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5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9]18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科技局: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现根据《办法》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

(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资不实。

(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四)不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

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二、规范代理业务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展代理业务时违背上述任何要求之一的,均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对其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

三、建立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对取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在机关网站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网页上公告其基本信息和当事人及高管人员名单,并抄报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由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在机关网站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网页上公告。

四、加强不定期抽查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认真做好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的同时,通过不定期抽查,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每季度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五、建立季度报告制度

省级(含副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情况。除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提交本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年度报告外,还应在每个季度末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电子文本。

(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所管理资产情况表》电子文本。

(三)上个季度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通知书及备案申请材料的纸质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四)上个季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报告的投资运作重大事件和通过不定期抽查发现的投资运作重大问题的汇总材料电子文本。

出现取消备案情形的,应当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电子文本。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对备案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的备案管理及对其募资行为的规范,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省级(含副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今年8月末以前,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募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委。

附表:一、《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717530451836319.doc
     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所管理资产情况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717530452000134.doc
     三、《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717530452187748.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3年7月8日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的,采用视频技术及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和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公共视频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与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电力、通信、金融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其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或者要害部位应当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街道、中心城镇等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地铁、轻轨、客运车船等重要交通工具;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四)幼儿园、学校和科研、医疗机构,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大型广场、停车场、公园、旅游景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餐饮、网吧等场所;
  (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和毒种的单位;
  (七)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八)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和主要公用设施区域;
  (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八条 下列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旅店业客房内;
  (二)集体宿舍、公寓房间内;
  (三)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区域;
  (五)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安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其安全、适用、有效运行。
  公共视频系统摄像设备的安装,应当做到设备位置固定、摄像范围相对固定,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条 属于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安装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公共视频系统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视频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自该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已建公共视频系统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安装范围的,其建设单位可以拆除,但应当在拆除前30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视频系统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其运行维护由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属政府承租的,其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非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其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并根据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有序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非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其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预留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因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依法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公共视频系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二)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将监看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方式、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保持其正常运行,对因系统故障、维护保养等原因暂时停用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动公共视频系统摄像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五)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以及公共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国家有其他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改变公共视频系统的用途、摄像设备的指向方位和范围;
  (二)改变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调取用途,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非法用途;
  (三)非法买卖、提供、传播或者非法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
  (四)删改、破坏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五)故意隐匿、毁弃公共视频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六)拒绝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拒绝具有突发事件及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
  (七)其他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公安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安装范围而未建设、安装的;
  (二)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属于公共视频系统禁止安装范围而擅自安装公共视频系统和其他视频设备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受到侵害,公民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视频系统资源整合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未经批准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
  (五)改变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调取用途,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非法用途的;
  (六)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


关于印发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气函〔201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现将《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报告中国气象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

(试行)

