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7:2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发[199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其管理办法如下:

一、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乡统筹费等。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社会保障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要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缴交财政专户储存,但必须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并接受财政监督。

二、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的原则和具体办法

预算外资金按照“收支统管,核定收支,收支挂钩,综合调控”的原则实行管理。具体办法是:

(一)预算外收入管理

每年年初,财政部门要依法依据确定和下达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部门和单位在组织预算外收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努力完成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外收入计划。建立和完善奖罚制度,既要防止乱收费,又要防止应收不收。对依法组织收入并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的部门和单位,实行超计划奖励;对发生乱收费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处理;对应收不收、应管不管,导致不完成预算外收入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比例扣拨经费。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监制的票据。

(二)预算外支出管理

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经核定的年度支出计划安排预算外资金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支出、项目专款支出。预算外资金调度必须在确保负责收取的部门和单位用款的前提下进行,而且原则上只限于有计划调度用来发放工资,以确保各部门各单位支出计划的及时兑现。

继续执行从预算外收入中适当集中政府调控资金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集中办法。政府适当集中调控资金必须区别对待,哪些应适当集中,哪些集中多少,哪些不集中,要视不同情况,依法统一界定,防止随意性。政府调控资金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外支出计划。

从预算外资金开支的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统一参照预算内标准编制预算,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标准安排的,一方面要有来源,另一方面必须经财政作出预算安排。实行超支不补。

法规明确用途的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专项经费,按规定拨付或使用,由部门和单位按年初预算计划提出书面用款申请,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报政府审批,并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预算外资金结余由政府集中滚动使用。

(三)预算外资金帐户管理

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业务。

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只能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一家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和支出帐户,坚决制止“多行开户”和“一行多户”。收入过渡户只能缴存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款项,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款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不能接纳除此以外的其他款项。

(四)预算外资金收入缴交财政专户办法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当天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当天上缴,最迟也要在次日上缴;当天收入不足1000元的,先存入单位过渡帐户,待收入达1000元后即转缴财政专户,全月收入不达1000元的,月终也要缴入财政专户。

(五)预算外资金拨款办法

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和单位原有经费存款余额、收费收入缴库及其开支情况考虑拨款。具体操作按如下原则办理:

1、正常人员经费的拨付。收入达到平均进度的,依照年初预算支出计划按进度拨款;收入不达平均收入进度的,按完成收入进度的比例拨款;当月没有收入,专户也没有余额的,不予拨款。

2、专项事业经费的拨付。在拨付正常经费后专户有余额的,确需使用时,由部门和单位按预算项目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报政府批准后拨付。

(六)乡镇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先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然后按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同时,接受当地财政监督。少数不能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乡镇财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预算计划、月报和决算的编制

部门和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编制当年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下达。每月上旬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收支报表。上年度的决算报表,次年的1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编报。

三、监督与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具体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并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真正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宏观管理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对同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促进预算外资金的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

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预算外资金,加强检查监督,不断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对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收费,隐瞒预算外收入的;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对不缴存财政专户,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设置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等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财政部门违反管理规定的随意行为,都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财政、物价、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属本市制定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执行,并由市人民政府修正。本办法由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进出口企业:
为促进我市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扩大和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京经贸计财字〔1999〕070号),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市政府决定建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建设和对出口型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来源:
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区管委会每年税收返还的部分资金
3、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每年税收返还的部分资金
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税收返还的部分资金
5、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公室),负责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选定、评估、审定和确认;市外经贸委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独立生产经营并出口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北京市科委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北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形式:
(一)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的贴息;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开发专项补助;
(四)规模较小的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五)其它方式。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可按以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一)各区县出口企业向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其它企业向各主管委、办、局提出申请,经各主管委、办、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出口企业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明申请理由、申请内容、申请金额等内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按国家规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4.申请贴息的企业须提供银行的有关贷款文件和项目进度报告;
5.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八条 用于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开发专项补助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统一征求市科委的意见后,择优选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以正式批准文件通知企业。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接到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申请企业的正式批准文件后,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为了监督、检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凡使用此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交资金年度使用报告,主要反映投资项目执行情况、使用效益,接受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一)违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任意扩大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及拖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请市审计部门或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发展,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使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其内容和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本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 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该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小的短平快项目资本金投入和其它方式等。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和审定。
专项资金办公室由市外经贸委计财处、市财政局外贸处、市财政局预算处等部门组成。专项资金办公室主任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领导担任。
第五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外经贸委计财处,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负责专项资金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于每年年初,根据北京市发展规划,制订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办法,确定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具体申报审批办法。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办法,向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市外经贸委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当年企业出口情况、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及出口市场的情况、下年度出口计划(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计划)及企业拟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
开拓市场、扩大出口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根据海关出口统计数据,对申请企业的出口情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进行核实,按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
第九条 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企业拨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金。

