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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4 21:4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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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 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 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七条 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地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现将《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石油化工技术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在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计划每年开展知识更新培训6万人次左右,5年内培训中高级创新型、复合型人才30万人次左右。通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使石油化工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及时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石油化工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四大企业)为主体,兼顾石油化工行业其他单位,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企业和相关施教机构的积极性,分类别、分专业、分层次实施培训。



(二)适应需要,注重实效。以石油化工领域发展需求和人才培训需求为开展培训工作的主要依据,把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成效作为衡量培训工作的标准。紧跟世界能源技术发展步伐,针对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坚持优秀人才强化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骨干人才重点培训、后备人才超前培训,以石油化工各主要专业领域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带动整个行业知识更新工作的开展。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将解决当前急需与满足事业持续发展相结合,增强人才培训的前瞻性和系统性,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施教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三、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



1、公需科目。根据人事部的统一安排,各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每年确定1至2个科目集中组织培训考核,其它科目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自主选修。



2、石油化工专业科目。围绕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紧跟世界石油化工发展的步伐,在地质勘探、油气开发、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石油石化工程技术服务等五大领域,以地质基础理论、勘探技术、资源评价与储量、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采油气工程、提高采收率技术、油气藏工程、石油炼制工艺、润滑剂及填加剂技术、石油化工工艺、天然气化工技术、油气储运、石油石化工程建设、安全环保技术等重点专业领域开展培训。



3、其他科目。鼓励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653工程”的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及电力等其他非石油化工专业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653工程”相关领域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主要培训方式



1、高级研修班。各企业应紧密结合生产、科研实际,以国际、国内的石油化工最新发展、科技攻关课题和科技创新成果等为主要内容,面向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高级研修班。在此基础上,采用重点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培养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中青年创新型拔尖人才。



2、专题研修。根据生产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结合工作实践采用业务进修、学术交流、技术考察、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实施新知识与新技术的传授、创新能力培养、实践能力训练、技术难题研究等专题继续教育培训。依托国家重要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培训相关专业技术骨干,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



3、中长期培养。对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采取作访问学者、攻读学位、举办工程硕士班等形式,重点培训一批高层次专业技术后备人才。



4、远程教育。依托网络平台,提供教学培训资源和学习服务,在石油化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个性化的自主继续教育活动。



5、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组织部分高层次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研讨和国外企业技术考察。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1、石油化工行业的“653工程”由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与四大企业共同组织实施,暂由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牵头协调。



2、成立“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重要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组建“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开展的重要项目和课程体系建设进行论证,提出石油化工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体系、专业设置层次、审核课程开发标准,编写专业科目指南;分领域、分专业设立若干负责课题开发、编写专业培训大纲的专家指导小组,受协调办公室委托对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



3、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负责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企业的继续教育工作,沟通各企业与地方人事部门的有关工作,协调各企业参加“653工程”其他专业领域的相关培训项目;负责牵头协调各大企业共同建设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的继续教育信息及教学资源共享平台。



4、各企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落实“653工程”的培训任务,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相应配套制度与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照分工负责承担培训教材、课件的开发建设和优选工作。



5、各企业单位自主遴选承担本企业“653工程”培训任务的施教机构,根据专业优势,组织进行课程设计,制定培训计划与方案,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施教机构开展培训活动,要按照培训大纲和学员实际情况,进行需求分析,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学,应特别注意培训实践环节的组织。



6、四大企业各自负责本企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地方的石油化工企业“653工程”实施由地方各级人事部门会同继续教育协会负责。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各企业定期将有关统计数据和进展情况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登记备案,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属四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企业自主颁证;地方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省级地方人事部门负责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重要项目及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办公室备案,并在人事部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653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将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的“国家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立“653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在线学习与交流等活动。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提供信息交互平台,统一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课程库、教材库和专家师资库,实现石油化工行业继续教育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建立继续教育高质量、低成本、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模式。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各企业培训机构、专业培训基地和高校等社会资源,与各省市的政府人事部门紧密配合,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由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会同各有关企业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3、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继续教育方面加强合作,促进企业与国际组织和国外企业的培训交流与合作。



(四)经费保障



1、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653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有继续教育和培训专项经费应向“653工程”重点倾斜。



2、列入“653工程”范围的相关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同时积极拓宽继续教育经费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3、石油化工四大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面向内部开展的培训项目,经费渠道及收费标准由单位自主决定。其他施教机构面向社会举办的“653工程”收费培训项目,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项目报办公室审批,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石油化工行业各企事业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培训成绩与岗位聘用和业绩考核相挂钩的培训制度。



3、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下半年)



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组建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培训需求调研,按照专业开展科目设计,编制培训大纲。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初—2010年上半年)



以四大企业为主体,大规模实施石油化工行业知识更新工程。不断完善石油化工行业继续教育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一批适合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有利于社会化普及的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确立一系列重点实施专业科目,建立大企业联合实施机制,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石油化工继续教育基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对全国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推广优秀的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三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 [1999]文 174号


关于印发《三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三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三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__总 __则