一、总则
1.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强化电涌保护器的使用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则。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电涌保护器产品应当通过符合性评定。
3.适用于本规则的产品包括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以及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
二、术语
1.结构:组成电涌保护器整体的各部分搭配和电路设计。
2.单元:依据电涌保护器的试验等级、结构和接口类型等要素来划分的一系列产品集合。划分在同一单元的产品应包括在同一型式试验报告中,并可以在部分试验项目上进行覆盖。
3.规格:表征电涌保护器性能及特征的各类参数,一般包括电气性能参数、机械性能参数、几何尺寸参数和组合方式等。同一种规格的电涌保护器应具有相同的参数。
4.型号:制造商用于识别电涌保护器的代码。
5.检测机构: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从事电涌保护器测试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
6.申请人:申请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的组织,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是型式试验报告的持有人。
7.制造商:控制电涌保护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存储,且能对产品持续地符合有关要求负责的法人组织。
8.生产厂:对电涌保护器产品进行最终装配的工厂。
三、符合性评定模式
1.符合性评定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模式1:产品型式试验+后续的监督测试;
模式2: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后续的监督检查。
2.申请人可自愿选择以上两种模式之一进行符合性评定。
3.产品通过符合性评定是指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接受后续监督并满足要求,未按本规则要求取得后续的相关合格报告的产品,其符合性评定结论自动终止。即,符合性评定结论从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开始,通过后续的监督予以保持。
四、申请
1.单元划分
1.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的单元划分
按产品的不同试验等级和结构来划分单元。不同的试验等级,如I级、II级和III级,应分别划作不同的单元;具有同一试验等级的电涌保护器,如都是I级,但脱离器工作模式不同的,应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不同申请人的相同型号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单元来对待;同一申请人由不同制造商或者不同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型号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单元来对待。
划分在同一单元的产品可以在部分试验项目上进行覆盖,具体见表1。
1.2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的单元划分
按产品的结构以及信号物理接口类型(平衡型或非平衡型)来划分单元。不同的结构,如只有限压元件没有限流元件和同时有限压元件及限流元件的电涌保护器,应划分为不同的单元;具有同一结构,如都只有限压元件,但信号物理接口不同的电涌保护器,应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不同申请人的相同型号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单元来对待;同一申请人由不同制造商或者不同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型号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单元来对待。
划分在同一单元的产品可以在部分试验项目上进行覆盖,具体见表2。
2.需要提交的材料
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加盖申请人公章);
b.产品描述(见附表1、附表2);
c.工厂检查调查表(仅适用于模式2,见附表3);
d.产品生产或销售、服务体系情况。
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的注册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b.申请人为销售商或者进口商时,除提供注册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销售商或者进口商与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其他需要的文件;
2.3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产品说明书;
b.必要的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等。
五、型式试验
1.样品
1.1送样要求
申请人负责将规定数量的样品送达检测机构。申请人对送样样品与其实际销售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检测机构根据表1和表2的规定以及试验覆盖情况,对送样样品进行试验。
1.2样品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检测机构保存每个型号1只新样品及其他有关资料,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领回。
2.型式试验
2.1依据标准
—— GB 18802.1-2002/IEC 61643-1:1998《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 GB/T 18802.21-2004/IEC 61643-21:2000《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1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以上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2.2试验项目及要求
试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表1和表2中的规定。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在同一单元中有部分型号具有改善保护效果的辅助电路,检测机构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对相关样品附加测试部分相关试验。

表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试验项目、试验情况补充说明及样品数量
试验
系列 试验项目 试验情况补充说明 样品数量
1 标识和标志
接线端子和连接
防直接接触试验(对易触及) 无补充说明 每种规格3只
2 测量限制电压 对Iimp、In、Uoc、Uc或Up中有任一参数不同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3*2 动作负载试验
待机功耗和残流 T1(Ⅰ级试验) T2(Ⅱ级试验) T3(Ⅲ级试验)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对每一Iimp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对每一Imax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对每一Uoc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4*2 耐温(带有热保护功能的脱离器)
热稳定(带有热保护功能的脱离器) 同一型号有三相和单相产品时,可仅测试单相产品 每种规格3只
5*2 耐短路电流(如果有) 对每一种SPD脱离器(内置或外置)和相应预期短路电流的组合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6*2 TOV试验 T1(Ⅰ级试验) T2(Ⅱ级试验) T3(Ⅲ级试验)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对每一Iimp或Imax中Uc最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对每一Imax中Uc最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对每一Uoc中Uc最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7 机械强度
耐热试验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绝缘电阻
介电试验
环境试验
软电缆(对移动式)
阻燃
耐漏电起痕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试验需选取限压元件体积最大的产品或者对测试结果最不利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8*2 二端口及输入/输出分开的一端口的附加试验 无补充说明 每种规格3只
*1: 当同一Iimp、Imax或Uoc下,Uc的档数大于等于5时,应增加中间规格试验。
*2: 当制造商指定了电涌保护器的外部脱离器时,应提供足够数量的可满足要求的外部脱离器。



表2信号和电信网络的电涌保护器试验项目、试验情况补充说明及样品数量
试验
系列 试验项目 试验情况补充说明 样品数量
1 一般检查 无补充说明 每种规格1只
电容
插入损耗
回波损耗
纵向平衡
误码率(BER)
近端串扰(NEXT) 根据制造商的声称值,对每一电路结构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1只
环境试验 对每一电路结构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在“一般检查”项目中使用过的样品中选取,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1只
接线端子和连接器
机械强度
防止固体和水分的有害进入
防止触电(户外型SPD要求CTI 175V)
防火 对每一种接线端子和连接器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1只
2 最大持续运行电压
绝缘电阻 对每一电路结构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1只
冲击复位时间
交流耐受试验
冲击限制电压 对每一电路结构中试验类别、Uoc、Uc或Up不同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1只
冲击耐受试验
盲点试验 对每一电路结构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1只
过载故障模式
3 限流试验 无补充说明 每种规格3个
*1: 当同一电路结构中Uc的档数大于等于5时,应增加中间规格试验。

