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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上海两区、市《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3:12: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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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上海两区、市《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的通知

广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上海两区、市《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代表团以黄菊副市长为团长一行十四人,于七月十一日至十五日访问了我区。来访期间与有关地、市,区直有关单位洽谈了一批经济技术协作项目。为了维护企事业单位在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事业单位横向联合的积极性,推动经济技术合作的广泛开展,
促进经济的共同繁荣,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现将此《协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维护企事业单位在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事业横向联合的积极性,推动经济技术合作的广泛开展,促进经济的共同繁荣,经两区、市人民政府代表协商,订立协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指导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发展要求,实行相互开放,加强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保障企事业单位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中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为企事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创造良
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条 两区、市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两区、市政府政策规定范围内所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及所达成的协议或合同均受本协定保护。
第三条 两区、市企事业单位运用资金、设备、厂房、场地、运输工具、原材料、技术(包括管理)、专利、商标等方式投资,按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享受投资权益、履行义务。两区、市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这种投资合法权利给予保障。
第四条 两区、市的企事业有关联合的协议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后,不受企事业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企事业合并改组以及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变动的影响,但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协议或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协议或合同的理由,按《经济
合同法》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两区、市各级政府有责任监督、检查联合协议和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 两区、市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双方政府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所签订的联合协议或合同应取得或分得的资金、设备、技术、原材料、产品及其他物资,两区、市政府应允许和帮助解决出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物资,企事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上报出境区、市政府批准后,两区、市
政府优先考虑纳入计划平衡,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两区、市企事业单位间联合协议或合同中有关物资的运输,在不违背运输流向的前提下,应报有关运输部门纳入计划,两区、市政府有义务给予指导、督促,并提供各种便利。
第七条 两区、市的企事业联合中有关各类物资的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区、市级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执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动;如遇国家和区、市级统一价格变动,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对一方影响较大时,双
方必须在互谅互惠原则下协商解决。
第八条 两区、市的企事业单位间签订并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查同意的联合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资金、技术、设备、原材料、能源和其它物资供应,双方应予以兑现。
第九条 两区、市的企事业单位在执行联合协议或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两区、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提供有关文本和资料的义务,各级主管部门和协作部门有督促的责任,对属于行政管理方面争论有协调的责任。
第十条 本协定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协定经两区、市政府代表签订,于一个月内,由两区、市政府正式交换批准文本后生效。并通知所属部门执行。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本协定时,可由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四日在南宁签订。



1988年7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开展商业医疗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充分利用这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的契机,积极稳妥地开展配套的商业医疗保险业务。
二、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的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承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支出。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三、各公司要选取1—3个城市进行试点,根据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做好产品开发、条款设计、费率测算、业务流程管理、数据收集及整理等工作。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开办区域。
四、各公司在1999年4月底前,将试点城市、试点办法及条款费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开展试点工作。
五、各公司在开办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的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支持。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1999年1月13日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困难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困难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最近据一些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和高等院校反映: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困难补助问题,由于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教育部、财政部(77)教计字530号、(77)财事字18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不够
明确,学校在掌握使用范围上不尽相同,出现许多矛盾。为此,现补充通知如下:
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仍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工资,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粮(煤)补贴,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以及企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待遇,与在职职工同样办理。本人和家庭经济上发生的困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仍向原工作单位申请,从福利费中补助解决
,不享受学校的困难补助。



198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