第三章 关于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
第十条 重点产品是指出口额在全市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或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产品;重点企业是指出口额在全市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已具备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其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技术水平已满足了国际市场要求的企业。
第十一条 国际市场开拓费用包括市场考察与调研费用、产品展览与展销费用、以及以其他手段(如电子手段、网络手段等)拓展北京地区产品出口市场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的主要对象是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能力或出口发展潜力,但市场开拓能力相对不足,需要扶植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的单位,可根据需要随时向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用途、使用计划、目标市场情况、拟推销产品在目标市场的竞争能力与优势以及潜力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
第十五条 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申请企业发放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

第四章 关于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是指以出口为主的高新技术产品建设项目贷款(包括更新改造项目贷款)。对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的贴息是指对该类项目的基本建设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 享受该项贴息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投资和建设必须在北京地区
2、项目产品必须是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品
3、项目产品必须以出口为主(项目产值的70%以上为出口产值)
4、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手续齐全
5、项目贷款已经落实,贷款已经发放或贷款合同正在执行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的申请
1、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报告、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项目评估报告、其它有关材料等。
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由申请企业(贷款企业)向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提出申请,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
第十九条 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后,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申请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关于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第二十条 短平快项目是指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期较短,能够很快实现出口或对全市外贸出口有明显促进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主要是指建设短平快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短平快项目资本金投入的企业,应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报送如下材料:
1、使用短平快项目资本金投入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企业的有关财务报表
4、其它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后,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后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申请企业拨付资金。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5月15日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85号
颁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太原市防汛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抢险救灾。
一、基本原则
(一)以防为主,常备不懈
防汛抗洪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并举办法,积极制定并实施防洪规划,加强河道疏浚整治和险段防护、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已建工程的管理巡查,强化山洪预警预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
防汛抗洪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发生跨县(市、区)的特大洪水灾害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部门要在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科学调度,全力抢险
发生洪水险情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洪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厅、太原警备区、武警山西总队、市水务局、 市计委、市经委、市商贸委、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房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局、省通信公司太原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太原建设维护中心、市邮政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为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处理全市防汛抗洪工作。
