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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8:4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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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在中小学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教基厅[2007]14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教育教学中做好实施组织工作。

2007至2008学年的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使用现有教材,依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加以贯彻。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编写单位抓紧依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对教学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教材报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备案。2008年秋季开学后,未能根据十七大精神修订的教材不得继续使用。

附件: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

目 录

编写说明
第一部分 总体意见
第二部分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政治必修模块教学指导意见
《经济生活》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政治生活》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文化生活》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生活与哲学》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编写说明

《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精神的指导意见》,是中学使用现有教材进行教学的指导。为便于使用,现说明如下。
一、考虑到当前不同学段和课程的实际情况,指导意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意见,是对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总体提出的指导意见。其中,初中思想品德课,可结合有关教学内容,采用学生可接受的方式,把总体意见贯穿在各年级的教学之中。第二部分是对高中新课标思想政治课各必修模块的教学指导意见。高中思想政治课各必修模块在落实总体意见的同时,还应结合其特定内容贯彻这些意见。高中思想政治课新课程的各门选修课,可结合相应内容,在体现总体意见的同时,参照必修课的指导意见进行教学。高中思想政治课使用原有教材(非新课标教材)进行教学的,可结合课程内容,体现总体意见,并参照新课标相应课程的指导意见组织教学。
二、为了在教学中全面准确地贯彻十七大精神,提高教学的可操作性,指导意见分为“要求”和“提示”(或“建议”)两个层次。“要求”部分力求“少而精”,大都采用十七大文件的原文,这是教学中必须达到的要求。“提示”(或“建议”)部分是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建议,是对教学过程的指导,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出“要求”中的要点与教材内容的结合之处,目的是帮助教师掌握教学过程中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切入点;二是有选择地列举十七大报告的重要论点,目的是帮助教师在实现“要求”时更好地把握着力点;三是说明教学方法,目的是为教师教学提供方法上的指导。



第一部分 总体意见

一、知道党的十七大的主题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
提示:
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开宗明义地概述了十七大的主题,并从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四个方面作了阐述。整个报告围绕这一主题,科学地回答了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
在教学中贯彻十七大精神,必须紧紧围绕十七大的主题展开,这样才能提纲挈领,把握住学习十七大精神的基本要求。

二、明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深远意义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事实雄辩地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提示:
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十七大的灵魂。
十七大报告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个方面,说明了什么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从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两个方面,说明了为什么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一条道路”、“一个理论体系”和“一面旗帜”,是改革开放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是总结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得出的根本结论,是我们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
十七大报告用三个“最”归纳了改革开放以来新时期的鲜明特点、显著成就和突出标志,用十个“结合”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明确指出:改革开放的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在教学中贯彻十七大精神,无论结合什么相关内容,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帮助学生理解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深远意义。

三、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提示:
什么是科学发展观?十七大报告用五句话来概述。前两句主要讲科学发展观和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思想的关系:一是同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思想的关系,是它的“继承和发展”;二是同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关系,是它的“集中体现”。第三句话是讲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系,是“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这三句话,是讲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意义,说明它是“科学理论”。后两句话,是讲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意义,概括为“重要指导方针”和“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在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要问题,坚持和丰富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科学发展观是怎样提出来的?十七大报告从立足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实践、借鉴国外经验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几个方面作了说明。报告概括了当前发展的阶段特征,论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同时指出了两个“没有变”: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
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包括“第一要义”、“核心”、“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四个方面。对于如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教学中贯彻十七大精神,要帮助学生由浅入深、由近及远地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四、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
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基础上,十七大对我国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我们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努力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不断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提示: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既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一致,又根据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作了充实和完善,构成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个方面的目标体系。这些新要求,将引领我们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
十七大报告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外交等方面的工作作了重大部署。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任务,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四位一体,这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布局、目标、任务更加明确。
在教学中贯彻十七大精神,要帮助学生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这对于促进他们形成对国家最重要的工作部署的认知,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部分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政治必修模块
教学指导意见

