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19790712
(79)劳总护字45号
为了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更好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各地区、各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原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各地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补充规定。
近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影响了规定的正确执行,有些地区、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对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有所忽视,必需的宣传教育经费得不到解决,对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影响极大。因此,今后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章名】 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一、安全技术
1.机器、机床、提升设备、机车、拖拉机、农业机器及电器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廊道上安设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2.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所安设的防护装置。
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4.锅炉、受压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保险的机器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如安全阀、自动空转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农业机器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
7.为避免工作中发生危险而设置的自动加油装置。
8.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
9.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10.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
11.在各种机床,机器旁,为减少危险和保证工人安全操作而安设的附属起重设备,以及用机械化的操纵代替危险的手动操作等。
12.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械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施。
13.为搬运工作的安全或保证液体的排除,而重铺或修理地面。
14.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15.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防护装置。
16.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7.在高空作业时,为避免铆钉、铁片、工具等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及防护网。
二、工业卫生
18.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
19.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天窗和侧窗;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试装置。
20.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照明。
21.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
22.为消除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
23.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设施。
24.对有害健康工作的厂房或地点实行隔离的设施。
25.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各种垫板(如防潮的站足垫板等),在工作地点为孕妇所设的座位。
26.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改善防寒取暖设施。
27.为劳动保护而设置对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设备。
28.为改善和保证供应职工在工作中的饮料而采取的设施(如配制清凉饮料或解毒饮料的设备、饮水清洁、消毒、保温的装置等)。
29.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
30.在有高温或粉尘的工作、易脏的工作和有关化学物品或毒物的工作中,为工人设置的淋浴设备和盥洗设备。
31.增设或改善车间或车间附近的厕所。
32.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的洗涤、干燥或消毒设备。
33.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34.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取暖室。
35.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四、宣传教育
36.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37.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8.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39.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40.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五、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几项说明
(一)安全技术的措施与改进生产的措施应根据措施的目的和效果加以划分。凡符合本名称表规定的项目,但从改进生产的观点来看,又是直接需要的措施(即为了合理安排生产而需要的措施),不得作为本名称表范围,而应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中的其他有关计划。
(二)企业在新建、改建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工程项目内,在投入生产前加以解决,由基本建设的经费开支,不列入本名称表范围。
(三)制造新机器设备时,必须包括该项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由制造单位负责,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四)企业采取新的技术措施或采用新设备时,其相应必需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视为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解决,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五)本名称表第三部分“辅助房屋及设施”所规定的项目,应严格区别于集体福利事项,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托儿所、休养所等均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六)个人防护用品及专用肥皂、药品、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的日常开支,按企业所订制度编入经费预算,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安全技术各项设备的一般维护检修和燃料、电力消耗,应与企业中其他设备同样处理,亦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08〕13号
各监管企业: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研究,制定《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公司法》、《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即由省国资委单独出资,下同)董事会制定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即由省国资委控股、参股,下同)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或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所涉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的要求,应当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的章程进行核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查是指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或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资企业属上市公司的,除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管理机构等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二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资企业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报省国资委审核或审查、备案。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审核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新设立的公司在董事会正式成立前为筹备组)制定,报省国资委批准。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化的,或根据新的监管规定要求有必要重新调整规范公司章程的,根据省国资委的决定或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由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报省国资委批准。
(三)公司章程的审核
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并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1、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及说明材料;
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
3、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还需提供原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省国资委按照《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内部工作规程》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进行初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的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待批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文本三份和电子版文档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文批复。
第六条 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章程的审查和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要求进行:
(一)公司章程的审查
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将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在提交股东会表决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省国资委审查。其中,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草案,省国资委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表决前,通过法定程序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对于国有参股公司的章程草案,经省国资委审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通过法定程序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
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做好与其他股东、董事的沟通工作,并在股东会上按照省国资委的审查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章程的备案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将生效的公司章程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省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省国资委相关管理规章、规定;
(二)公司宗旨、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出资人或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公司主业范围、发展战略规划;
(三)出资人或股东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界定和表述;
(四)出资人或国有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体现情况;
(五)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依法设立党组织并开展活动的组织保障情况;
(六)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监督相关规程,包括董事会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职权以及派出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七)违反公司章程的责任追究办法或罚则等;
(八)依法应当由出资人或股东会审核、审议批准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应按如下方式表述:
(一)省国资委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在章程中的相关法律地位表述为: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股东会各项职权。
(二)涉及公司章程生效的条款表述为:
1、国有独资公司:本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2、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本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由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文本提交省国资委审查,并由产权代表负责将省国资委的审查意见提交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法定代表人负责签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由省国资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条 在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程序中以及公司章程实施过程中,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未直接出资的监管企业以及各监管企业下属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管理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