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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6 10:4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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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白山政令[1998]14号


《白山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 年4月2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 纯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白山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和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山市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凡是在市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或临时停车时,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二章 停车场建设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设计方案,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建设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小型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建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第六条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库);应配建停车场(库)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 第七条 市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库),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均须报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须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报城建部门批准。 第八条 市区内的各类公共和专用停车场(库) 的指示标志、标线和隔离设施,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一制做和安装。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收费和看车人员,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一安排、管理和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 专用停车场(库)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备,须报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并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库)和经批准面向社会提供停车 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场(库),可按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各停车场(库)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其收费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公安交警部门从收取的停车管理费总额中,按适当比例划转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市区内停放时,应按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点)依次停放。 进入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必须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在明令禁止停车的路段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碰撞、碾压和毁坏停车场(库)设施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按实际造成损失价值的二倍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交纳停车管理费和不服从管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城区的停车场(库)的建设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白山政发[1994]40号发布的《白山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28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经他字第26号《关于在审理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应如何解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仲裁机构的体制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所不同,原仲裁机构适用仲裁法某些规定有困难的,如仲裁庭的组成,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以未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该费用由申请人交纳。
此复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2010年12月15日以粤人社发〔2010〕382号发布 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 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 工作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体检的时间、集中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条 各体检医院应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负责实施体检。

  医院要为体检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作出应聘人员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

  主检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

  第十二条 体检必须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增加项目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诊断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安排应聘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有准考证的,应同时带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对证件携带不齐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按自动弃权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推迟检查。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身份进行认真核对。

  第十五条 体检时,医务人员应核对应聘人员与体检表(参见附件三)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可疑的,应立即告知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现场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除特殊情况经体检医生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推迟检查外,若应聘人员自己放弃某一检查项目,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 体检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八条 体检完毕,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对体检表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院。

  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记录在体检表结论栏里,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体检结论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给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论通知应聘人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体检医院应对应聘人员的体检结果保密。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检要求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原则上应更换到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等级的其它符合资质的医院进行。复检医院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

  复检按照体检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并按照规定的体检标准独立作出体检结论,必要时复检医院可组织会诊讨论后作出体检结论。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与应聘人员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他影响体检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冒名顶替、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记录在个人诚信信息库,取消本次聘用资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2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3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此略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104/t20110418_1414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