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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3 20:4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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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异常,降雨时空分布极为不匀,华北、西北、西南、华南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春旱,特别是进入6月以来,东北、江南、华南等地气温持续偏高,降雨持续偏少,导致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江西、湖南等省(区)先后发生了历史罕见的特大夏旱和伏旱,给农业和粮食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对秋粮生产稳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当前农业旱情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受旱程度重。全国农作物受旱面积、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均明显大于近几年同期,其中黑龙江发生了近百年来仅次于1982年的特大旱灾,江西遭遇了50年不遇的大旱。二是受灾范围广。目前全国有22个省份发生不同程度的旱情,特别是东北、江南等地发生了大面积、区域性的旱灾。三是对粮食影响大。当前正值粮食作物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旱灾又主要发生在粮食主产区,全国今年1-7月因旱损失粮食明显多于常年同期。四是抗旱救灾困难多。黑龙江东部、江南等地多年未发生严重夏伏旱,抗旱基础条件差,抗旱意识不强,抗旱经验不足;立秋已至,受旱地区补种改种和田间管理的时间紧,任务重。另据气象部门预测,江南、东北、华南部分地区的特大旱情可能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抗旱措施的落实,尽最大努力减轻旱灾损失,努力促进今年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就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正值秋粮生产的关键季节,又是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紧要时期。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努力夺取秋粮好收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从政治大局看,下半年即将召开党的十七大,还有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将举办奥运会,加强抗旱救灾工作,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稳定发展是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从经济形势看,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猪肉、食用油等农产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扩大。加强抗旱救灾工作,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稳定发展,对稳定居民消费价格,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从农业发展看,秋粮是全年粮食生产的大头,干旱又是影响农业生产最大的灾种,常年因旱损失粮食超过各种灾害损失总量的60%。加强抗旱救灾工作,全力夺取秋粮丰收,是实现全年粮食稳定发展、保持农业农村经济良好发展势头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对防灾抗灾救灾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把抓好防灾救灾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对此,各级农业部门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抗大旱、救大灾的思想,切实把以抗旱为主的农业防灾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加大抗旱救灾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夺取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

二、狠抓各项抗旱措施的落实

受旱地区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作物受旱程度、生育进程和旱情发展趋势,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抓好以下各项抗旱措施的落实。

(一)加强旱情监测。要严格灾情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变化,坚决做到一般旱情半月一报,重大旱情和重大措施随时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加强与气象、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会商旱情,评估旱灾影响,适时发布旱灾电视预报,指导农民科学抗旱。

(二)完善抗旱预案。要根据旱情发展动态,完善农业抗旱应急预案,强化分地区、分作物的抗旱救灾措施,以指导农民做好补种改种和田间管理。特别是非传统旱区,要学习借鉴传统旱区的抗旱经验,抓紧提出有针对性的抗旱措施。同时,前期受涝地区要做好防范涝灾急转旱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广辟抗旱水源。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加强抗旱水源建设,挖掘抗旱水源潜力,尽力满足抗旱用水需要。临近大江大河、水库、湖泊等水源的地区,要采取建设泵站、挖沟清淤等办法,扩大水浇面积;井灌区一方面要抓紧修复原有灌溉用井,另一方面要抢打抗旱水井,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抗旱作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开发空中水资源。

(四)推广旱作节水技术。易旱地区要把发展旱作节水农业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农业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旱作节水技术推广力度,努力提高农业抗旱能力和水平。要大力推广地膜覆盖、秸秆覆盖、喷灌滴灌等旱作节水技术,同时要合理利用抗旱剂和保水剂,适时喷施叶面肥,增强作物抗旱能力。

(五)加大病虫害防治力度。自然灾害与生物灾害密切相关,今年部分地区的严重旱情加剧了蝗虫、草地螟等病虫害的发生,不利于稻飞虱等水稻病虫害的有效防治。今年稻飞虱、稻纵卷叶螟迁入峰次多、迁入量大,当前大部稻区发生程度显著重于常年。同时,蝗虫、玉米螟等病虫害在局部地区也呈大发生的态势。为此,要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适时开展应急防治,大力推行统防统治,坚决打好病虫害防治这场硬仗,确保把病虫害损失控制在5%以内。

