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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吴宇

时间:2024-05-24 18:4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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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吴 宇

由于房地产的价格昂贵且价值较高,购房者往往倾其多年积蓄才能购得。因此,当你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时,请一定不要忘记事先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力,且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究竟该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一、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随心所欲,想签就签,它的成立和有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按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房屋出售方必须具有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都无权出卖他人的房屋。

  第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均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双方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任何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第五,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否则将不予以办理过户。

  第六,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六种房屋不得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1、违法或违章建筑;2、国家征用或已被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3、寺庙、教堂、庵堂等宗教建筑;4、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政府加以保护的房屋;5、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不明的; 6、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那么,作为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如果是购买期房,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许可证,则意味着所购房屋具备了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确立的严格的限定条件。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并就特别事项在补充条款中予以详细约定,以确保合同的可行性。

  第三,力求合同条款中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部分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事先予以拟定,这种事先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坚持自己的意见,决不可马虎视之。

  第四,确保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规范可行。在自己付款能力和付款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一定要作出明确约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这就可能造成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时往往难以完成举证责任。

  第五,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和交房时的正式合同上的实际面积之间的误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了详尽的约定后,购房者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利益。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49号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引导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发展方向,我局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了《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环境监测技术路线》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环境监测技术路线

一、空气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空气监测采用以连续自动监测技术为主导,以自动采样和被动式吸收采样—实验室分析技术为基础,以可移动自动监测技术为辅助的技术路线。
2、监测项目与频次

空气例行监测项目表
监测项目 重点城市 一般城市(自动监测) 一般城市(连续采样-实验室分析) 空气背景站 典型区域农村空气监测站
SO2 ★ ★ ★ ★ ★
NO2 ★ ★ ★ ★ ★
TSP ▲ ▲ ▲ ▲ ▲
PM10 ★ ★ ★ ★ ★
CO ★ ▲ ▲ ★ ▲
O3 ★ ▲ ▲ ★ ▲
有毒有机物 ★ ▲ ▲ ★ ▲
NMHC&CH4 ★ ▲ ▲ ▲ ▲
CO2 ▲
★ :规定的监测项目;
▲:根据情况和区域特性选择的监测项目。

自动监测系统满足实时监控的数据采集要求;连续采样—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要满足《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对长期、短期浓度统计的数据有效性的规定。被动式吸收监测方式可根据被监测区域的具体情况,采取每周、每月或数月一次的频次。

3、监测分析方法

空气中主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表
监测项目 自动监测 连续采样-实验室分析
SO2 (1) 紫外荧光法(ISO/CD10498)(2) DOAS法 (1)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8970-88)(2)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15262-94)
NO2 (1) 化学发光法(ISO7996)(2) DOAS法 Saltzman法(GB/T15435-95)
TSP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β射线法、TOEM法) 大流量采样-重量法(GB/T15435-95)
PM10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β射线法、TOEM法) 重量法(GB/T15432-95)
CO 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 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
O3 (1) 紫外光度法(GB/T15438-95)(2) DOAS法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15437-85)
Pb —— 火焰光度原子吸收光度法(GB/T15264—94)
NMHC&CH4 (1) 气相色谱FID法(GB/T15263-94)(2) PID检测法 气相色谱FID法(GB/T15263-94)
CO2 气相色谱FID法 气相色谱FID法
有毒有机物 GC/GC-MS/HPLC 等

二、地表水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地表水监测采用以流域为单元,优化断面为基础,连续自动监测分析技术为先导;以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技术为主体;以移动式现场快速应急监测技术为辅助手段的自动监测、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技术路线。
2、项目与频次
1)监测项目
自动监测和常规监测项目分别按表1和表2执行。自动监测项目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的仪器确定,自动监测站的基本配置应保证必测项目所需的监测仪器。
2)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既可实时在线监测,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定各项目的监测频次。
常规监测的频次见表3。
3、监测方法
1)自动监测: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EPA(USA)和EU认可的仪器分析方法,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2)常规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4、表5和表6)中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

