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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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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业经2003年5月1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7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三年六月七日


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要求,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设立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计划、筹措和管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动迁和平整储备的土地、适时向土地市场提供储备的土地、经营利用储备土地等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应由政府收回、没收的国有土地;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
  (三)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企业、事业单位腾出的原用地;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需动迁的土地;
  (五)代市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六条 市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市储备中心拟定具体土地储备工作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权属核查。对列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明确土地权属。
  (三)费用测算。会同土地估价部门,对拟储备土地的收购补偿费及相关费用进行测算和评估。
  (四)注销登记。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变更登记。经市规划国土局审核后,直接发证给市储备中心,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登记,由市规划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以收购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外,还应由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储备中心提出被收购申请,由市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九条 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拟定整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拆除、平整等供地前的整理工作。
  第十条 市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土地在供地前可以临时经营利用,所得收益用于土地储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包括从基金帐户拨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在市财政部门协调下争取利率较低的银行贷款;
  (三)储备土地临时经营所得收益;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需要对原土地使用人补偿(含置换差价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列入市政府年度供地计划的储备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及时提交土地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已储备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已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必须向市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储备、整理、管理等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土地使用人不得阻挠或拒绝土地储备,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市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内四区以外的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7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保市府办308号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确保输水安全通畅,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水系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包括:王快水库引水枢纽至西大洋水库、西大洋水库至委村渡槽、委村渡槽至保定市小汲店、委村渡槽至顺平县伍侯入渗场、顺平县伍侯入渗场至保定市新市区一亩泉和黄花沟分水闸枢纽、保定市区至安新县白洋淀旧大桥之间的输水河道、渠道、管道、隧洞、渡槽、倒虹吸、枢纽建筑物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保定市水利局是水源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作为水源工程的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环保、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工程实施依法管理。

第五条 水源工程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六条 水源工程沿线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毁坏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县(区)两级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管理及水量调度,依法查处水事案件,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质的监测与管理,严禁不达标废水排入水源工程设施内。

第九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源工程的治安管理,对破坏水源工程设施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新修水源工程各类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王快水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两库连通段水源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西大洋水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唐河灌区范围内水源工程管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 水源工程已经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用地,属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工程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在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拦河筑坝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围垦河道、渠道;

(三)在河道、渠道内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树木或设置其它阻水障碍物;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建筑及生活垃圾;

(五)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六)侵占、毁坏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引水、排水设施及从水源工程设施内取水。

第十六条 在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桥梁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应加强工程设施的巡查,发现险情、故障,及时抢修排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干扰。

第四章 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 禁止向水源工程设施内排放超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原有超标排放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必须封堵或改排;如有新、改、扩建项目需设立排污口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禁止向水源工程设施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水源工程设施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有毒废渣向水源工程设施内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水源工程设施内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第五章 运行费用

第二十三条 水费结算价格应由供水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定价权限依法审批。

第二十四条 供水水费和水源工程运行管理费,市财政按实际发生额核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的通知

交科教发〔200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有关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大型港口集团,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不断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部研究制定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好贯彻和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


