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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4:4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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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水保[2005]67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 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 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
  (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 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实施县水利水保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以项目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须达到施工深度,由地级以上水行政管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条 国家水保工程规划和初步设计根据《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应熟悉水土保持业务,并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生态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优化工程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 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规划编制,于当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 水利部根据各省申报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编制国家水保工程年度资金补助和治理任务计划,经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达。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在项目规划阶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经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做出承诺后,方可列入规划申报立项并实施。
  组织群众投劳一般只在项目受益村进行,不得跨村或平调使用劳动力。确需跨村投工的应采取借工或换工的形式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实施前,要把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中央补助规模、预期效益和所需群众投劳数量等向受益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如属一般性的设计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开展效益监测工作,项目竣工后进行效益评估。效益监测与评估工作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进行,并及时将监测评价成果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所有项目实施县要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项目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果被破坏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数据库。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分类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所有项目区包括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治理成效、管护制度等在内的图文资料数据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水保工程实行中央补助的投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审批、使用,管钱、管账相分离的内部监督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技工及机械施工费;籽种、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费;监测、封禁治理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等费用,由地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项目开工建设后,可拨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给承建单位,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国家水保工程检查验收实行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年度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年度验收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分措施进行抽查验收,抽验比例不得少于完成任务量的15%;淤地坝、坡面水系和集中连片的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县级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班逐项、逐块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提出自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上年度项目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不定期检查由水利部组织抽查,对抽查的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减少投资直至取消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在项目规划实施期满后,在县级水利水保部门自验的基础上,由水利部和财政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要求;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所在县水利水保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竣工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项目,不得通过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或出售全血、成分血”。
2、第五条修改为:“采血单位不按规定的标准、规范等进行血液检测,造成血液质量不合格的,或者向医疗单位供应质量不合格的血液,按其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5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3、删去第七条中的“或不按规定证件供血的”。
4、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5、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在“按200毫升输血费金额的20至30倍处以罚款”后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全国旅游行业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细则

国家旅游局


全国旅游行业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细则
(1994年11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前言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国家旅游局结合旅游行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特点,特制定《全国旅游行业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细则》。

一、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了解与友谊,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声誉、尊严、团结和利益,有利于促进祖国统一的事业,有利于加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队伍建设。这是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
2.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必须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旅游行业职工既有受教育的任务,又有以自身的行业体现爱国主义精神风貌而影响人的任务,要把这两方面的任务很好地结合统一起来。首先抓好对职工的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近代史、现代史和基本国情的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增加爱国主义宣传意识,做好各项工作。
3.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必须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旅游行业既有硬件方面的建设内容,又有软件方面的建设内容,要把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很好地结合和统一起来。在硬件建设方面,要有计划地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寓宣传、教育于游览观光之中;在软件建设方面,要把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落实到各个单位的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中去。
4.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要在全面深入开展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对广大青年职工和各类涉外工作人员的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做出表率。
5.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必须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要在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成果的同时,虚心学习和认真吸收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外国旅游者不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对象,不要把我们的认识和观点强加于人。

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宣传出版物的编写
6.丰富的名胜古迹,灿烂的历史文化,美丽的自然风光,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成就,是我国旅游业的基础资源,也是向海外旅游者介绍中国和向国内旅游者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教材。各旅游景点的文字说明、宣传材料都应包含爱国主义的内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园林、文物、宗教、林业等有关部门,尽快完成对各旅游景点的文字说明、宣传材料的充实工作。
7.我国各地还有一些可以挖掘利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题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挖掘利用这些题材的规划,对重点项目进行精心设计策划,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国家旅游局和有关地方政府的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这一类项目给予扶持。
8.旅游行业报刊要紧密结合旅游业的实际,大力宣传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成就,大力宣传爱国主义先进典型,包括我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著名爱国者、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杰出人物,也包括旅游行业涌现的许许多多先进模范人物。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导向作用,利用这些素材,对全行业职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对旅游者进行宣传。重大旅游节庆活动要体现爱国主义的内容。
9.高等旅游院校、开设旅游系(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中学,要把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落实到教育活动和教材建设中。旅游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也要按此精神办理。
10.旅游专业出版社要对反映爱国主义题材的旅游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物,积极加以扶持,并在评奖、宣传等方面加强引导。
11.积极组织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商贸企业开发、生产、销售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具有民族特色和风格的旅游商品特别是旅游纪念品。旅游涉外饭店、餐馆等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要提倡使用反映我国和本地区景点风光和风俗民族的装饰画。