《经济生活》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一、明确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有关新要求。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建议:
党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教学中,要利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帮助学生明确其中与经济发展相关的目标。
在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目标”时,要帮助学生明确十七大提出的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生态文明等新要求;通过计算,让学生明确“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
在讲“劳动和就业”、“个人收入的分配”以及“人民生活有保障”时,要联系十七大“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的新要求,帮助学生理解“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相关要求。
在讲“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时,可列举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帮助学生理解建设生态文明的意义,领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的精神。在讲“做理智的消费者”时,可讲解“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目标,引导学生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进一步理解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十七大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得出的一条宝贵经验。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建议:
在讲“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时,要进一步突出基本经济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巨大优越性的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热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教学中要用国有经济效益日益提高、控制力与竞争力日益增强的事例与数据,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意义;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事例与数据,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懂得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教学内容,帮助学生逐步理解十七大报告“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重要论述;结合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教学内容,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十七大报告“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述。
在讲“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要让学生明确,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是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的关键之一。在讲“市场配置资源”时,应体现“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精神;可结合经济生活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增强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
在讲“加强宏观调控”时,可运用具体事例,反映十七大报告“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论述。

三、深入理解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建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要结合相关教学内容,帮助学生了解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深入理解十七大的有关精神。
在讲述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大力发展生产力”、“公司的经营”等教学内容时,要帮助学生理解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利用我国自主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事例,引导学生感受、探究如何“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帮助学生领会“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的精神,增强学生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争做创新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的又一关键。在讲“大力发展生产力”、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等教学内容时,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帮助学生准确理解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变化;运用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取得重大成就的典型事例,帮助学生理解“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
在讲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时,要帮助学生理解“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领会“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的论述。在讲“促进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时,要联系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的精神,帮助学生加深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理解。在讲“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生产力”、转变就业择业观念等教学内容时,要帮助学生理解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的精神,激励学生为提高自身素质而努力学习。
在讲统筹城乡发展时,可结合十六大以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引导学生领会“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理解农业的基础地位;运用我国农业发展的具体事例,引导学生了解、探究“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在讲统筹区域发展时,要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认识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的意义。
在讲“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时,要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领会“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思想;进一步体会“注重防范国际经济风险”的必要性。

四、注重反映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建议:
十七大报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部署中,有许多与本课程直接相关的内容应结合具体教学内容加以贯彻。
在讲“劳动和就业”时,要帮助学生进一步明确“就业是民生之本”;联系我国的就业状况,领会“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的精神;在讲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时,可利用生动具体的事例,帮助学生领会“加强就业观念教育”的必要性。在讲“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时,要帮助学生知道“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性。
在“个人收入的分配”教学中,要着重讲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我国的分配制度。要结合具体事例,帮助学生准确地理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精神。
在讲“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财政的巨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时,要渗透“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的教育,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具体事例,帮助学生理解“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的意义。

《政治生活》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一、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建议:
应结合教材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和“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等有关内容展开教学。建议在阐述党的基本理论时,进一步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教学中,一是让学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明确它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二是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关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关系,让学生明确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
可着眼于“科学理论”、“重要指导方针”、“重大战略思想”,阐明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意义,引导学生进一步明确:科学发展观被写入党章,是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
开展上述教学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进而更加自觉地拥护和信赖党的领导。

二、进一步阐明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要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决不能动摇,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建议:
应结合教材“致同学们”中的有关内容,按照十七大报告的有关论述,进一步阐明党的基本路线。
在教学中,一是要引用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的生动事例,对党的基本路线中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作进一步的阐述,引导学生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认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性。二是要着眼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阐明新党章总纲中表述党的基本路线时关于奋斗目标的新的规定,说明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说明“和谐”的目标,可通过事例反映推动科学发展与促进社会和谐的关系,强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通过上述教学活动,力求使学生加深对党的基本路线的理解,认识到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任何时候都决不能动摇。

