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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5 13:5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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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号令发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的管理,保障体育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营业性保龄球馆(房)(以下简称保龄球馆)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保龄球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收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市保龄球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原则)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龄球运动的发展需要,对本市保龄球馆的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技术标准的保龄球馆;
(二)有符合保龄球活动的技术标准的设备;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持有《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体育指导员;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提交材料)
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应当向保龄球馆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保龄球馆的建筑平面图;
(三)市保龄球协会出具的保龄球馆及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开办经安的资信证明;
(五)保龄球馆的管理制度;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体育指导员的情况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旅游定点涉外宾馆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还必须提供市旅游局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开业申请审批程序)
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
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以下简或许可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
申请者凭《许可证》向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申领《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变更申请审批程序)
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变更保龄球馆设备的,应当按照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体育指导员的配备和培训)
经营保龄球馆时,每6条球道应当配备五名体育指导员。体育指导员应当持证上岗。
体育指导员由市保龄球协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十条(等级标准和评定)
保龄球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等级标准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保龄球馆的等级,由市保龄球协会组织评审后,报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经营者的义务)
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醒目的位置张贴保龄球馆的文明活动规则;
(二)保持保龄球馆的清洁卫生;公用的保龄球、球鞋以及其他物品符合卫生要求;
(三)配备规格齐全、搭配合理的保龄球和球鞋;
(四)保龄球馆的采光符合经营活动要求;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和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六)发现在保龄球馆进行赌博或者其它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活动者的义务)
进入保龄球馆活动者,应当遵守保龄球馆的文明活动规则。违反文明活动规则,造成设备损坏的,要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年度复核)
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必须每年持《许可证阈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复核。
逾期未经复核或者经复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下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接受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复核不合格仍然从事保龄球馆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五条(其他部门的处理)
凡涉及违反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处罚程序)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体育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河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情形的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保龄球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关于印发《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
机械行业特点和技术工人队伍的实际状况,拟定了《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曾以(85)机劳字76号文印发了《评定工人技师职称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机械行业的大、中型国营企业进行了试点。经过三年的实践,效
果较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受到了企业和广大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拥护,调
动了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今后技师聘任制工作,应按照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
暂行规定》和《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进行。现将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的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
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试点。试点企业中已按照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评定工人技
师职称的若干规定》评定了工人技师职称的,可在这次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聘任技师比例限
额内,进行技师聘任工作。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二、对在国家经委部署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以外按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今年部署,
已经进行工人技师职称评定工作的企业,可按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印发的《评定工人技
师职称的若干规定》进行工人技师职称的考评工作。

  三、各地区已成立的技师考评组织,要继续搞好此项工作。原有组织不健全的,可按《实
施意见》进行补充、调整,没有成立的应尽快成立起来。

  四、关于技师合格证书问题,在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发布之前,暂继续
使用原机械工业部印制的技师证书。

  请将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人事劳动司和劳动人
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
  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
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
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
从事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名称

  机械行业技师职务名称统称技师。

  三、工种范围

  技师聘任制要在技术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机械行业首先在技术等级标准为高级
工(或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非技术工种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中级工到顶的工
种,不实行技师聘任制(具体工种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技师是生产中的技术骨干,是技术精湛的能工巧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
管部门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要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工人总数的2%以内。
企、事业单位的比例限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组织情况、技术复杂程度和技术
工人素质等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在上级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各工种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五、任职条件及考核要求

  考评技师要以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生产经验、工作成就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为依据,
具体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职业培训、自学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本专业工种规定的高级工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上有高超的技艺,解决过某些关键操作
技术问题,对产品、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过重要的改进意见,并取得了明显
成果,在省市系统组织的高级工操作比赛中成绩优异。

  (五)刻苦钻研技术,热心培养中、青年技术工人,并能无保留地传授个人技艺、经验
和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考评组织

  (一)根据《暂行规定》和《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的
要求,技师考评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统一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考评工作。为此,各地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办应建立技师
考评组织,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机械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

  企、事业单位也应建立技师考评组织,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生产设备
等实际情况,负责推荐本单位考评技师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技师考评组织进行考核评定,
或负责进行技师的具体考评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考评组织的成员由主管领导和劳资、教育、技术、总师办、工会等
部门的领导和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操作技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员组成。

  七、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平均二十元核定。具体津
贴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根据不同工种的生产岗位、劳动条件、责任
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其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脱离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
工作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八、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
门的实施意见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办,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制
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人事劳动司。