表1 自动监测方式测定项目
项目分类 项目名称
必测项目 pH、水温、电导率、浊度、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选测项目 化学需氧量、TOC(干法)、UV吸收值、总磷、总氮、氰化物、氟化物、酚、硝酸盐、氯离子、砷、汞、水位、流量等

表2 地表水体常规监测项目
水体 必测项目 选测项目 特定项目
河流 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电导率、生化需氧量、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共11项) 化学需氧量、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共13项) 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邻二氯苯、对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2,4-二硝基甲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苯胺、联苯胺、丙烯酰胺、丙烯睛、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水合阱、四乙基铅、吡啶、松节油、苦味酸、丁基黄原酸、活性氯、DDT、林丹、环氧七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内吸磷、百菌清、甲萘威、溴氰菊酯、阿特拉津、苯并(a)芘、甲基汞、多氯联苯、微囊藻毒素-LR、黄磷、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钛、铊(共80项)
湖泊水库 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电导率、生化需氧量、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共15项) 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微囊藻毒素-LR(共13项) 同上
饮用水源地 水温、pH、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氨氮、粪大肠菌群(共10项) 硫酸盐、总氮、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氮、铜、锌、硒、砷、镉、铬(六价)、铅、汞、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共18项) 同上


表3 监测频次
重点断面(点位) 市控断面 特殊断面
国控 省控
河流 12次/年 6次/年 4次/年 根据需要确定
湖泊、水库 12次/年 6次/年 4次/年
水源地 12次/年

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运用具有自动采样功能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积分声级计、噪声数据采集器等设备,按网格布点法进行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按路段布点法进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按分期定点连续监测法进行功能区噪声监测。在大型国际空港建立航空噪声自动监控系统,在穿越大型城市的铁路枢纽站、场建立铁路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全国建成功能完善的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和重点交通源的自动监测网络系统。
2、监测项目与频次

环境噪声监测项目与频次表

监测项目 113个重点城市 其它城市 备 注
城市功能区噪声 每月一次 每季一次 在线连续监测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每年四次 每年二次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每年二次 每年一次 春、秋季为宜

3、监测方法
城市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用能量平均法计算每小时、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和昼夜平均等效声级。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人工采样,数据自动处理。用长度加权法计算每条道路及全市道路交通平均等效声级。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人工采样,数据自动处理。用面积加权法计算某区域或全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

四、固定污染源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重点污染源采用以自动在线监测技术为主导,其它污染源采用以自动采样和流量监测同步-实验室分析为基础,并以手工混合采样—实验室分析为辅助手段的浓度监测与总量监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
2、指标与频次
2.1 水污染源监测
(1)监测项目(5 + X)
pH、化学需氧量(或TOC)、氨氮、油类、悬浮物和不同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X)。
(2)监测频次
① 废水排放量≥5000t/d的污染源,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连续自动监测,随时监控。
② 废水排放量1000~5000t/d的主要污染源,安装等比例自动采样器及测流装置,监测1次/天。
③ 废水排放量≤1000t/d的污染源,监测3~5次/月。水质、水量同步监测。
④ 生产不稳定的污染源,监测频次视生产周期和排污情况而定。
2.2 大气污染源监测
(1)监测项目(4 + X)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和不同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X)。
(2)监测频次
① 电厂锅炉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
② 热负荷>30t/h(21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十五”期间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自动监测仪器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1次/季,采暖锅炉监测2次/采暖期。
③ 单机热负荷10~30t/h(7~21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2010年底前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连续测试装置。自动监测仪器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2次/年,采暖锅炉监测1次/采暖期。单机热负荷<10t/h(7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至少监测1次/年。
④ 所有炉、窑、灶全程监测烟气黑度,监测4次/年。
3、方式方法
采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安装和运行维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和监督。具备监测能力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监测站,可自行监测上报数据,并接受环保监测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按照国家和行业排放标准,根据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有国家标准方法的,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方法。自动监测系统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质量检定、校验。