三、进一步明确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建议:
应结合教材中“公民的政治生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关内容展开教学。考虑到这些内容涉及的方面比较广,建议以上述三个“坚持”来统领教学过程。
在教学中,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为出发点,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落脚点,以坚持和完善“四项制度”为主体,凸显“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一重要命题。要选好教学内容与十七大报告中相关精神的具体结合点。例如,讲述我国丰富的民主形式和公民的政治参与时,可举例说明如何“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时,可举例说明如何保障人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讲民主选举时,可讨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意义;讲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时,可收集近期各地基层民主建设的先进典型,使学生明确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讲中学生应该怎样参与政治生活时,可阐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讲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时,可解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观点。
要通过上述教学活动,帮助学生确立这样的信念:“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四、注重反映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有关要求。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国家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建议:
贯彻十七大报告中有关社会建设论述的精神,应结合教材第三课“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中的有关内容,展开教学。
在教学中,首先应说明,社会建设是“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有机构成部分,与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责任密切相关;然后应强调,“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贯彻落实建设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原则,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都是政府的职责。因此,十七大报告有关社会建设的要求与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关系密切。例如,“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对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对我国政府工作的要求。可从“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建设目标,说明“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可组织学生演讲“我最关心的民生问题”;特别是以“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为题,组织学生讨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意义和办法;等等。
要通过上述教学活动,帮助学生树立“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的观念,从而更加自觉地为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五、进一步说明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我们要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挑战,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我们主张,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政府和人民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政府和人民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自身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
建议:
应结合教材第四单元“当代国际社会”中涉及我国对外政策和主张的相关内容,以走和平发展道路为主线展开教学。
在教学中,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关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挑战,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的要求,阐述我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说明对外政策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在讲“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有效途径”时,可引导学生认识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中华民族是热爱和平的民族”。可通过列举实例,帮助学生明确下列主张:“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经济上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文化上相互借鉴、求同存异,尊重世界多样性,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强合作,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环保上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在讲中国的对外活动时,可列举实例说明我国在国际社会发挥“重要建设性作用”,如中国在朝核问题六方会谈中的作用,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使学生理解“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
要通过上述教学活动,使学生懂得中国的发展是“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的和平发展”。走和平发展道路,“这是中国政府和人民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自身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

《文化生活》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文化建设的意义。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建议:
在“文化与生活”和“发展先进文化”的教学中,结合有关内容,着眼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进一步阐明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教学中,可引导学生开展各种辨析活动,观察当前的文化生活现象,体味“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的特点;可因地制宜地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考察,了解弘扬良好思想道德风尚的状况、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的状况;可鼓励学生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手段收集有关文化建设的资料,如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进程、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情况、国际竞争力的比较等。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到:面对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和社会文化生活日益多样活跃的形势,必须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理解文化软实力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民族凝聚力,从而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努力。

二、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和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必须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建议:
在“我们的中华文化”、“我们的民族精神”和“发展先进文化”的教学中,贯穿并相对集中地讲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帮助学生逐步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和重要意义。
在教学中,应努力发掘各种教学资源,积极引导学生在生活中理解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例如,通过多种活泼的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感受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鼓励学生走出校门,参加社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从中感受共同理想的召唤、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鼓舞,体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价值,从而把个人价值追求融入民族振兴、国家发展的伟大实践,把个人理想抱负化作励志图强、创造崭新业绩的实际行动。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理解: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既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

三、说明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任务。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必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建议: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教学中,讲解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和谐文化的任务。
在教学中,应鼓励学生以实际行动投身于建设和谐文化的实践。如着眼“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开展 “共铸诚信”等活动,培养学生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意识;根据“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开展在家庭做一个好子女、在学校做一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等活动;开展学习道德楷模的活动,让学生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引导学生辨析网络文化,参与“营造良好网络环境”;结合“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鼓励学生践行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展示期盼奥运、参与奥运、奉献奥运的精神风貌;等等。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理解“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了解建设和谐文化的任务,懂得建设和谐文化也是每个学生的责任。

  四、明确弘扬中华文化的意义和要求。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我们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就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在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的同时,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建议:
在“我们的中华文化”的教学中,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阐明弘扬中华文化的意义和要求。
在教学中,要注意运用本地文化资源,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我国传统文化。例如,可尝试对身边的传统文化进行梳理和挖掘;可借春节、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组织民间文化考察活动;可讨论优秀传统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理解“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意义。
通过教学启发学生感悟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特点,懂得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在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同时,要通过“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五、阐述推进文化创新的意义。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的必然要求,是繁荣文化的必由之路。
建议:
在“文化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教学中,讲解“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的要求、途径和意义。
在教学中,可引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文化三下乡”等生动事例,促使学生感悟“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的成效;以“我国文化产业的喜与忧”为题组织讨论,引导学生理解“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意义;收集有关新兴文化产业的报道,如文化创意、文化博览、动漫游戏、数字传输等,推动学生了解“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的进程。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进一步认识到: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由之路。