附: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名称表

通用工种: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一、熔炼、铸造部分 || 6 |炼钢工
1 |铸造工 || 7 |电炉配电工
2 |化铁工 || 8 |粉末冶金压制工
3 |有色金属熔炼工 || 9 |粉末冶金烧结工
4 |筑炉工 || | 二、锻造部分
5 |炉料工 ||10 |锻压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三、热处理表面处理部分||31 |无损探伤工
11 |热处理工 || | 九、电工部分
12 |电镀工 ||32 |内外线电工
13 |油漆工 ||33 |维修电工
| 四、机床加工部分 ||34 |有线电维修工
14 |车工 || | 十、动力部分
15 |镗铣工 ||35 |热工仪表检修工
16 |齿轮工 ||36 |管道工
17 |磨工 ||37 |起重工
18 |刨工 ||38 |制氧工
19 |电火花加工工 ||39 |煤气工
| 五、钳工部分 ||40 |锅炉工
20 |钳工 ||41 |空气压缩机工
21 |工具钳工 ||42 |乙炔工
| 六、冷作、铆、焊部分 || | 十一、检验部分
22 |铆工 ||43 |模型检查工
23 |电焊工 ||44 |铸件检查工
24 |气焊工 ||45 |锻件检查工
25 |冷拔工 ||46 |机械检查工
| 七、木工部分 ||47 |热处理检查工
26 |木工 ||48 |电镀、油漆检查工
27 |模型工 ||49 |铆、焊检查工
28 |制材工 ||50 |计量鉴定修理工
| 八、理化实验部分 ||51 |电工仪表修理工
29 |工业化学分析工 || | 十二、机动车部分
30 |物理金相实验工 ||52 |机动车修理工
---------------------------------



