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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2 10:3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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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化工部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1992年1月10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化工情报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调动情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情报工作在化工科技进步和生产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加速化工系统情报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⒈情报分析研究
⑴为解决化工经济、技术问题服务的情报调研报告;
⑵为战略决策服务的情报调研报告;
⑶情报咨询报告、为制定发展规划提供背景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情报传递报道
⑴刊物;
⑵快讯、快报、要闻、市场信息;
⑶专题资料。
⒊情报服务
⑴为用户直接利用各种类型的原始情报信息资源(包括各种载体的文献、样本、声像、录音)的搜集、加工、贮存及管理的成果;
⑵技术咨询、查新和展览等
⒋情报技术
⑴各种类型情报技术的研制成果;
⑵各类新技术在情报工作中的应用成果(如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声像技术、光盘等)。
⒌情报检索
⑴各种类型的数据库;
⑵各种检索系统(包括各种类型的检索工具)。
⒍情报管理
⑴情报系统建设和组织管理;
⑵情报政策、计划、规划的制定、执行和管理;
⑶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
⒎情报理论方法
⑴情报学的理论研究成果;
⑵为指导情报工作而进行的理论方法研究。
第三条 奖励评定标准
奖励要求按成果的质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难易程度和促进化学工业发展的作用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为依据进行评定。
⒈ 情报分析研究
选题针对性强,能全面准确反映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和水平,有分析对比,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数据准确、详实,有预测和建议。为领导决策。编制规划和计划、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开拓化工产品和技术市场提供重要的依据;为生产、科研、设计等部门提供专题报告,经采纳后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⒉情报传递报道
刊物报道方向明确,针对性强,富有特色,影响较大,对发展新技术、提高技术水平、推动成果应用,以及改善经营管理等起到促进作用。检索刊物符合“全、便、快”要求,报道文献量应占本专业主要文献量的70%以上;具有一种以上的检索手段和累积索引;报道时差应在收到一次文献的半年内报道出去。
快讯、快报、要闻等都应有各自的特色,报道时差应收到一次文献的1-2个月内报道出去。
⒊情报服务
为用户或领导提供情报服务经过一年以上初中,在技术或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和引进、成果推广、开拓市场和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效果显著。
专题情报资料内容充实、数据准确,有一定水平和特色,有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⒋情报技术
各种类型情报技术研制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广泛的实用性,能在化工情报工作中普遍推广应用,经过一定时间使用,有显著的效果。
⒌情报检索
各类检索工具、数据库、检索系统和主题词表等便于使用,符合国情和发展方向,设计合理、功能齐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文献型数据库的规模较大、在联机检索和提供有效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⒍情报管理
在化工情报管理工作中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符合化工情报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情报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管理,在改善情报工作面貌、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⒎情报理论方法
对理论方法进行系统研究探索,提出新的观点、新的方法,为改善和指导情报工作实践,提高情报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有明显效果。
第四条 申报程序
⒈凡符合上述情报成果奖励范围的情报项目,按隶属关系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化工系统情报成果申报表(见附表)、成果报告、鉴定证书成其它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
⒉凡化工系统厂矿企事业单位申报成果项目,由所属地区或专业情报中心站(所)归口向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化工部情报所)申报。
⒊凡申报的情报成果项目,首先由专业地区情报中心站(所)进行初审,并提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
⒋由化工部情报所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按本办法进行评审。评审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同时必须至少有2/3评委出席,同意票数超过全委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⒌凡是申报本成果奖的连续性项目,不论申报后是否获奖,再次申报须时隔三年,并在原有基础上有显著进步和突出效果。
⒍每二年7月31日前将申报的情报成果资料报到化工部情报所业务处。
⒎每申报一项成果须交初审和评审费60元。银行帐号:北京市工商行和平里分理处:891136-69,化工部情报所。(请注明评审费)。
⒏凡不符合上述程序和要求者,不能参加评审。
第五条 奖励办法
⒈获奖情报成果分三等,贯彻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授予获奖者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由本单位颁发,获奖者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一等奖 奖金额 2000元
二等奖 奖金额 1000元
三等奖 奖金额 700元
⒉每项获奖成果的奖励人数:一等奖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不得超过5人。
⒊每二年评一次。
⒋凡获得部(省)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本项奖励。
第六条 获奖项目一律在《化工情报工作通讯》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可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在异议解决之前不予授奖,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后,按裁决结果办理。
第七条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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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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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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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 编│ ┃
┠──────┼──────────┼────┼─────┨
┃任务来源 │ │密 级│ ┃
┠──────┼──────────┴────┴─────┨
┃主要完成者 │ ┃
┠──────┴─────┬─────────┬─────┨
┃工作起止时间 │ 实际使用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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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编号 │专业站或地区站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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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奖励项目的简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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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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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获哪一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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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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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单位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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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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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 章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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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报中心站初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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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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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公 章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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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评审委员会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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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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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公 章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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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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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性别│年龄│职务或职称│ 单 位 │ 对本项目做出贡献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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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的精神,现对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在铁路企业将其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过程中,铁路企业可按与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签署的协议,对实际支付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的移交补偿费用(具体数额见附表),允许在2004年一2006年的三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据实扣除。
附表: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补贴费用汇总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表:


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补贴费用汇总表


移交后补偿的经费(万元)

铁路局别
涉及省市
合计
第一年
第二年
第=年

哈尔滨局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
101,710
20,058
36,722
44,930

沈阳局
吉林、辽宁、河北省,内蒙古
162,580
18,831
72,251
71,498

北京局
北京、天津市,河北、山西省
118,342
26,691
48,328
43,324

呼和浩特局
内蒙古自治区
36,061
12,409
11,826
11,826

郑州局
河南、陕西、湖北省
33,646
5,463
15,697
12,486

济南局
山东、江苏、安徽、河南省
34,087
5,334
15,426
13,328

上海局
上海、安徽、浙江、江苏省
48,981
12,936
20,381
15,664

南昌局
江西、福建省
28,649
7,576
10,537
10,537

广铁集团公司
广东、湖南、海南省
116,234
4,532
55,901
55,801

柳州局
广西自治区,广东、贵州省
33,538
4,384
14,577
14,577

成都局
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
62,375
8,699
27,674
26,002

昆明局
云南省
37,864
14,780
11,542
11,542

兰州局
甘肃省、宁夏自治区
52,169
15,795
18,187
18,187

乌鲁木齐局
新疆自治区
56,469
12,290
24,827
19,352

青藏公司
青海省
16,200
4,200
6,000
6,000

部直属
北京市
31,075
1,500
14,907
14,668


合计
969,980
175,478
404,782
389,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 牟新生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第七条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八条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九条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六)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后,可以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结转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一条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备案、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本办法,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同一直属关区内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比照本办法办理,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简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直属海关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75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2.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

3.结转货物收发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