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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8:5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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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2012〕9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现将《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是委托评估、拍卖的管理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遵循审判、执行与委托评估、拍卖相分离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承担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暂未设置独立机构的,统一挂靠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无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的挂靠办公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不再编制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机构具有A级以上资质或具有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

拍卖机构的分公司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的,成立应满三年,且其总公司应具有AA级以上资质。

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其多家分公司在同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只能由一家公司参加。

第四条 评估机构具有以下资质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活动。

(1)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一级资质;

(2)土地评估机构具有B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A级资质;

(3)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省财政厅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且成立应满五年;

(4)保险公估机构具有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格;

(5)二手车评估机构具有省商务厅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资格;

(6)矿业权评估机构具有国土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五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提高评估、拍卖机构入选的资质条件,所提高的入选资质条件需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评估、拍卖机构曾有行贿行为或近三年内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具备入选资格。

第六条 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每年需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年度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入选机构。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入选机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案件均使用中级人民法院的入选机构。

拍卖机构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采用随机的方式在入选机构中选定。

评估机构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选定的方法。

第八条 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评估、拍卖财产的价值和标的的疑难复杂情况,提高评估、拍卖机构的资质条件。

提高评估、拍卖机构资质条件后入选机构数量不足的,可使用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的入选机构,但需向建立该入选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机构情况。

第九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十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拍卖活动应确定统一的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案件,按规定在相关报纸和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外,还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

第十二条 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后,应通过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标的为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转让的证券,包括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封闭式基金等证券类资产,人民法院通过证券公司委托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由其设立的司法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与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及佣金分配由委托法院确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活动的监督。评估、拍卖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司法评估、拍卖资格,暂停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的;

(2)因疏忽、过失,致使出具不当评估、拍卖报告的;

(3)遗失、损毁评估、拍卖材料,未造成后果的;

(4)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5)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

(6)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7)评估、拍卖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行为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十六条 评估、拍卖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取消其司法评估、拍卖资格。取消司法评估、拍卖资格的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入选。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拍卖案件的;

(2)违反规定,擅自接受业务部门直接委托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询的;

(5)评估结果明显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具虚假拍卖公告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7)操纵竞价或者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

(8)受到有关部门较重处罚的;

(9)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评估、拍卖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行贿行为的,人民法院取消其司法评估、拍卖资格,并不得重新入选。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机构〔2008〕384号


各保监局: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以总公司名义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提高市场行为监管效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现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管主体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保监局(以下简称当地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实施监管。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是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直接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再保险业务、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项目除外)。

  二、监管职责

  当地保监局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非现场监管方面。当地保监局负责收集和分析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情况,并及时向保监会职能部门报送监管动态和分析报告。当地保监局可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报送与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有关的财务、业务统计数据报表。

  (二)现场检查方面。当地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受理调查涉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的信访投诉,并及时向保监会职能部门报送现场检查情况及监管建议。

  (三)行政处罚方面。当地保监局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和采取监管措施,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有关责任人直接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报保监会;对涉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行政处罚,当地保监局可以提出初步处罚建议,与有关案件材料一起报保监会,由保监会决定并实施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当地保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履行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的监管职责,有效维护辖区保险市场秩序。

  (二)当地保监局要结合辖区保险业实际,针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确保各项监管措施取得实效。

  (三)保监会将充分考虑当地保监局提出的意见和监管建议,搞好统筹协调,加强业务指导。

  (四)当地保监局在监管工作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需及时向保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期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互派高水平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演出。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予以规定。
  (二)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在对方国家互办高水平的艺术展览。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予以规定。
  (三)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和摄影等方面的艺术家和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短期讲学和业务交流,也可进行表演或举办展览。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四)双方同意对两国有关机构之间商定的交流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这种协助的性质和范围由两国有关机关商定。

 二、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并促进出版新闻、电视和广播领域的人员往来和资料交换。这些领域的交流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二)双方鼓励电影交换,鼓励电影专业人员进行深入交流、举办电影专题讨论会。此类交流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文学、翻译、出版
  双方鼓励各自的作家、翻译家、出版工作者和印刷技术人员相互交流,以利于进一步相互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历史和社会。

 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将为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人员到对方国家进行深入的业务交流提供便利。具体项目将由两国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五、教育、社会科学、体育
  双方鼓励和促进教育、社会科学和体育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教育方面的交流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和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三日续签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议定书》中有较全面的规定。

 六、园林、历史古迹保护及有关事项
  双方鼓励两国的相应机构在公园、城市和园林规划、环境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方面进行合作。有关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七、民间交往
  双方鼓励和促进各自的非政府机构,包括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的民间赞助的文化艺术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法律和规定
  双方根据本计划所承担的义务和进行的活动必须符合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获得资金方面。

 九、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计划所进行的官方项目,派遣国原则上负担所需费用,接待国对此提供适当的方便和协助。
  (二)民间项目的财务问题由两国有关单位另行协商解决。
  (三)如一方在执行某一项目中遇有经济困难,双方将通过协商对该项目作适当调整或推迟。

 十、生效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计划期限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亨利·卡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