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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时间:2024-06-01 14:0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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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全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教育部


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 全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2004-02-24

《教育部通报》第16期


--周济部长在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2003年召开的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确定,农村教育是全国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趋势,是解决“三农”问题、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根本出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由农业、劳动部门负责,农业、劳动、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六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2003年12月30日,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在这个计划中,提出要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工程”,主要是全面实施两个计划:一个计划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紧缺技能型人才培养计划》;另一个计划就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它既是职业教育培训与创新工程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教育的战略重点--农村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个计划要求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把农村劳动力培养成高素质的劳动者,努力将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

  这次“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验交流会”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交流总结近些年来各地教育部门和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新鲜经验,部署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推动教育系统更好地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服务。

  一、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对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出了强烈的需求

  实现我国的现代化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力资源素质的提高,必须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实践表明,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是要努力提高农村人口文化科技素质,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同时要持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教育重点抓的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今后一段时间,这个工作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在2000年的时候,我们已经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消除了青壮年文盲,这是中国教育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奠基工程。这点我深有体会。在武汉市搞招商引资的时候,我问外商企业家为什么要选择中国作为投资地,他们回答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政治的、经济的,等等,但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劳动力素质比较好。他们比较了一下,跟南美、东南亚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印度相比,中国劳动者的素质是最好的。现在的青年劳动者一方面继承了中国勤劳朴实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他们都经过了九年义务教育,这就使我国人口素质相对来说是最好的,也就是说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读完初中,外出打工”是这一阶段的生动写照。

  应当说,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使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已经初步显现。但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劳动力就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仅仅掌握九年义务教育水平的文化知识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无论是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还是向城镇转移就业,农民工都必须再接受一定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没有经过职业培训,没有一技之长的专业知识,外出打工,只能从事简单工种,工资收入低廉,工作岗位也没有保障。现实情况表明,农民子女急需职业教育,渴望成才就业。一些切身感受到转移培训甜头的农民工说:“读完初中上职中,打工致富一路通”,真实地道出了农民群众对转移培训的衷心欢迎。从“读完初中,外出打工”进一步发展到“学会当技工,进城路路通”,反映出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既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是职业教育发展最好的历史机遇。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一个矛盾的转化过程,矛盾转化需要条件,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是将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理所当然也成为教育部门特别是职业、成人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各地政府统筹领导下,近年来,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农业、劳动等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

  1.地方教育部门积极参与制定当地农民工培训规划,参与实施培训工程。

  目前,已有北京、河北、四川等11个省(区、市)制定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其中,江苏省教育、劳动、农业等部门联合实施了“5112教育富民工程”,计划培训转移500万农村劳动力, 2001-2003年全省教育系统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88万人次,直接转移农村劳动力62万人,其中向境外劳务输出5万人;浙江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省教育厅自2001年起,实施了“百万农民培训工程”和“百万职工培训工程”,2003年培训119万人次;四川省政府实施的“5511”工程,要求从2003年到2007年培训500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

  2.城市教育部门积极开展面向进城农民工的文化、技术培训。

  2001年,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各地利用城市教育资源面向进城农民工举办了各类教育培训。如深圳市宝安区和宁波市鄞州区仅2003年就分别培训农民工5万多人和近5万人。一些城市的行业、企业也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

  3.教育部门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输送经过技能培训的劳动力。

  许多地方通过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订单培养等方式促进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转移。如广西有485所中等职业学校与毗邻的广东省各类企业实行“订单办学”,每年向广东省的企业输出6万多名毕业生。江苏省加大南北联合办学力度,从1999年开始,积极尝试“南北合作”,采取苏南与苏北联合办学和订单式培训的办法,办学规模从1999年的500多人上升到2003年的11900多人。

  4.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想方设法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供经费支持。