专业工种(一)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机械工业专业工种部分 ||10 |调速器装配工
| 一、电机制造 ||11 |辅机电气装配工
1 |绕线工 ||12 |电机装配检查工
2 |浸渍工 ||13 |电机试验工
3 |路圈绝缘工 ||14 |电气检查工
4 |铁芯装配工 || | 二、汽轮机制造
5 |换向器装配工 ||15 |汽轮机装配工
6 |嵌线工 ||16 |试车工
7 |压铸铝工 ||17 |装配试车工
8 |电机装配工 ||18 |叶片铣工
9 |水轮机装配工 ||19 |叶片轧钢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三、锅炉制造 || | 八、变压器制造
20 |弯管工 ||56 |硅钢片冲剪工
21 |弯卷工 ||57 |铁芯装配工
22 |批磨工 ||58 |变压器绕线工
23 |压力焊工 ||59 |线圈压装工
24 |装配工 ||60 |真空浸溃工
| 四、电机车制造 ||61 |变压器装配工
25 |机械装配工 ||62 |绝缘部件制造工
26 |电器装配工 ||63 |互感器绕线工
27 |机械装配检验工 ||64 |互感器装配工
28 |电器装配检验工 ||65 |水泥电抗器制造工
| 五、电焊机制造 ||66 |产品试验工
29 |电器设备制造工 || | 九、开关电器
30 |电气检查工 ||67 |高压开关装配工
31 |电焊机装配工 ||68 |低压开关装配工
32 |产品试验工 ||69 |高压电器试验工
33 |控制设备装接工 ||70 |低压电器试验工
| 六、电炉制造 ||71 |自控装置装配工
34 |装配钳工 ||72 |配线工
35 |液压装配工 ||73 |弹簧制造工
36 |感应器制造工 ||74 |绝缘铣工
37 |电气试验工 ||75 |绝缘车工
38 |电气装配工 || | 十、真空开关电器
| 七、电工仪器仪表、继电器制造 ||76 |玻璃封接工
39 |塑料成型工 ||77 |真空氢保护焊接工
40 |压铸工 ||78 |排气工
41 |电气计量检定工 ||79 |陶瓷金属封接工
42 |实验室仪表装校工 ||80 |蒸铝涂复工
43 |开关板仪表装校工 ||81 |老练测试工
44 |电度表装校工 || | 十一、电力电容器
45 |直流仪器装校工 ||82 |电容器装配工
46 |电子仪器装接工 ||83 |真空浸溃工
47 |电子仪器调试工 ||84 |电容器产品试验工
48 |实验室仪表检查工 || | 十二、电力整流器
49 |开关板仪表检查工 ||85 |扩散工
50 |电度表检查工 ||86 |制版工
51 |直流仪器检查工 ||87 |欧姆接触工
52 |电子仪器检查工 ||88 |表面造型工
53 |继电器装置装配工 ||89 |陶瓷金属焊接工
54 |续电器装置校验工 ||90 |金属玻璃珐琅焊接工
55 |继电器装置检查工 ||91 |封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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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92 |硅元件检验工 ||130|铝杆连铸连轧工
93 |变流装置、装配、配线工 ||131|拉线工
94 |变流装置调整试验工 ||132|制模工
| 十三、电碳制造 ||133|软化工
95 |备料工 ||134|绞线工
96 |金属粉末制造工 ||135|连续硫化工
97 |混料工 ||136|切纸工
98 |压制工 ||137|绞线纸包工
99 |焙烧工 ||138|成缆工
100|石墨化工 ||139|真空浸油工
101|加装工 ||140|压铅工
102|产品试验工 ||141|装铠工
103|检查工 ||142|高压附件工
| 十四、电瓷制造 ||143|电缆修理工
104|制料工 ||144|同轴屏蔽工
105|真空挤料工 ||145|挤塑工
106|石膏模型工 ||146|交联绝缘工
107|成型工 ||147|绞缆工
108|修坯工 ||148|压铝工
109|上釉工 ||149|通讯纸包工
110|装出窑工 ||150|漆包工
111|烧窑工 ||151|绕包工
112|瓷件研磨工 ||152|浮体冲压装配工
113|电瓷装配工 ||153|产品试验工
114|熔断器装配工 ||154|电解酸洗工
115|质量检查控制工 ||155|镀锡工
116|大套管装配工 ||156|编织工
117|产品机电试验工 ||157|硫化纵包工
118|避雷器电阻体制造工 ||158|混橡工
119|避雷器装配工 ||159|涂胶工
120|电火塞焙烧工 ||160|混塑工
121|电火塞装配工 ||161|纸浆绝缘工
122|电火塞成品检验工 || | 十六、绝缘材料
123|电火塞制坯工 ||162|硅有机合成工
124|玻璃绝缘子配料工 ||163|绝缘漆树脂工
125|玻璃绝缘子熔化工 ||164|压塑料制造工
126|玻璃绝缘子成型工 ||165|纤维上胶漆布工
127|玻璃绝缘子钢化工 ||166|卷、压制品工
| 十五、电线电缆制造 ||167|云母制品工
128|熔铸工 ||168|绝缘检查工
129|压延工 ||169|复合制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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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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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170|薄膜制造工 || | 二十二、自动化仪器、仪表、材料、
| || | 元件制造
171|合成纤维纸制品工 ||206|自动化电气仪器仪表装校工
172|绝缘用料合成精馏工 ||207|自动化机械仪器仪表装校工
173|绝缘污水处理工 ||208|玻璃仪表工
| 十七、电焊条制造 ||209|特种合金熔炼工
174|电焊条制造工 ||210|特种合金热轧工
| 十八、铅蓄电池制造 ||211|特种合金冷轧工
175|铸型工 ||212|特种合金热处理退火工
176|制铅粉工 ||213|特种合金制(修)模工
177|生极板制造工 ||214|贵金属制品工
178|化成工 ||215|湿法冶金工
179|装配工 ||216|永磁造型工
180|混橡工 ||217|永磁热处理工
181|橡胶制品成型硫化工 ||218|永磁磨削工
182|微孔橡胶隔板工 ||219|永磁检验工
183|蓄电池试验工 ||220|永磁制粉工
184|蓄电池检验工 ||221|波纹管成型、整形工
185|橡胶制品检验工 ||222|膜片膜盒工
| 十九、光学仪器制造 ||223|平面宝石轴承制造工
186|粗磨工 ||224|槽型宝石轴承制造工
187|平面工 ||225|通孔宝石轴承制造工
188|球面工 ||226|人造宝石制造工
189|磨边工 ||227|专用磨料磨具制造工
190|胶合工 ||228|宝石轴承检验工
191|真空镀膜工 ||229|掩膜原版制造工
192|刻度工 ||230|外延工
193|照相工 ||231|氧化扩散工
194|仪器装校工 ||232|光刻工
195|仪器检验工 ||233|测试工
196|零件检验工 ||234|典型试验工
| 二十、实验室仪器制造 || | 二十三、分析仪器制造
197|天平装校工 ||235|元件制造工
198|传感器装校工 ||236|炉焊工
199|应变仪类调试工 ||237|机械装校工
200|试验箱电气装调工 ||238|电器装校工
201|试验箱体制作工 ||239|总机校验工
| 二十一、光学玻璃制造 || | 二十四、汽车制造
202|耐火材料制品工 ||240|装配工
203|焙炼工 ||241|装配调整工
204|光性测试工 ||242|散热器制造工
