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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13 00:57: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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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规划〔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1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3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通过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方式,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按资质级别、业务范围进行分类,逐项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采取纠正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努力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市场引导。注重市场需求引导,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目标要求。

  2011年,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中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威性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具有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类安全评价机构。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治理和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为。

2.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

3.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

4.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费用等,或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的违纪行为。

  (二)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活动中的下列问题:

1.伪造、转让、租借资质或资格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违规问题。

  3.安全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恶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违规问题。

  4.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技术档案管理不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未及时归档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等问题。

  (三)重点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并完善资质审批条件和程序。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公示、公告制度,做到资质审批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和条件。研究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办法。

  2.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推进资质申报、审批、公示、查询等网上办理,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有关信息的网上公开。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和《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进一步完善现场评审专家随机抽选、专家评审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从业行为规范与承诺,违法违规机构“黑名单”公开通报,以及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增减核销等制度;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安全评价报告抽查与专家点评和安全评价机构分类监管等制度。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安全评价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3.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创新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方式,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等有关要求,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负责处室,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定期报送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于2011年11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的重要问题要依照有关程序立案调查,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开展执业教育,推动诚信建设。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的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安全评价机构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发挥防范事故等技术支撑作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并大力推广,推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权利在利益博弈中受限

  杨 涛


近来,围绕着北京对燃放烟花爆竹是完全放开还是禁止、限制,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话题。《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近日上网征集意见,网友共对草案发表意见969条,其中反对“解禁”的约占50%;明确赞成解禁的共有290条,约占30%;其余没有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
《新京报》于6月2日发表社论认为,政府无须代替公民做选择,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法令,防止爆竹开禁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至于爆竹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制定规则,让公民相互博弈,通过社区自决来解决。但旋即有人于6月4日发表文章反驳认为,禁放如果真要变限放,就必须认真考虑到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利,而这些人的权利———不管是50%,还是更多的比例,都应被尊重。即便在春节期间喜欢清静的只是少数人,他们的权利一样不能基于某种民主形式而被看似公正地剥夺。权利,社区不可自决。以多数人对噪音的喜爱去侵害少数人对清静的喜爱,难道就是正当的?
看来,权利与权利之间,如何达到平衡,用什么程序来决定这种平衡的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确存在很大的争议。
依照自然法的思想,人生而自由,权利与生俱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主张“放”的人有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而主张禁或限的人有保证自己安全和安宁的权利。但是,如果人人都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或者说人人都不承担一定的义务保证他人的权利的实现,那就会陷入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或者洛克所说的人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实际上也就等于人人都没有权利。因此,为了避免人人在权利的争议中毁灭,那么人人都交出一部份权利,组成政府,由政府通过立法程序来决定权利的配置与界限。这种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不能说准确地反映了历史上政府形成的实际情形,但是,用它来解释权利必须受限的正当性、合法性却有相当的说服力。
然而,就是在立法程序中,仍然对于权利的配置存在很大的争议,谁能说主张放的权利就一定高于禁和限的权利,或者相反呢?人类不能在议会的无休止争议中灭亡,就必须确定一个规则,这个规则便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规则,这就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根源。但是,诸如纳粹德国那样的事例告诉我们,民主不是万能的,民主制度下,也会产生如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民主不是最优的选择,只是一种次优的选择,因此,民主需要法治的制衡,现代社会主要依靠了二种手段:一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一些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容剥夺以及一些基本原则不能违反,那怕是多数人的决定,因为按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人们在缔结契约时并没有将这些权利交出,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生存权等;另一种就是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为某些立法因为不合理、不合法、不具有正当性而宣告违宪从而归于无效。
因此,除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外,人类大多数权利都是在立法这种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民主程序中,经过博弈、协商、妥协等过程被明确或受到限制、禁止,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但是,在表面的权利博弈中,其实深层次的就是利益的博弈。权利与法律的生成正如美国法社会学家庞德认为那样,首要的问题是承认某一种需求??承认和保障各种利益,。然后,在罗列各种法律将保障的需求或利益之后,人们要评价、选择将要得到承认的那些利益,并在考虑利益之间互相影响的前提下,决定特殊利益的限度,最后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以及通过实施给予确切的保障。
现在的问题是,立法在利益博弈中,除了不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外,还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才不至于认为违宪、或者被司法机关宣布无效或人们会认为不合理、不正当呢?是立法者中简单的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吗?如果在立法者中恰恰有大多数人喜欢燃放烟花爆竹,那么他们能作出在任何地方都允许燃放的决定,从而不顾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吗?在这里,笔者认为不妨引入经济学的观点,那就是社会效用最大化原则,所谓效用就是某种利益给人带来的满足程度,就燃放烟花爆竹来说,大多数人在危险场合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效用可能远远不及这里财产、人身安全应当到保护的效用,因而,总体社会效用小,这种多数人的愿意就不合理,不能视为具有正当性,因而应当予以禁止。因此,立法者在利益博弈中,在遵循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程序原则的同时,首先必须考虑到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其次,就必须考虑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法律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笔者承认,这种观点带有功利主义的痕迹,但是,至少是我们现实立法中一个可行的办法。
回到我们刚才的“放”与“限、禁”的问题的讨论中,主张有限度地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利益诉求,但是在“放”中,要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也是人们的共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规定有限度地放开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规定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交通枢纽、党政机关驻地、军事要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的、危险性的、公众聚集重点场所周边,仍将设定为禁止燃放。此外,还对如何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品种规格以及烟花爆竹的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草案这些规定符合民主的原则,也符合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但在反对“解禁”的约占50%的情形下,政府还无法权衡各个更为细小的群体的利益,无法判断在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上如何使整个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情形下,为在更大程度上贯彻民主思想与社会效用最大化原则,政府不妨放开一定的权限,让更细小的群体,如社区进行自决,是一条比较好的思路。
反对由社区自决燃放烟花爆竹的人认为,春节期间喜欢清静的就是只有少数人,他们的权利一样不能基于某种民主形式而被看似公正地剥夺。但是,当这种民主程序没有剥夺人的基本权利,符合了社会效用最大化,何来不正当性,难道少数人喜欢清静的权利就可以阻止多数人喜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实现吗?
因此,关键不在于反对社区自决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而是在于更高的立法者(如果把社区自决也称之为立法的话)如人大(他们往往比社区有更多的理性和更全面的考虑)要从社会效用最大化的角度,给社区自决权预先设置若干限制,因为,在某一社区少数人的利益放在整个社会背景下,可能就是社会效用更大;或者就是在某一社区少数人的利益总体社会效用也要超过社区多数人的社会效用,但社区简单的多数人决定的民主原则无法保证这一点的实现。这些限制包括禁放的时间、地点、禁放的品种(包括社区禁放的时间、地点)等等,在有限制的自决权下,是否燃放,由社区通过民主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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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民利益呼唤涌现“狄绍增们”

