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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3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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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外国人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扩大本市对外影响,根据《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江苏省授予外国人荣誉公民、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办”)是本市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主管部门。
  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外经贸局、市侨办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办。
  第四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并遵循外国人乐于接受的原则。
  第五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长期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为本市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候选人需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对具有特殊贡献、特殊影响或特殊业绩的候选人,可以适当放宽在本市工作年限和工作地点的要求。
  第六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引荐境外投资主体,为本市引进外资做出重要贡献或长期在本市外资企业工作,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制定发展规划,引进重大技术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引进国外智力,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要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中,提供关键技术,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提出重要改进意见,为降低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综合效益等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为本市无偿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积极贡献,捐赠或赞助款物数额较大的;
  (五)在帮助本市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外销渠道,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长期坚持与本市友好交流合作,态度积极、热情友好、成绩突出的。
  第七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外国人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或接待单位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评定,提出申报材料;
  (二)常州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外事办;
  (三)申报材料经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外事办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仪式和宣传报道:
  (一)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以市政府名义举行,由市长签发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市外事办负责授予仪式的组织工作;
  (二)外国人接受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应当亲自到场参加授予仪式;
  (三)对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的事迹,可以适当进行宣传报道,但事先应当征得其同意,报道内容须经市外事办审核。
  第九条 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或有关团体、单位组织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仍应按外国人对待。
  第十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由主办单位邀请常州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常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工作和生活期间,享有一定的特殊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市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加强联系与沟通,积极鼓励和支持常州市荣誉市民继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十一条 对于在本市投资开发并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暂未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可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5日发布的《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常政发〔1998〕132号)同时废止。


290项机械、轻工、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环链电动葫芦》等290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见附件),其中机械行业标准128项、轻工行业标准56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106项,现予公布。
以上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轻工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290项机械、轻工、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290项机械、轻工、石油天然气
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起始实施日期
序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机械行业
1
JB/T 5317-2007
环链电动葫芦
JB/T 5317.1-1991 JB/T 5317.2-1991 JB/T 5317.3-1991
2008-03-01
2
JB/T 7332-2007
手动单轨小车
JB/T 7332-1994
2008-03-01
3
JB/T 7334-2007
手拉葫芦
JB/T 7334-1994
2008-03-01
4
JB/T 7335-2007
环链手扳葫芦
JB/T 7335-1994
2008-03-01
5
JB/T 10816-2007
起重机用底座式硬齿面减速器
2008-03-01
6
JB/T 10817-2007
起重机用三支点硬齿面减速器
2008-03-01
7
JB/T 9086-2007
塑料袋热压式封口机
JB/T 9086-1999
2008-03-01
8
JB/T 10795-2007
粘流体灌装机
2008-03-01
9
JB/T 10796-2007
电子颗粒计数机
2008-03-01
10
JB/T 10797-2007
给袋式自动包装机
2008-03-01
11
JB/T 10798-2007
贴体包装机
2008-03-01
12
JB/T 10799-2007
软管灌装封尾机
2008-03-01
13
JB/T 10800-2007
塑杯成型灌装封切机
2008-03-01
14
JB/T 10591-2007
内燃机 气门弹簧 技术条件
JB/T 10591-2006
2008-03-01
15
JB/T 10802-2007
弹簧喷丸强化 技术规范
2008-03-01
16
JB/T 5125-2007