205|热性、化稳性测试工 ||243|轴瓦双金属带浇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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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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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244|机械加工生产线调整工 ||280|树脂磨具成型工
| 二十五、轴承制造 ||281|橡胶磨具硬(硫)化工
245|锻 工 ||282|涂附磨具工
246|车 工 ||283|涂附磨具检查工
247|磨 工 ||284|有机磨具成型工
248|热处理工 ||285|有机磨具素烧工
249|装配工 ||286|有机磨具烧成工
250|钢球磨、研工 ||287|橡胶磨具混成工
251|锻件检查工 ||288|有机磨具检查工
252|热处理检查工 ||289|有机磨具制块工
253|零件、成品检查工 ||290|有机磨具合成工
254|仪器检查调整工 ||291|有机磨具提纯工
255|轴承试验工 ||292|有机磨具分选工
256|砂轮主轴修理工 ||293|有机磨具磨粒检查工
| 二十六、汽车电器制造 ||294|有机磨具配混料工
257|汽车电器装配工 ||295|硅炭棒成型工
258|汽车电机装配工 ||296|硅炭棒烧成工
259|汽车电器试验工 ||297|硅炭棒镀粒工
260|汽车电器检查工 ||298|硅炭棒精加工工
261|钨触头(白金)制造工 ||299|硅炭棒制品检查工
| 二十七、标准件制造 || | 三十、拖拉机制造
262|冷镦工 ||300|拖拉机机械加工生产线工
| 二十八、空分设备制造 ||301|拖拉机装配工
263|钣装钳工 ||302|拖拉机检查工
264|氩弧焊工 ||303|拖拉机试验工
265|盐浴炉钎焊工 || | 三十一、内燃机制造
266|试车钳工 ||304|内燃机机械加工生产线工
| 二十九、磨料、磨具制造 ||305|内燃机装试工
267|焙烧配料工 ||306|内燃机装试检查工
268|修炉分级工 || | 三十二、排灌、喷灌机械制造
269|刚玉冶炼工 ||307|水泵装配工
270|碳化硅冶炼工 ||308|水泵装配检查工
271|磨料制粒工 ||309|水泵装配试验工
272|微粉工 ||310|喷灌机试验工
273|普通磨料、原材料检查工 || | 三十三、畜牧机械制造
274|付料工 ||311|颗粒饲料机装配工
275|无机磨具成型工 ||312|牧草收获机械装试工
276|无机磨具浇注(热蜡铸)成型工 ||313|牧草收获机械装试检查工
277|无机磨具烧成工 ||314|农牧车辆装试工
278|无机磨具加工工 ||315|养鸡成套机械设备装配工
279|无机磨具检查工 ||316|养鸡成套机械设备装配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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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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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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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四、收获机械制造 || | 四十、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
317|谷物联合收割机装试工 ||329|茶叶机械装试工
318|谷物联合收割机装试检查工 || | 四十一、拖拉机、内燃机配件制造
| 三十五、场上作业机械制造 ||330|冷挤压工
319|脱粒机装试检查工 ||331|冷镦工
| 三十六、耕作机械制造 ||332|花健工
320|机耕船装试工 ||333|齿轮箱试验检查工
321|机动插(拔)秧机装试工 ||334|液压元件装试工
| 三十七、运输机械制造 ||335|弹簧制造工
322|拖车装试工 ||336|偶件检查工
| 三十八、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制造 ||337|油泵油咀装试工
323|装载机装试工 ||338|组合机工
324|花键工 || | 四十二、测试设备及其他行业
325|线切割工 ||339|工具铲齿工
326|装载机检查工 ||340|齿轮工具磨齿工
| 三十九、植物保护机械制造 ||341|增压器装试工
327|机动植物保护机械装试工 ||342|线切割工
328|机动植物保护机械检查工 ||343|平衡工
| ||344|测试设备试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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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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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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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器工业专业工种部分 ||16 |发动机调整试验工
| 一、坦克车辆 ||17 |发动机鉴定工
1 |坦克车辆总装配钳工 ||18 |发动机修理钳工
2 |坦克车辆部件装配钳工 ||19 |发动机曲轴车工
3 |坦克车辆电器装配工 ||20 |发动机总装配检验工
4 |坦克车辆武器光学仪器装配工 ||21 |发动机附件检验工
5 |坦克车辆武器试射工 || | 三、火 炮
6 |坦克车辆冷作钳工 ||22 |深孔钻镗工
7 |坦克车辆车身体炮塔组合钳工 ||23 |拉线工
8 |坦克车辆总装配检验工 ||24 |电解工
9 |坦克车辆部件装配检验工 ||25 |火炮装配钳工
10 |坦克车辆电器装配检验工 ||26 |火炮随动系统装配钳工
11 |坦克武器、光学仪器装配检验工 ||27 |火炮随动系统调试工
12 |装甲试验弹道测速工 || | 四、枪
13 |坦克火工装配检验工 ||28 |枪管打眼工
| 二、发动机 ||29 |枪支装配工
14 |发动机装配钳工 || | 五、弹 雷
15 |发动机附件装配试验工 ||30 |液压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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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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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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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枪 弹 ||68 |单基发射药胶化工
31 |多工位自动机工 ||69 |单基发射药压伸工
| 七、引 信 ||70 |单基发射药第一联动机工
32 |联合机工(联合钻工) ||71 |硝化甘油硝化工
33 |压电陶瓷烧结工 ||72 |硝化甘油接料工
