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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6:5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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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执行。

附: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利用外资加快厦门市路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提高公路桥梁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厦门市投资建设和经营路桥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外商在厦门投资建设路桥及附属设施可采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路桥企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形式。
第四条 投资总额在一亿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经批准,可以适当低于现行规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建设路桥及附属设施的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路桥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也可参照先进国家的路桥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可以由外国设计单位承担,但应有中国设计单位参加并参与设计。
第六条 外商投资建设路桥项目的施工,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也可在合同中确定施工单位。
第七条 外商投资路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已建成的同类路桥的收费标准自行拟订,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外商投资路桥企业在经营期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路桥养护的规范,对所经营的路桥养护的规范,对经营的路桥进行有效的养护,保持相应的服务水平。
第九条 外商投入路桥建设资金在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路桥企业除建设经营路桥及附属设施外,可申请经营路桥沿线或指定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输、仓储、广告、商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与路桥及附属设施建设有关的业务。
第十条 外商投资路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筹集路桥建设资金;在境外所筹资金必须用于境内路桥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路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若将经营公路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房产开发、客货运输、仓储广告、饮食服务业及其他与路桥及附属设施建设有关的业务所得利润再用于路桥建
设投资时,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路桥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建设、养护的机械设备以及国内不能满足技术性能要求和保证供应的材料等,可以免征关税和代征税。建设施工单位所进口的施工机具,在建设期内由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路桥企业的经营期限(含建设期和经营期)一般不超过三十年;经营期内不能收回全部投资,投资各方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其经营期限可延长至五十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9月30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人发〔2006〕9号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今后,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奖励表彰种类、权限、周期、数量、程序进行奖励表彰活动,不得另设名目和打破周期部署奖励表彰事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管理,理顺厅机关各处室表彰工作,根据《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组织开展的全省卫生系统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第三条 全省卫生系统行政表彰(以下简称行政表彰),可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行政表彰分为全省卫生系统奖励表彰和全省卫生系统专项业务奖励表彰两类。

第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事项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厅人事处归口管理省卫生系统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处室均为省卫生厅内设职能机构。

第二章 奖励表彰计划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厅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卫生系统奖励表彰。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方案由人事处拟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确定报省人事厅批准后,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项业务奖励表彰活动,每三至四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底前有关处室将准备开展的奖励表彰计划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审核,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经批准后,由有关处室会同人事处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未列入计划的,须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在一个表彰周期内,一个处室一般只允许开展一次专项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

第七条 各部门的单项业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第三章 奖励表彰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八条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表彰和集体奖励表彰。个人奖励表彰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集体奖励表彰分为: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在一次奖励表彰活动中,对先进个人的奖励表彰可有两个以上奖励表彰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表彰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九条 记个人二等功、记集体二等功由省卫生厅征得省人事厅同意后授予,记个人三等功、嘉奖、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省卫生厅授予。

第十条 事迹特别突出,须授予个人或集体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由省卫生厅专题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对象一般为:本厅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全省卫生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表彰数量要从严控制,根据表彰的范围分别按以下比例掌握。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一次表彰活动不超过100个。

先进个人:

不足50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

5000人以上不超过1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8‰;

1万人以上不足2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

2万人以上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必须坚持政治标准,结合卫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有突出的业绩贡献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组织奖励表彰时,要制定明确的评选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评选、推荐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基层单位推荐,并按要求填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逐级审核上报。对拟授予记个人二等功、记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和集体还应报送主要事迹材料。

第五章 奖励表彰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全省卫生系统奖励表彰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表彰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人事处为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处室,并担负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察和审核把关、管理服务的职能。

第十七条 给予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职务人员奖励表彰时,应征得本级政府同意,并征求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第十八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㈠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㈡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㈢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撤销奖励由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条 奖励表彰撤销后,申报机关要协助审批机关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品,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 41 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纺织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纺织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 月 十二日

主题词: 纺织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6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纺织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纤(含工艺、合成)、棉毛纺、染整、机织的生产、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及相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趋势,有为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和技术管理提供决策和决策依据的能力;
   2、有独立承担重大生产、科研、设计、施工项目的能力;
   3、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范围或相关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惯例,并能很好地用于指导工作。
   5、能够指导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在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或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写过两项以上省(部)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管理办法,并已被批准执行。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两项较大的纺织工程新建、扩建,或重大技术改造工作。
   3、解决过本单位或其他企业生产、科研、设计中的两项以上较大的技术难题或主持完成了一项以上重大技术革新(改造)项目。
   4、独立(或作为主要专业骨干)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本单位两项研究课题,有两个以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个人排名在前三位,并获推广和应用。
   5、负责开发过两项以上新产品,形成批量生产,且年产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6、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或负责过省级科技发展规划、专项计划的制订工作;
   7、解决过生产实际中影响质量、工效、能源、环境等方面技术问题三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的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纺织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纤(含工艺、合成)、棉毛纺、染整、机织的生产、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及其相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和相关纺织产品的国内外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并能正确贯彻执行;
   3、有独立处理工作中一般技术问题能力;
   4、有独立承担科研课题,或有独立完成较大工程项目专业设计,或组织较大工程项目专业设计,或组织较大项目专业施工的能力。
   5、能够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起草过所在单位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或发展规划两项以上,已被上级正式批准施行。
   2、解决了本单位生产、科研、设计中一项以上的较大技术难题,或独立完成一项以上较大的技术改造(革新)项目的主要任务。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了一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建设的谈判、设计、安装、调试等工作的全过程,且项目已投产运行;
   4、独立(或作为主要专业骨干)承担国家、省(部)科研项目或本单位两项研究课题,其中有一个以上获国家发明专利,且个人排名在前三位,并获得推广和应用;
   5、负责开发过两项以上新产品,形成批量生产,且年产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被列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6、独立完成较大纺织工程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7、解决过生产实际中影响质量、工效、能源、环境等方面技术问题两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在生产中应用(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