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师范教育发展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师范教育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借款人,在国家级通过国家教委,在省级通过借款人的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下称各项目省)负责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各项目省和自治区。
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IAG”系指在国家教委内,作为一个独立专家组建立的改革评估小组;
(b)“IAG子项目”系指在项目C.3部分下执行的教育改革子项目,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4(b)段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实施;
(c)“LMS”系指初级中学;
(d)“PIAs”系指本协定第3.01节(b)段提及的项目执行协议,“PIA”系指这些项目执行协议中的任何一个;
(e)“项目院校”系指124所培养初级中学教师的院校以及项目省的省级和县级教委;
(f)“SEdC”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
(g)“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账户;
(h)“战略概要”系指关于战略目标,和达到这些目标来提高中国初中教育水平方法的描述,由借款人提交协会;以及
(i)“TIS”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5段建立并保持的教师信息系统;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二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21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附件二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应计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始至二0二八年三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在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国家教委在国家级,并使项目省在省级和县级,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战略概要和适用的教育惯例,实施本项目,并在需要时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使项目在省级和县级按照项目执行协议(PIA)来实施,项目执行协议由借款人和项目省签定,并为协会所接受,包含本协定附件四所描述的实施规划中确定的适用于项目省的条款和条件。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不执行或延期任何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c)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下列主要条款和条件,将省级和县级实施项目所需资金转贷给各项目省:(i)这笔资金的偿还期不超过十五年,包括五年宽限期;(ii)对于资金中的所有未偿还部分,应每次按1.5%的固定年率缴纳手续费;以及(iii)所有在各项目省偿还期发生的外汇风险,由各项目省承担。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a)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通则》9.04、9.05、9.06、9.08和9.09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进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和土地的征用等),对于省级和县级实施的项目应由各项目省履行,对于国家级实施的项目应由借款人履行。
(b)借款人同意将就各项目省履行本节(a)段所提及的义务的情况,向协会提供年度的汇总报告。
3.04节 借款人将提供足够的资源,在非项目省提高与项目目标一致的初中教师培训水平。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并促使项目省保存会计记录和账目,使其足以反映负责实施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和项目省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项目业务、资源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八个月,向协会提交或促使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的其范围和详细程度为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或促使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ii)保留或促使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用、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他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议下的任何条款。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各项目省的项目执行协议已由各项目省和借款人付诸实施;
(b)将一份为协会所接受的实施第一年项目活动的执行计划提交协会;以及
(c)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按照本协定6.01节(a)段提交给协会的项目执行协议,已被协议各方按时地授权或认可、执行和发布,其条款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OCN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197688(TRT)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总裁
李道豫 沙依德·贾瓦德·伯基
(签字) (签字)
法官的个性培养
刘成江
法官的个性培养,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他律,最主要的就是监督。而最有效、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对审判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将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让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来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尽量排除干扰,将法官从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解脱出来,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自律,就是法官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人的一言一行自觉纳入法官的个性规范中去。要做到自律,必须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坚强理念,才能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法官只有获得对法律信仰和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始终保持自己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既是传播法律的使者,也是涵养道德的楷模。a
培养法官的个性,使司法主观性与法律客观性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有人说,我国法官的个性犹如我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模式一样——千篇一律,几乎没有什么特点可言。因而我国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体现。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诉讼制度史上享有盛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显然与马锡武本人公正廉洁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法官威望的建立与人格魅力的培养是法官日常道德修养的积累与结果,在法官审判日益走向独立与自治的今天,每一位法官都应注重自己对高尚的品质、健康的人格、社会良知、温和的性情、稳定的情绪等综合因素的培养,以建立自己良好的社会声望,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只有这样,法官才能通过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而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并逐步恢复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然而,由于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客观事实,我国法官在事实上比公开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握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他们在悄悄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普遍、突出,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法官公正自由裁量的能力,法官的裁判过程实质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作过程,裁量权的使用科学合理,裁量就恰当、公正;裁量权运用得不好,裁量就可能失当、不公正。为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公正,应着力培养法官的综合素质:1、精通的业务素质。这是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法官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若不了解、不熟悉这些规则,就不能进行正常的工作。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要能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并能将法律精神融会到整个审判实践,使法律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运用自如。需要明确,法官熟悉业务,仅对法学有所精通还不够,还必须对法学的相关科学有所了解。2、高尚的道德素质。这是法官行使好自由裁量权的内在约束。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公正办案的良好思想,养成不畏权势,不徇私枉法,不为利益所倾的优良品德。3、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是法官行使好自由裁量权的外在要求。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是这种权力不被外部环境所影响,不受任何外界权势所制衡。我们要切实为法官创造一种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的社会环境。要创造这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应尽快解决好法院科学设置和法官管理监督问题。
三、法官平衡法律变革的能力,法官对法律的变通适用。这是最通常的潜移默化的法律变革,其中,法官的作用尤其重要。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裁定纠纷,作为一般原则来说,我们不能要求法官去承担建立未来法律制度的任务,但是,法官是最直接并且是最先对社会向法律提出新问题作出反应的,即使面对法律未加规定的情形,法官也不能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其进行裁决的义务;在法律的适用与现实社会情况发生冲突时,法官负有公平决断的义务和职责。并不能完全依赖法律明文规定的教条进行裁决,而必须考虑法律原则的选择,比如,社会形势、风俗习惯及政策等诸多因素,主动地参与平衡协调以期作出真正权威的判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作出的这种具有胆识的、决定性的、有时甚至是反传统的创造性行为,克服了法律的停滞和衰败现象,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法官可以独立地、审时度势地就该法规的社会形势、风俗和自该法规通过之时至今是否已发生一种显著的、实质性的和明确的变化作出判断,并在不违反原法律制定者意图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作出适时的解释,并依此在司法过程中作出适合一般性正义的判决。
法官要职业化。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能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法官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可能与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并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大众所尊崇的职业声望。法官要有良知。一是良好的知识结构,这种知识结构不仅仅指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各种各样广博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对社会生活的经验也是法官处理好案件的基础,法律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工作,离开专业知识从根本上就不具备做法官的最起码条件;二是良好的认知水平,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的能力,具体而言是快速领会案件基本情况,把握案件双方争执焦点,并准确做出谁是谁非的判断的能力;三是良好的道德水准,就是说在认识案情,把握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后,真正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案件,做到不偏不倚,问心无愧;四是法官对案件处理的适当性,因为法律往往可以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范围中,无论法官如何选择都是符合法律的,也是合法的,这时如何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判决就显得特别重要;五是法官本人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与忠诚程度,这里着重强调的是法官绝不能将法律当做为自己在社会上谋取便利的工具。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个性是法律实现过程的润剂。如果说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倘若能放松对“守门人”的束缚,为他创造更加广阔的自由空间,让他“头顶是灿烂的星空,心中是崇高的道德法则”。
参考文献:
a: 张庆俐.浅谈法官的职业道德[J].特区法坛.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