭证的使用
1.“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专用于向联行划拨代收款的凭证。如:划转各种结算业务款项:上下级行间有关款项的清算等,使用时分邮划和电划。
2.“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专用于向联行划转代付款的凭证。如:划转拨款、贷款帐户支用数;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款;上下级行间有关款项的清算,以及同城两行间协商可代扣的其他款项。使用时只限邮划。
3.联行往来划款采用电划时,要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的电文格式(附表五)填写,不得简化或变更,以免发生差错。
4.“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附三)。由收受行根据联行发来的划收款电报填制,作为“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处理。
5.“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为便于办理“先直后横”转划款项和事后的查考,属于转划性质的除了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外,还应填制“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附四)随邮寄划款凭证寄对方联行,转划款清单必须做到与联行划款凭证及所附结算凭证相符。
三、联行往来帐。联行“往帐户”和“来帐户”的明细帐(附六)登记方法:“往来行省别”填对方联行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往来行行名和行号”填对方联行的行名及联行行号(以行代替帐号,不另编列帐号);“凭证种类”栏,根据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的传递方式和种类,填写“邮收”、“邮付”、“电收”字样;“凭证编号”栏,根据联行划款凭证的编号记载,帐户名称填“往帐户”或“来帐户”。
第四节 联行往来核算处理手续
一、划转代收款的处理
1.由签发行根据原结算凭证(无原结算凭证的应填制特种转帐收付凭证)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两联,采用邮寄方式时(属于统一收受行的可并笔划拨),在“通知”联加盖联行专用章,将“通知”联连同有关结算凭证一并用银行挂号信寄收受行,以存根联代替“联行往帐”收方记帐凭证,与有关付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科目 ××户
收: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如采用电报划款方式时,必须按结算凭证分笔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不得并笔划拨),以通知联作填发电稿的依据,按规定的电文格式填写电报纸一式两联,以一联电报纸加盖公章,登记送电报局拍发电报,另一联电报纸连同“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通知联一并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存根联代替“联行往帐”收方记帐凭证,与有关付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同上。
2.收受行收到签发行寄来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通知联和有关结算凭证时,经审查核对无误后,以通知联代替“联行来帐”付方记帐凭证,与有关收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收:××科目 ××户
如收受行收到的是划收款电报,核对密押无误后,应根据电报填制“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三联,第一联代“联行来帐”付方记帐凭证,电报作附件;第二联代收方记帐凭证;第三联作收款通知给收款单位。会计分录同上。
二、“先直后横”转划款的处理
付款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收款单位在异地其他专业银行开户,凡收款单位所在地设有建设银行机构,即同城之内能一次转划到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的付款,应采用“先直后横”的划拨方式转划。具体处理手续:
1.付款行(即签发行)必须加强结算凭证的审查工作,特别是要将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和开户银行填写清楚,才能办理转划。
2.签发行根据结算凭证所列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所在地,查阅本行《联行名册》中当地建设银行机构,作为联行往帐划收款的收受(转划)行。当地有两个以上建设银行机构,必须以总行通报指定的集中转划行为收受行。应采用邮划方式时,首先按统一收受(转划)行的结算凭证,逐笔填制“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一式两份并结出合计数,然后根据划转款清单金额合计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两联,经复核无误后,在“通知”联及一联“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上分别加盖联行专用章,附有关结算凭证,用银行挂号信封寄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收受(转划)行。以“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存根联代替“联行往帐”收方记帐凭证,“联行往来转划清单”用附件。
采用电划方式的,不必填制转划款清单,但应分笔填制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分笔拍发电报,电文要按附表的格式填写。
签发行的会计分录与本节“一”之“1”同。
3.收受(转划)行收到联行寄来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通知联,“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和有关结算凭证,经审查核对无误后,以“通知”联代替“联行来帐”付方记帐凭证,转划款清单作附件;将原结算凭证通过票据清算或同城其他划拨方式转划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同时在转划清单上“转划行处理记录”栏注明转划时间及方式备查。会计分录:
付: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收: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或:同业往来 往来户
收受(转划)行收到划收款电报时,核对密押及有关内容无误后,应根据电报填制“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三联,第一联代替“联行来帐”付方记帐凭证,并注明转划时间及转划方式,电报作附件;第二、三联通过同城票据清算或其他同城划拨方式转划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