  2003年,四川省仅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项资金就达到5200万元;陕西省教育部门在省政府提供1000万元扶贫专项经费中拿出500万元的基础上,教育厅也投入了400万元专项经费;广西教育厅拿出350万元支持培训;浙江、江苏等地采取了政府购买培训的办法,帮助农民接受转移培训。衢州市实施“万名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培训经费按人均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由政府筹措,去年全市共筹措培训经费1174万元;还创造性地推行“劳务培训券”制度,农民持培训券可自主选择培训点和培训内容;去年,外出打工的农民已达35万人,去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9%,其中农民劳务收入比上年增加了27%。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既抓住了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又抓住了教育工作为“三农”服务的关键环节。如广西自2000年以来,通过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累计转移168万余人;浙江省义乌市实施“双百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全市31.6万农村劳动力中,已有22万人经过学习和培训转移到二、三产业工作。据统计,2002年全国农民外出务工全年总收入达5278亿元,在农民纯收入中,外出务工收入达到人均438.2元,占农民人均收入的17%,对当年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41.8%。在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区,农民外出务工收入总和甚至相当或超出本地当年财政收入。如湖南省,2002年有680万外出务工农民,一年打工收入 408亿元,基本接近该省全年财政收入;四川省2003年到外省打工人员660万人,收入474亿元,相当该省财政收入1.4倍。打工经济、劳务经济越来越受重视。

  (二)为新型工业化道路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中央专门召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胡锦涛同志在讲话时指出:“教育是人才资源能力建设的基础”,要“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

  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帮助农村转移劳动力掌握现代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是教育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1.面向转移前农村劳动力开展培训。

  如这次会议学习的一个典型--四川联合经济学校,创办五年来,已成功转移农村劳动力2万多人,现在,在校生规模达到11000多人,仅2003年到校报名求学的农民子女就多达7500余人。广西天峨县、大别山腹地的安徽金寨县、东部发达地区的浙江宁波等地教育部门,地处湘西的湖南省怀化市万昌中等专业学校、河南开封电子科技学校等许多学校,都从当地经济发展和全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甚至向国际劳务市场输送劳动力出发,面向农民开展了扎扎实实的转移前培训,为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培养了大批高质量的劳动力。许多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如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成人教育中心学校,从1986年起先后培训输送初、中级技工上万人,这些民工仅2003年就为当地带回打工收入1.67亿,成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更为可喜的是,在这些经过培训的农村劳动力中,许多人已经能够利用掌握的技术,自主创业。

  2.开展转移后的农村劳动力培训。

  这次会议学习的另一个典型--成都建工集团,近年来,面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开办夜校20多所,培训外来农民工5000多名。浙江的义乌市、慈溪市、绍兴县等开展外来民工教育培训工程;青岛市各类职业学校仅2003年就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培训2.7万人次,有近1万多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了学历教育;深圳宝安区教育部门、大连市瓦房店第一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等一批地方教育部门和职业、成人学校从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出发开展针对性的转移后培训。前几天在无锡召开的中职产教结合会议上,我们特别强调了,现在有将近一亿农民在城镇工作,作为劳动力已经转移了、在打工了,但这些人都需要进行职业培训、进行职业教育,这实际上是转移后的一种培训,要大力开办夜校和业余学校,把这项工作积极开展起来。

  总之,不管是转移之前的,转移之后的,还是转移之中的,这些培训的开展都有效地提升了农村劳动力在转移过程中的技能水平,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人力资源的开发水平。我们现在讲“五个统筹”,实际上,抓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既是城乡统筹,又是区域统筹,还抓了经济社会的统筹。这些培训的开展,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培养了大批技能型劳动者,不仅满足了工业企业发展对技能型劳动力的需求,也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三)我国职业、成人教育面临巨大发展空间,应当也完全可以大有作为

  前几年,中职和成人教育学校的同志们,常常感到办学难、招生难,一时间,似乎发展天地越来越小。但就在这个时期,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湖南怀化万昌中专学校、青岛黄海职业学校等民办职业学校却异军突起,发展迅猛;四川郫县友爱职业高中、河南新县职业高中、开封电子科技学校、福建仙游职业中专、陕西临渭职教中心等公办职业学校也越办越红火,充满了生机与活力;整个中等职业教育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这些事实表明,面对巨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只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端正服务方向,大力改革创新,事业发展的天地实际上是空前广阔的,完全可以大有作为。

