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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04:46: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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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第20号》

马政秘〔2003〕35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的部署,从2003年1月1日起,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为规范市级统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一制度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均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马鞍山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7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马政办〔2002〕40号)等相关配套政策。
原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仍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统一标准
(一)缴费费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现行费率,均按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0%执行。
职工个人费率,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执行,以后按规定统一调整。
自由职业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费率为20%。
(二)缴费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之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参保人数的90%。
(三)给付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统一按省、市规定标准计发养老金。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统筹内养老金支付项目。
以后年度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范围、标准和时间按省、市规定办理。
三、统一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当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双重领导。
(一)基础工作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办事程序,统一制定相关的帐、表、卡、册,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统一指导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开发、应用和人员培训等,逐步实现市、县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二)业务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县分级经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办法,按年度下达考核目标任务。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支付、清欠、扩面、基金的专款专用等情况,采取月报、季查、半年考核、全年总评的方法,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当涂县纳入市级统筹后,职工退休仍按现行规定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当涂县审批的退休事项进行检查,对不符退休政策规定的,不列入统筹支付。
(三)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周转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专户,不得将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四)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管理。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市、县社保机构分别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复核,由市、县政府批准后,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基金预算与调剂
实行市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与拨付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经办业务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核算。
实行市、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市、县分别编制养老基金收支预算,预算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以省、市下达的养老保险征缴、清欠、扩面等各项目标任务为依据。预算安排的基本要求是: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92%以上,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参保人数的90%,养老保险历年欠费清欠率达30%以上。县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上级安排的定补资金及县级财政安排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均作为收入项目列入当年预算。
实行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考核当涂县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核实当涂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及相关情况,在当涂县完成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按规定执行年度预算及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缺口由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调剂补助50%。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一月七日


            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等物品。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主管部门。
  市、区、县价格事务所(以下统称价格鉴定机构)是具体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机构。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涉案物品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六条 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七条 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根据标的的具体情况,采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第八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委托基准日,由价格鉴定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委托人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填写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


  第十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自然状况;
  (二)价格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三)涉案物品的品名、牌号、型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使用状况;
  (四)获得涉案物品的时间、地点;
  (五)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鉴定物品的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委托人提交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必须有委托单位的印章或者当事人的签名。


  第十一条 价格鉴定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价格鉴定资格,并由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发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第十二条 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全面查验,分类核定,查明与价格相关的事实,取得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价格鉴定机构根据价格鉴定的需要,可以提请委托人协助查阅有关的文件及帐册等资料,也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者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价格鉴定机构办理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共同承办。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价格鉴定小组进行。


  第十五条 对文物、邮票、字画等特殊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依法须经专门鉴定的,价格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专门鉴定证明,或者经委托人同意,由价格鉴定机构委托有关专业部门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专门鉴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十六条 价格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七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委托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二)价格鉴定的依据;
  (三)价格鉴定方法和过程要述;
  (四)价格鉴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有价格鉴定人员签名,加盖价格鉴定机构印章。


  第十八条 价格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


  第十九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价格鉴定人员开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依照规定方法和程序进行,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价格鉴定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
  价格鉴定人员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凡与委托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对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涉案物品擅自变卖、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价格鉴定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涉案物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定机构及其价格鉴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鉴定方法和程序进行鉴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虚假鉴定、泄露秘密,造成价格鉴定失实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的纠纷、无主、抵押、留置、损害等物品的价格鉴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物品的价格鉴定,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会议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会议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财〔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期间,各级粮食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制定了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近两年来,各地在实行政企分开、解决企业“三老”问题、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涌现出了许多改革的典型单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典型经验。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为了继续做好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拟于2006年6月份前后,召开全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会议,对“十五”期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对“十一五”期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进行部署。为了做好这次会议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十五”期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十五”期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认真总结“十五”期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指导和规划“十一五”期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
“十五”期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结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总结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地粮食部门在总结中要实事求是,重点总结
“十五”期间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典型单位的成功经验,同时针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现状,找准下一步改革中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十一五”期间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意见。以省级为单位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字数原则上在5000字左右。

二、积极推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先进单位

为了认真总结“十五”期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经验,学习和推广典型单位的成功做法,鼓励先进,促进改革,我局决定在全国粮食系统内通报表彰50个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先进单位,其中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0个,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40个。评选先进单位的程序是,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认真总结“十五”期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先进单位2~3个,并将推荐先进单位的书面材料与本部门的总结材料一起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送我局财务司。我局将根据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筛选,初选结果与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后,确定先进单位名单。


2006年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巩固成果、战略攻坚的关键之年。各地粮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十一五”期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制订本地区“十一五”期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规划。重点要着力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为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