会计分录同上。
签发行只能按规定的扣款范围,向收受行或其开户单位扣收代付款项,不得以“先直后横”的方式向其他专业银行及其开户单位扣收款项。具体处理手续:
1.由签发行根据结算凭证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两联(属于统一收受行的可并笔划拨),在通知联上加盖联行专用章,将通知联连同有关结算凭证一并用银行挂号信封寄收受行,以存根联代替“联行往帐”付方记帐凭证,与有关收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收:××科目 ××户
2.收受行收到签发行寄来的“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通知联和有关结算凭证时,经审查核对无误后,以通知联代替“联行来帐”收方记帐凭证,与有关付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科目 ××户
收: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四、年度终了后,收到上年未达联行划款凭证时,只通过新年度的“上年联行往来”及有关科目转帐,不必调整上年度帐。记载“上年联行往来”明细帐时,应在摘要栏逐笔注明签发行行名及行号。会计分录:
付(或收):上年联行往来 上年往来户
收(或付):××科目 ××户
第五节 联行划款发生问题和错误的处理
一、联行往来涉及两个银行的财务处理,能否正确办理,不仅影响双方帐务,而且影响单位资金周转,甚至造成银行经济上的损失。各行都必须严格按照联行往来制度办事,杜绝联行划款差错,保证联行划款的质量。如因联行划款发生差错而影响单位用款或造成经济损失,有产生差错一方负责。凡是凭证的错误或对查询不及时答复(最迟两天之内),由签发行负责,收受行发现凭证有误不及时查询的负有连带责任。凡是签发的凭证无误,而是收受行处理错误,由收受行负责。
二、联行划款凭证有误,收受行不得将原凭证退回,应以帐务联系书或电报向对方查询,签发行接到查询后必须迅速查复或更正(电报查询查复电文格式见附七)。收受(转划)行在未接到答复或对方更正凭证函电前,区别情况处理。
(一)可以转帐的:
1.联行划款凭证有效(印章、密押、行名、行号齐全、正确,下同)但所划的款项不属本行所办,能确定开户行或转划行的,应签发联行划款凭证代为转划。
2.联行划款凭证有效,但所附结算凭证内容不详或不清,先填制收方结算凭证通过“527应解汇款”科目转帐。原结算凭证专夹保管,以待查复后处理。
3.联行划款凭证有效,漏附件,但能从联行划款凭证确定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内容的,可代填制附件办理转帐。
4.联行划款凭证有效,所划多笔业务中一部分无法转帐的,应先将正确部分转帐,错误部分填制收方记帐凭证通过“527应解汇款”科目转帐,原结算凭证专夹保管,待查复后处理。
5.联行划款凭证有效,但编号或帐户余额不符,在确认不会发生重复收、付的情况下,可以先行转帐。
(二)暂时不可转帐的:
1.联行划款凭证种类用错;
2.联行划款凭证的金额与附件金额不符;
3.漏编联行密押或密押不符
4.漏盖联行专用章或印章模糊不清,无法验对的。
以上各项暂时不能转帐的有关凭证,应专夹保管,待查复后再行处理。
三、联行划款凭证错误的更正方法:
(一)划款凭证的种类用错,如:划收款凭证误用了划付款凭证,或反之,应由签发行用同类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填红字冲正,注明“冲销×月×日×号凭证”字样,同时签发正确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一并寄收受行据以冲正。
(二)邮寄划款凭证与所附的凭证金额不符,由签发行查明原因。如属划款凭证金额有误,由签发行比照上项“一”签发红字冲正凭证及正确凭证一并寄收受行;如属所附的结算凭证金额有误,由签发行补制正确的结算凭证并附帐务联系书说明寄收受行。收受行根据补寄的凭证转帐(帐务联系书及原错误凭证作附件)。
(三)电报划款凭证电文中划款金额错误或密押错误,由签发行发电更正。
收受行收到后,属于更正金额的,经核对无误后,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补充凭证”办理转帐;属于更正密押的经核对无误后,在原电报注明“密押×月×日更正”字样,并将更正的电报附在原电报之后一并作“联行来帐”记帐凭证附件。
(四)邮划划款凭证或所附转划款清单,漏盖联行专用章,或印章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签发行收到查询后,应按原划款凭证存根联或转划清单存根联重抄一份,注明“补寄凭证,原凭证作废”字样。转划行收到核对无误后,将原作废凭证作附件,凭补寄凭证转帐。
四、属于误划给本行的划款(包括转划款),不能查明收款单位开户行或转划行的,收受行应另填制联行划款凭证注明原因,将原结算凭证划回原签发行,不得将原联行划款凭证原件退回。
五、收到属于应寄他行而误寄本行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应按收受行名用银行挂号信代为转寄。不要退回原签发行,同时用帐务联系书通知签发行。
第六节 联行往来帐目的核对
联行往来帐目采取随时核对及定期对帐签证办法:
一、收受行记载“联行来帐”明细帐时,应注意核对本笔凭证号码与上一笔凭证号码是否衔接(指按收受行编号的);凭证上所列余额是否与帐户余额相符。如发现余额不符,应以帐务联系书或电话、电报向签发行查询,签发行接到查询后,应及时查明原因答复收受行,由错帐一方更正。
二、每年十月终了后两日内,由记载“联行往帐”行,按十月底止“往帐户”余额,逐户填制“联行对帐签证单”(附八)一式两联,并注明最后一笔帐目的划款凭证号码,逐联加盖联行专用章,一并寄收受行。
收受行收到对帐签证单后,应在两日内核对完毕,相符的,在两联上加盖联行专用章,寄回签发行一联;不符的,应以帐务联系书或电话、电报向往帐行查询,待双方查对、调整相符后,再办理签证。
三、年度终了后两日内,由记载“联行往帐”行,按年终“往帐户”余额逐户填制“联行对帐签证单”一式四联,逐联加盖联行专用章寄对方行。
来帐行收到对帐签证单后,应在两日内核对完毕(包括决算整理期帐目),相符的,在四联上逐联加盖联行专用章寄对方联行两联。如有不符暂不签证,应即向对方行查询,双方查清并调整错帐后,再按正确数字办理签证。属于往帐行的错误,由往帐行另填联行对帐签证单与来帐行签证。年终对帐工作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往帐行年终如以电报对帐,电文为:“年终联行余额收(或付)×××元请核对”字样。来帐行收到对帐电报、核对相符后,可以电报答复,电文为:“年终联行余额收(或付)×××元相符”字样,不得只拍“核对相符”,双方行应根据电报各自填“联行对帐签证单”一式二联,注明“电报对帐”字样,并加盖本行联行专用章,电报作本行留存联附件,另一联留待报上级行。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
科目:联行来帐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划款│邮| |通|
│方试│─┤ │ │
对方科目:------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电│ │知│
└──┴─┘ └─┘
┌─────┬──────┬─────┬──────────┬─────────┬──────────┐ 第
│ │ │ │ │ 划 款 凭 │ │ 一