五、生态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生态监测以空中遥感监测为主要技术手段,地面对应监测为辅助措施,结合GIS和GPS技术,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建立完整的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达到科学评价生态环境状况及预测其变化趋势的目的。
2、指标与频次
生态监测指标要体现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本质特征的代表性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因此,一级指标应选为:优劣度、稳定度或脆弱度;二级指标应选为:植被覆盖指标、生物丰度指数、土地退化指数、污染负荷指数、水网密度指数等。各项二级指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
监测频次应视监测的区域和目的而定。一般全国范围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应1~2年进行一次;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每年1~2次;专项目的的监测,如监测沙尘天气和近岸海域的赤潮监测要每天一次或每天数次,甚至采取连续自动监测的方式。

六、固体废物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采用现代毒性鉴别试验与分析测试技术,以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厂、焚烧厂等重点处理处置设施的在线自动监测为主导,以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固体废物的人工采样-实验室常规监测分析为基础,逐步建立并形成我国完整的固体废物毒性试验与监测分析的技术体系,使我国环境监测系统具备全面执行固体废物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监测技术支撑能力。
2、监测内容
2.1 危险废物的毒性试验鉴别
危险特性的必测项目包括: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放射性。选测项目为:爆炸性、生物蓄积性、刺激性、感染性、遗传变异性、水生生物毒性。
2.2 固体废物的监测分析
必测项目包括:As、Be、Bi、Cd、Co、Cr、Cr(VI)、Cu、Hg、Mn、Ni、Pb、Sb、Se、Sn、Tl、V、Zn、氯化物、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硫化物、硫酸盐、油分、pH;卤代挥发性有机物、非卤代挥发性有机物、芳香族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1,2-二溴乙烷/1,2-二溴-3-氯丙烷、丙烯醛/丙烯腈、酚类、酞酸酯类、亚硝胺类、有机氯农药及PCBs、硝基芳烃类和环酮类、多环芳烃类、卤代醚、有机磷农药类、有机磷化合物、氯代除草剂、二恶英类。
3、监测频次
固体废物的常规监测频次为2次/年。特殊目的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监测频次。
4、监测分析方法
4.1 无机污染成分
无机污染成分的分析方法主要采用分光光度分析技术(SP)、离子色谱法(IC)、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技术(FLAAS)、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技术(GFAAS)、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光谱技术(HGAAS)、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技术(HGAFS)、ICP发射光谱技术(ICP)和ICP-MS技术。分析溶液的制备方法主要采用高压釜酸分解技术和微波辅助酸溶解技术,试液主要采用单酸或混酸消解的前处理方法并结合其他分离富集技术来获得。
4.2 有机污染物成分
有机污染成分的分析方法主要采用气相色谱技术(GC)、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GC-MS)和高效液相色谱技术(HPLC)。有机污染成分的提取方法主要采用快速溶剂萃取技术或微波辅助溶剂萃取技术;有机污染物的分离富集方法主要采用精制硅藻土柱色谱净化法、Florisil柱色谱净化法和薄层色谱分离法;待测试液的进样主要采用吹扫-捕集技术(PT)、顶空技术(HS)和热脱附等技术。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分析
5.1 与焚烧设施有关的分析
排气分析的技术手段:(a)在线连续自动分析系统(CEMS)的分析项目为烟粉尘、SO2、NOx、HX、CO;(b)自动采样-实验室分析的分析项目为重金属、二恶英等。
排水分析的技术手段:执行污水监测技术路线。
焚烧残余物分析的技术手段:人工采样-实验室分析的项目为灰分(%)、烧失量(%)等,其它项与固体废物分析相同(参考第3~第5节)。
5.2 与填埋设施有关的分析
填埋场排气分析的技术手段:在线连续自动分析的分析项目为CH4、CO2、恶臭、VOCs等。
渗滤液及其处理排水分析:渗滤液执行污水监测技术路线,处理后的排水采用污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路线,主要分析项目为COD、氨氮、总氮、总磷等。