2.3试验方法
对于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按GB 18802.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对于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按GB/T 18802.2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2.4试验时限
从收到样品和办理完毕检测委托手续起,不超过45个工作日(因试验项目不合格,申请人整改以及重新进行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5试验结果判定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型式试验应符合GB 18802.1的要求。
如果一个单元中的所有产品都通过了相应试验,那么该单元的电涌保护器的设计是合格的。如果一个单元中某个规格的产品中有一个样品没有通过某一项试验,应用三个新的样品进行重复测试,但这一次不允许有任何失败。如果一个规格的产品没有通过某一项试验而需整改,整改完成后该试验项目所属试验系列中的另外几项试验项目,或者其他系列中可能受该试验项目影响的试验项目,应全部重新测试。同时,如果申请人同意,同一个样品可以用于多个试验系列中的试验项目的试验。
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型式试验应符合GB/T 18802.21的要求。
如果一个单元中的所有产品都通过了相应试验,那么该单元的电涌保护器的设计是合格的。如果一个单元中某个规格的产品中有一个样品没有通过某一项试验,应用一个新的样品进行重复测试,但这一次不允许有任何失败。如果一个规格的产品没有通过某一项试验而需整改,整改完成后该试验项目所属试验顺序号中的前面几项试验项目,或者其他系列中可能受该试验项目影响的试验项目,应全部重新测试。同时,如果申请人同意,同一个样品可以用于多个试验顺序号中的试验项目的试验。
2.6型式试验报告及要求
检测机构为每个单元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报告内容应满足规定要求(见附表4、附表5)。
每个单元的型式试验报告应具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完整的、独立的检测项目,不同单元的型式试验报告不应相互引用数据和结果。
3.对安全件的要求
当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材料不限于一个制造商、一个型号以及一套技术参数时,应当重复测试所有相关项目。
为确保电涌保护器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材料的制造商、型号、技术参数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原检测机构测试确认后方可在相关产品中使用。
六、监督测试(仅适用于模式1)
监督测试是对申请符合性评定的单元中的所有型号产品实施关键试验项目的测试,试验依据、方法及判定同本规则第五部分。监督测试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每24个月进行一次。
检测机构根据被监督单元中的产品的技术参数、结构特性和历年监督测试情况抽选项目进行测试。除必测项目外,不同年度的监督测试应尽可能选取不同抽测项目进行测试(测试项目见表3)。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规定数量的样品送达为该单元产品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检测机构。对于开展首次监督测试的单元,应在型式试验报告签发后24个月内送样;对于开展后续监督测试的单元,应在上一次监督测试报告签发后24个月内送样。送样样品数量为20只。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保存每种规格的送样型号1只新样品,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领回。
如果测试不合格,允许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不合格规格的产品进行一次整改后重新测试;若重新测试仍不合格,则判定该规格产品监督测试不合格,并在监督测试报告中予以注明。
监督测试报告应注明下一次监督测试时间,该时间以型式试验报告签发日期为基准,每24个月为一个周期,不随产品送样时间或者整改后重新测试合格的时间而调整。