│ 接受行 │ │ 签发行 │ │ 证 编 号 │ │ 联
├─────┼──────┴─────┴─────────┬┴─────────┴──────────┤ :
│ │ │ 金 额 │由帐签
│ 摘 要 │ ├─┬─┬─┬─┬─┬─┬─┬─┬─┬─┬─┤收凭签
│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受证发
├─────┼──────────────────────┼─┼─┼─┼─┼─┼─┼─┼─┼─┼─┤─|行或行
│人 民 币│ │ │ │ │ │ │ │ │ │ │ │ |代作盖
│ (大写)│ │ │ │ │ │ │ │ │ │ │ │ |付发章
├─────┼────────┬──────────┬──┴─┴─┴─┴─┴─┴─┴─┴─┴─┴─┴─┤方电
│ │ │ 收 │ |记稿
│ 密 押 │ │我行帐户 方余额 │ │
│ │ │ 付 │ │
└─────┴────────┴──────────┴────────────────────────┘
复核 记帐 编制
印制使用说明:
1.规格:连边8.5×17.5厘米。
2.划收款凭证共两张。第一联当通知联,由收受代付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为存根联,由签发行代收方记帐凭证。
3.第一联印黑色。第二联印红色。右边 □ 内改为“存根”字样,右边改为:“第二联:由签发行代收方记帐凭证”,
左上角科目印“联行往帐”。
4.用于邮划时;将右上角的“电”字划去;用于电划时,将“邮”字划去。
5.“受行”、“签发行”两栏,均需填写行名和行号,先写行名,后写行号。
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
科目:联行来帐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划款|邮| |通|
│方式├─┤ │ │
对方科目:------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电│ │知│
└──┴─┘ └─┘
┌─────┬──────┬─────┬──────────┬─────────┬──────────┐ 第
│ │ │ │ │ 划 款 凭 │ │ 一
│ 接受行 │ │ 签发行 │ │ 证 编 号 │ │ 联
├─────┼──────┴─────┴─────────┬┴─────────┴──────────┤ :
│ │ │ 金 额 │由帐签
│ 摘 要 │ ├─┬─┬─┬─┬─┬─┬─┬─┬─┬─┬─┤收凭签
│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受证发
├─────┼──────────────────────┼─┼─┼─┼─┼─┼─┼─┼─┼─┼─┤─|行或行
│人 民 币│ │ │ │ │ │ │ │ │ │ │ │ |代作盖
│ (大写)│ │ │ │ │ │ │ │ │ │ │ │ |收发章
├─────┼────────┬──────────┬──┴─┴─┴─┴─┴─┴─┴─┴─┴─┴─┴─┤方电
│ │ │ 收 │ |记稿
│ 密 押 │ │我行帐户 方余额 │ │
│ │ │ 付 │ │
└─────┴────────┴──────────┴────────────────────────┘
复核 记帐 编制
印制使用说明:
1.规格:连边8.5×17.5厘米。
2.划付款凭证共两联。第一联为通知联,由收受代收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为存根联,由签发行代付方记帐凭证。
3.第一联印黑色。第二联印红色。右边 内改为"存根"字样,右边改为:"第二联:由签发行代付方记帐凭证",
左上角科目印"联行往帐"。
4.用于邮划时;将右上角的"电"字划去;用于电划时,将"邮"字划去。
5."收受行"、"签发行"两栏,均需填写行名和行号,先写行名后写行号。
注:本凭证的具体尺寸同附一所示。
附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划款凭│ │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证编号│ │
└───┴───┘
┌───┬─────┬────┬───┬─────┬─────────────────────┐
│ │ 全 称 │ │ │ 全 称 │ │ 第
│ 收 ├─────┼────┤ 付 ├─────┼─────────────────────┤ 一
│ 款 │ 帐 号 │ │ 款 │ 帐 号 │ │ 联
│ 单 ├─────┼────┤ 单 ├─────┼─────────────────────┤ :
│ 位 │收报行名称│ │ 位 │签发行名称│ │ 代
├───┴─────┴────┴───┴─────┼─┬─┬─┬─┬─┬─┬─┬─┬─┬─┬─┤ 付
│ 人民币 │ │ │ │ │ │ │ │ │ │ │ │ 方
│金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记
│ (大写) │ │ │ │ │ │ │ │ │ │ │ │ 帐
├───────────────────┬────┴─┴─┴─┴─┴─┴─┴─┴─┴─┴─┴─┤ 凭
│ 用 途: │ 付方科目:联行来帐 │ 证
├───────────────────┤ 对方科目: │
│ 备 注: │ 复核 记帐 编制 │
└───────────────────┴──────────────────────────┘
印制使用说明:
一、规格:连边8.5×17.5厘米。
二、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共三联,第一联代付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代收方记帐凭证;第三联代收款通知,给收款单位。
三、第一联印黑色;第二联印红色;第三联印黑色。
第二联表首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收款凭证”字样,右边改为:“第二联:代收方记帐凭证”,右下角“付方科目”
处改为“收方科目:----------------------”。
第三联表首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收款通知”字样,右边改为“第三联:寄收款单位”,左下角备注栏改为下列文
字:“上列款项已代进帐,如有错误,请持此联来我行面洽”字样。右下角“付方科目”处改为“银行盖章”字样。
四、收报行根据电报填制补充凭证时,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的凭证号码、划款次数、赔偿金额等应填在“用途”栏;第一联
“备注”栏注明签发行行号、行名及帐户余额。用于“先直后横”转划款时,将收款单位开户行填入“收报行名称”栏。
附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
联行划收款 共 页
凭证编号: 年 月 日 第 页
┌──────┬────┬───────────────────┬──────────┐
│ 结算凭证 │付款单位│ 收 款 单 位 │ 转划行处理记录 │
│ │ ├────┬────┬────┬────┼─┬─┬──────┤
│ 种类 │帐 号│ 全称 │ 帐号 │开户银行│金 额│月│日│ 处理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转划行行号: 签发行行名(盖章):
转划行行名:
填制使用说明:
1.规格:连边8.5×17.5厘米,印黑色
2.本清单填写一式两联,一联自留,一联随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寄收受行。