  教育事业是党和人民的事业。要做好教育工作离不开党和人民的关怀和支持。所以,教育工作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求得社会对教育更大的支持,为人民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以求得教育自身更好的发展。教育系统大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就是切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目前,我国农村还有数亿富余劳动力,每年还要新增600万农村劳动力。据统计,2002年全国共转移农村劳动力2385万人,其中初中毕业生占62.7%,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有12.5%。大量农村劳动力既没有打工所必需的一技之长,也缺少保护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生活常识,不适应就业和城市生活的要求,这就导致出现一方面用工单位招不到合适的人,另一方面大批进城农民工又找不到合适工作的现象。也就是说,一方面,劳动力市场需求巨大,技能型人才资源严重短缺;另一方面,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就业困难,致富无门。市场需求和人力资源的尖锐矛盾,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目标,每年需要转移1000多万农村人口,特别是对每年没有升入高一级学校的约600万初高中毕业生,迫切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实现转移。按照国务院六部门制定的规划,2003-2005年,要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要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近亿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面对规模空前的培训任务,现有的职成教育机构的培训规模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总之,巨大的社会需求,是职业、成人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最强大的动力。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是职成教育在伟大时代的一项伟大事业。教育战线的同志们要进一步动员起来,带着深厚的感情,怀着极端的热忱,实实在在地干好这项伟大的事业。  

  二、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制度创新

  马克思形容,从产品到商品是“惊险的一跃”,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劳动力要真正转移出来,也要有这样“惊险的一跃”,实现这一跃,就要依靠教育和培训。要切实把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这个大课题落到实处,就要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思路、发展机制有一个大的转变。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办学指导思想的转变和创新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要有一个深刻的变化,就是要以就业为导向。我觉得这次会议报上来的先进经验非常生动,也非常好学,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东西,关键就是抓住了就业这样一个核心的环节,高高举起了以就业为导向这面旗帜。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就能够给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带来深刻的变化。四川联合经济学校很明确地提出“教育同市场接轨,培训同市场挂钩”办职业教育的新路子,使学校的实力迅速地扩大。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这个问题上就更加地要强调以就业为导向,因为只有解决好就业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有效的转移,这也正是职业教育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

  以就业为导向,就是抓住了市场这个“牛鼻子”,实际上是抓住了两头,抓住了两个需求。一头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这就要求抓住企业的需求。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非常强烈,要满足这个需求,职业教育大有可为。安徽蒙城庄周高级职业中学是个农村职业学校,抓住了制造业发展的机遇,先后同张家港国泰国际集团、上海振华港机、江苏新世纪造船厂、江阴澄西造船厂、海尔集团等联合办学,学校因此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机遇,比如说,现在汽车业发展很快,不仅造车需要熟练工人,汽车销售、维修、服务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都增长迅猛。重大工程建设也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机遇,比如,广西天峨县依托龙滩水电站的建设,引导农民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抓住这些机遇,满足企业发展对更高素质劳动力的需要,就是我们对现代化建设的最大的贡献。

  另一头就是哪些人来就业?农村劳动力现在是一个亿,下一步还会有两个亿,这些人都要转移,都要培训。第二个方面就是要明确为农民工的学习培训需求服务。最近有一个调查,问农民工最需要的帮助是什么?他们的答案是:学习。一是学习技能,补充文化,因为他们发现有文化和没有文化,有技能和没有技能,收入不一样,发展的前景也不一样;二是学习新知识和学习新的生活方式,因为他们也想融入到城市的文明当中去。江苏省组织编写了《农村青年城市就业指南》,帮助农民工适应城市的生活;再如,浙江省慈溪市,对外来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许多外来农民工都抱着无所谓的思想,不太想参加,他们带有一点强制性的要求大家参加,培训结束后大家觉得收获很大,纷纷签订合同。

