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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2:5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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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测办[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以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新的准入政策,依法加强测绘资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测绘市场秩序,推进了我国测绘技术装备更新,提高了测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随着测绘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加,测绘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测绘资质管理在完善标准、规范审批、强化考核及做好服务等方面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执行《规定》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测绘资质受理、初审和发证


  (一)受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申请材料应当清晰、完整、符合规定样式。受理前,如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出具受理通知后原则上不能再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材料。


  (二)初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前,应当依法严格履行甲级测绘资质初审职责,凡不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条件的,应写明所有不符合的内容及理由。凡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条件的,应当提出拟同意甲级测绘资质的专业和专业范围。


  (三)国家测绘局对各省上报的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对初审意见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报送。


  (四)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由国家测绘局颁发,乙级以下测绘资质证书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五)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增加专业范围或申请专业范围升级的,应当在申请前取得该专业下一等级测绘资质3年以上。


  二、明确测绘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认定标准


  (一)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者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经国家测绘局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具备相应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计算机类专业毕业,取得计算机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计算机类专业毕业,取得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二、三、四级计算机等级证书的人员。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毕业,取得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调整部分专业的仪器设备考核条件


  (一)申请天文测量乙级资质的,应当具备天文测量设备1台套;申请重力测量乙级资质的,应当具备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2台。


  (二)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资质的,应当具备规定数量的影像扫描仪,航片扫描仪不作为考核条件。


  (三)申请水利工程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测深仪;申请地下管线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地下管线探测仪;申请矿山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陀螺仪,但对以上仪器的种类和精度,不作为考核条件。


  (三)内水测量只要具备《标准》中规定数量的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测深仪(单频)、验流计、图形扫描仪等数据采集设备和A0幅面以上绘图仪,在《测绘资质证书》上注明“仅限内水测量”。


  四、细化保密制度考核


  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第七条要求考核申请单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外,还应考核以下事项:


  (一)具有规范的、可操作的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成果的生产、提供、使用、保管和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保密要求的按保密要害部位管理的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场所。


  (三)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和具有无线功能的外部设备,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按照存储和处理数据的密级进行管理,有身份识别、访问控制和有效的数据输出相对集中控制措施,信息数据交换配备中间转换机。


  (四)建有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台帐,有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的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维修、报废制度。


  (五)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设置有独立的工作权限,并应当持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统一测绘业绩考核条件


  凡申请测绘资质复审换证、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的,有关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按以下标准考核:


  (一)对申请单位的测绘服务总值的考核,可以累计申请单位规定时期内的项目合同额,包括申请单位已完成和未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合同额。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综合性项目整体发包,其中的测绘工作不另行签订合同的测绘项目,或者列入财政预算的基础测绘项目,以项目内部管理出具的测绘任务下达或者结算凭证反映的价款作为测绘业绩的考核依据。


  (二)依照《标准》规定,甲、乙、丙级测绘单位必须有规定数量的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由相应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测绘项目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2、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绘项目质量考核验收,并出具测绘项目质量考核合格证明。


  3、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工程项目出资方提供的测绘项目验收意见组织认可,并出具通过认可的证明文件。


  4、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测绘项目为优秀测绘工程的。


  六、确定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考核条件


  凡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具有动力系统的不载人的无人驾驶固定翼飞机、无人驾驶直升机和无人驾驶飞艇等无人飞行器,从事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依法需经测绘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无人飞行器航摄”列入《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专业范围”。考核的专业标准包括:


  (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总数和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数量符合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的要求,其中还要有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飞行操控考核的无人飞行器飞行操控与机务维护相关技术人员,甲级、乙级分别不少于6名、2名。


  (二)仪器设备要求甲级、乙级分别具备3500×5400像素以上数码相机不少于6台、2台,24mm和35mm定焦镜头总和不少于6台、2台,无人飞行器系统不少于3套、1套。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是指由无人飞行器系统(含飞行平台、飞控系统、测控地面站)、图像质量评价与预处理软件系统等构成的具备航摄功能的系统。


  (三)作业限额为甲级无限制,乙级资质小于1000km2。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原《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和加强我省发展研究工作,增强发展研究的号召力和感染力,提高发展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激励社会各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5〕1号)和省政府领导关于设立湖北发展研究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北发展研究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发展研究成果,是指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决策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发展研究报告等成果。