《生活与哲学》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一、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共产党宣言》发表以来近一百六十年的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建议: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的教学中,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
可结合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的论述,说明三层意思: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用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理论创新成果丰富发展了这个理论体系;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将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表明它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同时深化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例如,报告通过总结改革开放历史进程得出的十个“结合”的宝贵经验,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点、发展观点和矛盾观点,是对唯物辩证法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二、说明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建议:
在综合探究“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及创新与社会发展的教学中,讲清楚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
可通过分析具体事例,帮助学生认识:在我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解放思想是一大法宝;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在讲创新与社会发展时,可通过分析具体事例说明,解放思想,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解放思想,就要运用科学发展观认识矛盾、统一思想、解决问题。解放思想是创造性实践的先导。解放思想是制度创新的前奏。
在教学活动中,应注意帮助学生认识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辩证关系。可联系实际说明,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内在要求和前提,解放思想是为了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

三、说明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
建议: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社会历史的主体”的教学中,都要结合相关内容对学生进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
在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时,应着重说明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在讲“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时,应说明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强调“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讲“社会历史的主体”时,应说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讲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发展观和对立统一的观点时,应说明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强调“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讲“坚持整体与部分的统一”及“矛盾分析法是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时,应说明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强调“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让学生理解 “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的思想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思想和矛盾分析方法。
通过教学让学生认识到,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四、说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建议:
在对立统一规律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教学中,要让学生理解“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 的关系。
在讲“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时,应着力强调“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在讲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时,应结合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让学生理解“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可举例说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教学中应注意让学生认识到,强调和谐并不意味着否认矛盾和斗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只有通过各种矛盾的不断解决,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完善和发展,才能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三门峡市破产企业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河南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豫人社〔2009〕251号印发)和《三门峡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三政〔2009〕43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是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破产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破产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格,根据破产清算组或者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法院破产裁定书、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第四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
第五条 企业破产时须按规定清偿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企业破产时,清偿能力不足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补助资金补足差额。财政部门一次性安排资金有困难的可分年安排,但最长不能超过10年。
第七条 解决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时,上级有补助资金的,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分别承担50%。
第八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其终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金额以本市退休人员人均退休费为基数,按3.5%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或个人托管。
第九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可集体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享受相关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
第十条 企业破产以后失业的人员,可通过再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Some Problems on the Offence of Splitting the State
Zhao Zuo-jun
(Law Schoo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52,China)

Abstract:Being a very serious crime of offences against state security in the penal code,the offence of splitting the state is being studied very flimsily.On the basis of the penal code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on,this thesis studies deeply the requisites in constitution of crime,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is and some other offences,the form of numbers of crimes on the offence of splitting the state.
Key words:the offence of splitting the state;the requisites in constitution of crime;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is and some other offences;the form of numbers of crimes

论分裂国家罪的几个问题

钊作俊*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


[内容摘要] 分裂国家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重罪,刑法学界的研究状况甚为薄弱。本文即立足于刑法规定,并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对分裂国家罪的构成特征、罪间界限及其罪数形态等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 分裂国家罪;犯罪构成;罪间界限;罪数形态