  关于中等职业教育的定位问题。我非常高兴地看到,这次会议介绍经验的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率都达到90%以上,我相信这些学校,特别是民办的职业学校,他就不会提出来50%的职高生都要升到大学去,都要读大学。有一段时间我们总说希望大家一定要定位清楚,不要把中等职业教育办成高等职业教育的预备学校,不要热衷于中专升大专、高职升本科,甚至有很多中等职业教育办成了变相的普通高中。现在在实践中,通过市场调节,这些观念逐渐得到了统一。中等职业教育的定位,就是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这个定位是非常清楚的。我们都很清楚,即使到2020年,中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能够达到多少?原来有一个计划是33%,最多到40%,剩下的60%还都要进入十六大提出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队伍,这些高素质劳动者肯定不能只经过九年义务教育,还要经过一定程度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因此,中等职业教育很大的发展空间,就是60%以上,也就是说一年有1200-1400万的接受职业教育的对象,关键是职业教育要找准自己的定位。这次会议介绍经验的学校,有些是民办学校,他们都是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一流学校。把这个指导思想转变过来以后,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像湖南怀化中等职业教育现在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61.9%,就很能说明问题。在人们的印象中,苏南中等职业教育可能很难招到学生,但他们说中职学生多于普通高中的学生。为什么?因为很多农民的子弟觉得只要就业好,干吗非要去读大学呀?有些人就是喜欢动手,只要能够找得到很好的工作,就业情况很好,他就愿意去读中职。所以,现在苏南地区农民家庭的孩子超过一半的人报中职。但苏北就不一样了,这跟经济有很大的关系,关键是就业。如果现在对照农村劳动力转移这样一个大范围来考虑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就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职业教育过去的发展是搞行政推动,今后更多地要靠市场的拉动。这次会上的一些典型例子都能够看得很清楚,很多学校从短短的两三年时间内由几百个学生发展到上万人的规模靠的是什么?在以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以行政的方法来推动职业教育,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发展到现在,依然按照旧的办法,不仅难以推动新的发展,还会使职成教育偏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所以,今后职成学校一定要靠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政府当然还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但要求更多地依靠市场来拉动,靠贡献求发展。

  指导思想上的另一个重要转变,就是职业教育要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统筹。过去我们强调职业教育为当地服务这是对的,但是,现在市场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劳动力市场也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劳动力是在全国范围内大流动,城乡分割的结果,使很多县一级的职教中心碰到困难,就是如果把它定位在仅为当地农业服务,发展就碰到很大困难。城乡分割的结构造成城市里的职业学校没人上,北京最典型,中职招生很困难;而农村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没地方去,也发展不起来。在新的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给我们一个极大的机遇,就是统筹城乡发展,城市和东部地区的职业教育要打开大门来从中西部吸引劳动力过去进行中等职业教育;中西部的农村职业教育,也要调整培养目标,走出农村,大家共同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现在已经形成了两种模式,一种是青岛黄海职业学校,它的就业主要是在当地,但招生面向全国;另一种就是四川的一些学校,还有广西的一批学校,他们的招生主要面向当地的农村,但是学生就业主要面向东部、面向沿海。不管哪一种模式,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的现代化建设。

  指导思想,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转变,就是职业教育的评价体系问题。什么是职业教育的高质量?我认为就业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因此要从以就业为导向这个要求出发,来考虑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学校的管理,这对于职业学校来说是一次深刻的变革。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提出一个口号,“一切为了农民子女成才,一切为了农村家庭致富”,在培养结构上按需求设置专业;在教育内容上,提出少理论、多实践,少单一、多综合;在师资建设上强调按需聘用;在内部管理上强调企业化运作。我曾多次提出,拿钱堆出来的学校,就不是示范,它推广不了。所谓示范学校,就是树起来的榜样学校,办学经验能够在全国进行推广的学校。我认为,四川联合经济学校就是一个很好的典型,他的房子非常紧,设备并不一定很先进,但是他们的办学思想、办学理念、办学体制、办学机制都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还有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职业教育要强调德育,强调思想政治工作。这次会上介绍经验的职业学校都不约而同地把学生的德育、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摆在了重要地位。首先要教会怎样做人,要把职业道德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重庆有一个行知技工学校,也是民办的。他们是按照陶行知先生的观点对学生进行教育,半军事化管理,共青团的工作做得非常好。校长很骄傲地对我说,我们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最受欢迎,因为他们懂得怎么做人,懂得在企业里面自己的位置,怎么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工作。再如青岛黄海职业学校,注重使学生养成了产业工人所必需的良好素质,海尔集团领导深有感触地说:“黄海职业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就是严,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就是强。像这样的学生,有多少我们要多少。”

  总之,我们要把通过职业培训“转移一人、致富一家,转移一片、致富一方”的口号响亮地提出来,把它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基本价值标准,从根本上改革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评估评价体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坚决不搞以升学为导向、学科为导向、文凭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职业和成人学校办学模式的转变

