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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地质矿产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9:03: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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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地质矿产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地质矿产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地质矿产局、市档案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拟订的《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简称地质资料,下同)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地质资料处是本市地质资料汇交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规定;负责本市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的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工作的一切单位或个人,在详查、勘探等地质工作告一段落或结束时,均应将所编写的地质总结或报告等资料复制后,按本规定要求汇交市地质资料处。
第四条 国家投资取得的地质资料,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或个人投资取得的地质资料,投资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占有、使用、转让和收益权。

第二章 地质资料汇交
第五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规定“附件一”办理。
第六条 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下列期限汇交:
(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探、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地质科研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在两年以内汇交;
(二)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在一年以内汇交。
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份数:
(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汇交一式二份。
(二)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应汇交一式四份。
(三)中外合资及合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由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负责汇交;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从事主要地质工作的一方汇交。不同文本的地质报告应各汇交一式四份。
第八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
第九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按下列规定印制:
(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区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区域化探报告等,其文字报告、表格应铅印或胶印,图件胶印。
(二)矿区详查、勘探报告及列入国家和市一级计划并需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的石油、天然气地质、煤成气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热地质、环境地质、地震地质、遥感地质和物探、化探、科研等成果的文字报告、附件、表格应当铅印或胶印,图件胶印或经档案资
料管理机关鉴定认可的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方法印制(如胶膜网印等)。
(三)其他地质资料,包括计划外承包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也要印制清晰,着墨牢固。
(四)凡需汇交的地质资料,一般文字报告应使用胶板纸或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印制,图件应使用胶版纸印制。
第十条 市地质资料处在接收地质资料时,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责令其补充、修改,地质资料汇交单位或个人,应在期限内补充修改完毕并重新办理汇交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市地质资料处报送当年地质资料汇交计划项目。需要更改地质资料汇交计划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更改文件,到市地质资料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地质资料借阅使用
第十二条 市地质资料处对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合格后,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提供有关单位借阅。
第十三条 用于下列目的的地质资料,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使用费标准,分别由市地质资料处或投资单位、投资个人提供有偿服务:
(一)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用于国家预算外项目所需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可获得经济收益或者避免经济损失的普查、详查、勘探资料。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偿使用的地质资料。
第十四条 下列地质资料由市地质资料处无偿提供借阅使用:
(一)在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外的。
(二)在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之内,用于下列用途的:
1.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用于编制规划、计划、预测及制订方针、政策、决策的;
2.为完成国家和本市地质工作任务、科学研究及院校教学的;
3.为完成财政预算安排的基建项目的;
4.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办案所需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属于有偿使用范围内的地质资料用于转让或者营利活动。
第十六条 市地质资料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地质资料的接收、借阅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地质资料处对汇交单位和个人的新发现和详查基地资料负责保密。对拟在近期(一年至三年)安排进行地质工作的矿点、矿化点、物探化探异常等,汇交单位可提出该资料的保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市地质资料处应采取保护措施,在此期限内,不对外借阅和提供使
用。
第十八条 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借阅工作产生争议的,由市地质资料处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市计划委员会裁决。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汇交地质资料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地质资料处予以通报表扬,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由市地质资料处依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市地质资料处责令其交回地质资料,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一至三年,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地质资料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地质资料处收取的地质资料有偿使用费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地质资料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一、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二、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附一: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
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普查、详查、勘探和矿山开发勘探及闭坑地质报告。
三、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包括:
(一)石油、天然气地质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油(气)器开发阶段的地质总结报告及油(气)资源评价报告。
(二)基准井、参数井、超过工作区探井平均深度1000米的超深井、新区重点探井、国产原油500立方米和天然气50万立方米以上高产油、气井的完井地质报告,以及试油(气)总结报告。
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物化探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市县(区)、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以上农田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室,主要河流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三公里以上的长隧道,港口码头、航道、运河等国家重要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地下卤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五)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报告等。
八、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和物、化探普查、详查报告;航空遥感地质报告及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市县(区)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的有关的物、化探报告。
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一)经国家和市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泉水志等综合资料。
十、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沙化、盐渍化、沼泽、海岸滩涂矿产资源调查等地质报告。