分裂国家作为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破坏国家统一的一个罪种,在建国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已有此雏形,该草案第47条以“破坏统一战线”之罪名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用挑拨、离间、煽动或者其他方法,破坏各民主党派、各民主阶级间、各民族间之团结者,处死刑、终身监禁,或者3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并可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者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3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1957年6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第99条明确规定:“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79刑法第92条规定:“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1]这一规定将颠覆政府与分裂国家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予以并列,并将颠覆政府置于分裂国家之前,虽然不尽合理,但也是由当时的国际国内局势所决定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以及国际交流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反和平演变的需要,颠覆政府和国家政权的行为尽管仍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尤其是祖国边疆部份地区的分裂行为日益猖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比过去的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2]基于此,97刑法将颠覆政府与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分开予以规定,并将分裂国家罪排在紧次于背叛国家罪之后,同时将罪状中的“阴谋”一词去掉,从而形成了103条第1款的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本文即立足于此,拟对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研讨。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所谓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其主要构成特征如下:
(一)分裂国家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刑法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对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如何理解,我国学界则有不同的表述,如有学者认为,该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4]也有学者认为,该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5]还有学者认为,该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统一。[6]这几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其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不同之处在于是否包括“民族团结”以及“国家安全”。按照我们的理解,国家安全是危害国家安全这一类犯罪的同类客体,不宜作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的具体内容,此其一;其二,刑法第103条未明确规定民族分裂的行为方式,而且从广义上讲,民族团结也是国家统一内容的一部分,造成民族之间的不团结也从一个方面破坏着国家的统一。因此,本罪的直接客体宜表述为国家的统一。所谓国家的统一,是国家安全和一国政府进行管辖的重要标志。任何一个政府只有在保障国家统一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合法有效的管理与控制,才能使其意志、政策和法律得到充分体现和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由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关系已通过宪法和法律得到确认,民族的团结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本保障,也是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制造民族分裂必然导致国家的分裂。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基本内容,破坏民族团结也就是破坏国家的统一,就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而一些民族分裂分子和地方分裂分子,为了狭隘的民族和地方利益,置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于不顾,挟洋人以自害,甚至与境外的敌对势力相勾结,搞所谓的“地方自治”、“民族自治”和所谓的独立,企图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正是分裂国家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表现。
(二)分裂国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即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勾结、纠集多人,聚合一起并使之具有一定的整体性,以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活动,或者非法建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组织。司法实践中对此组织行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为了分裂国家而召集人员,也包括筹集物资;既包括以和平手段招兵买马,也包括以强迫等非和平手段聚集人员;既包括为了分裂国家而临时组织人员,也包括成立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等等。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进行的秘密谋划、密谋策划、商议对策、谋议计划,即以阴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分裂国家行为,如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出主意、想办法,制定活动纲领、行动计划,研究制定各种对策、提出各种目标和任务,确定参加犯罪活动的人员和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步骤,秘密拟定伪政府人选,设定所谓“民族迁徙”、“民族回归”的非法越境路线等阴谋活动,等等。所谓“实施”,就是指实际实行,采取行动,直接参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实际着手进行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既包括将组织、策划的具体的行为内容付诸实施,也包括组织、策划者以外的其他人在组织者、策划者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如宣布某一地方“独立”,脱离中央领导,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游行、集会、示威、请愿等,进行所谓“民族迁徙”、“民族回归”的非法越境活动等。
所谓“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就是指把统一的中华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裂成几个部分,或者使不可分割的其中的一部分人为地分离出去,或者分裂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如将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脱离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另行组成政权机构;宣布某一地方的行政区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管辖或行政区域中分离出去,与中央人民政府形成对立、对抗局面;制造地方“独立”的割据状态,设置障碍、阻止延迟中央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区域行使主权和回归;指挥、组织、实施所谓的“民族大迁徙”,弃图投奔境外或者国外,利用民族问题制造民族矛盾、试图建立民族独立王国,等等。如林彪反革命集团另立中央、分裂国家案:1971年,被告人林彪、叶群在获悉危害毛泽东主席的计划破产后,便阴谋带领黄永胜(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总参谋长)、吴法宪(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李作鹏(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副总参谋长兼海军第一政委)、邱会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后勤部长)等人南逃到他们当时准备作为政变根据地的广州,图谋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国家,策划“如果要动武,就联合苏联,实行南北夹击”。9月12日,林立果、周宇驰分别向江腾蛟、王飞、于新野和胡萍等人布置南逃事宜,根据林彪等人的命令,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胡萍安排了南逃广州的飞机8架,于9月12日将其中的256号专机秘密调往山海关,供在北戴河的林彪、叶群、林立果使用。王飞、于新野等人拟订了南逃人员名单,研究了分工和具体行动计划。当晚10时许,周恩来总理追查256号专机突然去山海关的行动,命令将该机立即调回北京。胡萍一面谎报256号专机去山海关是飞行训练,并伪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拒不执行调回北京的命令;一面将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行动的情况向周宇驰报告,周宇驰随后又报告了林立果。当晚11时35分和13时零时6分,李作鹏两次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时,将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4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的命令篡改为“4个首长其中1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9月13日零时20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发现情况异常,即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但李作鹏没有采取任何阻止飞机起飞的措施。林彪得知周恩来总理追查256号专机去山海关的情况后,感觉南逃广州另立政府的计划已经不可能实现,遂于13日零时33分登上256号专机强行起飞,仓皇出逃,途中机毁人亡。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述行为已构成分裂国家罪。
