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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04 00:5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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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设立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洋行政管理(含海洋执法监察)职能划给市海洋局。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控配套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对土地、矿产及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监督和指导县(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案件。拟定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我市需报国务院、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地计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论证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跨县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承办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调处。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耕地保护政策,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动态平衡。具体办理全市需报国务院、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指导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工作,管理乡(镇)、村各项用地,负责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和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工作。指导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县、区开展城镇土地及农用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
(七)承担全市土地利用数据统计分析的责任。负责地籍管理,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市本级和指导县土地确权、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及提供土地登记查询服务。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组织和监管全市测绘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提供全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监督管理全市的测绘市场。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协助做好全市测绘行业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的年检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我市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探矿权。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监督管理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对矿山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做好土地、矿产资源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开垦整理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国土资源财政预算资金。
(十三)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任免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领导班子。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政务督查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党群工作;负责本局各项政务工作、上级交办事项以及本局议定需督办的重大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承担当场审批事项的审查办理;对其它审批事项进行初审,跟踪督促各业务科室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政策法规科。
承担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调研和提出国土资源管理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组织和指导开展对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四)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及重点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参与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会审工作。编制上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管理、实施计划指标;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国家供地政策,提出和落实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组织指导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组织落实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以及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地和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负责市级和县(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组织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定、更新工作;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进行监管。
(六)地籍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工作;负责跨县区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七)地质矿产管理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监督管理采矿权市场;负责采矿权登记和矿业权纠纷调处;组织矿山年度检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矿床事宜;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制订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组织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探矿权申请审批的初审;依法对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测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的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依法管理地图市场。
(九)人事科。
承办机关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负责计划生育、外事等工作。
(十)财务科。
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等专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国土资源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监察室。
检查被监察的国土资源部门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被监察的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被监察的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负责纪检、行政监察执法管理工作;办理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派出机构
(一)3个分局:海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银海区国土资源分局、铁山港区国土资源分局。为正科级机构。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授权,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配合做好辖区内国土资源规划, 承担土地开发利用和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的调查、统计,土地确权、登记初审工作。
4.受理辖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受理、初审及报批和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5.受理辖区内采矿许可证初审及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6.负责辖区国土资源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及因权属纠纷的来信来访工作。
7.配合做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档案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8.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管理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所。
(二)12个国土资源管理所:城东国土资源管理所、城西国土资源管理所、涠洲国土资源管理所、驿马国土资源管理所、高德国土资源管理所、平阳国土资源管理所、福成国土资源管理所、银滩国土资源管理所、侨港国土资源管理所、营盘国土资源管理所、南康国土资源管理所、兴港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副科级建制,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牌子,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管理。
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本辖区地政、矿政基础性工作。
3.受委托编制乡镇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和划定、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
4.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地籍管理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控打击、取缔和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排查、监测、监控各种地质灾害。落实和完善群防群测监控网络,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
7.协助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国土法规执行情况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管理权属纠纷等工作。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含3个分局)机关人员编制为38名,其中行政编制为34名,后勤编制4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正科长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级领导职数3名。
(二)12个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61名(含后勤编制6名);核定副科长级领导职数12名。
六、其他事项
(一)党组织、纪检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二)将中国海监北海市支队划给市海洋局管理;局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将全市土地征地拆迁职责委托给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各辖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牵头负责集体土地上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配合市规划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上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

邮电部 建设部


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
邮电部、建设部



一九七九年国家建委、邮电部(1979)邮邮字524号《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增设信报箱的联合通知》印发后,各地邮电部门与建设部门紧密配合,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改善城市邮政投递条件,满足群众通信需要,保证“通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在住宅建设中,
由于没有材料和资金等多种原因,至今未能完全落实。据统计现在仍有十六点六万幢住宅楼房未安装信报箱,占全国住宅楼房总数的30.4%,给正常“通邮”带来困难。随着城市改造和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投递区域日益扩大,住宅楼房增长很快,在城市住宅楼房仅采用按单元门安装
信报箱解决通邮的单一方式,较难适应通邮量迅速增长的需要。近年来,北京、上海、沈阳、合肥、成都等城市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邮政部门同城建、规划部门一起在住宅小区试点组建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并将其列入当地市政建设法规,为改善城市住宅楼房通邮条件拓
宽了思路,也为各地改进住宅楼房规划、设计及邮政投递方式提供了借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我国的国情,为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更好地解决住宅楼房通邮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实行插箱投递,是今后城市楼房住宅投递的基本方式。要继续贯彻国家建委和邮电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增设信报箱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各地在审批和实施城市规划时要加强宣传,严格把关,做好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
二、今后除继续在住宅楼房推行安装信报箱外,在城市住宅小区及高层楼房也可采用组建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办法解决通邮问题。信报箱以及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都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各设计单位应纳入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它配套
工程一起在基建项目内统一解决,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三、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是住宅楼房的通信设施,是住宅楼房通邮的必备条件,必须列入住宅楼房竣工验收项目。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由产权单位负责更换和维修,亦可委托当地邮电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产权单位支付。
五、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为住宅楼房改善通邮条件提供了多种途径的解决办法,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抓紧落实工作,凡未安装信报箱的原有住宅楼房(包括信报箱无编号或损坏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责成住宅楼房产权所有者或管理单位
,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负责补装、补建和维修;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补装补建和维修,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六、各地邮局要配合基建房管部门做好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对已具备通邮条件的住宅楼房,应按规定限期通邮。
七、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施行。



1991年2月2日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
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
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
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
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
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人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应当由拟聘用单位按
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发给其资格证书。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除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还可
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面谈。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名单。

第二章 基金从业资格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
资格。
第七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
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
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信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由拟聘任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
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
(五)拟聘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条 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
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
公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任单位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
条(一)、(二)、(三)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基金从业人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理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
由其拟聘任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
件的,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中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从事证券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
管理工作业绩;
(三)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
上证券、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拟任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按照本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
(二)拟聘任单位推荐申请人员任职的意见;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资
格进行年检,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不因本人辞职、改变受聘
单位等行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连续十八个月未从事基
金业务活动的,其资格自动失效。重新从事基金业务,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
请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需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并推荐新的人选;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托管部不得委任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越权或违规经营;
(二)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三)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四)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五)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高业秘密;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
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从业人员改变聘用单位,自其离开受聘单位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不得在新聘用单位从事基金投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聘单位后,不得泄露原聘单位的未公开信息,不
得为他人或自己侵占原聘单位的商业机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在离开原单位三个
月内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买卖原单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离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
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聘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
检查结果应当报另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依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
下列罚:
(一)警告;
(二)暂停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三)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自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之日起3年内
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四)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并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
申请。
第二十五条 基金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
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二十六条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或
者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讯的,在调查和审讯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正常运作,确保工金资产的安全,中国证
监会也可根据情况暂停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参照本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职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员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经理的
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