前  言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交通运输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关键是转变发展方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为此,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明确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及主要政策,以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不断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使命
  1.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国民经济较快增长,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的压力不断加大,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必须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公路水路交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取得了历史性巨大成就。到2008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68.4万公里(含村道168.9万公里),高速公路达6.03万公里;全国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3.65万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1480个;内河通航里程12.3万公里,其中四级及以上航道里程为1.6万公里;全社会公路水路完成旅客周转量12711亿人公里、货物周转量78217亿吨公里;沿海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44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28亿标准箱。公路水路交通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3.交通运输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领域。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过程中,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五”以来,全国公路单位运输周转量用地面积降低了30%左右,港口单位长度生产用泊位完成的货物吞吐量提高了1倍左右,营运车船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改善,船舶重大污染防控体系初步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行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科技创新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新时期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转变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任务十分艰巨。
  4.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大力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到2020年,全国公路总里程将达到300万公里以上(不含村道),其中高速公路10万公里左右;沿海港口货物吞吐能力达到65亿吨以上,其中集装箱吞吐能力达到2.4亿标准箱;内河航道里程达到13万公里,其中四级及以上等级航道1.9万公里。交通建设与发展必须正确把握规模与结构、速度与质量的关系,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作为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切入点,构建一个更安全、更通畅、更便捷、更经济、更可靠、更和谐的现代交通运输系统,使经济社会运行更加高效,交通与环境更加友好,运输服务更加优质,这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共同愿景,也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使命。
  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方式
  5.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方式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发展绿色交通、推动安全发展,实现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协调、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6.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以人为本、好中求快、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题,以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线,大力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做好“三个服务”〔1〕,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
  7.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基本方针是:
  ——坚持发展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坚持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贯穿于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全过程。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养护、管理和服务等各个环节,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强化政府规划、政策的指导,发挥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规范和引导公路水路交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
  ——坚持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技术的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提高从业人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保障作用。
  8.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政策目标是,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明确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和提高质量效率的方向和重点,鼓励和倡导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和安全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完善公共服务,规范和引导行业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9.按照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发展的特点,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主要指标(与2005年相比)是:
  ——公路单位运输周转量用地面积下降25%左右,港口单位长度生产用泊位完成的货物吞吐量提高50%左右,土地和岸线资源集约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分别下降5%和16%左右,海洋和内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均下降20%左右,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10%左右,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营运车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单位运输周转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0%,港口粉尘综合防治率达到70%,港口污水综合处理率达到100%,内河水域、重点海域的船舶污水接收处理率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率均达到100%,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
  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主要政策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0.调整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路网络化建设,优化网络功能结构与布局,继续推进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和养护管理力度,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强化连接线、断头路等薄弱环节建设,充分发挥公路网络效益。优化公路运输枢纽布局,加快国家公路运输枢纽体系建设,提高枢纽站场的服务覆盖面。加快县级汽车客运站和农村客运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主要港口的疏港公路通道,完善港口特别是集装箱干线港的集疏运体系。
  11.调整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结构。充分发挥水路运输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水路运输。促进沿海港口资源整合,统筹区域港口群协调发展,拓展港口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码头设施。大力发展公用码头,加强老港区功能调整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港口航道等级和通航能力,以适应船舶大型化趋势。大力发展内河水运,建设以高等级航道为主体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的内河航道体系,加快发展长江黄金水道,加快航电结合、梯级开发进程,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内河港口体系。
  12.调整道路运输业结构。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快件运输、冷藏运输等有特色、专业化的运输服务,拓展在供应链中的服务功能,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强化快速客运,完善干线客运,加快农村客运,积极发展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等客运服务形式,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旅客运输需要。继续实施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运力的道路客运市场调控政策。鼓励按照市场规律整合资源,形成竞争力强、质量信誉好的道路运输骨干企业。推动营运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清洁化方向发展,鼓励使用集装箱车、厢式货车、专用运输车和多轴大吨位货车、拖挂车等。继续推进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和货运汽车推荐车型制度,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油型车辆,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消耗量监测监督管理办法》,加大高耗油老旧运输车辆淘汰力度。
