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8:0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农业部提出的《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五日)

一、目的和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很大,这种差距的一个明显表现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差距。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口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三分之二,1994年乡镇企
业产值仅占全国乡镇企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关系到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4号)中关于“组织实施? 缯蚱笠刀骱献魇痉豆こ蹋贫厍涞木煤献鳌焙椭醒胝尉只嵋橥ü?995年工作要点提出的“引导东部地区乡镇企业改善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要求,决定组织实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这项《工程》是引导东部地区乡镇企业改善产业结构,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推进全国乡镇企业均衡发展,从而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的示范工程。实施《工程》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经济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以经
济效益为中心,以企业为合作主体,以项目为合作基础。合作范围包括东部与中西部、中部与西部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合作对象指省际间的乡镇企业与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它企业之间的合作。合作项目以发展农副产品、矿产品等资源和原料
加工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创汇等项目为重点。合作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设备、资源、技术、管理、人才、信息、劳务等方面。合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既可采用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方式,也可采用联合、联营或独资的方式。

二、目标和任务
《工程》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工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全面推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促进东部地区的先进技术、雄厚的经济实力、科学管理等优势与中西部地区丰富的原材料、能源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广泛地结合起来,提高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技术素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变
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推动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同时,也为东部地区乡镇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和提高经济效益拓宽路子,达到东、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优
势互补、共同发展与提高的目的。
1995年至2000年是组织实施《工程》和全面推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的关键时期。这个期间《工程》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域优势和效益,确立1000个东西合作示范项目,为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与提高起示范和导向作用。
(二)国家科委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由国家科委和农业部共同在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组织推广1000项经省、部级以上鉴定、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其中一半以上的项目要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
(三)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建100对对口双边合作市、县,为发展乡镇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商贸、劳务等合作。
(四)采取各种形式(包括代培养、带班学习或中西部就地培训等),为中西部地区培养1万名技术骨干和厂长,造就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乡镇企业人才。
(五)开展干部交流。根据《工程》实施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东、中、西部地区间的干部交流。

三、优惠条件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的领导和支持。中西部各省(区)要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制定能够吸引合作对象的优惠政策,并简化审批手续。东部各省(市)要把支持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二)农业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国发〔1993〕10号)的要求,制定《工程》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各省(市、区)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东西合作规划,提出具体目标、政策、措施、示
范项目及分年度执行计划并积极组织省际间、省内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间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合作,全面推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与提高。
(三)建立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项目库,为《工程》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服务。
(四)自1995年起,每年在新增的乡镇企业贷款中安排一定数额(不少于5亿元)用于实施《工程》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由农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农业银行按贷款管理规定评估论证,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查决策,按项目安排资金。
(五)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用于支持乡镇企业的资金应优先安排东西合作示范工程项目;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示范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培训和《工程》项目库建设。
(六)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吸引外资,增加出口创汇。对示范项目中高科技和外向型乡镇企业符合条件的要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七)建立《工程》考核制度,定期表彰、奖励为实施《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



1995年2月22日

关于严禁擅自生产 销售工商行政管理 公安 检察 法院专用制服 、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关于严禁擅自生产 销售工商行政管理 公安 检察 法院专用制服 、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财政厅(局):

  最近,江苏、湖北、浙江、陕西、吉林等地的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和销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及其标志,致使这些专用制服流向社会,一些地方不断发现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制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此外,也发现少数着装单位擅自提高制装标准,影响统一着装,造成不良后果。为加强对统一着装的管理,维护执法机关的尊严和专用制服的严肃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查处整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含专用面料)及其标志,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安排计划和定点生产。生产工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得自行组织生产、买卖和擅自更改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制服及其标志。违者须追究批准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三、加工生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和标志的定点工厂,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生产供应计划,不得进行计划外生产和销售。定点生产厂不得进行外加工生产(外加工含:加工点、联营厂、编制外分厂)。

  四、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任何军工、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销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和标志(含帽徽、肩章、领花、专用扣子、符号等),及带有以上机关专用标志的其他产品。

  五、凡计划外销售或擅自生产、销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及其标志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十一)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没收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和标志,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凡合格的新品制服、标志可折价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着装管理部门收购,按规定发放使用。

  2.残次、仿制的制服,经改制(拆除肩袢、装饰带和专用标志)后,可由商业部门或指定单位处理。残次仿制的标志一律由有关着装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3.收回的制服折价款,全部作为罚没收入交当地财政部门。

  七、擅自更改专用制服制式或提高着装标准的,应追究批准者的行政责任;凡已下发使用的,一律由着装者个人负担全部工料费,并不得作专用制服穿用;未下发的,拆除肩袢、装饰带和专用标志后,可由商业部门或指定单位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制做的制服价款(变卖制服的差价由着装单位补齐)须全数交当地财政部门。对各着装部门违反统一着装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有权扣减部门、单位经费预算,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八、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着装范围的人员,一律不准穿着佩带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标志的专用制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要明令禁止,并加强纠察,对非法着装者要严加查处。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及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统一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市场经济就是商标(品牌)经济

王咏东


商标就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它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功能和表彰功能。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品质,也表彰着消费其产品的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商标是品牌在法律上的概念,品牌是市场营销中的概念,两者不尽相同,但又十分相似。在本文中,笔者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中的品牌概念与法律上的商标概念相同。
在一个不发达的省会城市,笔者贯穿整个城市,满目都是由花花绿绿的商标(品牌)构成,从本地品牌、国内品牌、国际品牌,到吃穿用住行,每一个商标都是一个无声的推销员。向公众传达着产品的品质信息,内容信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信息。随着各种商标不断的映入人们的眼帘,它们或向公众广而告之,或向公众加强了印像,公众在这些商标的潜移默化中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想要在市场中占得先机,获得盈利,商标这个无声的推销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笔者作为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看到这些商标(品牌)再一次感到,在一个企业中,商标的重要性。质量好的产品或者具有高科技的产品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商标可以让企业的产品更方便消费者的选择,减少选择的成本;对企业而言自然就会扩大其市场占有率,获得更大的利益。笔者认为商标和专利是企业腾飞的两翼,只有利用好这两翼,企业才能获得腾飞(限于主题笔者在此只谈商标)。因此,如何利用好商标是企业应该做好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首先,就应该从商标的“出生”抓起,商标不仅要方便营销(即方便消费者呼叫,记忆)还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还要及时注册,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其次,商标“出生”之后就是使用了。如何使用商标使其成为企业无声的推销员,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是使商标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环节,第三,企业的商标不仅不能侵犯他人权利,还要善于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不被他人侵犯,使自己有商标成为常青树。这样才会降低企业的成本(如宣传,营销,成本),扩大市场占有率,成为消费者心中替代弹性小的产品,产生对该产品的信赖感和依赖感。
以上是笔者只是简单描划了企业运用商标策略的大体廓扩,由于商标的应用策略与法律知识紧密相连,是一项专业化十分强的法律工作。所以,如果由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主持介入,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为企业利益最大化。

作者首发博客:http://wangyongdonglawyer.fyfz.cn/blog/wangyongdonglawyer/index.aspx?blogid=432699
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