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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2:3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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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
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市规划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目前,杭州市老城区和部分老集镇还分布着部分设施简易、结构危旧、市容破旧等不适宜居住的住宅建筑。这些住宅建筑有的分布在城市已完成改造地块的夹缝中,有的分布在规划道路、绿化或其他规划非居住用地上,还有的分布在风景区或历史风貌保护区内,改造的制约因素多。为切实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难问题,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措施和范围
  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房屋结构质量和消防安全质量。
本办法所指危旧房改造的措施,是指对国有土地上的结构简易、结构危旧、设施不全的住宅建筑进行拆迁、翻建、改扩建(拼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维修及改善水、电、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
  (一)纳入本次改造范围的危旧房分以下三类:
  1.砖木结构的危旧住宅建筑。
  2.厨房、卫生间和阳台不全的住宅建筑。
  3.其他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危旧住宅建筑。
  (二)以下住宅建筑不列入本次危旧房改造范围:
  1.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危旧住宅建筑。
  2.已确定改造单位或各级政府近期建设地块内的危旧住宅建筑。
  3.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设施基本齐全、结构安全,仅面积偏小或日照间距不足的住宅建筑。
  4.已列入各级历史保护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围的危旧住宅建筑。
  危旧房改造的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配合房管部门核准经统一调查的资料后确定。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必须及时拆建排危的住宅建筑,在风景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内或属历史建筑的,要按相关规定处理,其他情况可按危房翻建的相关政策申请翻建。
  二、危旧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原则
  (一)规划居住用地内的危旧房改造。
  位于城市规划住宅用地内的危旧房,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或进行翻建。
  位于城市规划居住用地内公建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校、集中绿地、农贸市场等)用地上的危旧房,其规划用地性质能合理调整的,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或进行翻建;其规划用地性质无法调整的,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进行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除经鉴定属结构危险必须拆建排危的房屋外,不允许进行翻建。
  (二)规划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改造。
  位于城市各类规划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除位于城市各级大型公建中心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规划市政设施用地上的危旧房外,位于其他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在通过规划调整,合理处理相邻地块关系的前提下,允许翻建。
  (三)规划道路和绿化带内的危旧房改造。
  规划道路和绿化带内的危旧房改造应以修缮为主,居住条件恶劣、通过修缮无法改善居住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等设施;除经鉴定属结构危险必须拆建排危的房屋外,其他危旧房不允许翻建。
  (四)历史文化街区可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改造。
  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内的危旧房按以下情况处理:
  危旧房密集分布的区域,可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作为特定区域,依据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要求,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技术指标,在符合历史风貌保护和满足消防规范、基本满足环保和卫生规范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内零星布置的危旧房,能修缮处理的,应以修缮为主;厨房、卫生间和阳台设施不全的,可按实际情况结合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要求予以改造。拼扩建、翻建的技术指标按本办法的相关标准控制。
  (五)风景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
  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风景区内经鉴定确认的危房,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统一收购。经鉴定结构不属危险范围的,原则上以修缮为主,但不得进行改扩建。
  (六)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
  位于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如规划地铁站点)范围内的危旧房,原则上只宜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设施,不允许翻建;确需翻建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再按规定编制改造规划或方案设计。
  三、危旧房改造的配套标准和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指标控制要求
  (一)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和小范围零星翻建的危旧房改造工程,不要求补充居住建筑配套设施。较大范围成片改造翻建的,按组团配套标准的下限要求建设必需的配套设施。
  (二)零星布置的危旧房翻建改造时,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指标按实际情况控制。对较大区域的危旧房进行成片翻建改造时,建筑密度一般不宜大于45%,绿地率一般不宜少于15%;绿地率原不足15%的,改造后应不低于原有标准。
  (三)危旧房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时,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指标按实际情况控制。
  (四)危旧房改造的停车位标准,按实际情况控制。
  四、危旧房改造的建筑间距要求
  (一)低、多层危旧房改造的山墙间距,地块内按消防间距控制;与地块外的居住建筑,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标准的下限值控制,与地块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可按消防要求控制。
  (二)低、多层危旧房改造建筑日照间距,地块内按1:0.8控制;与地块外的已建居住建筑,按1:1.0控制。
  (三)高层建筑与地块外的居住建筑间的建筑间距,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标准控制;地块内的,在满足日照分析(大寒日有效日照一小时)和消防规范的前提下,综合建筑通风、采光和城市景观要求,按实际情况确定。
  (四)危旧房地块改造可能影响周边地块土地开发强度时,应对周围地块进行模拟建筑方案分析,确保城市土地基本的开发强度。
  五、危旧房改造的退让边界要求
  (一)危旧房改造拼建厨房、卫生间时,建筑后退各类道路和地界不宜少于2米,拼接阳台不应少于3米;改造为骑楼的,不宜少于2米。
  (二)危旧房翻建时,后退40米以上级道路不宜少于3米,后退其它道路不宜少于2米。后退正向用地边界的距离,低、多层建筑不宜少于1/2H(最小值6米),高层不少于1/3H(最小值9米);后退侧向用地边界,低、多层建筑不宜少于3米,高层不宜少于6米。
  (三)当危旧房改造地块外侧为待建地块时,改造设计方案应同步考虑相邻地块今后按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六、危旧房改造的建筑面积控制
  危旧房拆建改造每户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5平方米,最少不得低于48平方米。拼接厨房、卫生间的进深一般不超过1.8米,无日照间距影响的可适当放宽其进深控制标准;阳台的进深不得超过1.5米。
  七、危旧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危旧房改造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整合工作,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房管部门的危旧房现状调查资料,下达指令性设计任务,委托规划设计机构完成。规划整合后危旧房改造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方案设计由各建设主体委托设计。
  (二)危旧房改造工程经计划立项后,产权人意见明确或符合市政府关于危旧房改造相关政策的,可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书。成片改造的危旧房设计方案,报市建委会同规划部门审批,如对周边已建住宅有一定影响的,方案批复前应进行公示。
  (三)零星翻建或拼扩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的危旧房改造工程,经计划立项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规划部门审定。
  八、本办法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及杭州西湖风景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技装字[2001]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为防止可能给煤矿安全带来隐患的产品进入煤矿生产过程,从矿用装备的源头上预防煤矿灾害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对用于煤矿生产和建设并在使用中有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产品(以下简称为煤矿用安全产品)进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并实行安全标志管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煤矿进口设备日益增多,这对于提高我国煤矿效率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来,我局发现少数单位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没有取得煤矿用安全产品安全标志,个别检测检验机构在进口设备检验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擅自批准进口设备在我国煤矿使用,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鉴此,现就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必须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一)拟向中国市场销售煤矿用安全产品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煤矿用安全产品制造企业及其在中国的合资、独资企业,可以向中国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申请办理中国煤矿用安全产品安全标志。