2、太原警备区、武警山西总队:负责抢险队伍的指挥、调动,组织驻并部队、武警、基干民兵参加抗洪抢险。
3、市计委:负责落实重点防汛抗洪工程资金和调配防汛抢险物资。
4、市经委:负责指导工矿企业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
5、市商贸委:负责商贸系统企业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的防汛器材和防汛抢险人员食品供应。
6、市建管委:负责城市公用设施的安全度汛,安排城市防洪设施维修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
7、市规划局:负责监督城市防洪规划的实施和涉洪、涉河违章工程的拆除、查处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防汛经费、抗洪抢险资金的安排和筹措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调配警力维护抗洪抢险秩序、灾民疏散、打击犯罪、灾区治安和抗洪抢险人员、车辆、灾民等紧急通行疏导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工作。
11、市农业局:负责检查落实各县(市、区)的灾后查灾及帮助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领导灾民的生活救助,作好灾民的生活安置。
13、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的防洪安全和组织抢险运输队,确保抗洪抢险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运输。
1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领导抗洪抢险人员和灾民医疗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置,实施灾区卫生防疫。
1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缓洪池、排水渠和雨(污)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畅通运行和道路积水的紧急处置。
16、市房地局:负责协调解决城市灾民的临时住房和房地局直管公房的检查、维修、险情处置及安全度汛工作。
1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影响防洪安全的矿山私挖滥采行为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抢险工作。
 1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区、矿井防洪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度汛工作。
19、市供电局:负责防汛抗洪的电力供应和供电系统的防洪安全工作。
20、省通信公司太原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太原建设维护中心:负责电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通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保证防汛信息的及时、准确、优先传递,为抗洪抢险现场提供临时通讯。
21、市邮政局:负责做好防汛邮件的及时投递、送达。
22、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资料。
23、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预测预报。
24、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
25、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新闻报导工作。
(二)组织市直抢险队伍和储备抗洪抢险物资
市直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发生重大防汛抗洪抢险时直接指挥调用,各责任单位要在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保证队伍和物资配齐备足,时刻待命。 1、抢险队伍的组织:
武警太原支队:组织2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太原警备区:组织1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市政管理局:组织53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建总公司:组织5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交通局:组织抢险车辆50部。
2、物资储备的要求:
市石油公司:储备汽油50吨、柴油20吨。
市水利水泥厂:储备水泥400吨。
市粮食局:储备袋类10万条。
(三)县(市、区)级防汛抗洪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应相应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防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设,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和落实相应的抢险队伍,并备足必要的抢险物资。
市、县(市、区)防办要保证人员、设施配备能满足防汛抗洪工作需要,具备防汛管理和组织协调抗洪工作的能力,确保防汛抗洪抢险指令的及时传达和汛情信息的处置反馈。
三、防汛重点
(一)汾河。汾河是贯穿全市的主要河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堤防未经过大洪水考验,胜利桥以上河道采砂混乱,南内环桥以下河段水流顶冲部位堤防淘刷塌陷,是汾河防洪的重点。
(二)潇河。潇河是流经我市的第二大河,墩化大闸上游和出口段未经治理,大闸下游虽经治理,但防洪标准低,只能达到五年一遇的标准。
(三)山洪河道。山洪突发性强,防御难度大。而全市山洪河道不同程度地存在隐患,总体御洪能力偏低。城区山洪防御重点是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九院沙河、冶峪河、风峪河和受山洪威胁的太钢地区、西山地区、太化地区、五龙口地区和北营地区。县(市)的山洪防御重点主要是白石河、大川河、原平川、屯兰川、狮子河、杨兴河、涧河以及其它边山峪口。
(四)小水库、淤地坝。病险小水库、淤地坝是安全度汛的薄弱环节,一旦出险,直接威胁下游安全。南沙河水库、南坪头水库、国练水库、王满坪水库、阴山水库等各县(区)的小水库、塘坝以及娄烦县的淤地坝是防御的重点。
(五)城市排退水。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淤积沉淀,我市城区的雨洪排水管网排水能力不足,缓洪池调蓄洪能力较低,每遇较大降雨,排退不及,往往形成积水,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城区雨洪水的及时排退是城市防洪的重点之一。
