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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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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2]504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特点,我们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5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 广电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建立科学的财务核算和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设置并履行职责。

  第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广播电视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推进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前年度资金结转结余、人员和资产等状况,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下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的填报、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开展广播电视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广告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因播出、刊登广告收取的收入。   

  (二)收视费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电视节目收视费收入。   

  (三)节目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销售节目取得的收入。   

  (四)合作合拍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单位和机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或合拍影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五)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六)节目传输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用户传送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七)技术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翻译服务、信息服务、计量检测、设备技术安装和维修等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门票收入等。

  第二十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流失。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当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一安排使用。单位业务部门按照财务部门核定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作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合理使用资金,控制支出规模。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按照核算对象将广播电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其费用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应科目中。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核算分析报告制度。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构建资金安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存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开展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广播影视节目、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入库、保管和出库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制节目、外购节目和合作合拍节目等管理,建立健全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购置、验收入库、播出等制度,确保广播影视节目安全、规范、有效管理。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定额管理制度,科学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保持合理的存货库存量。

  (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专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竣工时,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管理。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大型仪器、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条 负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六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闲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五)分立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发展情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社会效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负债情况、收入支出状况、定员定额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利用率、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增长率、频率(频道)收入成本比率、每分钟节目(栏目)制作成本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间(小时/年)、广播电视节目自办率、广播电视节目首播率、发射机千瓦小时费用、发射机千瓦小时电费、发射机停播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七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条 下列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或者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第八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一、财务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占事业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总资产增长率,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总量的增长情况,反映事业单位的发展能力。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增长率=(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100%

  6.固定资产利用率,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和水平。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利用率=在用固定资产金额÷全部固定资产总额×100%

  7.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率,衡量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重,反映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经营创收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事业收入占总收入比率=事业收入÷总收入×100%

  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率=经营收入÷总收入×100%

  8.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增长率,衡量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与上年相比的实际增长情况,反映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事业收入增长率=(当年事业收入÷上年事业收入-1)×100%

  经营收入增长率=(当年经营收入÷上年经营收入-1)×100%

  9.频率(频道)收入成本比率,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频率(频道)的投入与产出情况。计算公式为:

  频率(频道)收入成本比率=频率(频道)成本÷频率(频道)收入×100%

  10.每分钟节目(栏目)制作成本,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每分钟节目(栏目)制作的成本水平。计算公式为:

  每分钟节目(栏目)制作成本=节目(栏目)制作成本÷节目(栏目)制作时间(分钟)

  二、业务指标

  1.广播电视节目自办率,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广播节目自办率=广播自办节目播出时数÷广播节目播出总时数×100%

  电视节目自办率=电视自办节目播出时数÷电视节目播出总时数×100%

  2.广播电视节目首播率,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首播广播电视节目占全部播出节目时间的比重,反映其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广播节目首播率=广播节目首播时数÷广播节目播出总时数×100%

  电视节目首播率=电视节目首播时数÷电视节目播出总时数×100%

  3.发射机千瓦小时发射费用,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每千瓦小时发射机的费用消耗水平。计算公式为:

  发射机千瓦小时发射费用=事业支出数÷(播出时数×发射功率)

  4.发射机千瓦小时发射电费,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每千瓦小时发射机的电费消耗水平。计算公式为:

  发射机千瓦小时发射电费=发射机年电费支出数÷(播出时数×发射功率)

  5. 发射机停播率,衡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每百小时发射机停播水平,反映其安全播出能力。计算公式为:

  发射机停播率=停播时间(秒)÷总播出时间(百小时)×1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事务所函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5.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
6.接受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
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
二、参考文书格式(第20——25)
20.刑事自诉状
21.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22.刑事上诉状
23.刑事答辩状
24.申诉书
25.控告状
存根 | 一
律师事务所函 |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律
交付: |师,担任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
|_______的律师。
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 | (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存根 | 二
律师事务所函 | 律师事务所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律
交付: |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
|人)_____的辩护人。
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 | (注:本函用于向检查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存根 | 三
律师事务所函 |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担
交付: |任________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的
|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 |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
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
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
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
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
持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为________案
件的________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
日起至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存根 | 六
指定辩护函 | 指定辩护函

领函人: |________人民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
交付: |贵院的来函,本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
|________________案被告人(上诉人)的
|________的辩护人。
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__律
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
____律师担任________案件的被告
人(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
______向律师事务所缴纳的委托费用______元。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
____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

存根 | 八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人、介绍信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
交付: |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
|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_律师前往你处会见
|_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事由: |________,请予安排。
| 特此函告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时间: | (本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
|押场所提交)

存根 | 九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
的函 | 犯罪嫌疑人的函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所____律师
交付: |前往________会见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
|嫌疑人________。
|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请
事由: |安排。
| 特此函告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时间: | (注:本函用于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向侦查机关提
|交)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
师为__________案的第___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
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
____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
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十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
____律师事务所____为________案件__
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止。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存根 | 十二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 |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领函人: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因涉
|嫌________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
交付: |或其家属________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_____。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事由: |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 (签名)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书用于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交)
时间: |

存根 | 十三
|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提取收集、调取证据申请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书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 申请事项:申请______向______收集、调取证
|据。
领函人: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涉嫌
|_______一案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
|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
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 此致
批准人: | __________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时间: |附:证人姓名____
| 有关单位名称____
| 个人姓名______,住址或通信方法
| 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
| ____________

存根 | 十四
| 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______。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辩护律
|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
交付: |的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 此致
| __________
批准人: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注: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
时间: |提交)

存根 | 十五
| 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理由:______系被告人________被控
|__________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需要该证人
|____________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交付: |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 此致
| __________人民法院
批准人: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附:证人地址:________
时间: | 联系方式:________

存根 | 十六
|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采取
|的强制措施。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因涉嫌
交付: |________一案,于____年__月__日时始被
|_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委托的律师(辩
批准人: |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
|定,特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 此致
时间: | __________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注:本申请书用于向公、检、法机关提交)

存根 | 十七
| 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案______人
|__________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由于
交付: |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 此致
批准人: | _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时间: | 年 月 日

存根 | 十八
|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____案______人
|__________委托的____律师,认为本案关于
交付: |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九条的规
|定,特提对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批准人: | 此致
| _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时间: | 律师事务所(盖章)

十九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
六条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为涉嫌________案件的犯罪嫌
疑人________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
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二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
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
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
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
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
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
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二十一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
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
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
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二十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
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
者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
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
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
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二十三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
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份)

二十四
申诉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
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
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
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二十五
控告状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
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
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不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
址)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
控告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200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