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时间:2024-07-24 04:3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国家物价局


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1992年9月10日,国家物价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代理手续费的管理,协调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的利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进口经营权的中央外贸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军队系统直属的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
地方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收取进口代理手续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其他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贸进口代理手续费,是外贸企业采取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它补偿外贸企业经营进口代理业务中有关费用支出,并含有一定的利润。
代理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外贸代理企业以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外贸企业代收代付的),均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 制定进口代理手续费率的原则,是兼顾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利于减少环节、降低费用、促进生产、稳定市场。
第五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率按照对外成交合同金额不同,分档计收。
(一)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费率不超过2%,最低收费额为一千元人民币;个别进口金额小,费用开支相对较高的商品,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1.5%。
(三)金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含五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1%。
(四)金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费率在0.5%~1%之间,由代理进口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商定;仍难以商定的,报国家物价局审定。
第六条 进口商品一般应由外贸企业直接拨交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对确需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外贸中间环节的,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合并计算不得突破上述水平。
第七条 手续费的计算,按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将到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乘以代理手续费率。即:
代理手续费金额=到岸价(外币)×对外付汇当日外汇牌价×手续费率
第八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且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已签订合同或项目委托进口协议书的,外贸代理手续费率仍按原规定或已商定的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有关进口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湖政发[2001]70号),我局制定了《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 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审核、授奖
第八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侯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湖州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所称“新产品”、“生物新品种”是指运用科技知识研制的新产品及生物新品种,新产品还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所称“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新技术方法;所称“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所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中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二)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理论上有重要突破或技术上有重要创新;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目前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 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市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授奖项目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技术思想新颖,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学科或分支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开发、推广应用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已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且已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 医学卫生、标准、计量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项目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明显创新,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建议奖励方案进行评审;
(二)必要时,对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组织答辩;