(六)危漏住房。危漏住房直接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市房地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危、漏、旧房是防范重点。
(七)小煤窑、小矿山企业。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坑口凡低于河道洪水位以下,防洪安全无保障的小煤窑、小矿山企业是防汛工作的重点。
四、应急处置
(一)汛情监测与预警
汾河的雨、水情监测预警。由汾河水库、寨上水文站、汾河二库、上兰村水文站、二坝水文站分别将基础数据报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处置后转报市防办,由市防办分析后报市防汛指挥部领导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潇河的雨、水情监测预警。由太原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协调晋中市源涡水文站,将源涡水文站的雨、水情报市防办,由市防办通知清徐县、小店区防汛部门。当源涡水文站河道流量达50立方米/秒以上时,报市防办的同时报墩化堰潇河联合防汛指挥部。
边山山洪河道的雨、水情监测预警。山洪预警比较困难,核心是提前掌握雨情和实时监测。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边山河道、小水库、淤地坝、缓洪池、城镇排退水等的实时雨、水情监测预警,由各县(市、区)及市政部门负责,同时市气象局要将短期(时)天气预报及时通知各防汛部门。
 (二)汛情灾情报告
各级各部门防汛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汛情灾情报告制度和记录制度,当发生汛情或灾情时,立即报同级防汛指挥部领导和上级防汛指挥部。并在上报的同时采取有力的处置措施。
(三)汛情处置
1、汾河。上兰村至殷家堡,为城区段,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其他河段由所在县(市、区)自行指挥调度。
各区抢险责任区划分:
尖草坪区:东岸上兰村至北涧河口,西岸土堂至胜利桥;
杏花岭区:东岸北涧河口至桃园三巷;
迎泽区:东岸桃园三巷至南内环桥;
万柏林区:西岸胜利桥至学府街对岸;
晋源区:学府街对岸以下;
小店区:东岸南内环桥以下。
水情处置对策:
(1)以汾河二库出库流量为准进行调度。出库流量在500秒立米以下时,重点防淘刷,由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巡视,对险情采取防护措施;出库流量大于500秒立米后,蓄水段橡皮坝塌坝运行;出库流量大于2000秒立米后,总指挥、副总指挥到指挥部坐阵指挥。
(2)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1000-2200秒立米时,各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进行24小时巡查堤防,密切监视堤防险段,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和物料,随时准备采取堤防培厚、护岸等措施。
(3)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2200-2780秒立米时,各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增加巡查与河势观测力量,各责任区抢险队伍上堤实行全线防抢。
(4)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2780-3450秒立米时,全部抢险队伍上堤到位,由尖草坪区组织西滞洪区撤离,堵太白桥西铁路涵洞,启用太白桥以上西滞洪区;上兰村段西堤加子埝其余堤段视水势加固培厚。
(5)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3450秒立米以上,各区全部进入紧急状态,由尖草坪区组织东、西滞洪区撤离,市直和区属抢险队全部上堤,堵太白桥西铁路涵洞,启用太白桥以上东、西滞洪区;抢筑子埝、培厚堤防,并调动部队至紧急险段突击抢险。
2、潇河。抢险责任区按清徐县和小店区的行政区划分。各自制定防洪应急预案。
水情处置对策:
(1)以晋中市源涡水文站报汛情况进行调度。当源涡水文站流量50-300秒立米时,由清徐县、小店区对各自的抢险责任区进行巡视,对险情采取防护措施。
(2)当源涡水文站流量300-1000秒立米时,由清徐县、小店区加强抢险责任区巡视,并集结抢险队伍组织抢险。
(3)当源涡水文站流量超过1000秒立米并水情继续上涨时,由清徐县、小店区组织全力抢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赴现场协调指挥抢险工作。
(4)墩化大闸防汛抢险由清徐县、小店区和公路部门成立联合防汛指挥部,负责抢险调度。办事机构设在墩化扬水处。
3、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九院沙河、冶峪河等抢险责任区按行政区划分。由各区制定防洪应急预案。
水情处置对策:
(1)对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中下游河道进行治理,除个别险段外,基本达到五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发生标准以内洪水险情,由各责任区组织巡视和抗洪抢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协调指导。
当发生超越上述标准的洪水和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抗洪抢险。
(2)九院沙河和冶峪河行洪能力低,极易出险成灾,各责任区要加强汛期管理和巡查。较大降雨时,要严密监视河道水情变化,并组织抢险;当出现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抗洪抢险。
4、其它山洪河道、小水库、塘坝、淤地坝、缓洪池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防洪应急预案,落实抢险调度措施。
5、城市排退水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调度运行和积水的紧急抽排。
6、危漏住房、小煤窑、小矿山企业和地质灾害分别由市房地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进行抢险调度和应急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发生洪水险情后,或根据洪水预报可能发生较大洪水险情时,同级防汛指挥部要立即投入紧急运转,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
(二)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筹措抗洪抢险资金。
(三)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防汛抗洪预案的编审修订,气象、水文信息的收集分析,防洪设施行洪能力调查,汛情监测和洪水调查等技术工作,落实预警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和技术设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防汛抗洪指挥调度的科学性和抗洪抢险应急处理的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