3.委托联行转划款无论笔数多少,都必须逐笔详细填列本清单。
附五--附七略
附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对帐签证单
198 年 月 日止
┌───┬───┬────────┬───┬───┬────────┐
│ 往 │行 号│ │ 来 │行 号│ │
│ 来 ├───┼────────┤ 帐 ├───┼────────┤
│ 行 │行 名│ │ 行 │行 名│ │
├───┴───┼────────┼───┴───┼────────┤
│帐 户 余 额│ │最 后 凭 证│ │
│ │ │ │ │
│收 、 付 方│ │编 号 │ │
├───────┴────────┼───────┴────────┤
│ 上项余额请核对,如相符请签 │ 上项余额已核对相符,现签回 │
│回我行 份。 │你行 份。 │
│ │ │
│ │ │
│ │ │
│ (往帐行盖章) │ (来帐行盖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印制使用说明:
1.规格:连边8.5×17.5厘米,印黑字。
2.由记载"联行往帐"行,按规定的对帐时间及份数签发。
3.记载"联行来帐"行核对无误后,按规定份数签回对方行。如发现不符, 应与往帐行联系查清并调整相符后,再按正确数字签证。

附件二:关于做好联行往来新旧科目帐户结转的几项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总行对核算规定第四章“联行往来的核算”作了修订,为确保联行帐务的衔接一致和科目结转的不错不乱,兹将联行往来新旧科目帐户结转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截止5月31日营业终了,各级行处停止使用“联行往来”科目。从6月1日起,启用“联行往帐”和“联行来帐”两个科目,届时签发行办理联行资金划拨时,一律通过“联行往帐”科目核算,并按收受行建立“往帐户”新帐;收受行接到6月1日以后签发的联行划款凭证后,以“联行来帐”科目核算,按签发行建立“来帐户”新帐。
二、收受行接到签发行五月份签发的(以签发日期和电报发出日期为准)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仍应按原核算办法,记入“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
三、“联行往来”余额的核对清理。6月1日至15日,为“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在途清理期,处理“联行往来”未达帐项。从6月16日起,按原对帐办法,由行号在后的行,根据“联行往来”科目有关往来户余额,即向行号在前的行签发对帐签证单一式二联,收受行接到后,必须立即核对帐目,核对相符后签回对帐回单一联,双方帐目必须在6月底前核对完毕。采用电报对帐时,必须按《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第六节“三”规定的电文格式办理。
四、往来行帐目核对一致,并取得签证单后,各自即按“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余额(对清一户转一户),填制收、付方记帐凭证各一联(对帐回单或电报作附件),将“往来户”余额转入“往帐户”或“来帐户”(按往来户转帐,对清一户结转一户)。转帐时会计分录:
1.“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为收方余额的,
付:联行往来 ××行往来户
收:联行往来 ××行往帐户
2.“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为付方余额的,
付:联行往来 ××行来帐户
收:联行往来 ××行往来户
“联行往来”帐户余额结清后,本科目即不再发生收付。
五、联行业务启用新科目核算后,暂时使用现有联行凭证、帐薄,但须在凭证、帐薄上加盖“联行往来”、“联行来帐”科目戳记,并填明“往帐户”或“来帐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年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艰苦努力,扎实工作,为开创“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而奋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农村卫生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和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就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保健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要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改水改厕等工作;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改革卫生管理体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的布局,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人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取缔非法行医。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县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
  农村卫生机构要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的发展。根据各地区实际,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允许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村卫生室可以集体举办、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作用,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健全卫生服务网络
  要优化县(市)、乡、村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为主;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计划生育为主。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农民实际需求,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鼓励县(市)、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县级卫生机构要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对农村卫生技术指导的责任,发挥培训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县级预防保健机构要把预防保健工作深入到农村基层;县级医疗机构要承担乡村卫生机构的转诊,解决农民危重、疑难病症的诊治;县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充实力量,加大巡回监督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监督和对卫生机构的监管。
