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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2:2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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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37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铁岭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1]61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铁岭市房产局,县处级建制。铁岭市房产局是负责全市房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所属的开发办(拆迁办)承担的相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我市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住宅开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房产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审查和确定房屋所有权;负责房屋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房屋产籍档案管理;负责房屋测绘、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和计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商品房预售登记并颁发预售许可证;房屋转让、抵押、租赁、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信息和政策咨询;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房地产市场。

(五)负责直管公有房屋和国有非住宅房屋的经营管理;负责公有房屋和房改售后私有房屋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制定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制定小区环境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对住宅小区环境建设进行管理、验收,对新建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招投标及动态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七)负责制定城市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划和计划,编制年度开发预案;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核发资质证书。

(八)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定年度综合开发计划,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住宅建设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综合配套的审核验收;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

(九)负责对房产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察,依法对有关公有房屋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定。

(十)负责危险房屋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鉴定、监控和维修验收工作;负责房产开发项目和房屋维修单位工程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房产供暖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房改方案、配套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住房资金;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负责对县(市)、区房改工作的指导。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有关拆迁的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协调和裁决,办理新建房屋和房屋拆迁的审批手续,同时审批和管理拆迁单位。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编制5名)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外联接待;负责局重要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处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房政管理科(编制3名)

负责公、私房产管理;负责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确权发证的指导与监督;负责产籍管理的指导与监督;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评估等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屋测绘审核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房地产交易纠纷的调解和裁定;负责直管公房出租与退还的审批;负责国有非住宅房屋的经营管理;负责公有房屋出售及更名管理;负责产权单位房屋移交验收工作。

(三)物业管理科(编制2名)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物业机构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负责公有房屋、房改售后私有房屋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和维修计划的审定;负责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对房产供热工作的指导。

(四)房产开发管理科(编制3名)

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制定综合开发计划,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住宅建设施工和房屋维修的工程技术、质量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房屋鉴定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编制2名)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房产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实施普法培训;负责接待和处理信访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编制4名)

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行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及上报;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进行内部审计;负责局机关职工调配、教育培训和劳动工资管理。

(七)政治处(编制4名)

负责局机关党务、纪检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人口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八)房屋建设管理科(编制2名)

负责对全市城市拆迁拆除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本地区有关的拆迁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或办法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协调和裁决,办理新建房屋和房屋拆迁的审批手续,同时审批和管理拆迁单位。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房产局编制30名(行政编制5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自定编制20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党委副书记职数1名,纪委书记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8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4名。


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标综函[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标准定额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标准定额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体系和管理机制,加快编制进度,提高标准覆盖率,大力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的制定修订工作,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增强基础服务能力,促进标准定额管理又好又快发展。

  一、推进全文强制标准的制定

  批准发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修订;加快《工程防火规范》、《城市给水排水规范》编制;启动《公共建筑技术规范》编制前期工作;开展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机制研究。

  二、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以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安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在编标准项目的动态管理,加快编制进度;完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修订和《城镇轨道交通标准体系》编制;细化并完成《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审批。完成对2000年及以前国家标准和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复审,开展对2001~2002年标准规范的复审,加强现行标准的修订,提高标准的水平。

  三、继续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

  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体系。加快计价规范修订工作;批准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组织开展技术交底宣贯工作;启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修订工作;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低价中标的研究工作。

  四、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编制进度

  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突出重点,加快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和方法参数的编制步伐,不断提高覆盖率,编制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专项规划,制定各行业实施细则,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情况的调研。加快更新速度,开展建设标准清理及体系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继续开展战略研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部门的建设标准协调工作平台。促进项目编制、管理和实施的科学有效性发展。

  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市政工程估算指标》(垃圾处理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编制工作。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和补充相应的计价依据,为推动“四新”和节能技术提供服务。

  五、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的许可和监管制度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两个部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监管办法。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工作质量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监管,通过行政和行业监管,社会监督,逐步形成诚信奖惩机制。

  六、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开展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筹建全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委员会;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换届。

  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修改论证和上报;完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修订,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管理办法》论证。逐步建立健全标准计划、制修订过程、标准备案和强制性标准的网上管理制度。

  七、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和使用情况检查,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管,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完成《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报批和发布工作;组织劳动定额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指导各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新形势要求,做好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八、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实物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制度;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制定城市住宅建造成本信息数据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城市住宅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组织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造价信息标准》;完成《建设工程人材机数据标准》的编制工作。

  九、加快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

  启动工程建设国际化战略研究,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重点开展建筑工程行业主要标准的翻译,年内完成不少于30项建筑工程标准的英文版本翻译出版。同时,加强有关部门和行业间的协作,促进水利、电力、石化、铁道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合作协议。

  十、全面推动全国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

  按照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安排,会同民政部、中残联、全国老龄办,通过采取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无障碍建设的良好氛围;健全相关法规、标准,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指导,召开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会议;编制无障碍建设“情况通报”,建立与地方信息反馈制度;建立无障碍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及质量监督机制,适时组织对创建城市进行检查。


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见附件)中明确“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
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鉴于此,现就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由县以上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或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可不再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以工会资产出资设立的其它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工总财字〔1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
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
(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工总财字〔1992〕27号文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应停
止执行。
二、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登记注册。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地总工会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上报上级工会备案。



19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