(六)搞好技术指导和服务。要迅速组织技术人员深入抗旱第一线,指导农民采取有针对性的抗旱措施,尽力稳定晚稻面积,切实加强中稻、玉米等作物的水肥管理。积极组织抗旱服务队,帮助农民开辟水源,搞好灌溉。对因旱绝收地块,要根据条件和农时季节,指导农民适时改种补种晚秋作物,努力扩大秋粮面积。同时,要加强救灾种子的调剂和调运,确保改种补种的用种需要;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三、切实加强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农业抗旱救灾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抗旱措施落实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推动抗旱救灾工作有序开展。要建立健全农业抗旱救灾指挥机构,及时下派抗旱救灾工作组,深入重旱区,指导农民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要积极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加大抗旱救灾的资金、物资投入力度。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农民群众,积极投入农业抗旱救灾工作,努力形成抗旱救灾工作的强大合力。总之,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做好当前的抗旱救灾和农业农村各项工作,千方百计夺取秋粮好收成,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农 业 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加强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维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程序和行为。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及国有资产管理
的有关规定,积极与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着重从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评估和股权设置等环节密切配合,严格把关;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维护国家权益和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
1.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过程,认真做好改制前的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产权界定。认真做好资产报废、资金挂帐、资产损失的审批工作。
2.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的资产重组、股权设置、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用企业资产安置职工等方案的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假破产、真逃债。
3.对于拟改制的集体企业,凡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必须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工作,并将结果抄送同级债权金融机构。已按要求完成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其重估结果在两年内有效。
三、加强资产评估和评估机构管理,严格执行评估操作规范
国务院《通知》强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认真确认,并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被人为低估或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为此,重申和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严格资产评估的行业管理,把好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评估的立项、确认关。坚决抵制突击评估、不评估或对资产评估进行不正当干预的行为,保证评估执业的独立、客观、公正性。
2.改制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的规定,委托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报批管理制度。
3.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认真执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资产评估报告必须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负责人的签字,签字人要对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对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针对一些地市县企业改制任务重但评估力量薄弱的问题,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协助,有计划地组织评估人员上岗培训,也可直接跨区域组织评估机构和人员
进行改制评估。
5.对在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的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和评估机构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产权变动登记管理,强化产权变动监管力度
国务院《通知》强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必须按照国务院第192号令规定,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改制企业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要提供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对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前的产权归属必须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2.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企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必须提供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和资产评估确认批复,否则不予登记。
3.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催促发生产权变动的企业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对未办产权登记的,要促其及时补办;对拒不进行产权登记或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并构成犯罪的,要
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企业改制动态,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尤其对国有中小企业成批改制的,要及时报告。
5.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转让或出售收入的监管,严禁将国有资产转让或出售收入用于集团消费或被侵吞。
五、各地在贯彻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过程中,要将好的做法和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



1998年6月24日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以社会利益视角分析

              作者:库欢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摘要: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以道德责任为基础的,将社会基本的道德价值观念植入企业这种利益集团之中,并以法律化的形式加以确认,系统化,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对道德价值观念的强化,必然会引导企业肩负起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更深层次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责任 道德价值 法律化 公平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我们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话题,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怎样给企业的社会责任予以定位,是学者经常争论的辩题。正确的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树立符合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念,才能引导企业的发展,使其能在社会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一、争议的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之所以存在较为激烈的争论,其基本的原因在于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主张,这些不同的观点都源自于对于企业责任范围及形式的不同理解。《市场经济百科全书》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为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对企业社会责任做了不同的界定,其中最为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刘俊海教授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盈利或者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该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券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陈炳富、周祖诚教授认为:“对企业社会责任作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认为广义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其他一些企业应对社会所尽的义务,狭义的社会责任仅指企业的道德责任”。然而,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化是阻碍企业发展的障碍,企业的主要核心任务是为股东谋取利益,过分的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强加给企业的负担,如果将这种责任以法律条文加以明确,则会使企业面临更为严峻的经营压力。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本质上讲,可以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要严格的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条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我国的《劳动法》,《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等,都对企业在社会经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道德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争议的焦点,是否应该将道德责任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从历史的发展角度来看,我们所认可的企业的法律责任正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将道德责任加以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消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企业的社会责任开始表现为主动自愿的已组织的形式服务于社会,包括资助穷人,建立各种抚恤基金,主动的限制劳动工作时间,提高工资,以及建立公益设施等等。伴随着这种“社会良心运动”的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范围得到不断的扩大,逐渐的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最开始是较为低级的被动扩大,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基本都赞成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广度,呼吁将企业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转被动为主动,是企业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承担着更多的社会义务。对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的认可,才能有效的指导企业与社会进行合理的行为互换,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转化为推动力量,维护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赋予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是要将各种义务有效的区分,如果都贴上义务的标签,则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责任的履行。有些责任是基本法定的,必须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企业必须去履行义务。而有些责任则是在现有社会发展的背景下,还属于道德的约束范围,是一种的自愿的行为,法律则不应加以干涉。特定的行为,特定的道德责任加以法律化,才能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加强化,才有利于其履行。