  13.调整水路运输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海运服务业,提高海运服务贸易能力,拓展国际物流业务,增强国际竞争力。拓展水上客运服务功能,发展水上旅游客运及相关服务业。进一步引导港航企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鼓励船舶专业化和大型化,加快干散货、原油、液化天然气、集装箱等专业化大型船队的发展,明显提高海运船队技术水平。大力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积极发展商品汽车、散装水泥、化学品和内河集装箱支线运输等特种运输船舶。加速淘汰能耗高、防污染性能差的落后、老旧船舶。
  14.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按照“宜水则水、宜陆则陆”的原则,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加强运输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在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积极促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和城市交通等的有机衔接。加快建设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以及服务于重点枢纽港口、重点物流基地(中心)、综合客运枢纽的集疏运配套设施,促进货运的无缝衔接和客运的零换乘。
  (二)提高交通发展质量。
  15.提升基础设施质量和效率。推行全寿命周期成本的设计理念,提高工程结构的耐久性、安全性和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和大型基础设施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强化质量监督。鼓励养护管理机制创新,大力推行预防性养护,加强基础设施的病害诊断与处理,保障基础设施的有效使用。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中主要产品和材料的质量监督,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设备。大力推进基础设施的智能化进程,积极开展高速公路跨区域联网收费、不停车收费,加快数字航道、智能化航运建设,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运营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16.提升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运输市场,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港口、站场在物流中的结点作用,强化交通运输在供应链中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完善物流服务网络。规范货运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为,鼓励货运代理网络化发展。完善费收等政策,积极推进甩挂运输发展。大力发展公共客运服务体系,重点改善客运服务质量,以多样化、高品质的运输服务引导出行者选择使用公共交通方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农村公路客运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交通一体化,加大对农村公路客运的政策支持,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完善公路服务区维修网点布局,推进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建设,为道路运输优质服务提供保障。
  (三)集约节约利用资源。
  17.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基础设施的衔接,统筹综合运输通道线位资源和运输枢纽资源的合理使用、综合利用,科学安排建设时序和时机,加强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衔接,确保《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2006—2020年新增公路用地145万公顷(其中农村公路用地30万公顷)、新增港口码头用地3万公顷目标的实现。严格项目用地审查,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把节约土地特别是耕地作为方案选择的重要指标。大力推广节地技术,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高效利用线位资源,鼓励利用旧路改扩建,因地制宜地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控制公路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废弃地,减少占用耕地、林地和经济作物用地,重视对施工临时用地和取弃土场的恢复,鼓励工程建设中采取改地、造地、复垦等措施,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18.节约使用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保障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序开放利用。完善港口岸线使用的法规制度,规范行政许可和开放利用行为。鼓励通过提高等级、改进工艺、更新设备、扩大陆域、完善配套等方式,加强老港区技术改造工作,提高老港区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提高老港区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19.节约和有效利用能源。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节能法规制度,加强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制定节能评估导则和审查指南,将节能要求作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及验收审批中的刚性指标。制定并实施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和完善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和退出机制,限制高耗能车船进入运输市场。加强对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的监测与管理,淘汰高耗能的设施和装备,加快高油耗营运车辆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底前使在用营运车辆全部符合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港口主要耗能设备的行业准入制度,对重点耗能装置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监控制度。强化对交通运输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能耗考核分析,改进用能管理和技术。健全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体系,完善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和分析制度。
  20.发展交通运输循环经济。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积极探索交通运输循环经济实现方式,完善标准规范,倡导标准化设计、工厂化预制,提高再利用水平。加强港口、公路服务区等生产、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能力,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大力开展路面材料、废旧材料、疏浚土等资源的再生、循环和综合利用,实现对资源的少用、用好、循环用。
  (四)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21.加强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树立“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最小程度地破坏生态、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不破坏是最好的保护”等理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公路选线、港口选址尽可能避绕环境脆弱或敏感地区,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公路建设合理掌握平纵面指标,尽量拟合原地形,合理控制边坡高度,减少深挖高填,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取弃土场、施工营地、施工便道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港航工程建设要避免或减少对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改变、破坏及对海岸的非正常侵蚀,严格疏浚土的处置,加强对废弃渣土、物料等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设项目工程费用预算中应保证生态恢复所必需的费用,并确保其有效使用。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恢复,实现工程防护、景观塑造和环境保护的统一。
  22.大力减少车船污染排放。严格执行车船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营运车辆、船舶的污染排放。强化对营运车船定期检查维修和监督检查,禁止超标排放。制定并实施船舶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和治理规划,船舶强制要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设施。对适用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实现禁排;对非铅封船舶实行监督管理,实现限排。对船舶垃圾实施强制排岸接收处理,特别是在内河、湖泊、水库配备油污水收集船、建设垃圾回收站等配套设施,严禁船舶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排放生活垃圾。
  23.提高船舶溢油防控能力。严格执行油船建造检验规范,加快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老旧油船,降低船舶溢油事故污染风险。建立跨部门的船舶与重点水域溢油监测与应急反应体系,制定和落实溢油应急计划和预案,提高溢油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快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溢油污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范和溢油污染事故处置。
  24.提高港口防污染处置能力。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配置足够的船舶废弃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油类、化学品、垃圾、生活污水回收、转运设施,配置船舶压舱水、洗舱水和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的港口应设置垃圾处理站。将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港口要积极采用密封输送、抑尘、防尘等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污染。
  (五)实现交通安全发展。
  25.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和人命救助水平。加强海事监管、专业救助装备和队伍建设,以我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水域为重点,基本建立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形成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加强船员、船舶和船公司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船舶技术和船龄标准,继续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加强以“四客一危”〔2〕、“四区一线”〔3〕及乡镇船舶和游艇等为重点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港口滚装码头、危险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完善滚装码头载货汽车危险品等检测手段,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人员的准入和安全监督管理,鼓励港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体系。加强港口和船舶保安体系建设。
