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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2000年修正)

时间:2024-07-01 18:0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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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2000年修正)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修正)
海口市政府


(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00年1月24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城市住宅建设,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把房地产的主要方向引导到发展城市住宅的轨道上来,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开发商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可予以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第三条 对在建及建成的各类商品房,允许开发商修改内部设计,改建为城市住宅,设计修改后再报建时,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第四条 对停建或在建的住宅工程项目,鼓励贷款银行或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改为投资入股,鼓励开发商以工程项目作价与其他投资者合作继续建设和各开发商间优化重组,市人民政府将提供各种服务。需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可给予从简办理。由此而产生的房地产变更产权登
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免收有关转让费用。
第五条 主体工程已完成的商品住宅,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再交还此证换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工程建设计划的在建工程项目,开发商在以其作抵押贷款时,免收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费。
第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住宅项目中所出现的遗留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琼府〔1994〕98号文《关于加快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通知》精神处理。
第八条 因过去房地产交易中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须补办的,可按成交时价格也可按现时评估价格计征有关税费。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纳入政府批准的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在增容费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住宅实行最高限价,以适应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第二条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1996年9月25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111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的组织程度和办事效率,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办大事、办实事,确保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工作年度目标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围绕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各项奋斗目标,通过分解细化;明确责任,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管理手段,对实施目标进行有效控制和激励。

第四条 成立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市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常州市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作为市人民政府实行工作目标管理的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工作目标方案,扎口管理全市目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点目标和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

(二)对政府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督促、汇总分析和考核评比,对全市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和编制每年为民办实事各项目标,并组织协调实施。

第五条 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归口的办法进行管理,分为地区口、综合口、建设口、经贸口、财金口、科教口、农村口和外经口等,各口原则上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六条 政府工作目标分为全市重点目标、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三大类,为便于考核,所有目标尽可能量化。

(一)重点目标:是体现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衔接。全市重点目标由重点责任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两部分组成。重点责任目标主要包括全市重点工作目标、重点项目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等内容;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反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主要经济指标组成。

(二)部门目标:是市各委办局和各所辖市、区政府围绕全市重点目标,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部门(地区)年度工作任务。部门目标是全市重点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三)专项目标:是针对年度重要的单项工作确定的调控、对策措施和配合协调目标。专项目标是全市重点目标的补充和延伸。

第七条 年度目标的制定程序

(一)全市重点目标由市目标办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并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由各有关部门和各所辖市、区制订并报经市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列入全市目标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一般的竞争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目标管理。

第八条 全市重点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九条 重点目标、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确定之后,由市目标办汇编成“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 (蓝皮书)下达全市,并据此跟踪、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目标执行和检查

第十条 建立工作网络。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均应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同时建立目标管理工作网络,各部门要指派卜2名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沟通。

第十一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责任部门按时按要求向牵头部门报送本部门承担目标的实施进度;牵头部门负责对归口各部门目标进度的检查和考核;市目标办每季度召开牵头部门联络员工作例会,对全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不定期组织对全市重点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或提请协调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辖市区调控目标和重点项目目标实行月报制度,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各所辖市、区每月填报后,经市目标办、统计局汇总审核后每月报市政府;重点项目目标由责任部门每月向市目标办和统计局报送目标进度情况,市目标办进行汇总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后序时进度的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重点工作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每季检查一次,由各目标第一责任单位填报后,由牵头部门汇总报市目标办。全市重点目标完成情况每季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每半年向全市发布。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归口考核与全市统一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 目标考核范围为列入全市目标任务的各项工作,考核对象为各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牵头部门组织;市目标办组织抽查;根据考核结果,分阶段发放目标管理奖。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设立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优秀项目奖和支持服务奖等4个奖项。

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积极完成全市各项工作,开拓争先成绩突出的所辖市、区;授予开拓争先奖,奖励名额2-3名;

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组织实施全市重点目标中成绩显著,为全市重点目标完成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政府部门,授予组织服务奖,奖励名额10名;

全面完成地方设置的重点目标;支持配合地方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或省属在常单位,授予支持服务奖,奖励名额2-3名;

