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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6-04 00:3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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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2007]39号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  附: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二、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四、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附: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和今年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和今年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当前海洋伏季休渔期结束,各地已经进入秋冬渔业生产旺季,同时也进入了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和涉外事件多发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18号)精神,为有效遏制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涉外事件发生,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现就加强国庆节期间和今年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国庆节期间和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各级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总结今年以来各地抗御台风等自然灾害取得的经验,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研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特别是重点加强国庆长假前后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的整治力度,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渔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适航。各地区、各单位要针对秋冬季渔业生产船舶集中、易发生事故的特点,继续深入做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人员要深入渔区、渔港码头和渔船集中停泊点,对渔船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情况,渔船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进出港签证申请情况,船舶通讯、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等配备和运行情况,渔港安全基础设施、通信岸台系统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船员持证上岗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加强对生产作业危险较大、船员人数较多渔船以及老旧渔船的监督检查,及时治理、整改存在隐患,确保渔业船舶安全航行作业设备齐全、完好,运转正常,务必做到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商船习惯航线附近的巡航监管力度,及时提醒渔民避开商船习惯航线锚泊或作业。

  三、强化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渔民海上安全生产意识。

  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今年渔业水上重大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切实教育出海作业渔民把握生产季节海上作业规律,遵守海上作业规范,提高安全生产和防范涉外事件意识,随时做好遇险自救互救措施准备。特别要针对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和风灾事故高发的现状,进一步强化渔民海上安全航行技能培训和应急操作训练,有效提高渔民遵守航行作业规则的自觉性和技能水平。同时,及时通过渔业安全通讯网提醒海上航行渔船认真履行船员值班了望职责,正确使用号灯号型,督促渔民按时收听气象预报预警,注意观察和掌握海上天气变化,遇有台风、风暴潮、低温、大雾、海冰等灾害性天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四、贯彻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渔业突发事件。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本级渔业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执行到位。确保渔业安全通信网畅通运行,信息及时准确、有效传递。及时掌握和跟踪渔业相关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灾害、事故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根据专业气象台站预报预警信息,及早部署落实防灾措施,适时启动本级渔业应急预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积极组织渔业突发事件海域附近的渔船和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时参与救助工作。要充分发挥渔船编队生产组织作用,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开展渔船遇险自救互救。

  五、加大监管力度,减少渔业涉外事件发生。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关系到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维护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全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涉外渔业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继续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各项双边渔业协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越界捕捞。禁止我国未经批准和无许可证的渔船进入周边国家管辖水域作业。指导和规范我渔船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入渔,避免无谓的技术性违规事件。充分发挥有关联合监管机制的作用,维护正常渔业秩序,保证各项渔业合作协定和有关协议的顺利实施。着重做好南沙海域、西沙海域、边境水域、朝韩交界海域、朝鲜以东海域及其他重点水域的涉外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执法工作,加大对渔业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以防止和减少发生涉外事件。继续加强对北太平洋鱿钓渔船的监管,严厉查处我渔船使用大型流网捕鱼行为。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优惠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优惠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91〕70号文件对云南省可以享受民族自治区有关政策待遇的规定,本着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边疆稳定,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少数
民族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少数民族地区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确定适用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程序,均按国家《暂行条例》第三、四、五、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在少数民族地区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国家禁止的除外),给予减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如下:
(一)对在怒江州、迪庆州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特案暂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在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和经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以及边疆县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减征50%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五条 对个别属于国家限制发展但又是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和生活所急需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税务局、省计委或省经委共同研究处理。
第六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按国家《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少数民族地区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全部留归当地财政,专项用于能源、交通、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民族自治州、县。
第九条 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边疆县以外的县(市、区)(见附件2)内进行的县办工业(国营、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可比照本办法给予减征50%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边疆县名单

昆明市:路南、禄劝县。
昭通地区:鲁甸、巧家、永善、镇雄、彝良县。
曲靖地区:寻甸、会泽县
楚雄州:楚雄市,双柏、牟定、南华、姚安、大姚、永仁、
元谋、武定、禄丰县。
玉溪地区:峨山、新平、元江县。
红河州:个旧、开远市,蒙自、建水、石屏、弥勒、泸西、
元阳、红河、绿春、屏边、河口、金平县。
文山州:文山、砚山、西畴、马关、丘北、广南、富宁、麻
栗坡县。
思茅地区:普洱、镇沅、景东、景谷、墨江、孟连、澜沧、
西盟、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勐海、勐腊县。
大理州:大理市,祥云、宾川、弥渡、永平、云龙、洱源、
剑川、鹤庆、巍山、南涧、漾濞县。
保山地区:龙陵、腾冲县。
德宏州:畹町、瑞丽市,潞西、盈江、陇川、梁河县。
丽江地区:丽江、宁蒗县。
怒江州:泸水、福汞、兰坪、贡山县。
迪庆州:中甸、德钦、维西县。
临沧地区:沧源、双江、耿马、云县、镇康县。

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边疆县以外的县(市、区)名单

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呈贡、晋宁、安宁、
富民、宜良、嵩明县。
东川市
昭通地区:昭通市,盐津、大关、绥江、威信、水富县。
曲靖地区:曲靖市,马龙、宣威、富源,罗平、师宗、陆
良县。
玉溪地区:玉溪市,江川、澄江、通海、华宁、易门县。
思茅地区:思茅县。
保山地区:保山市、施甸、昌宁县。
丽江地区:永胜、华坪县。
临沧地区:临沧、凤庆、永德县。


199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