  办学模式的转变是这次会议上的每一个经验材料里都提到了,就是“订单式”培养,也就是围绕以就业为导向来办学。

  1.全力以赴地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出口畅,进口旺”。职业学校首先要找“订单”,实质就是面向市场需求自主办学。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把实现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找订单”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他们认识到:以学生就业为己任、创建学生就业服务新机制是职业技术教育的显著特点;面向广大农民子女,面向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学校,更要畅通出口,才能兴旺进口;所以,他们是一把手抓就业,而且,在沿海设立了六个办事处,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在那里抓就业。像怀化的万昌职业学校实际上是一个职业中介集团办的一所职业学校,因此,把培养人与职业中介紧密结合起来。职业学校抓住了“订单”,抓住了就业的岗位,就抓住了龙头,牵住了牛鼻子。四川联合经济学校甚至提出学生进校的时候就签合同,找不到工作学校赔偿学生的经费支出,他们这样去培养人,帮助农民的孩子学会一技之长,找到一个稳定的工作,还愁没有学生来吗?他们还坚持以就业为龙头、以订单为龙头来组织整个教学工作。这个办学模式的转变,是一个深刻的转变。我们反复强调各个学校要重视就业、重视就业一把手工程,但是,我们很多公办学校到现在为止,都还没有把这件事当作一把手工程来抓。民办职业学校创造的经验,说穿了,就是把职业教育和职业中介结合起来,就是“一条龙”服务,像怀化万昌职业学校那样,既培养学生,又是一个职业中介公司,先找到“订单”,然后按照需求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还有一段时间到工厂去实习。这个实习的时间,实际上是帮助学生学习技能,学习实际操作,是一个打工的预备期,而且还提供就业服务,比如到了深圳,住在哪里、吃在哪里,学校都提供服务。这样,就把职业中介、就业服务结合起来了。我看,这将是一个巨大的产业。

  与此同时,职业学校要积极创立品牌,增强培养的学生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搞工业的和企业的非常重视品牌和品牌效应,讲究名牌。现在搞职业教育的也开始重视品牌效应了,比如,陕西就明确提出了五大品牌,现在已经有点名气了,如“米脂家政”、“蓝田厨师”、“杨凌农科”、“秦巴茶艺”和“渭北技工”。这五大品牌是省里直接在抓。四川也打了几个品牌,如“川建工”、“川厨师”、“川妹子”等。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讲,还是为了提高输出的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对于企业家而言,他不一定在乎职工每个月工资是不是多几百块钱,更看重的是劳动力来源要比较好。职业学校帮他组织到比较稳定的掌握了一定技能的劳动力,而且这些劳动力还受过一定的思想教育,知根知底,他是欢迎的,甚至愿意多付点工资。所以,品牌战略不仅对职业学校发展有利,而且对企业的发展,对走新兴工业化道路,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2.按需求设置专业。

  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专业设置跟不上这种变化,培养的人势必难以就业。中等职业教育,既然要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力,专业设置对准市场就是一个基本前提。否则,培养的人就难以实现就业,也谈不上为企业的劳动力需求服务。四川联合经济学校、青岛黄海职业学校的办学实践都体现了这一点,即学校专业设置必须灵活,必须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市场需要什么,学校就赶紧办什么专业。这是中等职业学校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确保办学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按照订单培养的要求,创新办学机制

  由于是订单培养,所以对于学生的技能要求就更高了,实践能力要求很强,而且进一步推动了产学结合和校企合作。最近,媒体报道了浙江省总结的四种校企合作的模式,一是“依托企业、产教结合”的模式,二是“强强合作、优势互补”的模式,三是“依托区域优势,与企业群合作办学”,四是组建“大型校企合作的职教集团”。通过校企合作,学校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及时拿到企业的订单,有利于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学生,效果很好。江苏省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建设了50个农业类学校示范基地,变过去“教室里插秧、黑板上种田”为“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帮助农民赚”。湖北襄樊机电工程学校同东风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用5年的时间对近2万名由于东风与日产合作的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合格后,由东风公司优先录用。

  市场经济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人才和劳动者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甚至千变万化的。按订单培养就要适应这种变化。职业、成人学校的办学机制必须灵活化、办学形式必须多样化。但是,相当多数的公办职业、成人学校都是从普通中小学转过来的,习惯于追求正规化、学历化,追求整齐划一。现在,办学的目标任务变了,办学机制也要跟着发生重大的变化,实现因“市”制宜、灵活办学。这次介绍经验的学校,民办学校更多一些,原因就是他们没有观念、体制、机制的负担,从一开始就是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适应,从夹缝中成长起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实行“1+2”、“2+1”、“1+1+1”等灵活学制。