附二: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一、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二、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附有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其批文(凭据)应与文字报告装订一起,放在文字报告的扉页之后,正文目录之前。各级的审查意见,按级别依序排列,即××部(天津市)、××局、大队(院、所)。
三、文字报告的封面应反映地质工作项目全称(包括所在市、县或区、矿、工作性质)、工作单位全称及报告提交时间等。
四、文字报告的扉页应反映地质工作项目全称、野外工作起止时间、编写单位、分队长或项目负责、分队(项目)技术负责、编写人、单位行政负责(队长)、队技术负责(总工程师)、提交报告单位(需盖有汇交单位公章)、提交报告时间等。
关于扉页上的责任栏,因各有关部门的要求、建制和专业不同,允许有所差异,但必须反映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名称及其代表,以及有关责任者(如技术负责、编写人)和提交报告时间等。
五、资料正文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长27厘米、宽19厘米(标准16开本);附图按同样规格折叠,折成“手风琴式”,要求图面折在里面,图签必须全部或大部份折在外面,所有图件的右下角,必须有责任栏图签。附表如因格式需要,可以长为38厘米,宽27厘米(即标
准纸8开本),但不要加硬封面,以便折成16开本。
六、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目录必须与实物相符,目录顺序编排要求如下:
(一)正文目录:按文字报告章节顺序编排,注明页码。
(二)附图目录:应反映图件的顺序号、图号、图名、比例尺。顺序号从1号编起,应依序一张图纸一个号。顺序号、图号及比例尺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成册的图件,按册编顺序号、图号,并注明页码,一般放在附图目录的最后。
(三)附表目录:附表与文字报告合订的,在文字报告附表目录标题后面应注“附报告内”字样;若单独成册的,在文字报告附表目录标题后面注“另册”字样。若单独成多册的,应分册编目。
(四)附件目录的编排要求与附表相同。单独成册的照片(图版)应作为“附件”编目。
七、附表、附件应尽可能与文字报告合订一册,附表、附件较多时可单独成册,每册厚度一般不宜超过2厘米。
八、文字报告的最后一页,应附有报告复制份数、分发单位、自留份数、印单位、校对人。
九、正文、附表、附件、成册附图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装订。
十、资料盒(袋)规格要求:长30厘米,宽22厘米,厚度不得超过10厘米。



1990年11月6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是指由教育部主办并管理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等级考试等项
考试。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共同努力,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信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规模正在逐步扩大,但由于考试管理工作在全国各地开展得很不平衡,局部地区存在着管理不严,考试纪律松驰的问题,甚至个别考点和考场出现了考试管理人员、监考人员与考生串通集体作弊的行为。这些问题既反
映了社会上不正之风对教育考试的干扰日益严重,也反映了部分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存在着对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和考风考纪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加强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提高贯彻执行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自觉性,现就进
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本地区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领导。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是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进行的重要工作,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政府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领导,把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作
为保证和促进教育健康发展、培养良好学风、反腐败、反假冒伪劣的大事来抓,确保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良好声誉,使考风考纪得到明显地好转。
二、加强考点、考场规范化建设和考试工作人员队伍的组织建设是保证优良考风考纪的关键。
各级学校有承担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考点和评卷工作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学校完成此项工作的质量也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规范化考点的建设。要采取严格的措施,使考点、考场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别是要建立严格的监考人员的行为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积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廉洁公正、敢于负责、业务熟练的主考、监考和监察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应尽快建立对监考教师、巡考人员和评卷教师的选聘、考核及奖罚评价制度,并逐步使考试工作人员队伍的待遇和责任趋于统一。
三、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手段在考试管理和防违纪、舞弊中的作用。
随着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规模的扩大,办考力量与之不相适应的矛盾必将更加突出,因此,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考试实施全过程管理,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也可限制非正常因素对考试的各种干扰,减少人为干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必须加大对这方面工作的经费
、技术和人员的投入,逐步实现考试管理的现代化。要在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准考证制作中积极实施电子摄像跟踪技术;在自学考试准考证制作中实施防伪贴膜技术,以防止顶替考试和顶替入学的现象发生。
四、严肃执纪,加大监督力度。
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管理,教育部有关部门将成立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督考监察小组,对各省级考试机构的组织管理工作和考风考纪进行监督、检查。在考试期间,省级考试机构或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督考监察小组将派员到考点督考、监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监督、检查,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今后,凡因考试管理不力、考场监考不严,违纪、舞弊的,将追究考点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举报电话、信访是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中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在查处各种违纪、舞弊及腐败问题时发挥过重要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应和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制定严格的措施,切实保证举报电话、信访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要特别重视加强舆论宣传工作,使之成为教育考生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树立良好学风和考风的舆论阵地。



1998年5月25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提高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质量与时效,我部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平台上建立了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对全国艾滋病疫情实行网络直报。为了规范相关工作,我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就执行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省、市、县各级对该系统操作使用的培训工作,保障网络畅通,首先实现县(区)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
二、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直报,暂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可按照《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网络直报。
三、2005年3-6月份为直报系统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同时采用原疫情报告系统上报季度疫情,并逐渐由逐级上报系统向直报系统过渡。2005年1、2月份疫情须同时通过网络直报进行补报。
四、各级报告与管理机构,可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配的帐号和密码,登录“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下载系统使用说明。
登录网址为:http://202.106.123.35。

附件: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