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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6 14:1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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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审计署办公厅
审办法发(2001)16号




江苏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审发〔200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问题。审计署1999年6月7日《关于审计决定执行期限问题的批复》(审法发〔1999〕62号)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出的。该意见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该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你厅同意被审计单位推迟执行审计决定,应确保推迟后审计决定能够得到如期执行。


2001年1月20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深圳西友乳胶制品公司股权转让案处理意见的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深圳西友乳胶制品公司股权转让案处理意见的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深圳西友乳胶制品公司(下简称西友公司)股权转让一案,我局于七月十五日曾致函贵院建议暂缓裁决。八月上中旬,我局派政策法规司胡静林副司长、曲若霓等同志专程赴西安、深圳调查此案,现提出我局对该案处理的意见,供贵院在审理时参考。
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在深圳西友公司的股权及其增殖系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的有关规定:一是须报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二是要依法进行资
产评估,并依据评估价确定交易底价,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出售国有资产都是非法的。
二、西安市人民政府撤销市二轻局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文件,制止该起股权转让的决定是正确的。西安市二轻局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给集体企业,违反了国务院38号文件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侵犯了国有资产权益,必须予以纠正。西安美术广告公司在未取得西
友公司股东资格情况下,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非法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三、西友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同目前的实际价值相差很大,如果转让成立,就会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希望贵院在审理该案时,谨慎从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
附件:关于西友乳胶制品公司股权转让案的调查报告(略)



1994年8月27日

中医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7月7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前言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合理购置仪器设备,提高使用率,充分发挥其作用,使之更好地为中医药科研、医疗、教学服务,以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为科研、教学、医疗工作服务,应讲究实效,择优供应,重点装备,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坚持大型、贵重仪器专管共用的原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财务政策,发扬勤俭办事业的精神。院(所)领导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条 纳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系指单价在1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者的非消耗性的物品。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系指:
一、国家科委颁布的23项科研仪器。
二、其它万元以上的临床、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
第四条 对现有仪器实行院、所、室三级管理,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院(所)应设立仪器设备的专职管理机构。根据各单位的情况可设处、科、组或专人。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在院(所)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人员,要选择热心为中医科研、教学、医疗工作服务,并熟悉器材业务,又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机构职责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承担院(所)的科研、医疗、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的管理、供应及维修任务。
第九条 作好供应工作:
一、根据经费、技术能力情况,经有关专家论证,编制出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领导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
二、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先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为:理由,用途,使用率的预测,生产仪器的厂家,规格型号,同类产品性能比较,基建和安装条件,使用的技术人员情况,估价等。再经专家论证,逐级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手续办理。
三、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各类账目,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及有关的物资管理程序。
四、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会同有关科室人员进行拆箱验收,安装调试。
五、作好仪器设备的索赔工作。
第十条 管理工作:
一、凡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均应建立卡片。对千元以上设备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为:书面申请购买仪器报告,原始卡片,合同单,查询单,装箱单,维修配件清单,说明书,线路图技术资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检查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如发现因安装条件不具备,或因任务变更而搁置不用或利用率不高(达不到规定使用标准),或使用不合理的仪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及时进行调配。
三、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消耗统计工作。对万元以上的仪器报废须组织专家提出鉴定意见,经主管院(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废、报损。
四、建立奖罚制度,对认真管理仪器设备,密切配合科研、医疗、教学工作,做出突出成绩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对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坏仪器设备,应酌情赔偿损失,严重者应给予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归院(所)管理,一般均应建立“试验测试中心”或“中心试验室”专管共用,为全院(所)服务,并向社会开放,合理收取费用,以提高使用率。如暂无条件建立“中心”的单位,也要采取各种“专管共用”的办法,同时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维修工作:
一、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专门的检查维修(包括安装)机构或者专职检查维修人员,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制定制度。
二、定期巡回检查仪器设备运转使用、保养状况和仪器的性能,有故障必须及时维修,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
三、建立仪器设备检查维修技术档案。

第四章 仪器设备所在科室的职责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所在的科室,必须对现有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科室所承担的研究课题,研究方向,任务和条件,提出切实可行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按有关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制,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有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和保养。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发给操作证后方可操作。一旦仪器出现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并填写报告单,说明故障部位、原因、时间等,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其内容有:使用人次,操作者,使用时间,开机状况,开机时数,测试样品数等。

第五章 储备与折旧
第十五条 为防止器材的积压,减少库存占用资金,仪器管理部门按消耗规律和仪器的使用年限,确定储备数量。
第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更新问题,要根据仪器不同型号和性能及使用年限等多种原因,确定折旧率和更新。
第十七条 对无形磨损的仪器更新年限应从宽掌握,对确实不适应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经主管领导审批,可调拨给教学单位,或医疗单位,以便继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