  26.提高道路运输安全水平。认真落实好“三关一监督”〔4〕的管理职责,推动道路运输企业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规范标志标识、安装定位装置和行驶记录仪,推行安全卡制度。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管理。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在运输市场准入、货物装载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和农村客运安全管理。
  27.提高交通运输设施安全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继续推进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大力加强危桥改造,强化隧道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特别是特大型桥隧工程的安全运营监控,加强桥梁的防撞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评价、通航环境安全评估等工作,将识别、查找危险源或安全隐患制度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整改措施,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28.提高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加快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港口、航运、道路运输以及施工等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在全行业形成种类齐全、覆盖全面,具有较强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的应急预案体系。重点加强各层面、各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促进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和落实责任。
  (六)强化交通科技创新。
  29.加强交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政府积极引导,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大型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引导建立专业特色明显的行业研发中心。加强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促进交通科技信息资源集成共享,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交通科技信息服务。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高水平研发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培育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科技人才队伍,形成比较完整的科研梯队。提高交通从业人员素质,推进职业资格制度与从业准入制度建设。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30.大力推进行业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针对全局性、方向性、综合性的关键技术问题,大力推进交通科技自主创新,鼓励原始创新,强化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实现重大工程的技术突破,在运输服务领域加大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技术等的集成应用,更加重视决策支持、智能交通、现代物流、交通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强化基础性研究,攻克关键性技术,突破牵动性技术,普及应用型技术,促进高新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
  31.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大力研发应用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鼓励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用适宜地方特点的工程材料和结构形式,加强运输车辆、船舶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大力研发应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积极研发应用溢油监视、鉴别、处理、生态评价技术和船舶防污染技术。积极研发应用防灾减灾、风险源辨识监控预警等交通安全新技术。
  32.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研发应用。大力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综合开发利用行业信息资源,建立资源共享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建立物流信息服务网络,为公众出行和货物运输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交通信息。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ETC)系统,研发应用营运车辆的卫星监控和实时跟踪系统,建立全国道路运输车辆、营运驾驶员和经营业户数据库,加快交通电子口岸共享信息平台建设,研究推进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建设,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33.强化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鼓励使用创新成果,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有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发展。大力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程,加快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技术的示范和推广,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新技术、新方法。鼓励把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及时纳入标准规范,或通过发布技术指南的方式予以应用。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我国自主创新的产品或服务。
  34.加强行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进一步完善交通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安全标准和运输服务标准,加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标准建设。建立开放、及时的标准制修订机制,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标准规范的更新。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及时淘汰落后标准,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制订标准规范。鼓励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地方标准。
  (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35.发挥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作用。完善和健全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体系,更加关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的要求,强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与相关政策,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听证和信息公开等制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36.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调整交通运输投资结构,加大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科技创新等公益性领域的资金投入,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开展相关示范工程等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推进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工作,不断改进项目管理和预算资金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37.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快建设和完善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把交通安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行业监管的重点,加大监督和综合执法力度。建立行业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和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的目标责任制,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要求纳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推行政务公开,发展电子政务,强化公众信息服务,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38.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交通消费方式。树立绿色交通消费理念,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行业建设,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引导,提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出行方式,鼓励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和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
【术语解释】
  〔1〕“三个服务”:是指交通运输发展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2〕“四客一危”:“四客一危”船舶是指: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危险品船舶。
  〔3〕“四区一线”:“四区一线”水域范围是指:渤海湾水域、舟山群岛海域、琼州海峡水域和西南山区的内河水域以及长江干线水域。
  〔4〕“三关一监督”:是指把好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人员从业素质关,加强客运站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