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质量优良,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当年竣工项目;以及完成情况突出,市民反响较好的为民办实事项目,授予优秀项目奖,奖励名额5-8名。

第十七条 成立市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由市目标办牵头,各口牵头部门、市人事、统计和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年终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小组于每年年底组织对全市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完成实绩得50分,市长考核15分;考核小组考核20分,各所辖市、区测评15分。

第十九条 年终考核工作实行“两个提前”、分三个阶段进行。

实行“两个提前”。在年度考核开始前,由市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发生“一票否决” 问题单位的名单,同时由市统计局、目标办等单位对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中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凡经审核未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或年度发生“一票否决”问题的单位,不能作为目标管理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的候选单位。

分“三个阶段”考核:

(一)归口考核阶段。由目标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各归口部门,对照目标要求,通过部门自查互查、部门自报、归口评议等办法,根据实事求事和好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出参加评优的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

(二)综合考核阶段。由考核工作小组对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逐一听取汇报并实地检查,对相关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三)考核汇总阶段。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对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进行考评,并根据考核测评意见,提出年度奖励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评为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和优秀项目奖的单位或项目,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奖金为 二万元;优秀项目奖奖金为1万元,项目责任单位可自筹发放奖金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级目标管理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目标办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当年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提出具体奖励标准,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并完成全市重点目标的部门,在年度目标奖标准的基础上,在职人员增发10%奖金;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在职人员扣发年度目标奖标准的10%。

第二十三条 在全市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的同时,由市目标办组织评选全市目标管理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所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政发(1998)39号文件《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附件: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地区日 牵头部门:计委

武进市、金坛市、溧阳市、钟楼区、天宁区、郊区、戚区、新区。

综合口 牵头部门:计委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计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人事局、统计局、机关事务局、法制办、体改办、安全局。

建设口 牵头部门:建设局

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人防办、邮政局、电信局。

经贸口 牵头部门:经贸委

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局、供电局、地震局。

财金口 牵头部门:财政局

财政局、审计局、旅游局、物价局、粮食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

科教口 牵头部门:教育局

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体育局、民族宗教局。

农村口 牵头部门:农林局

农林局、民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

外经口 牵头部门:外贸局

外贸局、外事办、侨办、台办、国检局、海关。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针对近期发生在山西部分地区的无合法证照小砖窑非法用工事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专门进行研究部署。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明电〔2007〕28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所辖区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为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中的各项要求,现就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专项行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要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和配合各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工作;要结合实际,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政策界限,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对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在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在非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准予保留;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要严格审查,属于符合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等),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未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禁采范围的,要求限期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相关手续补办齐全的,准予保留。

  (三)对无证开采、污染环境和破坏浪费资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矿山、小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中的要求,采取严厉措施,处罚到位,确保任务完成。对已列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资源整合范围的小矿山、小煤矿,要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四)加大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力度。要按照国家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对采矿、取土烧砖后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其使用功能。一是对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允许生产的采矿、砖瓦企业,要督促其按照《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土地复垦费,做到“边生产、边复垦、不欠账”;二是对拟关闭取缔的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要求其必须履行土地复垦责任,责令其限期完成复垦任务,对不履行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的,必须依法处置;三是对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已关停采矿、砖瓦企业遗留的土地复垦问题,各级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根据财力有重点、有步骤地积极解决。


  三、加强动态巡查,强化部门协作

  各地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密监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动向,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省、市、县、乡(镇)要层层建立动态巡查执法队伍,定期定点巡查,不留死角,将任务落实到点,责任落实到人。着力维护重点地区、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切实保护耕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等违法行为有可能出现反弹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有关部门之间违法案件信息共享、通报和移送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依法查处的非法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的信息及整改行动中好的经验及时通报同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及问题建议及时报送同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


  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坚决禁止以租赁、临时用地等名义非法建窑、取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占用耕地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取土、采矿,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取缔;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复垦治理;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中以权谋私,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为无证企业充当“保护伞”的,要坚决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这次专项行动与当前开展的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严格执法,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