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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7 16:1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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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吉政发〔1986〕67号



为促进建筑业改革的健康发展,本着既要搞活建筑市场,又要切实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是全省建筑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筑业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队伍(包括在我省的国家各部、委及省内各系统的建筑施工队伍)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地、州、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处)是当地城乡建筑业的主
管部门。
城乡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队伍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管理建筑施工队伍的资格,按照《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企业的资质,颁发或吊销营业管理手册、企业等级证书。
2.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的招标和投标。监督建筑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按照等级承包相应的工程项目。审查工程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
3.组织贯彻有关建筑队伍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草拟全省性管理法规。
4.管理与监督工程质量,组织质量教育。按照国家建设部、标准计量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对省内所有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5.组织企业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的培训。组织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
二、省内所有国营、集体、个体建筑施工队伍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厂,都要依照《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持营业管理手册和企业等级证书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并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在限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接受当地建委(建设局、处)的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当地没有建设银行的,由建设银行委托就近工商行或
农行代管),接受建设银行的财务监督。
三、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分为四级和二个等外级,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新组建的县、市(区)属建筑施工企业的资格由所在市、地、州建委(建设处)审查,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新组建的县以下建筑施工企业的资格由所在
县、市(区)建设局审查,报市、地、州建委(建设处)批准并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备案;等外级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专业户的资格由县(市、区)建设局审批,报市、地、州建委(建设处)备案。
四、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批准的范围营业,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一、二、三级企业可以向发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主要部分必须自行完成,不得转包。总包一个建筑群时,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其中的主要工程项目;总包一个单项建筑工程时,总包单位
必须自行完成其基础和主体工程。分包的工程仍由总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对于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必须承担起工程管理的责任,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亦要对总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税金,由总包单位在工程结算环节代扣代缴,不得漏税。
五、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与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也要签订分包合同。工程的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后方能生效。
按照吉工商合联字(84)第48号文件的规定,工程承包合同都要经当地城乡建委(建设局、处)审查批准,否则无效。
六、外省(市)建筑施工队伍进入我省承包工程,必须按照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颁发的吉建工字(1985)第37号文《关于对进入我省施工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否则不准承包工程。省内各市、地、州、县建筑施工队伍跨地区承包工程,也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接受所进入地区有关部门审查,办理施工手续。对外省(市)和省内跨地区施工队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论其原有级别和规模如何,都要以其进入本地施工的队伍实际技术力量、
装备程度、施工能力,以及工程质量情况规定其承包相应的工程。除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派的施工队伍和国家各部、委的施工队伍外,凡第一年进入本地施工的队伍,一般只能批准其承包结构比较简单的小型民用工程,以后,逐年依照其施工情况,确定承包工程范围。对于粗制滥造、
质量低劣,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施工队伍,应吊销其施工许可证,不准在本地承包工程。
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执行各项规程和规范。企业内部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所有建筑企业都要接受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的监督。
八、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基层施工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由熟悉本职业务、具有工程管理能力和中专以上水平的人员担任。凡未达到中专水平者,应抓紧补课,力求尽快达到。上述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业务考核,合格者发给“岗位资格考核证书”。各
市、地、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他们逐年进行考核,使之胜任本职工作。对于那些违反规范、规程,玩忽职守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吊销他们的证书,不准担任工程管理职务。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工人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集体和个体建筑施工队伍,不得以高工资、高待遇到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中乱拉技术工人,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以防“挖工跳厂”。
九、在审批外地进入本地区的施工队伍的施工许可证时,对其基层施工管理人员也要进行考核。一项工程,至少要有一名施工人员达到中专水平,并熟悉各种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管理。对于没有合格人员的施工单位,不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准承包工程。
十、建筑企业分建、合并、改变隶属关系、迁移或关闭,以及企业名称、经济性质、企业等级发生变化时,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申请,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然后向工商、税务部门和建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建筑企业在省内跨市(地、州)承包工程,要在两个市(地、州)办理进出境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出省承包工程,应在办完本市(地、州)出境手续后,到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办理出境证明。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对于无证营业、越级承包、非法转包、代签合同、出卖执照、公章者,其承包的工程应立即停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降低企业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凡发包单位不经当地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滥用非法施工队伍除工程必须停建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由此造成的工程事故,构成犯罪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执行本规定收取的各项罚没款,按被罚单位的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规定为准,与我省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5月9日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174号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规定》已经2012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9月14日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促进中新广州知识城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放或者委托(以下统称调整)的行政管理职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将相关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并对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相关职权的行为予以指导和监督。

  省机构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程序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职权,除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可以依照本规定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可以决定知识城管委会行使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的规定,可以决定知识城管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第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知识城管委会可以行使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知识城管委会行使。

  第十条 原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核准)的事项,已经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知识城管委会可以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核准),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知识城改革发展的需要,知识城管委会可以分期分批提出拟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目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分批提出拟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请省人民政府变更已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目录。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或者变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目录,应当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知识城管委会规范相关法律文书。

  省级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调整职权目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委托手续,并刻制业务专用印章交由知识城管委会使用。

  第十四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者政务网站,将知识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项目、实施依据、实施机构、实施程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涉及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核准)的,应将许可、审批(核准)的具体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机制等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依法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核准)事项,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十六条 知识城管委会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等行政职权并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抄送委托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下放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依法委托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将相关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由省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监督协调,必要时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知识城管委会未按照本规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消已经调整由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