杨涛


据 中新社报道, 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却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和自己身边的农民兄弟们打赢了不少官司。近日,人们称之为“农民法律专家”的狄绍增再一次带着自己的议案,带着三农问题走进了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在这次人大会上,狄绍增提议,对于还拥有土地的农民,农民之间可以互相联合,发展产业合作社,国家可立法保障这种新形式的“农村合作社”。
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这就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号文件”。一时间,农村、农业、农民“三农”问题成了媒体的焦点,维护农民的利益成为今年新春伊始大众的流行话语。采取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等等有力措施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是维护农民的利益的关键,然而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新时期农村工作中,法律是不能缺位,诸如土地的承包、转让、征用以及农民税费负担林林总总,都是涉及到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有更多的人能为农民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中更有效地表达农民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更有效付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在立法中,无庸讳言,我们有很多农民问题的法律专家为农民的利益大声疾呼。然而,专家们并非来自于农民,对于农民的真实处境与想法缺乏真切的感受,并且没有共同利益因而缺少利益表达的内在冲动,这不免给他们的的疾呼带来内在缺陷,这就需要有来自农民自身代表的声音来弥补这种缺陷。然而,农民没有自身的团体,没有利益的有效代言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农民代表由于职业所限,对法律知之甚少,这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表达的效果。所以,我们需要更多的像狄绍增一样的来自农民又较为精通法律的人,与我们的法律专家一起共同在立法争取农民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更是司空见惯。农民知法、懂法的并不多,经济条件的所限又阻碍了他们维权之路。而现阶段我国总体经济实力并不强,法律援助刚刚起步,广大的农村仍是一片法律贫瘠的土地上。这也使我们需要更多的像狄绍增一样的生于斯、长于斯又较为精通法律的农民,为农民的利益依法维权,据理力争。
然而,狄绍增们并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如果国家、社会不去创造、培养适宜的土壤,甚至对狄绍增们的苗子刚刚生长时就加以打击和排挤,恐怕狄绍增们将永无出头之日。
加大送法下乡的力度,让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家喻户晓,这是涌现狄绍增们的有效途径。法律束之高阁、藏于官府,政府不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田间地头,农民也为生计奔波无暇多顾法律。如此一来,农民中也就不可能有狄绍增们的出现,发生了纠纷,农民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带来涉繁的上访甚至引发过激行为。
对于依法维权的农民,国家要给予鼓励、支持,特别是对打击报复的人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这是狄绍增们生存的前提。一些干部不是闻过则喜、知错就改,而是千方百计打击报复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的农民。如果让这种情形泛滥,恐怕是人人自危,法律不仅还道具都不如,甚至成为烫手山芋,谁挨谁倒霉。
及时对知晓法律、敢于维权、乐于为他人维权的农民加以引导、提高,这是狄绍增们顺利成长的必备条件。农民毕竟是农民,知识的局限、为生计的奔波,使他们缺乏系统的法律培训,不能完全真正领会法律的真谛,即使他们学习大量的法律、法规,对于法律理解偏差在所难免。我们的政府、我们的专家要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培训狄绍增们的使命,提高他们的水平,要让他们不仅敢于维权而且善于维权,以此带动一大批农民走上依法维权的道路。
我们真诚地期望在国家和全社会的努力下,有更多的像狄绍增一样的“农民法律专家”不断地涌现并迅速地成长起来;我们的立法、司法中有更多的狄绍增们发出有力、有效的声音。因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迫切需要狄绍增们。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