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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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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4〕17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9月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市长助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市长助理)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长;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商解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的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优化经济环境,优化经济结构。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市场调节功能,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依法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推进社区和乡村基层组织自治,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要维护社会稳定,抓好安全生产,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办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扶持;扩大社保覆盖面,健全社会保障系统;加大公共教育事业投资,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逐步把公众医疗服务对象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市人民政府的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坚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逐步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外,要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公开市人民政府及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要逐步建立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先行调研、审查论证或组织起草。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事前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要加强重大集体上访事件调处力度,严格执行重大群体上访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化解矛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处置群体上访事件。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主动查处,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会议组织准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县(区)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大一名副主任、市政协一名副主席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一名负责人和驻萍中央、省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必要时邀请一名非市委常委的萍乡军分区领导参加会议。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其它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作出相应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议题的协调或审核按规定程序进行。一般由副秘书长协调,重大问题由副秘书长提请副市长协调。协调过程中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应提出意见的,要按要求及时提出,提出的意见要经本部门认真讨论研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作为议题材料附件。未提出明确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充分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得上会。经充分协调后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不再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列席会议。议题协调情况由副秘书长把关后报副市长(市长助理)审签,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及协调情况由副秘书长汇报,如有需要,列席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补充汇报。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四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内容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报纸和电视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呈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呈报副市长批示的文件,副秘书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呈报市长批示的文件,秘书长、副市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非传阅性公文除署姓名和日期外,还应签署“已阅知”、“拟同意”、“同意”等明确意见,或提出其他具体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岐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逐步推行网上报文批文,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署,并在年中年末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及国际经贸知识;学习分管工作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认真参加市委中心组学习。
第五十三条 坚持求真务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反馈。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事项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副市长批示和交办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牵头督办。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萍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必要时向市长报告。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的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问题。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理念。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开展所有工作和政务活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严格遵守述职述廉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自觉规范行为,做廉政自律的表率。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府〔2007〕1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散体物料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散体物料包括建筑垃圾、液体物料及沙石、沙土、煤灰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环卫、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散体物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灰、沙石、沙土、灰土等散体物料,必须采取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五条 土方开挖工地或者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出入口5米范围内用地应当实施硬化,设置冲洗设施。
第六条 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况完好。
第七条 运输散体物料应当遮盖、密闭,车辆车厢加盖板要呈水平面状,板间封闭不得泄露。
第八条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装载的散体物料的最高点应当低于车厢挡板20 公分。
第九条 运输车辆装载建筑垃圾驶离工地或者卸载建筑垃圾驶离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前,应在工(场)地围护内将带泥的车身、轮胎清理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运输车辆车身带有块状、团状泥土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条 在中心城区内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在21时至次日5 时的时间段内行驶。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核准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令返回原工地或指定地点卸载,符合要求后方可运输。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返回原场地或就近到洗车场清洗。
第十二条 运输散体物料造成路面污染的,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未能及时清除的,由专业队伍代为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依法查处有关散体物料的违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兽药和农药除外)广告的管理,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药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第四条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 广告的审批
第五条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
(四)商标注册证;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八条 广告客户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在其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十五日将《药品广告审批表》报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者不得发布;广告客户委托所在地区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在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除外。


第九条 《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仍需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重新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不足二年的,《药品广告审批表》的有效期以前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月份……号。
第十条 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
(三)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
(四)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广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三章 广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一)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四)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的语言、文字、画面的含义,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批表》上核准的内容。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
第十五条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利用前款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不得印制在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审批表》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
第十六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七)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九)标明获奖内容的。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盗用证件和材料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六)、(七)、(八)、(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其他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必须包括责令当事人发布更正广告。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凡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同时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