二、争议的中心问题:必要性和可行性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虽然现在看来仍然是一个很遥远的梦,但是随着商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学者达成的共识,社会的认可度不断得到提升,实现法律化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目前,社会上的各界人士都普遍认同企业社会责任既是法律也是道德上的责任,认为企业必须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弘扬道德的工具,道德必须服从并妥协于法律,这是制度化社会的必然之路。
(一) 利益平衡理念为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奠定了法理基础
从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法的关联角度分析,经济法是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为其目标的,倡导社会本位,强调社会合作,同时又不能将社会本位推向了极致,需要通过利益平衡来协调发展,而法律性的规定正是协调利益平衡的有效手段。企业的社会活动自由性的放仍,在一定的程度上会导致社会不公的现象出现,法律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控,这是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直接原因。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而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保护社会进步的利益以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等等极为宽泛,显然,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蕴含着期待社会多种利益实现的利益追求,而追求多种利益的实现最终必然导致社会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兼顾。从经济法的本质来看,经济法追求一种“国家公权和个体私权的平衡”,其基本目的和核心功能是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中维持公正合理的平衡”。由此可见,利益平衡理念所倡导的企业社会角色和定位,有效的协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所蕴含的现实利益,即实现股东最大化利益和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利益,强调了二者的重要性,以法律的形式倡导利益平衡兼顾,凸显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灵魂。
(二) 道德价值观的诉求为为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起到了引导作用
伦理道德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法律是不可触及的底线。在道德法律化的争论中,存在着两种较为极端对立的观点。法律是目的性与工具性的统一体,并非只是凌驾于社会规则之中的机械条文,在一定的程度上是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体现。人们之所以将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并不是想依靠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来落实基本的诉求,而更重要的是其内含着人们认可的价值原则和要求。法律只有体现和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诉求,才能被社会普遍地接受和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如果法律与社会的伦理价值相悖离,必会受到民众道德力量的抵制和威胁,从而成为毫无作用的框架。企业的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日益成熟的道德理念的认可和强化,必然也反映着一定时期的伦理道德诉求,为普通老百姓所接受,并不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也不抑制企业回报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反,它将有助于企业家的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德转变,并将一个群体性的价值观念转化为个人的自觉承担。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贵任的法律化在价值层面上仍然依靠于基本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这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基础,正因为这样,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争议的明晰: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限度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过程,需要一个清晰的认识,合理有效的将涉及社会和企业之间的利益明确化,逐步的建立适合社会发展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首先,我们要不断的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主体地位,有必要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律主体地位,或者专门制定一部《企业社会责任法》。其次,丰富企业社会责任的各项制度,虽然《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但是这条规定太过于原则性,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往往遇到具体的问题时束手无策。我们应该在这一基本的立法精神下,规定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性质,内容,以及较为详细的处罚措施,并且配置相关的程序性制度,使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实践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在价值理念上,我们要统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引导企业与社会之间能够进行正确的价值互换,利益互换。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问题是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在趋势发展的背后,我们更应该注意防止过分的强调法律化,其必须有一个限度,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人们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道德观念可以以法律化的形式加以强化,完善,但是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将道德责任取代,完全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在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应该从社会发展现状加以考虑,以法律作为调整,引导的工具,适度的分配义务,合理的引导企业在社会中的参与度,防止社会公共职能被企业利益集团所控制,这样才能够使企业能够在一个和谐的环境里成长,否则,就不能达到用法律对企业的期望加以确定,使这种非强制的期望变成强制性的义务,反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强加的成本和负担对企业的消极的影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在合适的社会背景下进行,调和好其适用的限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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