(二)进口没有取得安全标志的煤矿用安全产品按以下程序办理:

1.煤矿用安全产品进口和使用单位,在进口产品考察前,要通知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各单位考察结束后,要将考察报告报送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

2.在签订合同前,各煤矿用安全产品进口和使用单位要将进口设备使用申请报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由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安排煤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对进口设备进行技术审查,设备制造商必须提供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文件。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检测检验机构技术审查意见和出国设备考察报告(或相关资料),出具根据制造商提供给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文件制造的设备可否在煤矿使用的意见。

3.进口设备到货后,由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安排检测检验机构到现场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安全标志。煤矿用安全产品只有取得安全标志才可在煤矿使用。

二、各煤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在技术审查和检测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依据企业标准,但该企业标准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组审查同意并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没有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的,由检测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方案,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再进行技术审查和检验。

三、各煤矿用 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要对本单位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执行标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9月底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各检测检验机构一律不得出具煤矿用安全产品入井许可类文件。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83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四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机制,有利于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益面,逐步减轻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等三部委〈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98号)和《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哈行署发〔2008〕66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是指采取统筹管理的方式,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解决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的医疗问题。
第三条 门诊统筹的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补助水平适时提高待遇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通过社会共济,调剂基金使用的原则;坚持依托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方便居民就医,降低医疗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当年缴费的人员,纳入门诊统筹范围。
第五条 门诊统筹支付标准
(一)门诊统筹支付标准以自然年度为核定单元,年度内支付最高限额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当年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不得接转下年度使用。
(二)门诊统筹支付标准的调整,根据财政补助资金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确定。
(三)自2011年1月起不再执行学生普通门诊统筹的办法,学生原个人累积的门诊费用,可与门诊统筹费用合并使用。本年度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不得接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就医与结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参保居民应在每年度缴费之初,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选择之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就医管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医疗保险证(卡),并经审核确认,其就医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结算系统内。对于因急诊在选择之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就医凭证、急诊证明及门诊病历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对于异地安置的参保居民,其门诊费用凭就医凭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三)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门诊统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7〕52号)文件执行。超出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由参保居民自付。
(四)费用结算
门诊统筹费用暂不设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医疗费用按规定的门诊统筹标准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属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并在最高限额之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不负担。不在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或超出年度最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居民自付。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应选择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布局应与承担的服务相适应,能够提供并满足门诊统筹需要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同时具备提供信息系统服务平台的条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构成及资质材料、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内容、物价部门核发收费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与管理
符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条件,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医疗机构,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为地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在向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责任与权利,以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
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地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使每一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按全科的要求,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逐步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
第八条 基金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城镇居民不再另行缴纳相关费用。
对于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地区财政采取调剂的方式,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以解决基金不足。
第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