所谓“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是指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进行联络、密谋策划,意欲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所谓“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主要是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以及尚不具备国家和政府性质的境外机构、组织或者政治团体及其代表人物。至于此外的“境外”是否包括“国外”,我们认为,从广义上讲,“国外”也属于“境外”,但如果行为人勾结国外的敌对势力,意图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恐怕不能再以本罪论处,而应以背叛国家罪论处。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行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这三种行为之一,而不需要全部具备,即构成本罪,即使是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的全部,也只能以本罪一个罪名认定,而不定数罪,更不实行数罪并罚。显然,本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分裂国家罪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为其既遂的成立要件,只要行为人着手于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或者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即足以成立本罪,并且属于既遂。因此,本罪一经着手于实行即没有未遂存在的余地。但是否以此而否定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存在呢?有学者认为,既然不存在犯罪未遂,也不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在进入实施阶段前自行停止进一步的实施行为,将已组织的参与者解散,亦未发生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只能视为事后态度问题,可能从轻处罚,但并不成立犯罪中止。同样地,实施者一旦参与犯罪行为,即便中途撤出,亦无由构成犯罪中止,只可作为其悔罪情节予以考虑。[7]我们并不同意这种观点。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人着手于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或者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着手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即足以成立本罪,并且属于既遂,既遂以后当然无以存在未遂和中止。也就是说,本罪不存在实施阶段的未遂和中止,但这是否说明,本罪也不存在预备阶段的未完成形态呢?我们认为,虽然本罪一经着手实施,就没有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犯罪预备存在的可能。如出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为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而购买通讯器材,或者为实施分裂国家准备工具等行为,即是为分裂国家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在此阶段,如果尚未着手于勾结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或者正处于创造条件的准备阶段即停止的,从理论上说,完全可以成立本罪的未完成形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于本罪的实行的,成立犯罪预备;否则,如果是由于本人意志,则可以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所以,分裂国家罪虽然不存在实行阶段的犯罪未遂和中止,但可能存在着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三)分裂国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本罪系必要共同犯罪,即只能由多数人共同实施,单独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基于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及其分工,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其一,“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实施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召集、领导或者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首要分子通常都是那些钻进我们党政军内部、窃取重要权力、居于重要地位、身居要职的野心家、阴谋家,或者在一定地区或某个民族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分离分子或民族分裂分子。尽管首要分子有时并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但他们或者是犯意的制造者,或者是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组建者,是分裂国家罪的主谋和头子,他们在分裂国家罪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为重大。
其二,“罪行重大的”。所谓“罪行重大的”,是指在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这类犯罪分子虽然并不直接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但由于是分裂国家罪的主要实行者和主要责任者,因此,他们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中也属于那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为重大的一种。
其三,“积极参加的”。所谓“积极参加的”,是指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中态度积极、行为主动、意志坚定或者在犯罪活动中起积极作用但还不属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那部分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积极参加,是对参与共同犯罪活动的人参与犯罪程度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既考虑其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考虑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其人身危险的轻重。如率领他人积极实施危害行为,冲锋在前,或者虽然参与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但尚未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等。有学者认为,“积极参加的”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角度考虑,大致相当于从犯。[8]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似近武断。因为,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既然是积极参加的,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显然起的是积极作用,只不过和首要分子与罪行重大的相比所起的作用弱些而已,但绝不能以其没有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所起作用强大为由而认为他们是从犯,或者相当于从犯。对于“积极参加的”那部份人,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而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其四,“其他参加的”。所谓“其他参加的”,是指除上述参与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人以外的、受蒙骗、被胁迫、被利用或者随从、在犯罪活动中不起主要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这些人虽然参与了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但他们对于其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附合与随众的心理,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仅仅起到一种所谓的规模扩大效应而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他们对于其行为的性质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则是明知的,如果不具有这种明知,即不知道其行为是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则不属于参加分裂国家的行为,当然不构成本罪。
