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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3:4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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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珠海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市长黄龙云
二OOO年十月九日

                        

珠海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交办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拟定行政执法督察决定,并办理报批手续;
  (五)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失职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投诉干扰和阻挠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第二章 投诉的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写信等方式向法制机构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五)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七)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投诉,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和办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投诉电话:2114104)。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市属委、办、局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所属有关委、办、局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三条 投诉人没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诉的,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先受理,再移交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内的,法制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可予受理。
  (二)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四)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受理或移交的投诉应当及时办理,办理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人。必要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委、办、局予以纠正。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案件办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办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法制机构每半年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干扰或阻碍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投诉涉及国家、省派驻本市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转交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投诉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犯罪的,分别情形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探索建立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体制,使专职消防员更好的服务于全市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按企业化运作,实行公开招聘、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招收和录用

  第四条 专职消防员的岗位设置。从事防火工作的分为监督、宣传、文秘、档案管理等岗位;从事火灾扑救 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分为战斗员、消防车驾驶员等岗位;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分为维修、炊事、卫生等岗位。
  第五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收。
  第六条 专职消防员的征招对象为年满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维修、驾驶、炊事岗位的专职消防员,招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要符合市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泰安市招收专职消防员政治条件》和《泰安市招收专职消防员体格条件》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专职消防员从事防火工作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具有中文类、计算机类、法学类、建筑学类、管理学类、电气工程、化学工程、公安管理、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退伍消防战士,有驾驶、维修和炊事等技术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招收的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30天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符合条件的正式录用。

第三章 工资、保险和待遇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与被录用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岗位补贴、高危补助和奖励工资等项组成。工资水平与承担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在培训期间只享受伙食费。
  第十三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属高危职业,享受高危补助。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经市公安消防部门考核合格,适当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考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协议正式录用起,实行轮休制度;节假日期间,在保证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实行轮休。从事防火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享受双休日、法定假日及休假。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因公死亡的专职消防员做好评烈手续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等部门要在专职消防员办理户口迁移,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办理。