三、加强对导游人员和涉外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12.导游人员直接和旅游者接触,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担负着十分光荣的任务。各旅行社要加强对导游人员特别是青年导游人员的思想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爱国主义的宣传意识;要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更多地了解我国从历史到现实、从物质文明到精神文明、从自然风光到特产资源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蕴藏着的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素材,以便融汇贯通地运用到导游讲解和服务的实践中去。导游人员要自觉地刻苦钻研关于中国的历史、文化、地理、经济、民族等方面的知识,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外交政策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3.树立导游人员的爱国主义宣传意识。对国内旅游者,要结合参观路线和游览点,大力宣传与爱国主义教育有关的民族历史文化、祖国建设成就、国家方针政策,要注意将爱国主义的思想、情操体现于讲解与服务之中。
14.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旅行社在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时,要把是否树立爱国主义宣传意识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并要定期开展评选和推荐能很好体现爱国主义内容的优秀导游词和旅游点说明书的活动。
15.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服务公司、免税品公司(店)及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参观游览景点、文化娱乐场所、商店等涉外单位,也要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培养爱国主义的高尚情操。在涉外交往中,有关人员要注意自身形象及仪表,维护国家利益和声誉。
16.旅游文化娱乐的节目内容要进一步丰富多彩,要编创一批弘扬民族文化、体现爱国主义精神、海内外旅游者喜闻乐见的节目。有关编创和演出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和饱满的热情,完成好编创和演出任务。

四、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和自费出境旅游者的爱国主义教育
17.国家旅游局、各地旅游企业派驻海外的办事机构或商社,要加强经常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时事政治学习,组织工作人员认真阅读国内报刊,了解国内大事,定期组织座谈讨论,交流学习体会,激发驻外人员的爱国主义情感。
18.对短期出国访问和考察的人员,在出访之前要由组团单位负责做好方针政策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和必要的礼仪教育;出访中要由团长或领队负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每一个出访人员都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和个人尊严。
19.对自费出境的旅游团组,要由组团旅行社进行出境之前的培训,对全体团员做好方针政策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及必要的礼仪教育和培训工作。在境外期间,领队要切实做好有关管理工作,鼓励他们互相关心,互相帮助,遵守纪律,规范行为,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
20.对因公派出的留学人员和教员、职员、工人等,派出单位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要与他们建立通信联系。要指定专门部门,定期给他们写信,介绍国内大事和本单位的情况,鼓励他们身在异域,心向祖国,努力学习或工作,为国争光。

五、注意针对性,提倡必要礼仪
21.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要注意针对性、政策性。对全行业广大职工,要重在抓好教育,激发职工的爱国主义热情,并与培养职工爱职爱岗、敬业创业精神结合起来;对国内旅游者,要重在充实爱国主义宣传内容,提高爱国主义宣传意识;对海外旅游者,则要求我们的职工树立当好文明使者、为国争光的思想,在接待和服务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爱国主义情操。
22.各种旅游宣传出版物及旅游参观游览景点的文字说明、宣传材料、导游讲解词,在宣传我国的历史、文化、风光及经济建设成就时,既要满腔热情,又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防止出现狭隘民族主义倾向的问题。
23.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本岗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各种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使爱国主义教育真正取得实效,并深入持久地向前发展。
24.提倡有助于培养对国旗、国歌、国徽崇敬感的必要礼仪。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机关、各类旅游教育单位、旅游企事业单位以及旅游景点,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升挂国旗。旅游行业职工都应当做到会唱国歌,并能理解国歌的内容和国旗、国徽的涵义。

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
25.旅游行业的各级党组织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本单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26.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要把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出本单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规划和具体办法,并认真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要加强检查指导,把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情况,作为考核两个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内容之一。
27.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爱国主义教育。各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
28.在评选全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中,要纳入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并把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否卓有成效作为一项重要的评选条件。
29.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国家旅游局由综合业务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也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30.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要多做实事,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