农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JB/T 5125-1991
2008-03-01
17
JB/T 6275-2007
甘蔗收获机械 试验方法
JB/T 6275-1992
2008-03-01
18
JB/T 6276-2007
甜菜收获机械 试验方法
JB/T 6276-1992
2008-03-01
19
JB/T 6277-2007
胶轮力车
JB/T 6277.1-1992 JB/T 6277.2-1992
2008-03-01
20
JB/T 6278-2007
水井钻机 试验方法
JB/T 6278-1992
2008-03-01
21
JB/T 6500-2007
冲击式水井钻机 技术条件
JB/T 6500-1992
2008-03-01
22
JB/T 6501-2007
回转式水井钻机 技术条件
JB/T 6501-1992
2008-03-01
23
JB/T 6663-2007
轻小型单级离心泵
JB/T 6663.1-1993 JB/T 6663.2-1993
2008-03-01
1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24
JB/T 6665-2007
轻小型柴油机-泵直联机组
JB/T 6665.1-1993 JB/T 6665.2-1993
2008-03-01
25
JB/T 7314-2007
配合饲料加工机组
JB/T 7314-1994
JB/T 7315-1994
2008-03-01
26
JB/T 7318-2007
立式饲料混合机
JB/T 7318-1994
JB/T 7319-1994
JB/T 7320-1994
2008-03-01
27
JB/T 7718-2007
养鸡设备 杯式饮水器
JB/T 7718-1995
2008-03-01
28
JB/T 7719-2007
养鸡设备 电热育雏保温伞
JB/T 7719-1995
2008-03-01
29
JB/T 7720-2007
养鸡设备 乳头式饮水器
JB/T 7720-1995
2008-03-01
30
JB/T 7725-2007
养鸡设备 牵引式刮板清粪机
JB/T 7725-1995
2008-03-01
31
JB/T 7726-2007
养鸡设备 叠层式电热育雏器
JB/T 7726-1995
2008-03-01
32
JB/T 7728-2007
养鸡设备 螺旋弹簧式喂料机
JB/T 7728-1995
2008-03-01
33
JB/T 7729-2007
养鸡设备 蛋鸡鸡笼和笼架
JB/T 7729-1995
2008-03-01
34
JB/T 7733-2007
割晒机 技术条件
JB/T 7733-1995
2008-03-01
35
JB/T 7863-2007
茶叶机械 术语
JB/T 7863-1999
2008-03-01
36
JB/T 8401.1-2007
旋耕联合作业机械 旋耕施肥播种机
JB/T 8401.1-1996
2008-03-01
37
JB/T 8401.2-2007
旋耕联合作业机械 旋耕深松灭茬起垄机
JB/T 8401.2-1996
2008-03-01
38
JB/T 10807-2007
背负式电动喷雾器
2008-03-01
39
JB/T 10808-2007
茶叶加工成套设备
2008-03-01
40
JB/T 10809-2007
茶叶微波杀青干燥设备
2008-03-01
41
JB/T 10810-2007
茶叶蒸青机
2008-03-01
42
JB/T 10811-2007
贯流泵
2008-03-01
43
JB/T 10812-2007
立式斜流泵
2008-03-01
44
JB/T 10813-2007
秸秆粉碎还田机 锤爪
2008-03-01
45
JB/T 10814-2007
无损检测 超声表面波检测
2008-03-01
46
JB/T 10815-2007
无损检测 射线透视检测用分辨力测试计
2008-03-01
47
JB/T 2617.3-2007
曲轴磨床 第3部分:技术条件
JB/T 2617.3-1999
2008-03-01
48
JB/T 2903.1-2007
丝锥磨床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2903.1-1994
2008-03-01
2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49
JB/T 2903.2-2007
丝锥磨床 第2部分:精度检验
JB/T 2903.2-1994
2008-03-01
50
JB/T 3489-2007
快换夹头
JB/T 3489-1991
2008-03-01
51
JB/T 3578-2007
滑动导轨环氧涂层材料 技术通则
JB/T 3578-1991
2008-03-01
52
JB/T 3579-2007
环氧涂层滑动导轨 通用技术条件
JB/T 3579-1991
2008-03-01
53
JB/T 3870.2-2007
卡规磨床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3870.2-1999
2008-03-01
54
JB/T 3875.3-2007
万能工具磨床 第3部分:技术条件
JB/T 3875.3-1999
2008-03-01
55
JB/T 3882.1-2007
花键轴铣床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2400-1992
JB/T 6096-1992
2008-03-01
56
JB/T 4071.1-2007
轴承套圈磨床 第1部分:外表面磨床 精度检验
JB/T 4071.1-1994
2008-03-01
57
JB/T 4071.2-2007
轴承套圈磨床 第2部分:内表面磨床 精度检验
JB/T 4071.2-1994
2008-03-01
58
JB/T 6105-2007
数控机床液压泵站 技术条件
JB/T 6105-1992
2008-03-01
59
JB/T 6197.3-2007
剪切刀片刃磨床 第3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6197-1992
2008-03-01
60
JB/T 6198.1-2007
摆线齿轮磨齿机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6198-1992
2008-03-01
61
JB/T 6198.2-2007
摆线齿轮磨齿机 第2部分:精度检验
JB/T 6093-1992
2008-03-01
62
JB/T 6341.2-2007
钢球磨球机 第2部分:精度检验
JB/T 5567-1991
2008-03-01
63
JB/T 6563-2007
管缆防护导套
JB/T 6563-1993
2008-03-01
64
JB/T 6565-2007
万能镗头
JB/T 6565-1993
2008-03-01
65
JB/T 6592.1-2007
圆锥滚子超精机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5768-1991
2008-03-01
66
JB/T 6592.3-2007
圆锥滚子超精机 第3部分:精度检验
JB/T 6593-1993
2008-03-01
67
JB/T 6594.1-2007
圆柱滚子超精机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JB/T 5767-1991
2008-03-01
68
JB/T 6594.3-2007
圆柱滚子超精机 第3部分:精度检验
JB/T 6595-1993
2008-03-01
69
JB/T 6607-2007
机床圆形减振垫铁
JB/T 6607-1993
2008-03-01
3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70
JB/T 7417-2007
内圆砂轮轴
JB/T 7417-1994
2008-03-01
71
JB/T 7451-2007
静压支承润滑系统供油装置技术条件
JB/T 7451-1994
2008-03-01
72
JB/T 7452-2007
数控机床润滑系统供油装置技术条件
JB/T 7452-1994
2008-03-01
73
JB/T 7455-2007
机床涂装用不饱和聚酯腻子
JB/T 7455-1994
2008-03-01
74
JB/T 9911.2-2007
钢球研球机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9911.2-1999
2008-03-01
75
JB/T 9920.2-2007
钢球光球机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9920.2-1999
2008-03-01
76
JB/T 9921.2-2007
轴承内圈沟超精机和轴承外圈沟超精机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 9921.2-1999
2008-03-01
77
JB/T 10790.1-2007
数控强力成形磨床 第1部分:型式与参数
2008-03-01
78
JB/T 10790.2-2007
数控强力成形磨床 第2部分:精度检验
2008-03-01
79
JB/T 10790.3-2007
数控强力成形磨床 第3部分:技术条件
2008-03-01
80
JB/T 10791.1-2007
带刀具自动交换装置的刀库第1部分: 技术条件
2008-03-01
81
JB/T 10792.1-2007
五轴联动立式加工中心 第1部分:精度检验
2008-03-01
82
JB/T 10792.2-2007
五轴联动立式加工中心 第2部分:技术条件
2008-03-01
83
JB/T 10793.1-2007
高精度加工中心 第1部分:卧式机床 精度检验