  主要包括: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省域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其重大举措,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以及其他关系全局的行政决策等问题完成的咨询研究报告、课题调研和决策建议等。已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划、决定等,不属此列。

  第四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发展研究成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评奖:

  (一)研究成果已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研究成果已被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研究成果已被市、州、县人民政府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研究成果虽未被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但已经专家评议确认,若被采纳应用将可能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凡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发展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

  第六条湖北发展研究奖采取限额申报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湖北发展研究奖设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每次最多1项,一等奖每次最多5项,二等奖每次最多20项,三等奖根据申报成果的水平酌定。

  第八条湖北发展研究奖根据发展研究成果的决策咨询价值、理论创新程度、以及对全省或者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等方面综合评价,并符合以下标准。

  特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对全省和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开放有突出贡献;对全省制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有重大的决策咨询参考价值。

  一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突破性创新;对全省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开放有重要贡献;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有较大的决策咨询参考价值。

  二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对全省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开放有较大贡献;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有明显的决策咨询参考价值。

  三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新意;对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有贡献;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方案和具体政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九条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坚持质量标准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宁缺勿滥。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负责湖北发展研究奖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设立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咨询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2/3。

  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库,每届评奖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若干名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湖北发展研究奖的评审分初评、复评、终审三个阶段进行。

  必要时,特等奖和一等奖的申报者需到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二条湖北发展研究奖的评审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对经评审拟予奖励的发展研究成果,应将其成果名称、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以适当的方式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向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获得湖北发展研究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湖北发展研究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实行评审表决制,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单位、个人,包括省直机关和副厅以上事业单位,省政府咨询委员(省政府咨询委特邀专家)、参事、文史馆员,县以上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州、县党政机关和政策咨询研究机构,在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其它有关单位,以及上述机构的研究人员。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决策咨询奖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该项贷款属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以下简称贷款)的管理,促进贷款项目的实施,现将贷款纳入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体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对外进行贷款的磋商、谈判及协议的签署,对内负责对贷款的转贷、使用和偿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与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贷款项目进行综合协调与对口管理。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贷款项目,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为三类:一类是指地方财政作为借款人的项目;二类是指地方财政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三类是指由转贷银行独立评审、自主转贷并承担最终对外还款责任的项目。
三、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规定办理。
四、贷款项目的转贷工作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执行。对于第三类项目,在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前,转贷银行应向财政部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五、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转贷银行收取的转贷手续费标准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财债字〔2000〕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类项目,转贷银行收取转贷手续费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年率0.6%。
六、目前承担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是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今后,如有其他银行申请承担贷款转贷业务,应报经财政部同意。
七、贷款项目采购工作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执行。
八、目前承担贷款采购工作的公司是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和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今后,如有其他公司申请承担贷款采购
业务,应按照财债字〔1999〕34号规定报财政部审核同意。
九、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确定一律实行招标办法,具体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债字〔2000〕3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106号)中的规定执行。采购公司按照合同金额的0.1%
到0.3%收取手续费。
十、对已签署贷款协议的武钢二热轧和黄河工程机械厂两项目以及正在评审过程中的白云机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南天然气化肥、海南睿光光纤光缆有限责任公司琼海光纤光缆、鄂州多佳织染有限责任公司多品种化纤织染工程、海南深海投资公司废橡胶、重庆长安汽车(集团)有
限公司奥拓汽车等6个项目的管理和采购公司的确定,仍分别按照《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财际字〔2000〕1号)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财际字〔2000〕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如地方财政部门作上述
项目的借款人或担保人,项目的转贷管理及转贷银行收取费用的标准应分别按照财债字〔1999〕230号文和财债字〔2000〕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由转贷银行评估并承担最终对外还款责任的项目,按三类项目的要求,在转贷协议签订前,转贷银行应向财政部出具承诺函。
十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所属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现行的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承诺函(格式)
财政部:
我行愿承担以下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的转贷业务,并做出如下承诺:
项目名称:
贷款金额(大写):
我行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对外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并对财政部承担所有还款责任。
转贷银行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20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