(三)对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评审范围内的侯选项目进行逐项评议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负责对评审范围内的侯选项目的评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从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库中挑选聘请组成。每年作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方案,经市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秉公办事,严守机密,保护项目完成者的合法权益,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禁止向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经查实,取消资格,通报批评。若泄露国家机密,或侵犯项目完成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主任,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处负责。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县区科技局、有关高校和市有关部门推荐,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公室,截止期为每年的四月三十日。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侯选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近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有相关专家做出的科学技术评价结论;
(三)未曾获得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得发明专利权并经实施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在其有效期限内可以推荐。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推荐情况提出拟奖方案,经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每次奖励不超过三人。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完成单位申报评奖均需交纳评审费。评审费在上报申报材料时一并交纳。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和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必须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推荐书。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项目推荐材料包括:
1、“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推荐书”一式五份,装订成册的附件材料一套(包括鉴定(评审)证书、鉴定(评审)确认书、经济效益证明、其它技术文件等)。
2、“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推荐书” 一式十五份,证明、附件材料一份,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负责对被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评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三)公示:对拟奖人选在市级有关媒体上公示。
(四)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五)质疑: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人选推荐单位接受评审委员会质疑。
(六)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评审委员会将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公示:初审结果在市有关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市科技局责成推荐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对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进入下一评审程序。
(四)专业评审组会议: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五)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分结果,结合湖州实际,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建议奖励方案。
(六)答辩:对推荐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必要时,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在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辩。
(七)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建议奖励方案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组织一等奖项目答辩),从当年申报项目实际出发,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具体确定当年奖励项目与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无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当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各专业专家评审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八月底前,完成当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推荐项目在形式审查时,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不送专业评审组评审:
(一)推荐项目的关键技术已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的;
(二)推荐项目系不能独立应用的或属阶段成果继续在立题研究的;
(三)推荐项目纠纷未处理妥当的;
(四)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产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如农作物新品种、药物、压力容器、计量器具等);
(五)纯军用项目;
(六)违反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法令、法规的;
(七)推荐项目系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凡有上述情况的项目,经改进或纠正后,达到了形式审查所规定的要求,仍可重新推荐。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推荐评审的项目,在评审前,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布,征求异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及主要完成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四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七章 审核、授奖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拟奖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及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厅《浙江省实施〈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湖州市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归口管理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科技奖励活动。
第四十六条 已设立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应自《湖州市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不得继续从事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上报。
第四十八条 我国留学生或学者在我国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对我市的科技与经济做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由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本市工作外籍人员,港、澳、台胞对我市科技与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市奖励办法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外省市的单位和个人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市奖励办法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十九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奖奖励证书归属个人。
(二)对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提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二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科技局制定的《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2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城市管理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明材料,由市或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现场调查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依据现场调查核实结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部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应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入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旗县区或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条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范围内,国土资源、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批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批准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五)设立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发布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相关手续的,征地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一条在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依据包头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参考市场因素进行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
其他旗县区范围征收集体土地的以各旗县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进行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包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该标准每2—3年调整一次。
征收集体土地也可以采取按市场或评估价格确定的综合价格进行补偿,综合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项费用。
第十二条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民政、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年的物价水平制定补偿的参考标准和补偿方案。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涉及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参考标准。
第十三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其当季产值进行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如在备耕期的,应按照当季该地上年度种植的农作物产值的50%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温室、大棚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有农作物的以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
农田生产管护用房、畜牧业的养殖圈舍及鱼塘等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防洪和防汛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能迁移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迁移,并付给迁移费,迁移费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规定的运输价格、安装价格确定;不能迁移的,依据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占用林地的补偿,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执行。林地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征收非林地上树木的补偿,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参考标准执行。
观赏林木等按每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苗木的补偿,能出圃销售的按市场价补偿,不能出圃销售的按市场价结合苗木成熟度或成本价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林木数量以林业部门认定的正常株行距确定的数量为准。
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由当地民政部门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在限期内自行迁移,并按有关规定向坟主支付迁坟费;逾期未迁移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
第十八条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支付给所有权人,具体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参考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抢栽、抢种的各种树木、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挖筑的鱼塘、沟渠等设施。
(二)违背植物自然生长规律、超过合理栽(种)植密度以外栽(种)植的部分。
(三)不具备生产条件或朝向、间距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温室、大棚。
(四)丈量登记时确认的未存活树木。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补偿的情形。
已抢种、抢建、抢栽、抢挖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应限期自行清理,限期内不自行清理的强行清理。
第二十条农民居住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给予补偿;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宅基地面积按照每户216平方米的标准确定补偿;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宅基地标准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三)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具有本村户籍或房屋所有权以继承、抵押等合法来源取得。
符合以上规定并符合村镇规划,以自建房安置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参考标准执行;由当地政府统一建房安置的,按照该户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具体安置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和房屋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以征地公告发布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的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第二十二条为鼓励村民依法建房,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宅基地上没有建房的或容积率低于0.75的,以容积率0.75为标准,给予本次拆迁补偿标准的建房补助款。
建房补助款确定的依据为:自建住房安置的,建房补助款为原有房屋建筑费用结合折旧与房屋重置价之间的差价;购买商品房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我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建房补助款为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金额与各自辖区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差价。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超出规定的建筑物只给予重置价。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宅基地超过每户216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物只给予重置价。房屋所有权人不具有本村户籍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后给予重置价。2010年1月1日以后,经市国土、规划、城建、执法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对因征地而造成的停业,给予停业期内的营业损失补偿。营业损失费由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根据营业状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征地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用地、营业执照的工业、商业用房,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拆迁工业、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建设手续和工商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二)拆迁工业、商业用房造成停业的,应给予营业损失费,营业损失费由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营业状况确定。
(三)拆迁工业、商业用房,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安装价格、运输价格确定。
第二十六条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应当予以重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货币补偿,补偿价按照重置价确定。
第二十七条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九条因征地造成无法耕种或受影响的耕地应给予合理补偿。
因征地造成无法利用或受影响的生产、生活设施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机构的委托工作。由组织实施征拆补偿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在征地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土地所有权人、合法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合法所有权人,可给予不超过补偿款3%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和使用办法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优先支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原则提出指导性意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旗县区政府、管委会,镇(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办事处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使用国有农用地需要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直接对土地支付的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房屋及附属物等),构筑物(如水塔,桥梁等)及其它地上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入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容积率是指某一宗地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
房屋重置价是指在征地拆迁当年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青苗费补偿标准
2. 房屋类补偿标准表
3. 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4. 果树类补偿标准
5. 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
6. 观赏林木补偿参考标准













