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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朱锐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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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朱锐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朱锐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常政发〔2009〕1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研究,朱锐同志分管旅游、外事、侨务、对台事务、新闻出版、对外合作工作。
  其它工作,领导分工不变。
  专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确认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认定、登记的事业单位,按登记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活动,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未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应在其总量控制范围内进行。
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登记,应从严控制编制数量。
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是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精干、效率的原则,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主管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
(一)省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省直所属事业单位。
(二)地、市、州、县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市、州、县所属事业单位。
(三)中央和外省驻鄂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管部门同意其设立的批文;
(二)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核算方式;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具备(一)至(五)项和第(七)项条件而不具备第(六)项条件的,按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经费来源证明;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 对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认定后,颁发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发给《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
取得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非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由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二)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
(三)职责范围发生变更;
(四)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五)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六)机构规格发生变更;
(七)经费来源发生变更;
(八)单位住址发生变更;
(九)下设分支机构发生变更。
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其它有关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3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同时应换发《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十三条 业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凡从事违法或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职能萎缩、无经费来源、无社会效益,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业经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应依法进行清算,并停止其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其《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和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它单位不得发布事业单位登记公告。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年度审核检验制度。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接受年度审核检验。地、市、州登记主管机关应及时上报本地区年检登记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遗失《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事业单位登记有关证书开展活动的,除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外,并处罚款。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按其违法所得的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或者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的。
第二十条 从事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由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登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和事业单位接受年度检验,应分别交纳登记费和年检费。具体收费标准、减免范围和经费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职责权限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30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质监﹝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文件精神,厦门市设立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与厦门市财政局商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本市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重要标准宣贯、建立本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标准化管理工作,以及对全市从事标准研制、承担国内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等予以资助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标准化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使用。

  第四条 标准化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重要标准宣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专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化工作经费。

  (二)标准化资助经费。主要包括:

  1、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包括:

  (1)主导或参与制定(含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下同)的项目。

  (2)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3)其它依照规定可以获得资助经费的项目。

  2、参与国内或国际标准化活动资助经费。包括: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工作组(含标准制定工作组,下同)秘书处工作的项目。

  (2)承担全国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工作组(含标准制定工作组,下同)秘书处工作的项目。

  (3)其它依照规定可以获得标准化活动资助经费的项目。

  3、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资助经费。

  (三)标准化奖励经费。主要包括:

  1、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

  2、采用国际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产品的项目。

  3、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

  4、其它依照规定可以获得标准化奖励经费的项目。

  第五条 标准化资金的具体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31日。申请项目应是申请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已完成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有效复印件)。

  (三)相关项目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第八条 对于申请的项目,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相关政策提出资助或奖励额度,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划拨资助或奖励经费。

  第九条 各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标准化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重复申请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标准化资金。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标准化资金。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厦门市财政局加强对标准化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挤占、截留、挪用,重复申请或弄虚作假骗取标准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由有权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后,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单位地址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申请额度


开户银行

帐 号


开户名称


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获同类资助或奖励情况(可另

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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