第四章 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日常教育学习相关要求,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下达教育计划,由所在消防大、中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规定。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每季度对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 ,合格占20%,不合格占l0%。被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下岗培训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第二十四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下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岗位补贴、伙食补助费、高危补助、奖励工资、社会保险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专职消防员经费每年安排预算,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增加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各级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山区检察技术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技术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没有先进物证技术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完善和运用,检察机关就不可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不可能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发挥保驾护航作用,确保国家政治稳定。因此,当前如何增强时代紧迫感,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加强检察技术工作,促进山区检察工作纵深发展,是摆在山区特别是贫困山区检察机关面前亟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山区检察院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近年来,山区检察机关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取措施,把加强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作为一项重工作来抓,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应用,努力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检察技术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山区检察技术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实施科技强检,关键在于观念的更新。当前山区检察检察机关对技术工作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一是认为技术工作无关紧要、可有可无。有些山区检察院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观念保守,没有把科技强检当作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二是满足现状。不敢大胆接受新事物,不学习必要的科技知识或者缺少科技意识,认为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照样办案;三是存在“两难”思想。认为科技强检投资比较大,而山区检察机关的经费主要来自当地财政拨款,资金有限。如果将资金较多投入科技强检上,干警福利就会受影响,干警的一些实际问题就无法解决。如果加大干警福利投入比例,就会出现技术装备经费不足,科技强检难以尽快实现的问题。鉴于山区检察机关经费比较困难,干警福利待遇本身就不高,对经费的投入,往往会选择后者,即加大干警福利待遇。
2、地方财政的困难制约了山区检察技术的发展。山区检察机关的经费靠当地财政拨款,由于山区财政普遍困难,检察机关缺乏应有的资金支持,一些单位甚至连工资发放都有困难,检察科技经费投入更是捉襟见肘,对检察科技的投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山区检察机关搞技术装备建设,首先面临的困难就是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资金短缺,检察机关无米下锅,造成了检察技术工作高科技含量小,技术设备落后。当前,山区检察院普遍存在的科技薄弱环节是:在日常办公方面,实用、先进的计算机局域网络没有全面建立起来,单位内部公文的流转处理、综合管理事务等还靠单纯人工运作;举报电话受理系统未实现电脑自动化;在自侦案件侦查中没有实现同步录像和全程录像,测谎仪等先进设备更无从谈起;检察技术用房和专业用房不达标甚至没有。等等。
3、技术人才缺乏,专业技术培训滞后。科技以人为本。发挥科技第一战斗力作用的关键是人才,科技强检战略的实施要靠人才。当前山区检察技术工作中普遍面临的尴尬局面是专业人才缺乏,从专业学校毕业的技术人员不多,甚至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技术装备本领的人也是少数,致使一些经过认真争取、花大价钱买来的设备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另外,山区检察干警科技知识的普及面不广,也是造成山区检察技术工作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当前有些山区检察院重点科室均配备了电脑,但真正能应用的不是很多,普遍还停留于使用电脑打字的低水平。由于多方因素的制约,技术培训工作也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受培训的机会少,而且教育培训仅局限在一般性的知识学习上,没有突出重点难点,抓住薄弱环节,在高、精、深字上下功夫。
4、山区检察院之间技术交流、取长补短的机会不多。当前山区检察技术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方面检察技术经费十分紧张,另一方面检察技术经费使用浪费现象严重,山区检察院之间没有很好的统筹协调,重复购置科技设备,或者盲目攀比,购置一些使用率不高的贵重设备。各行其是,各自为政,造成地区分割和学科分散的掣肘局面,无法形成整体合力,其结果是科技资源分散,系统运行效率低下,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加强山区检察技术工作的对策
当前在实施科技强检战略中,山区检察院取得了一定成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科技强检任重道远,山区检察机关要振奋精神,积极进取,谋思路,抓素质,努力开创科技强检的新局面。
1、领导重视,强化科技意识。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尤其是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瞬息万变,对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山区检察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传统的机关管理手段和过时的工作方式己难以适应山区检察业务的发展,科学技术对推进山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此,山区检察院第一把手要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科技强检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头戏,一是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明确责任,把科技强检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单位第一把手要认真抓好设备建设、人员培训、科技运用,切实加强对检察技术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逐步把科技强检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健全机构,稳定队伍。要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检察技术部门,配备精干人员,把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在技术部门,并保持足够的力量和队伍的稳定,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科技强检中的作用。三是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山区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检察工作实际,结合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的一致性和科技发展的先进性、实用性,改变过去零敲碎打、各行其是的做法,本着“先进性、实用性、先急后缓、逐项解决”的原则,制订科技强检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并通过办公自动化带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科技化,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2、争取各方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山区检察机关经费一向十分紧张,筹集资金是山区检察院改善技术装备,提高科技含量,实现科技强检面临的最大问题。面对建设资金和技术力量不足等实际困难,不能依赖和等待,要明确思路,开源节流,想方设法增强科技投入,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行动上而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一是要以良好的执法形象、良好的工作业绩赢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开展工作中,检察机关要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等主要领导请示工作、汇报情况,并注意抓住机遇,利用这些机会,摆实际困难。这样,既使党委政府等对山区检察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认识到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又使他们认识到由于检察技术落后,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发展,检察工作在服务党委和政府工作中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从而赢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对科技强检给予政策倾斜,增拨专项经费。同时,要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在配置和安装使用技术设备方面,减少和防止走弯路。二是合理利用资金,开源节流,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山区检察机关要注意紧缩内部其他开支,计划用好每一分钱,把钱用在刀刃上 ,从每年财政下拨的办案业务费中有计划地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购置技术装备。
3、充分运用现有技术装备服务检察业务工作。山区检察院要注意抓好检察技术手段的运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才,努力服务于检察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从而带动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一是加快信息化基础建设的步伐,以运用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是山区检察机关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运用现有现代办公设备,发挥其效率高、质量好的优势,如传真、复印、打印等设备的应用,改变过去工作效率低的状况,加速办公流程,减轻工作量。山区检察院要注意开发电脑功能的运用,加快办公自动化的进程,使用各类电脑软件,促进各类案件、举报线索、工资、档案、检察羁押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二是运用检察技术服务办案。离开办案,检察技术就没有用武之地。检察技术要为自侦部门查办大要案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服务,如广泛使用视听器材,将案件涉及的主要物证、书证用录像、摄影形式固定下来,便于搜集完备、固定的证据;采取录像形式将审讯过程全程拍摄,防止嫌疑人翻供、串供。同时,山区检察机关要把现有的科技设备与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等技术鉴定紧密结合运用,发挥科技强检的威力。只要充分运用现有检察技术装备服务检察业务工作,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检察技术工作自身也就会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而得到发展。
4、以人为本,加强科技培训和科技交流工作。山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配备现代化的科技装备只是前提,更主要的是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技术精兵。一是要严格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办案人员运用检察技术的能力和办案水平。同时抓好技术人才的吸收和配置工作,招收干警应要求应聘者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将一些具备较高技术操作水平的人员配置到技术装备部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二是抓好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是科技强检的关键。山区检察机关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全体检察干警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每个干警都有受培训的机会,人人学科学、用技术,形成制度、形成风气。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还要定期走出去,通过学习和交流,取长补短,更新知识,不断充实自己,提高专业水平。三是抓好检察技术交流工作。要创造条件,广泛建立检察技术门类,深入了解和探讨新形势下的侦查手段,促进技术课题的开发,多渠道进行技术交流,加强与邮电、公安等部门的技术交流,取长补短。同时,在条件许可时组织技术人员赴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参观学习,全方位接触和掌握高新技术的发展动向,开拓视野。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交流和借鉴,不断提高山区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时俱进,切实把山区检察机关战斗力的提高转到靠科技进步上来,进一步推动科技强检战略。

广东省五华县检察院 蔡仕强
二00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