附表1

青苗费补偿标准

名称 等级 建议补偿价格(元/亩)
粮食作物 一类粮食作物
指小麦、玉米等 1500
二类粮食作物
指黍、谷类 1000
蔬菜 一类蔬菜
指温室、弓棚内种植。 18000
二类蔬菜
指露天菜地 12000













附表2

房屋类补偿标准表

项目 结构 等级 条件 补偿标准(元/㎡)
楼房 砖混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 1250
框架 主要承重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或预制顶、单层房屋净高2.8m、铝合金门窗、内外墙普通抹类 2000



住人正房平房

砖混 Ⅰ 三七墙,圈墙,地梁,外墙贴瓷砖(刷涂料),钢、木门窗,铺地砖,土暖气,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套,隔断,给排水,通电(包括灯具) 1100
Ⅱ 清水砖,三七墙,钢、木门窗,铺地砖,土暖气,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套,隔断,给排水,通电(包括灯具) 880
Ⅲ 二四墙,钢、木门窗,砖地(水泥地),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隔断,给排水,电器(包括灯具) 730
砖木 Ⅰ 三七墙,外墙贴瓷砖,铺地砖,土暖气,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套,隔断,给排水,通电(包括灯具) 860
Ⅱ 清水砖,三七墙,砖地(水泥地),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套,隔断,给排水,通电(包括灯具) 770
Ⅲ 二四墙,砖地(水泥地),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隔断,给排水,电器(包括灯具) 640
土木 门窗完好,砖地(水泥地),吊顶棚、厨房、磁砖,门窗套,隔断,给排水,电器(包括灯具)。 480
住人南(厢)房 砖混 Ⅰ 三七墙,圈墙、地梁、钢、木门窗,铺地砖,土暖气,水,电 620
Ⅱ 二四墙,钢、木门窗,砖地(水泥地),水、电 570
砖木 Ⅰ 三七墙,外墙巾瓷砖,地砖,土暖气,水、电 530
Ⅱ 二四墙,砖地(水泥地),水、电 490
注:1.每缺一项每平方米相应核减10元;
2.每缺五项降一个等级。


附表3

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厂房 1550元/平方米 净高4m、空心板顶、砖墙
凉房 低于2.2米 10平方米以上2000元/间
10平方米以下1000元/间
围墙 土围墙 45元/延长米
二四砖墙
(墙高≤2m) 90元/延长米 人工挖地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50#混合砂浆砌240mm红砖墙、砌墙架
二四砖墙
(墙高>2m) 140元/延长米 人工挖地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50#混合砂浆砌240mm红砖墙、砌墙架
大门 1500元/双扇 宽度在2米以上
950元/双扇 宽度在2米以下
围栏 铁丝网 200元/米
铁栅栏 300元/米
地坪(院内硬化) 砖 20元/平方米 素土夯实、60mmC10砼垫层、80mm砂垫层、20mm水泥砂浆面或红砖铺面
水泥 50元/平方米
沿台 正房、南(厢)房 30元/平方米 高30厘米以下
50元/平方米 高30厘米以上
畜禽舍 砖结构 牛舍 400元/平方米 砖或石砌墙、水泥地面、混凝土板或彩钢结构
羊舍 400元/平方米
禽舍 4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200元/个 砖或石砌墙、油毡或石棉瓦顶
沼气池 砖、石砌 5400元/个 含材料补偿
厕所 砖墙 500元/个 双厕
土墙 300元/个 双厕
菜窖 盖板窖 400元/平方米
砖木窖 300元/平方米
土窖 150元/平方米
温室 高科技温室 90000元/亩 电卷帘、棉被、钢架、棚膜
砖结构温室 60000元/亩 砖、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土温室 30000元/亩 土墙、竹木骨架、塑料薄膜顶
弓棚 钢架大棚 15000元/亩
水泥 12000元/亩 有膜
竹 5000元/亩 有膜
1000元/亩 无膜
水渠 土渠 15元/延长米 含土方量的补偿
防渗渠 20元/延长米 宽70公分以下
120元/延长米 宽70公分以上
井 机井深100m
(下管井、砼井筒、铸铁管) 150000元/眼 深度每增减一米增减500元,每眼浇灌面积控制50亩地
井深40m
(下管井、砼井筒、铸铁管) 20000元/眼 深度每减一米减450元,每眼控制20亩地
井深10m砖砌井筒 35000元/眼 深度每增减一米增减3000元
手压井 2000元/眼 含压机(井筒无下管的简易井参照此标准)
渗水井 1100元/户
地下管道 500元/米 直径6寸(包括土建)
渔塘 土筑 12000元/亩
混凝土结构 100000元/亩
育苗损失费 20000元/亩
道路 混凝土水泥路 200元/平方米 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25mm粗砂、180mmC25砼面
柏油沥青路 100元/平方米 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100mm碎石、50mm沥青砼面
碎石道路 60元/平方米 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垫层、100mm碎石面
迁坟 一棺一墓 3000元/座 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PVC
地埋管 4寸 25元/米 旧料归原主
3寸 20元/米
2寸 15元/米
1寸 10元/米