七、土壤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以农田土壤监测为主,以污灌农田和有机食品基地为监测重点,开展农田土壤例行监测工作。对全国大型的有害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周围土壤、污水土地处理区域和对环境产生潜在污染的工厂遗弃地开展污染调查,并对典型区域开展跟踪监视性监测,逐步完善我国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和网络体系。
2、监测项目、频次与方法

土壤监测项目、频次与分析方法
项目类别 监测项目 仪器方法 监测频次
必测项目 基本项目 pH、阳离子交换量 pH计 1次/年
重点项目 镉、铬、汞、砷、镍、铜、锌、镍 原子吸收仪、测汞仪
选 测 项 目 影响产量项目 全盐量、硼、氟 分光光度计 3~5次/年
污水灌溉项目 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苯并[a]芘、石油类等 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及测油仪
农药残留项目 有机氯农药(如六六六和DDT等)、有机磷农药及其它农药(如各种除草剂等) 气相色谱仪
其它污染项目 硒、氟等 分光光度计

八、生物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以生物群落监测技术为主,以生物毒理学监测技术为辅,优先开展水环境生物监测,逐步拓展大气污染植物监测;巩固现有水生生物监测网,逐步健全全国流域生物监测网络,以达到通过生物监测手段说清环境质量变化规律的目的。
2、项目和频次
生物监测指标及频次
水体 监测指标 监测项目 频次 备注
河流 底栖动物 种类、数量 2次/年 必测
大肠菌群 数量 6次/年 必测
着生生物 种类、数量 2次/年 选测
浮游植物 种类、数量 2次/年 选测
湖泊水库 叶绿素a 含量 2次以上/年 必测
浮游植物 种类和密度 2次以上/年 必测
大肠菌群 数量 6次/年 必测
底栖动物 种类、数量 2次/年 选测
城市水体 下列5种方法任选一种:1、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2、 蚤类急性毒性试验3、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4、 发光细菌急性毒性试验5、 微型生物群落级毒性试验 96小时死亡率48小时LC5096小时EC50抑光率 选测
环境空气 SO2 植物叶片中硫含量 2次/年 必测

叶绿素a和浮游植物可视具体情况增加频次,夏季水华易发季节,应加大监测频次,主要湖泊监测频次夏季不得低于1次/每月。对污染较重的水体,增加水体或底泥的生物毒性测试。
3、方式方法
水环境生物监测,以生物群落监测为主,针对不同的水体和监测的目的,采用不同的监测指标和方法。河流监测指标以底栖动物和总大肠菌群数监测为主,结合着生生物监测和浮游植物监测进行分析评价,河流水质评价采用Shannon多样性指数。湖泊、水库主要监视其富营养化情况,监测指标以叶绿素A、浮游植物为主要指标,结合底栖动物的种类、数量和大肠菌群进行分析。湖泊水质评价方法采用①Shannon多样性指数;②Margalef指数;③藻类密度标准(湖泊富营养化评价标准)。
大气环境生物监测,主要是对二氧化硫开展植物监测,监测指标为叶片中硫含量的分析。测试植物选择当地分布较广、对SO2具有较强吸附与蓄积能力的植物叶片。


九、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以手动定期采样分析和测量为基本手段,在重点区域采取自动连续监测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的现代化方式,说清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状况,说清重点辐射污染源的排泄情况,说清核事故对场外环境的污染情况。
2、项目与频次

表1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项目与频次
监测对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空气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连续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1次/月
累积剂量(或剂量率) 1次/季
氡浓度 1次/季
气溶胶 总α、总β、γ能谱分析 1次/季
沉降物 γ能谱分析 1次/季
降水 3H、210Po、210Pb 1次/季(每月采样、集3个月的混合样)
水体 U、Th、226Ra、总α、除K总β、90Sr、137Cs 2次/年
土壤和底泥 U、Th、226Ra、90Sr、137Cs 1次/年
生物 90Sr、137Cs 1次/年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2]175号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3月22日鞍山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处罚。
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  
(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
(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
(二)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对于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
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建委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委。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管理信息,会商监管协作中的重要事项,适时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