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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18 00:3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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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1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市长:鲍志强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培育林业资源,扩大植被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荒山荒地、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退耕还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林地进行封育和封护。


  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封山与育林相结合、管理和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畜牧和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封山育林工作。


  第六条 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扶持封山育林区群众做好牛羊等家畜良种的引进、改良和舍饲推广工作,促进畜牧业和林业共同发展。


  第七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编制封山育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封山育林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封育范围、封育条件、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及封育成效预测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年度封山育林计划,划定封山育林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封山育林区的封育范围、年限以及措施应当予以公告,并在封山育林区周界明显处设立标牌,标明封育区名称、范围、面积、年限、方式、措施、责任人等内容,督促封山育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
  封育区封育期满,经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达到国家规定封育成效标准的,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解除。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封育区林地的使用权,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按照期限和要求完成造林任务。


  第十一条 有封山育林区的乡(镇)、村应当成立护林组织,聘用护林员,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的,核发护林员证,并建立护林员档案。


  第十二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砍柴、割草、放牧牲畜;
  (二)毁坏树穴、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采种、采脂和私自建埋坟墓;
  (四)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五)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封山育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封山育林区砍柴、割草和放牧牲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在封山育林区毁坏树穴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个树穴处以十元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在封山育林区采挖树木、其他植物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种、采脂和私自建埋坟墓以及从事其他破坏封山育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拒绝、妨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DB46/T112—2008)地方标准由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提出,海南省技术监督局颁布,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条 特色旅游点范围:在三亚市境内从事以接待游客为经营目的的潜水、摩托快艇、中小型观光船艇、全潜、半潜船、玻璃船、香蕉船、非机动船艇、垂钓、沙滩摩托车、滑水冲浪、水上步行球、水陆两栖车、拖曳伞、热气球、空中滑翔机、康体温泉及民族风情等具有各类游客参与性项目的旅游点。


第四条 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经营单位申报,经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和标准评分细则组织评定。


第五条 凡被评为A级特色旅游点的,可享受国家A级景区(点)同等待遇;物价主管部门可根据旅游市场发展状况、不同等级特色旅游项目点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水平情况适度进行价格调整。
第六条 申请参与评定特色旅游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全,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二)项目符合三亚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三)服务质量达到《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


(四)本经营年度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


第七条 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点进行评定。


第八条 已参加国家A级景区评定的内部特色旅游项目点,在国家有关标准没有覆盖的地方,由A级景区另行申报并履行A级评定;单独发放A级证书和挂牌,并作为A级景区升级和A级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已建营业的特色旅游点,应参照《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进行自查整改和申报。


第十条 特色旅游点申报评定程序:由经营单位向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领取《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报告书》—经营单位成立创A级工作领导小组自查自评—请求业务指导—填写申请报告书—报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员评定—公布评定结果—报海南省旅游局备案—市政府旅游官方网站及报刊公示—颁发证书和挂牌。


第十一条 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标志牌、证书由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定颁发。


第十二条 被评定为A级特色旅游点的单位,必须将特色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牌悬挂于营业点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 三亚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特色旅游点实行动态管理,每满一周年对已评的特色旅游点进行复核,并根据旅游点实际情况,作出保留等级、升级、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推荐、监督有关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将已评为三亚市A级特色旅游点列入旅游行程,并进行对外宣传推介。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将受理有关A级特色旅游点的相关投诉,并严格监督。


第十五条 没有参加A级评定的特色旅游点,旅行社不得将其列入旅游线路。


第十六条 经营有关特色旅游项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规定要求,严格按照《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逐条实施。


第十七条 旅游、公安、质监、安监、文体、交通、物价、海洋、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综合检查组,依据本办法(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各特色旅游点实施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旅游质监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