附表4

果树类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鲜果类 产前期(树龄<2年) 5元/棵 1.鲜果类主要包括梨树、桃树、杏树、苹果树、李子树。
2.产前期为未结果期;
3.树归原主。
产前期(树龄≥2年) 45元/棵
始产期(3年<树龄≤6年) 200元/棵
盛果期(6年<树龄≤40年) 400元/棵
衰老期(树龄>40年) 300元/棵
葡萄 产前期(树龄<1年) 10元/棵 1.含葡萄架补偿;
2.树归原主;
3.产前期为未结果期。
始产期(1年≤树龄<3年) 25元/棵
盛果期(3年≤树龄<7年) 200元/棵
盛果期(树龄≥7年) 300元/棵
果树类
苗圃 嫁接苗 5元/棵 每亩株数≤500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非嫁接苗 2.5元/棵



附表5

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乔木类



胸径<5厘米 5元/棵 1.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松柏树按乔木的两倍补偿。
2.测量胸径位置为距地面距离1.3米。
3.树归原主。
5厘米≤胸径<10厘米 15元/棵
10厘米≤胸径<15厘米 25元/棵
15厘米≤胸径<20厘米 30元/棵
20厘米≤胸径<25厘米 40元/棵
25厘米≤胸径<30厘米 50元/棵
胸径≥30厘米 80元/棵
灌木类
  红柳 30元/墩(丛) 每墩(丛)出条数达50根以内。
枸杞 20元/墩(丛)
沙棘 100元/丛
乔木类苗圃   2—5元/株 每亩株数≤500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附表6

观赏林木补偿参考标准
树种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速生阔叶树 胸径5厘米以下 50元/厘米
胸径5-6厘米 75元/厘米
胸6-8厘米 100元/厘米
胸径8-10厘米 130元/厘米
胸径10-12厘米 170元/厘米
胸径12-15厘米 500元/厘米
胸径20厘米以上 1060元/厘米
慢生阔叶树 胸径5厘米以下 75元/厘米
胸径5-6厘米 95元/厘米
胸6-8厘米 130元/厘米
胸径8-10厘米 155元/厘米
胸径10-12厘米 195元/厘米
胸径12-15厘米 680元/厘米
胸径20厘米以上 1275元/厘米
针叶树 高度2.5米以下 220元/株
高度2.5-3.0米 760元/株
高度3.0-3.5米以下 1275元/株
高度3.5-4.0米以下 1700元/株
高度4.5-5.0米以下 2125元/株
高度5.5-6.0米以下 3400元/株
高度6.0-6.5米以下 4250元/株
高度6.5米以上 5100元/株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绿篱
常绿 栽植4年以下 930元/平方米
栽植4年以上(含4年) 1275元/平方米
落叶 栽植3年以下 930元/平方米
栽植3年以上(含3年) 1275元/平方米

花灌木
  冠幅50厘米以下 。
冠幅50-100厘米
冠幅100厘米 850元/丛
冠幅150厘米
冠幅200厘米
冠幅250厘米 1700元/丛
攀援植物 栽植3年以下  85元/米
栽植3年以上(含3年) 255元/米
花卉 草花 4元/株
宿根花卉 栽植3年以下 25元/米
栽植3年以上(含3年) 85元/平方米
草坪 85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