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签订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协议如下:
一、交流项目
(一)文化
1.双方互派一个艺术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演出,具体时间另行商定;
2.中国东方歌舞团和津巴布韦国家舞蹈团互派舞蹈教员;
3.双方互派文化界人士进行为期七天的访问;
4.双方派艺术家代表团五-六人互访二周;
5.双方互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为期七天,并各派二名随展人员。
(二)青年
1.双方鼓励青年学生继续进行友好交往。
(三)体育
1.双方在排球、乒乓球、跳水、足球和田径等项目中选择一些项目的运动队进行互访;
2.津方通过教育部门派出体育教师前往北京体育学院留学;
3.双方派出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七天的互访。
二、费用
根据本计划交流的项目,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双方互办展览时,由派遣方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三、最后规定
(一)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双方另行商定;
(二)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哈拉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郑耀文 阿莫斯·米齐
(签字) (签字)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通告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1999.01.20]
1997年7月2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邯政告[1997]1号发布根据1999年1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修正)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促进城市形象建设,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门面装饰等设施(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广告、霓虹灯应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三、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经批准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应按照“谁设置、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的维修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五、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的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影响市容观瞻的广告、霓虹灯,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六、本通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执法人员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复或者拆除,对拒绝或逾期不修复、不拆除的,依照《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500元至2500元罚款。
(一)广告、霓虹灯不按指定的地点和街路设置的;
(二)广告、霓虹灯内容不健康,文字不规范、字迹不清晰,图案、光亮显示不完整、缺字少划的;
(三)广告、霓虹灯破损、脱皮、污浊,不及时清洗、维修、翻新的;
(四)私自改变橱窗使用性质或橱窗摆放脏、乱、破损,影响市容观瞻的;
(五)门面装修不按设计要求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
(六)门面装修后出现破损、污浊,影响市容观瞻,限期内不及时维修翻新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