  乡镇卫生院要协助进行农村卫生执法工作。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尤其要增强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在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可转向社区卫生服务职能。除乡中心卫生院之外,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使之能够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的常见伤病诊治服务,并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
  四、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权责明确、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适当提高其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要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不称职的乡镇卫生院长予以解聘。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卫生院长负责制。
  乡镇卫生院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严格内部考核制度,采取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五、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要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结构的调整。各地区要制定规划,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医生在3至5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要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内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要加强对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凡毕业后自愿到农村服务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凡赴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要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实行鼓励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要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履务满规定年限的制度。
  六、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并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和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条件改善、人才培养等工作。同时,动员社会广泛筹措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经上划到县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定额制定的依据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对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根据开展工作需要、项目论证结果和国家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补助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公助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七、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要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支持、鼓励大中型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地(市)、县(市)批发企业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室和乡村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支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健康保障意识,从而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合作医疗的水平、形式可有所差别。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
  九、重视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根据需要安排扶贫资金用于卫生扶贫。
  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措施。采取换粮、改水或集体迁移等综合性措施,力争在5年内使危害严重的主要地方病得到基本控制。
  要坚持东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援农村的做法。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全国卫生系统对口支援活动中,要优先安排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培训、技术和管理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援等,并使之制度化。在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派出地区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要积极沟通和联系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统一思想,锐意改革,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和落实各项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开创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