第一条 __为了促进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巩固创建园林城市的成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 化市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__三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 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 木、花草、园林设施以及同园林绿化相配套的夜景灯光设 施。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 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等。
第三条 __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市行政辖区的城市、县城 和建制镇。凡进行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__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信息交流、推广先 进技术和科普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工 作,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创 建园林城市活动,大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 __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 等,应按规定交给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存档。
第六条 __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 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设施、破坏创建 园林城市活动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和创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__三明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 作,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__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__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其详细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系统规 划,结合城市特点和发展要求,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 __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确需临时使用园林绿化规划用 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 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条 __凡在城市进行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园林 绿地系统规划和基建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 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 有关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十一条 __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和资 金。其绿化用地面积、资金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总投 资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绿地面积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 面积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进行建设。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低于20%-25%, 次干道不低于15%-20%。旧城区改建的主干道,不低于 15%-20%,次干道不低于10%-15%。
(三)改建、扩建的项目,绿地面积不低于20%,新建 项目绿化面积不低于30%,成片改建的旧城区和住宅区, 绿地面积不低于25%。
(四)江河两岸控制建成单面街,结合实际情况,留出 一定面积作为绿化用地;具体的比例由规划部门把关。
(五)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六)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率指标:
A、疗养院不低于45%;
B、医院不低于40%;
C、污染严重的工厂不低于40%;
D、学校、机关不低于35%;
E、宾馆、体育场等公共建筑不低于30%;
F、市中心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七)各单位的附属绿地均按以上要求执行。个别建设 工程绿化面积达不到标准,但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 应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每平方米 按该地段建设用地地价收取,个别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少 于该地段地价的80%。
(八)绿化必须有一定的档次、水平,绿化投资不少于 总建设投资的3%。
第十二条 __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 一年内,按设计方案的要求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园林 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等管理部门组织 验收。
第十三条 __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 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 要,其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3%。园林部门 应按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培育绿化苗木、花草,提高 苗木自给率。

第三章 __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__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不含单位的)、风景林地,以及道路 、广场、江河两岸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园林部门 管理,夜景灯光工程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单位附属 绿地(含开发住宅区绿地),由各单位管理;城市周围防护 林带由营造单位管理;小街坊绿化,由街道办或居委会管 理;居民的房前屋后绿化由责任人管理。
第十五条 __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绿地和风景 林地内开山采石、填占水面、毁林种植、砍伐薪材、放牧 狩猎、射击演习、立碑设墓、砍竹挖笋、乱倒垃圾污水、 堆放杂物以及在建筑物和竹、木、碑石上刻划、涂写;不 得摘花摘果、折枝,不得践踏损坏绿篱花带等。
第十六条 __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植、损坏城 市树木和公用绿地的花、草和配套的夜景灯光设施。
市政公用、交通、电力、电讯等部门因工程施工,确 需临时占用绿地或对绿化的树木、花草进行移植、截根、 修剪时,应事先向园林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核准,按规 划标准缴纳补偿费用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后,使用单 位应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园林部门应及时组织绿 化。
新建、改建项目,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建设单位应及 时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 化,并按实际收取绿化费用。
第十七条 __电力、电讯、市政公用等部门新敷设各种 管线及园林新植树木时应遵守;
(一)各种地下管线及地面上的电杆、消防设施与行道 树的间距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按有关技术规范处理。在遇 到突发事故,必须对地下管道(线)进行抢修时,确需对种 植于该管道(线)上方的树木进行处理的,地下管道(线)管 护单位在向树木管护单位报告的同时,可先行处理。
(二)树木生长的高度与架设空线应保持适当的安全净 距,其净距由相关的管理部门协商确定。高压输电线高度 一般不低于10米;主、次干道新架设的高压线应采用地下 电缆或15米以上电杆。
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使用时,树林管护 单位应及时修剪或由架空线管护单位提出修剪具体要求,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剪。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社会性事故 等紧急情况下,架空线管护单位在向树木管护单位报告的 同时,可先行修剪树木。
第十八条 __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建、拆迁或 拆除城市具有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园林建筑和园林绿地 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其历史特点和原有风貌。
第十九条 __城市中的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登记、设 置保护标志,落实责任单位,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砍伐、损坏。
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 养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负责养护;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 在单位或居民负责管理养护,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 督和技术指导,管护费用由管护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__城市园林绿地鼓励机关、部门、学校及企 事业单位认养认管,并按其协议(或合同)进行切实的养 管。
第二十一条 __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风景名胜区内的自 然环境和人文景物。风景名胜区由政府授权的风景名胜管 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__城市园林绿地(含园林文物)内的饮食、 照相、小卖部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如确 需在园林绿地内进行经营的,须经园林部门同意,并实行 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__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园 林绿化管护;其他各单位(含街道办、居委会)应设专职或 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绿化管护。
第二十四条 __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园林绿化负有保 护责任。确因施工活动造成园林绿化受损害的,施工单位 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四章 __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__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对违 反本规定的行为,应按《城市绿化条例》及《福建省园林 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__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规划许可证件无效。
第二十七条 __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一)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 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返工。
(二)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设 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 包价款总额的30%罚款。
(三)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 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具,并处500-1000元罚 款。
(四)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 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 50%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 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500元罚 款。
第二十八条 __擅自侵占园林绿地或将园林绿地改作他 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 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第二十九条 __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损伤、砍伐 古树名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 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评估价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提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__阻止、妨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建园林 城市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__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 起诉的,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 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对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督不力的,由有关主管机关 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__ 附 __则

第三十三条 __本规定由三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__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 颁发的《三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