2008-03-01
84
JB/T 10793.2-2007
高精度加工中心 第2部分:立式机床 精度检验
2008-03-01
85
JB/T 10794-2007
矩阵式超强永磁吸盘
2008-03-01
86
JB/T 10801.2-2007
电主轴 第2部分: 加工中心用电主轴 技术条件
2008-03-01
87
JB/T 10801.3-2007
电主轴 第3部分: 数控车床用电主轴 技术条件
2008-03-01
88
JB/T 5277-2007
静电复印干式双组份显影剂
JB/T 5277-1991
2008-03-01
89
JB/T 5448-2007
静电复印干式双组份 显影剂用色调剂
JB/T 5448-1991
2008-03-01
4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90
JB/T 5531-2007
静电复印硒鼓 光电性能测量方法
JB/T 5531-1991
2008-03-01
91
JB/T 5532-2007
静电复印干式色调剂流动性测定方法
JB/T 5532-1991
2008-03-01
92
JB/T 5533-2007
静电复印硒鼓 膜层附着力试验方法
JB/T 5533-1991
2008-03-01
93
JB/T 6151-2007
静电复印硒鼓
JB/T 6151-1992
2008-03-01
94
JB/T 6152-2007
静电复印有机光导鼓
JB/T 6152-1992
2008-03-01
95
JB/T 6153-2007
静电复印机光导鼓用清洁刮板 技术条件
JB/T 6153-1992
2008-03-01
96
JB/T 6154-2007
静电复印机显影剂(色调剂)消耗量 试验方法
JB/T 6154-1992
2008-03-01
97
JB/T 6155.1-2007
静电复印机维修导则 总则
JB/T 6155.1-1992
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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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67号


  《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范和保护邮政企业专营活动,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以上邮政局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统称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负责邮政专营业务的统一经营。
  第四条 省、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检验检疫、海关、税务、价格、外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邮政专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邮政专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邮政业务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二)普通邮票的销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专营业务。
  第七条 邮政企业可以依法委托非邮政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非邮政单位)代办邮政专营业务,非邮政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转委托。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
  第八条 非邮政单位申请代办邮政专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与所在地邮政企业协商一致,签订委托代办合同:(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三)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快递业务,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省级以上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条 非邮政单位在履行委托代办合同期间,应当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查询时限和赔偿标准;在信箱(筒)上标明开箱(筒)时间。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迅速、准确地传递邮件,并按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邮费。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自觉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邮政工作人员和代办人员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二)无故延误投递邮件;(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四)违反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以下简称邮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入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寄递业务、邮资票品的场所,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对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六条 邮政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二)对与邮政专营业务相关的经营场所和财物进行检查;(三)查阅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文件、单据、凭证、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资料;(四)收集、登记、保存与违法经营行为有关的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邮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
  第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时,通过收费桥梁、道路(含高速公路)、隧道、渡口的,予以免收车辆通行费;邮政车辆未从事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仍需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具体施行办法,由省交通、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不得重复罚款。
  经营者违法收寄的信件和物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转交邮政企业寄递,并由经营者按规定支付邮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经销普通邮票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将邮票予以盖销,并处以3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和代办人员擅自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情况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单位行为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其处以警告和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对当事人的投诉拒不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诿的。
  第二十七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索贿受贿、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邮政普遍服务,指邮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向所有用户提供信件寄递服务和国家指定的其他邮政服务。(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明信片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三)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