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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0:1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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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
今年三季度以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比例逐月提高。为解决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需资金,各地应在落实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企业负担资金的同时,进一步做好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失业保险基金的工作,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之一。从1998年开始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增加
的基金收入主要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地应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在保证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和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及时将调剂出来的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到位,具体数额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保证将调剂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地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特别是当前,要认真研究提高基金收缴比例、实行个人缴费以后收缴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基金收缴工作责任制,提高收
缴率。同时,要普遍开展一次失业保险费拖欠清理工作,加紧追缴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被挤占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违纪违规资金,要按照今年清查工作的要求做好回收和纠正工作。
三、鉴于多数地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工作今年下半年才开始实施,为不影响按计划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资金,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情况,在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今年四季度先使用一部分滚存结余资金。
四、用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规定程序拨付。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的地区,由财政部门按经批准的调剂数额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再从该专户转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的“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失业保险基金尚未纳入财政专户的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批准的调剂数额直接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五、为及时掌握失业保险基金收缴、使用(包括调剂用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结余情况,各地应加强失业保险统计工作,认真执行统计月报、季报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1998年10月20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布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以一定方式,通过一定载体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做到:
  (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三)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公布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应当事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经指令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同意;公布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和市审计机关委托辖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各辖市、区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审计项目,由各辖市、区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结果。
  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布。
  具体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方式,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纸质形式;
  (二)政府门户网站或审计机关网站;
  (三)本地新闻媒体;
  (四)举办新闻发布会。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上述一种形式,也可以同时采用几种形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布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布,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12月28日  财税〔20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01年购买的20辆进口防汛专用车(其中JEEPV8型12辆,JEEPI6型8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