同时也需要指出,由于犯罪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行为人也会随着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发生身份的变化,因此,在上述四类犯罪主体中,可能存在着身份上的互相转化或者包容的问题,如事先是“一般参加者”,而随着犯罪活动的发展他也可能成为“积极参加者”甚至“罪行重大者”或“首要分子”;也可能会出现最先是“罪行重大者”、“首要分子”,而后来则变为“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甚至会退出整个犯罪活动。对此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予以认定,对于由轻度行为如“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向重度行为如“罪行重大者”、“首要分子”发展的,应当以其后来的重度行为即“罪行重大者”、“首要分子”来认定;而对于由前述重度行为向轻度行为发展的,则应以其重度行为予以认定,但对其行为向轻的方向转变的事实,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分裂国家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还是包括间接故意,刑法学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9]另一种观点认为,背叛国家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10]对此,我们认为,主张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难以成立,而主张本罪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尽管结论正确,但其理由并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这种表述直接将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作为认定本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的根据,而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存在着不甚协调的地方,并且不能涵盖所有的故意犯罪,仅仅适用于那些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如果某种犯罪根本不会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者法律没有将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其犯罪成立要件,那么,这种希望或者放任就不能说是对结果的放任,而仅仅是对行为的希望或者放任。而在我国刑法中又大量地存在着非结果犯,如举动犯、行为犯,而这些形态的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对结果犯而言,我们可以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上判断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但对于那些非结果犯如行为犯、举动犯而言,则不能也无法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上判断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一个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行为,并且积极实施即可,并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也就是说,在行为犯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实际态度不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就本罪而言,由于法律没有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即足以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从而构成本罪,并且属于既遂。如果把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作为危害结果,并进而把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态度也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恐怕就会得出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持放任态度、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结论。
如前所述,本罪是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必要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因此,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并且积极组织、策划、实施的,或者明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而与之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即构成本罪的故意内容。至于行为人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是持希望还是持放任的态度,并不影响本罪直接故意的成立。易言之,本罪的故意内容只能是对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故意,而不是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结果的故意。如果把行为人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的态度也作为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那么,势必将本罪作为结果犯,这不但与本罪的刑法规定相矛盾,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会造成对其犯罪形态的不当认定,即认为只有危害结果出现了才成立既遂,否则只能成立未遂,如此而言,本罪很难成立既遂矣!
二、分裂国家罪的罪间界限及罪数认定
(一)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在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如它们侵犯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安全,其直接客体都牵涉到国家的领土完整与安全;它们在客观方面都可能与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勾结,并且都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实行而不以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它们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这种故意都是就危害行为本身的态度而言的。但他们也具有原则性的不同:(1)就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而言,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国民对其国家的效忠义务。虽然这两种犯罪都涉及到对国家领土完整的危害,但本罪对国家领土的危害,不是将我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领土和国家的主权与安全并没有落入外国之手,而是制造地方“独立”的割据局面,这实质上是以破坏国家统一的方式危害国家安全,就此而言,分裂国家罪属于“内忧”;而背叛国家罪对国家领土的危害,则是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背离自己效忠国家的义务而向外国出卖国家主权、出让国家领土,或者策划外国向我国发动战争,侵占我国领土,这实质上是以出卖国家主权、出让国家领土或者破坏国家领土安全的方式而危害国家。[11]就此而言,背叛国家罪属于“外患”。(2)就犯罪的客观方面而言,这两种犯罪也有两点不同:首先,本罪不要求将“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要件,即行为人是否勾结外国,或者是否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背叛国家罪缺乏“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则无以成立犯罪;其次,在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和内容上,本罪是通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脱离中央政府的领导,制造地方“独立”的割据局面而危害国家的领土完整,是以对国家统一和完整的侵害而危害国家安全。而背叛国家罪则是通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以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侵害而危害国家安全。(3)就犯罪主体而言,本罪属于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以成立本罪。并且,本罪只能由多数人构成,属必要共犯;而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单独的个人仍然可以构成本罪。(4)就主观故意的内容而言,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积极实施;而背叛国家罪的行为人则具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而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积极实施。
