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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04:3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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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八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生产或者供应单位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第三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施工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 已经报废的机具,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安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五)模板工程;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七)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30%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
  市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市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
  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六条 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市安监机构应当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第五章 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
  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二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情况通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重大事故,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文件不符合施工作业安全要求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设计主管部门处以设计费50%至1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设计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城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HS目录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HS目录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

HS目录对照表》、《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

目录对照表》的通知

(国检法联〔1999〕4号)

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青海、宁夏商检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和《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商品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简称《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和《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均简称《对照表》)印发你们,自1999年1月15日起执行。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印发的《种类表》和《对照表》是根据海关HS编码的调整情况,在原商检种类表、原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编码对照表和原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编码对照表的基础上修订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关对列入《种类表》和《对照表》内商品监管条件以及列入《种类表》、《对照表》中实施检验检疫商品的范围。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编码商品由原来八位码的2181个(折合十位码的2615个)调整为十位码的2638个,检验商品范围未发生变化;动植物检疫的编码商品由原来的1438个调整到十位码的1481个,检疫商品略有增加;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共纳入HS编码1127个。

  二、列入《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商品,海关凭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三、列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商品,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四、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对易地商检机构签发商检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的出口商品,凡在规定的出运期限内,海关凭此放行。

  五、各地商检机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海关要加强协作,严格把关,共同做好《种类表》和《对照表》内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六、对未列入《种类表》和《对照表》的其他应依法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各地商检、动植检、卫检机构要依法做好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附件: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

     三、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政办〔20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5〕96号)的要求和信阳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信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信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或者21日内发生10个疫点以上;或在全市呈多发态势。

1.3.2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市有5个以下、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21日内发生10个以下、5个以上疫点;

1.3.3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且21日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下、2个以上。
(2)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1.3.4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且21日内有1个疫点发生。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资金、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指挥部。

2.1.1 信阳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信阳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指挥长,有关领导担任信阳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商务局、科技局、林业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检验检疫局、监察局、军分区后勤部、武警支队、信阳火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置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医学观察、诊断和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宣传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国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武警部门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工作。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疫情发生期间上市家禽及其产品质量和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商务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铁路部门保证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军队、司法部门除做好本系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外,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县(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现场诊断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具体职责:
(1)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
(2)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

3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 县(区)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c.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d.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e. 各相关科研院校;
f. 检验检疫部门;
(2)责任报告人
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检疫部门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诊断。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禽类和品种、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区)以上人民政府
a.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
b.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d.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等紧急措施。
e. 组织铁路、交通、公安、纠风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 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 组织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f. 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和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实验室或省实验室诊断。
d. 承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4)检验检疫部门
a. 国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参与打击非法走私禽类或禽类产品等违法活动。
b. 市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检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者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禽类;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后,向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区)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3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 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县(区)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疫情处置

5.1 疫点
5.1.1 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5.1.2 对所有的病、同群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5.1.3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家禽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2 疫区

5.2.1 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禽类及其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5.2.2 对所有的禽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5.3 受威胁区

5.3.1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顺序从内向外进行。

5.3.2 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2 奖励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其禽类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扑杀禽类的补偿标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5号)执行。

6.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禽类,恢复养禽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通信等部门,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区)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交通、工商、商务、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7.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动。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家禽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7.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禽只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市级储备资金不少于50万元、县(区)级不少于10万元。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4 培训和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状态下,各级政府每年要有计划举行实战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方式对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禽类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处置技术要求
有关疫情的判定与扑灭、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无害化处理、消毒、人员防护、免疫、监测等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规范执行。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由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