  可以是学校+企业,可以是学校+实训基地,可以是农村+城市,也可以是西部+东部,最后一年主要搞实习、实训、实干。总之,要通过灵活学制把各方面的优质资源整合在一起,更好地为农民转移培训服务。如青岛黄海职业学校,实践“校校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与山西、安徽等11个省62所学校联合办学,仅2003年就招收52个县市的联办学生4627人。我们认为“1+2”、“2+1”都可以实践,因为东部的学校更贴近企业,而西部的学校有广大的生源,如果能够打破各种障碍,把他们组织起来,职业、成人教育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的作用就一定能够发挥得更好。还应该对“1+1+1”模式给予特别提倡,就是在西部学校学一年、在东部学校学一年、再到工厂里实习一年。通过这样一些方式,人才培养的效果就非常好。像北京市有35所学校面向西部对口招生,“2+1”模式在校生3947人,“1+2”模式在校生699人,初中后全日制在校生1760人,效果非常好。

  2.坚持学历教育和中短期培训并重。

  学制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力市场和职业资格的要求,就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而言,还要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因此,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坚持突出短期培训、突出技能型培训,提高投入产出的效益。对于农民工今后的转岗和学历提高的要求,可以通过转移后培训和学分银行的办法来解决。河南省新县职业高中坚持“长班与短班结合、固定办与流动办结合”,农民受了益,学校也得到很好的发展。浙江省绍兴县通过“政府买单,企业订单,学校出单”,大力开展短期培训服务,一年来培训农民11275人次,90%以上的培训学员学到了一技之长。陕西省在今年春节期间,对返乡过年的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学文化、学科学、学技能”的“三学”培训活动。

  3.坚持转移前培训和转移后培训并重。

  转移后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夜校和周末学校。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可以办,普通学校可以办,社区和志愿者组织、行业和用工企业都可以办,不但要吸引农民工到学校来,而且要直接把学校办到工地、工厂去。成都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的夜校树立了成功的典型。再比如北京市将台路中学为在京农民提供“菜单式教学”,培训空调安装和楼宇自动化等操作人员,培训量达3000人。现在的成人教育已经严重变味了,有一句顺口溜“成人不成、电大不电、远程不远、网校不网”,都变成了落榜生的全日制教育,这个方向肯定是不对的。成人教育主要做什么?就应该是继续教育,在职的继续教育,现在这个机会来了,要抓住机遇,推进改革和发展。

  4.探索职业、成人教育的学分制改革。

  学分制改革对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实行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有利于把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衔接起来,有利于转移前培训和转移后培训连成一体,也有利于把文化补习、技能培训和城市文明教育结合起来,促进职业和成人学校办学机制的转变。关键是要抓住四个紧要环节,搞好制度设计。一是要设计好学分及其相关的质量标准。职业教育的“模块式”课程或培训项目,夜校和周末学校的课程,企业内部的培训,都可以折算成学分,积累到一定的学分,又可以折算成相应的证书和学历。二是建立“学分银行”制度,把学习和培训成绩及时存入“学分银行”,统一记入学习者在“学分银行”的“学习帐户”。三是建立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招生和毕业制度,在招生注册、学籍管理、考试考核、学生转专业、转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发放等有更大的灵活性,特别注意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要求。四是建立与学分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评估、认证和质量监控的机制。

  (四)职业、成人学校办学体制的转变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依然是穷国办大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也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这次会议选择在四川召开,就是因为四川在办学体制和机制方面有了很多创新。

  1.鼓励公办和民办共同参与,共同发展。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把民办教育、民办职业教育、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大力发展起来。我们原来思想不够解放,总觉得职业教育多是由政府投资。但是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教育投资是在不断快速增长,但与老百姓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的投资虽然还会不断增加,但还是不够,因为首先要保证的是农村义务教育,真正要完成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打好基础,也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对公办高等教育,也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投入。因此,职业教育这部分国家要投入,但是投入很多肯定有困难。怎么办,确实是个大问题。我觉得,到这里来学习,看到各地创造的很多先进经验,思想要进一步解放、观念要进一步转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即将颁布,要进一步把职业和成人教育作为发展民办教育的优先领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鼓励和支持,主动解决民办职业学校发展的困难,这不仅仅是促进民营资本为发展教育服务,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观念、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以就业为导向观念的牢固树立和落实。四川省明确提出,把民办职业教育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主力军,这个新的思路,是一个可以真正解决问题的根本性改革。这次会上介绍的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湖南怀化万昌职业中专学校、青岛黄海职业技术学校都是民办学校。今后,对民办职业、成人学校的表彰奖励、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都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在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中,还要特别重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