(二)分裂国家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作为均以分裂国家为其最终目的的犯罪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语言、文字、图画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刺激、怂恿、引诱、激励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它与分裂国家罪在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如它们侵犯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安全,其直接客体都是国家的统一;它们都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实行而不以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它们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这种故意都是就危害行为本身而非其行为结果的态度而言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从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属于分裂国家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如果刑法不另行设立煽动分裂国家罪,其煽动行为得以分裂国家罪的共犯论处,但既然刑法已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它与分裂国家罪即具有原则性的不同:(1)就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而言,本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方式系通过语言、文字、图象、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使没有分裂国家意图的人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或者刺激、助长、坚定其已产生的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煽动者并不需要亲自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被煽动者是否接受煽动从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并不影响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成立。同时,此处的“煽动”应当排除分裂国家罪中的“组织”、“策划”行为中所包容的“煽动”内容,因为有时候的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的行为也是以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为内容的。(2)就犯罪主体而言,分裂国家罪既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又包括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而煽动分裂国家罪仅仅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并不处罚其他参加者,甚至积极参加者亦不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这是因为,煽动分裂国家罪仅仅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如果属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如果系其他参加者,则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而刑法不予干涉。(3)就故意的内容而言,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并积极而为;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人所具有的仅仅是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积极实施,并无具体的分裂国家的法定行为,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的具体行为,并且希望和积极促成该行为的完成。
(三)分裂国家罪的罪数认定
行为人在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当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也有的认为,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或者吸收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还有的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行为人在实施分裂国家罪的过程中,如果其客观行为特征符合其他犯罪的成立要件而构成想象竞合犯时,如行为人以分裂国家为目的,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归”而非法越境的,则不仅构成分裂国家罪,也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人来说,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只能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分裂国家罪一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勾结外国,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归”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具备背叛国家罪的性质,如果行为主体符合背叛国家罪的条件,则同时又构成背叛国家罪,这种情况最好也以本罪论处;如果属于牵连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况,如为组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激起他们的愤恨与反抗,进而组织他人实施分裂国家活动的,则发生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的情形,对之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即本罪从重处断;如果实施的其他行为被本罪行为所吸收,如行为人首先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继而又组织他们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从犯罪构成上,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即煽动分裂国家罪和分裂国家罪,但由于二行为的前后的紧密联系,且后行为是高度行为,是重行为,而前行为是低度行为,是轻行为,对之可按照高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处理吸收犯的原则,以分裂国家罪论处,不必实行数罪并罚。[12]我们虽然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但并不同意这种一概以一罪论处的结论。在我们看来,对于那些在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其构成特征又符合其他犯罪的,如果分裂国家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具有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的,而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为破坏国家统一而成立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或者在出版物中刊载岐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成立牵连犯;先煽动一部份群众分裂国家又参与其中实施分裂国家的具体犯罪行为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被实行行为所吸收;勾结外国分裂国家的,成立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竞合,应当以一重罪即背叛国家罪论处;[13]等等。如果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分裂国家行为不存在上述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如在组织、策划一部分群众实施分裂国家活动的过程中,又煽动另外一部份群众分裂国家的,或者在分裂国家的过程中,为获得外国势力的支持而向他们提供国家秘密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简介:钊作俊(1966— ),男,河南省商水县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的死刑问题等。

注释和参考文献:
[1] 该法第103条规定,犯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 如1997年2月,"东突"(即"东突厥斯坦"的简称,是1944年在新疆建立的一个旨在谋求新疆独立的反动组织,20世纪50年代流亡欧洲。据称,类似的流亡组织在海外有50多个,他们把中国新疆称作"东土耳其斯坦"。"杀回灭汉"是他们的口号,目的是以民族问题为借口将新疆分裂出去)分子在新疆伊宁策划了一场暴乱。有消息说,死伤人数在100左右。以伊宁大规模骚乱事件为标志,新疆民族分裂活动进入活跃期,带有"圣战"色彩的暗杀、爆炸等恐怖暴力活动频繁发生。包括攻打一些哨所、派出所、公安局等。2001年上半年,一个以暴力手段争取新疆独立的"维吾尔圣战组织",携带自动武器袭击新疆库车县的公安局,局长陈平当场被杀。"圣战组织"成员凭其强大的火力,打伤六、七名公安人员后,突破追捕逃去。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2001年11月16日。
[3] 该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分裂国家的,依照第1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13条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4] 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21.
[5]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下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92.
[6] 肖扬.中国新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305.
[7] 于志刚.危害国家安全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