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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5:4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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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特派员办事处,机电商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
(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
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
(五)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六)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
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执行。
(八)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软件出口管理
(一)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
实现在线登记管理。
(二)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三)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海关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进口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四)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家有关统计。
(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
(七)自觉地遵守国家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进出口等优惠政策。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触犯国家法规规定的,将追
究有关责任。
(八)对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出口的软件的进出境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2001年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1965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外交部领事司(65)领一发字第913号函略称:陈琼赞和陈梦华的英文本公证文件上有香港“殖民地”字样,考虑当前国际局势,应当将“殖民地”字样删去,方可以办理认证。为此,现将陈琼赞等原英文本转去,请你院通知广州市公证处,将该英文本上“殖民地”字样删掉,重新打字,重办公证后,再寄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玉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18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八日


玉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游行业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一日游览活动(以下简称“一日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旅游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负责对“一日游”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一日游”游览活动应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申 办

  第五条 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组织的名称、规章制度;
  (二)有确定的“一日游”线路、业务范围;
  (三)有相应的车、船及通讯工具;
  (四)有适应“一日游”活动需要的从业人员;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
  第七条 “一日游”经营者需要变更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迁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按确定的“一日游”路线、游览景点进行游览活动。
  第九条 “一日游”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标志牌。
  第十条 经营者所提供游客“一日游”乘坐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并按规定向交通等部门申办有关营运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为游客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事先征得游客的同意。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市旅游业务经营者,经营超出本市行政区域专线旅游活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