  2.加大公办职业、成人学校改革的步伐。

  一些公办职业学校,如河南新县职业高中、开封电子科技学校,由于及时转变机制脱颖而出。但是,多数公办职业学校还是发展不快,跟不上形势要求。公办学校集中了大部分职业、成人教育资源,必须想办法把大多数公办职业学校都激活起来,核心是办学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在公办学校改革问题上,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职业、成人学校,则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改革,特别是要深化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现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就业工作,势必会加大对就业培训的投入,但这些经费直接分配到公办学校来,恐怕不太可能,还要靠我们去争取。公办学校具有人才、规模、经验等方面的潜在优势,但要转变为现实的优势,还必须大力促进公办职业、成人学校解放思想、大胆改革。

  3.充分利用城乡和东西部教育资源。

  农村、西部学校的优势是了解本土本乡,教育成本低;城市、东部学校的优势是靠近就业市场,教育资源雄厚。合作的方式,一是继续搞好对口支援。2003年,教育部还确定了东部9省份向西部有关省份对口招生的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江苏与陕西、北京与内蒙古、福建和宁夏、天津和青海等省区的对口合作也有明显的进展。二是流出地和流入地结合。流入地同样要把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当成一件大事,这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现代化建设,比如,浙江全省上下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不仅本省劳动力要转移,浙江也是外省劳动力流入的大省,这些劳动力素质的高低已经直接影响到浙江能否顺利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化进程。

  4.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德国的双元制、澳大利亚的TAFE、美国的社区学院,等等,都是各个国家创造的很好的经验,我们不可能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做法也决不排斥任何一个国家的有益经验,但在探索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制中,可以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把各国发展职业教育的经验,有机地融合到我们自己的改革与发展中。同时,还要看到,农村劳动力向境外提供劳务输出的市场也是很大的,比如建筑工人、保姆、海员、护士,等等,据国际劳工组织估计,目前全球每年流动劳务约为3000-3500万人。我国劳动力资源占世界五分之一,而劳务输出仅占3%,而且还处于较低层次。实行合作办学(包括和国外的劳务公司、培训机构等),将有助于更好地进军国际劳务市场。河南新县职业高中不仅通过县劳务公司培训出境劳务2100人,而且和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外公司建立了劳务培训关系;青岛教育部门提出“立足青岛、打开国门、面向世界”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近年来累计向国外、境外输送了5000人,而且,有61%以上的学校建立了对外输送学生的渠道。

  还要强调一点,就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建立一个竞争性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这次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为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也就是说,不管是公办、民办还是其他类型的学校,谁办得好,谁在促进就业上贡献大,政府就奖励谁,社会资源就向谁倾斜,鼓励像四川联合经济学校那样的学校做强、做大。今后几年,要在高职和中职建设400多个实训基地,这些基地将设在那些办得好的职业学校。一些地方对职业教育经费拨款实行改革,搞培训券或以奖代补,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有利于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积极性。

  以上四个转变,不仅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必然要求,也是向建立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制度迈 出的重要步伐。思路决定出路。只要转变观念、转变机制,视野就会豁然开朗,这是促进新世纪新阶段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求真务实、狠抓落实,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是振兴农村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当前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战线的中心工作,2004年,我们要动员起来,全力以赴实施这项计划,兴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高潮。

  (一)争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级政府正在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如四川省委认真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省委书记带头,全体省委常委到职业学校视察;陕西省委书记、省长亲自调研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东部的经济大省也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江苏省委书记专门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会议上发表讲话;浙江省从2004年开始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教育战线要抓住机遇,勇挑重担,急政府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大家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主动与农业、劳动等部门加强协调,介绍好这次经验交流会的情况。

