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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11 13:5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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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江苏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上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请示》(苏劳社险〔2002〕
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为200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
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5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要注
意向待遇水平偏低的群体倾斜。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6]15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青霉素等抗微生物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我委将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我委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列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哌拉西林舒巴坦,由于存在专利权属争议,暂不统一定价,按各地现行价格执行。
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9月15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三日


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05.05.19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赣州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一、为加快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外贸出口经营环境,加快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积极推动外贸出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策法规等“十大体系”实施意见》(赣市发[2004]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来源与支付:
1、来源。由市本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并设立专户管理。
2、使用范围。市本级外贸发展基金用于市属出口企业(即所得税地方部分上缴市金库的出口企业,下同)本市产品(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零的出口产品除外)出口贴息、加工贸易出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3、贴息(资助)标准。以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本市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额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贴息2分钱人民币,其中机电产品、高科技产品贴息4分钱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贴息3分钱人民币,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贴息5分钱人民币;加工贸易出口每美元给予1分钱贴息;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资助。
4、出口额的认定。一是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额必须是以赣州本地企业名称报关出口,并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一般贸易出口业务;二是流通领域的公司的出口额以市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核汇数据为准。
三、外贸发展基金的申请与审核:
1、企业于年度终了后,次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资料。
2、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市外管局、市国税局有关数据,联合进行审核,并下发审核批复意见。
3、市财政局根据批复意见,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收到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资金作冲减企业管理费用处理。
五、监督与检查
市财政局与外经贸局每年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如发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企业申请下一年度外贸发展基金的资格,停止并收回已下拨的出口发展基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1、企业不按照规定的要求、期限或内容报送材料或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
2、擅自改变出口发展基金的用途或截留侵占的;
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等情况。
六、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