34 |压电陶瓷研磨工 ||73 |双基发射药吸收工
35 |压电陶瓷极化工 ||74 |双基发射药压延工
36 |压电陶瓷测量工 ||75 |双基发射药压伸工
| 八、光 学 ||76 |梯恩梯硝化工
37 |陶瓷熔烧工 ||77 |奥克托金硝化工
38 |陶瓷制品工 ||78 |黑索金硝化结晶工
39 |炉料准备工 ||79 |泰铵硝化粗制工
40 |光学玻璃熔炼工 ||80 |二硝基萘硝化工
41 |浇注压延徐冷工 ||81 |火炸药理化分析工
42 |玻管、玻壳、玻璃熔炼工 ||82 |火炸药标准溶液配制与标定工
43 |石英光学玻璃熔炼工 ||83 |火炸药计量仪器鉴定工
44 |真空熔炼工 || | 十、火 工
45 |等离子焰熔炼工 ||84 |氮化纳制造工
46 |石英玻璃灯工 ||85 |三硝基间苯二酚(二硝基重氮酚)制造工
47 |不透光石英器皿制造工 ||86 |氮化铅制造工
48 |粗磨工 ||87 |黑火药制造工
49 |平面精磨抛光工 || | 十一、防毒器材
50 |球石精磨抛光工 ||88 |混合压伸工
51 |定中心磨边工 ||89 |活化工
52 |真空镀膜工 ||90 |烟雾试验工
53 |精密照像工 ||91 |防毒性能试验工
54 |精密刻度工 ||92 |药板制造工
55 |光学仪器装校工 || | 十二、塑 料
56 |光学零件检验工 ||93 |树脂合成工
57 |光学仪器检验工 ||94 |塑料压型(卷管工)
58 |光学测试工 ||95 |B—201合成工
59 |精密测量检定工 || | 十三、其 他
60 |精密量具、仪器调修工 ||96 |火炮验射工
61 |玻璃灯工(光电器件) ||97 |靶场测试工
62 |荧光屏制造工 ||98 |雷汞制造工
63 |像管装架工 ||99 |火工品试验工
64 |光电阴极制造工 ||100|化学分析试验工
65 |像管测试工 ||101|金相分析试验工
66 |夜视器件检验工 ||102|机械性能试验分析工
| 九、化 工 || |
67 |硝化棉硝化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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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5〕3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对长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商贸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扩大长春市的对外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设立“长春友谊奖”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友谊奖”是长春市授予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的最高荣誉奖。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申报“长春友谊奖”的范围:

(一)执行政府、国际组织间协议和中外经贸合同来长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在“三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三)应聘(邀)来我市从事教学、咨询、服务、培训、合作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外籍人员;

(四)在其他领域为我市服务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 申报“长春友谊奖”的条件:

(一)向我市传授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加速重点项目的规划论证、建设开发、投产达产、运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攻关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为加快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服务和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开展联合办学、加强学科建设和加速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对外交往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技术、产品和劳务等向境外输出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我市捐资、捐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它领域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评选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 “长春友谊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底。

第六条 申报工作由市引进外国智力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年度评选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在长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中省直企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 “长春友谊奖”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认真填写《长春友谊奖申请表》,一式3份,连同附有真实详尽的专家事迹材料一并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初审并汇总后,提交市引进外国智力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再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选工作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保证评选质量。

第九条 “长春友谊奖”一般不连选。

第四章 奖励与宣传报道

第十条 “长春友谊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凡荣获“长春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由长春市人民政府举行授奖仪式,颁发长春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奖杯和证书。颁奖时间定在每年六月下旬。

第十一条 在获得“长春友谊奖”的基础上,工作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十二条 对“长春友谊奖”颁奖仪式和专家事迹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先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海外留学人员和港澳台专家的表彰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