  (二)争取从各方面增加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

  财政部很重视这项工作。目前,中央财政已安排2.5亿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政府的支持,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款和地方配套经费中对职成学校给予扶持。要探索建立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稳定的投入渠道,如宁波市制定了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用于农民培训的政策;杭州市决定每年从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农民培训。教育部也将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并采取与地方共建、贴息加奖励等形式支持一批转移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的投入。

  要从多方面争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支持。例如,扶贫开发资金的支持。陕西省从扶贫资金中每年拿出500万元,连续5年,对贫困户子女免费进行转移培训,去年就培训了1.2万名。扶贫办的领导同志多次说,发展教育是最好的扶贫,办好职业教育是最直接的扶贫。我们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各级扶贫办的沟通,争取各级扶贫办和我们共同努力,从扶贫资金划出一块用于转移培训。再如,行业协会、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培养、合作培养等多种形式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当然,最根本的,还是广大农民的支持,只要我们把学校办好,毕业生就业有门路,那就一定生源不断、财源不断,人民群众的需求是职业、成人教育发展的持久动力和可靠基础。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指导和服务

  教育部党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我担任组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当成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的一件大事,当成教育为人民服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一件大事,当成抓住历史性机遇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件大事。

  这次经验交流会是一次学习,也是一次教育,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具有豁然开朗之效。大家要根据“计划”的要求,做好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规划工作,制定本省(区、市)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要进一步理顺职业、成人教育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明确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机制,打破地域、系统的分割,清除职业、成人教育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

  (四)抓好典型,搞好示范,以点带面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学习四川省委、省政府善于发现先进典型、倡导先进典型,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及时把基层学校的创新举措,加以总结提炼,形成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工作的有效做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发现体现新思路、新机制的典型,通过抓典型,带动面上工作。抓典型,一是有选择典型的正确标准,要让大家可以学习、能够学习、愿意学习,有普遍推广的意义。今后确定示范学校,必须是真正能够推广,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学校,决不能只是花钱盖楼、买设备。对那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并做出突出成绩的职业、成人学校,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并在将要进行的400个实训基地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发展。二要以发展的观点看典型,要保护好这些典型,为这些典型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最终的标准还是市场的选择、农民的选择。这次介绍的典型也是一样,只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进取,才能真正起到示范和引导的作用。

  (五)加强宣传表彰,营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教育部将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一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学校。在今年教师节的表彰中,将拿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表彰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教师,进一步形成支持、鼓励教育部门和学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的良好环境。新闻单位很重视、支持这次会议,派来了精兵强将参加会议。希望大家把这次会议精神宣传好,把职业、成人教育先进典型的经验宣传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办发〔2013〕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改革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任务(共29项)
(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业注册登记)
(二)制定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 (中央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三定”规定。 (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五)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法制办会同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4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
(六)制定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规定。 (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印发机构改革中涉及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职责调整通知。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八)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列明取消审批的投资项目(含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取消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下放地方审批的投资项目(含下放地方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列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保留审批的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以及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九)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国务院部门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加强对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 (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减少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 (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十九)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 (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3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加强自身改革,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 (各部门分别负责。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职能转变要求,提出加强自身改革和推进本系统改革的具体措施)
(二十一)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民政部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商务部、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意见)
(二十五)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务部牵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二十六)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十七)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政策)
(二十八)推进国务院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 (中央编办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推进部门组织条例有关试点工作)
(二十九)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方案,并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
二、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8项)
(一)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出台并实施扶持地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编办会同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出台并实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中央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八)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九)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一)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二)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十三)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台并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 (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见)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 (法制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七)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 (法制办、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八)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 (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九)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 (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 (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台并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财政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
(二十四)通过修订或制定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 (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建立起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 (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修订《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组织开展机构编制法制化的研究工作。 (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法制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建立健全推荐性标准体系。 (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完善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11项)
(一)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中央编办负责)
(四)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 (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会同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六)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九)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 (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基本完成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 (法制办负责)
四、2017年完成的任务(共4项)
(一)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民政部、中央编办分别负责)
(四)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 (中央编办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方案》经全国人大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方案》落实工作,深刻认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将落实《方案》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方案》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任务分工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请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要按时完成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三定”规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落实职能转变要求,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各部门都要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整合的必须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该加强的要切实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依法监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树立新一届国务院良好形象。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