表3 监督测试的测试项目和样品数量
监督单元 测试型号 必测项目 抽测项目 测试样品数量
申请符合性评定的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单元 单元中的所有型号。对于同一性能参数既有三相产品又有单相产品的,可仅抽取三相产品。 GB 18802.1标准中的7.5 GB 18802.1标准中的以下试验之一: 7.6、7.7.2、7.7.3、7.7.4、7.7.6 每种规格6只
申请符合性评定的电信和信号网络电涌保护器单元 单元中的所有型号。对于同一性能参数既有多线保护产品又有单线保护产品的,可仅抽取保护线最多的产品。 GB/T 18802.21标准中的6.2.1.3(电压限制型产品)或者6.2.2.6(电流限制型产品) GB/T 18802.21标准中的以下试验之一:6.2.3.1、6.2.3.2、6.2.3.3、6.2.3.4、6.2.3.5、6.2.3.6、6.3.1 每种规格2只
七、初始工厂检查(仅适用于模式2)
1.检查机构和人员
开展电涌保护器工厂检查的机构应经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批准;工厂检查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在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备案。
2.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初始工厂检查不合格的,应在初始工厂检查报告中予以注明。
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a.职责和资源;
b.文件和记录;
c.采购和进货检验;
d.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e.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f.检验测试仪器设备;
g.不合格品的控制;
h.内部质量审核;
i.包装、搬运和储存。
2.2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a.产品的标识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中标明的信息一致;
b.产品的结构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中的产品描述信息一致;
c.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中的产品描述信息一致;
d.若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每个单元的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对于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现场应进行标识和标志试验、介电试验、标称压敏电压试验(限制元件为金属氧化物压敏电阻器的产品)、冲击击穿电压试验(限压元件为气体放电管或放电间隙的产品)。
2.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符合性评定的所有型号的产品及其生产厂。
3.检查时间
初始工厂检查应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申请符合性评定的产品应在产。
4.检查人•日数
初始工厂检查应派两名以上(含)工厂检查员参加,具体人•日数根据工厂生产相关产品的生产规模来确定(见表4)。如果申请的单元数量或者单元内的型号较多,可增加0.5~1人•日。

表4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100人及以下 101-300人 301人以上
人•日数 2 3 4

八、监督检查(仅适用于模式2)
1.年度工厂检查
1.1检查内容
年度工厂检查的相关要求与初始工厂检查一致。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不合格的,应在年度工厂检查报告中予以注明。年度工厂检查时,工厂检查员视情况抽取抽样测试样品。
1.2检查时间及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一年内应安排年度工厂检查,且后续年度工厂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工厂检查频次:
1)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2)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工厂检查机构有足够理由对产品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到产品的一致性或符合性评定结论时。
1.3检查人•日数
年度工厂检查应派两名以上(含)工厂检查员参加,具体人•日数根据工厂生产相关产品的生产规模来确定(见表5)。如果申请的单元数量或者单元内的型号较多,可增加0.5-1人•日。

表5年度监督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100人及以下 101-300人 301人以上
人日数 2 3 4

2.抽样测试
抽样测试是对申请符合性评定的单元中的所有型号产品进行抽样测试,测试依据、方法及判定同本规则第五部分。样品可在生产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按照国家标准GB/T 10111-2008随机抽取,且每个生产厂都应抽样。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厂检查员抽取并封存的样品送达检测机构。抽样测试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每24个月进行一次。
检测机构根据被监督单元中的产品的技术参数、结构特性和历年抽样测试情况抽选项目进行测试,且不同年度的抽样测试应尽可能抽选不同项目进行测试(测试项目和抽样样品数量见表6)。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保存每种规格的抽样型号1只新样品,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领回。
如果抽样测试不合格,允许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不合格规格的产品进行整改后,由工厂检查机构重新抽样,并送原检测机构重新测试。若测试仍不合格,则判定该规格产品抽样测试不合格,并在抽样测试报告中予以注明。

表6 抽样测试的测试项目和抽样样品数量
监督单元 测试型号 测试项目 抽样样品数量
申请符合性评定的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单元 单元中的所有型号。对于同一性能参数既有三相产品又有单相产品的,可仅抽取三相产品。 GB 18802.1标准中的以下试验之一: 7.5、7.6、7.7.2、7.7.3、7.7.4、7.7.6 每种规格4只
申请符合性评定的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单元 单元中的所有型号。对于同一性能参数既有多线保护又有单线保护的,可仅抽取保护线最多的产品。 GB/T 18802.21标准中的以下试验之一:6.2.1.3(电压限制型产品)、6.2.2.6(电流限制型产品)、6.2.3.1、6.2.3.2、6.2.3.3、6.2.3.4、6.2.3.5、6.2.3.6 每种规格2只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十、附表
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产品描述表
2.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产品描述表
3.工厂检查调查表
4.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型式试验报告
5.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附表1:
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
产品描述
申请人
地址
制造商
地址
生产厂
地址
产品名称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型号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人自我声明1

本次申请中,我单位向指定检测机构提供的型号为   
的 (产品名称)是由    
(生产厂名称)于                           
(生产厂地址)完成最终装配和出厂检验。日后用于销售的产品和此次检测产品完全一致。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事情我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申请人盖章:





申请人自我声明2

申请人名称:

申请评定产品名称、型号:

注册商标:

上述申请符合性评定的产品所使用的型号和商标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有乱用、冒用其他企业产品的型号和商标导致侵权行为,我单位将对其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单位对提供的所有与符合性评定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我单位申请评定的产品有所变更,将及时提交产品变更报告。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事情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申请人盖章: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产品描述填写说明:对于不适用的项目请用“/”表示
1. 产品构成及结构特点
结构概要说明:
                                     
                                          
范例:该产品为一体式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不包括任何可更换元件。其限压功能元件由两片TVA 34681型金属氧化物压敏电阻器并联组成。每片压敏电阻器上都有一个独立脱离器,脱离器的工作原理为热脱扣,该功能通过低温焊接点熔化后脱离器金属杆利用自身弹力动作来实现。当脱离器动作后,电涌保护器正面的透明视窗内将显示红色指示。
1) 产品型号及名称:         
(例如:SPD-ABC-1P,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2) SPD的分类:
a) SPD的端口数: 一端口; 二端口
b) SPD的设计类型: 电压限制型; 电压开关型; 复合型
c) SPD的试验类别: I级试验; II级试验; III级试验
d) SPD的使用地点: 户内; 户外
e) SPD的易触及性: 易触及的; 不易触及的
f) SPD的安装方式: 固定的; 移动的
g) SPD的过电流保护: 有; 无
3) 产品的主要组成部件
a) 接线端子: 螺钉型; 无螺钉型; 绝缘穿刺; 螺母、插头、插座
可夹紧导线类型及其最小和最大截面积:            
如是螺钉型,其标称螺纹直径:         
b) 壳体和基座
外壳材料名称及牌号:
  
基座材料名称及牌号:
  
c) 限压元件:           
d) 电极:    
e) 脱离器中易熔金属:         
f) 脱离杆:          
4) 图纸编号
a) 总装配图编号:
b) 电气原理图编号:            (图中包括元件明细表)
2. 技术参数
2.1 分项目参数
1) 额定工作电压U0:          (例如:220V 50Hz)
2) 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                 (例如:L-N:385V 50Hz)
(每种保护模式有一个电压值)
3) 每种保护模式的试验类别和放电参数:
 I级试验(T1)Iimp:   
 II级试验(T2)Imax: (例如:L-N:40kA)
 III级试验(T3)Uoc:
4) I级和II级的标称放电电流In:                 (例如:L-N:40kA)
(每种保护模式有一个电流值)
5) 电压保护水平Up:            (例如:L-N:2kV)
(每种保护模式有一个电压值)
6) 短路电流耐受能力:               (例如:300A)
7) 电流类型:   (例如:交流)
8) 相数:         (例如:三相)
9) IP防护等级:      (例如:IP20))
10) 额定断开续流值:              (仅适用于电压开关元件,例如:100A)
11) 额定负载电流:      (仅适用于二端口和输入输出分开的一端口SPD,例如:50A)
12) 负载侧电涌耐受能力:           (仅适用于二端口和输入输出分开的一端口SPD,例如:8/20;10kA)
13) 电压降:                  (仅适用于二端口和输入/输出分开的一端口SPD,例如:1%)
14) 使用模式:       (例如:SPD连接至TN系统L-PE)
15) 暂态过电压(TOV)特性:
 TOV故障模式;  TOV耐受特性
16) 温度范围:     
17) 脱离动作指示(如果有的话):     
18) 外部SPD脱离器的技术要求:     
2.2 主要参数附表(请同时使用表格形式表示,多余表格删除)
I级试验(T1):
型号 保护模式 Iimp(kA) In(kA) Uc(kV) Up(kV) 组合方式
例如:4P或3P+N
II级试验(T2):
型号 保护模式 Imax(kA) In(kA) Uc(kV) Up(kV) 组合方式
例如:4P或3P+N
III级试验(T3):
型号 保护模式 Uoc(kV) Uc(kV) Up(kV) 组合方式
例如:4P或3P+N































3. 型号解释

例如:ABC-DEF
ABC:代表***
DEF:代表***











4. 特殊结构说明(如有需要)









5. 产品认证情况




6. 安全件一览表
序号 安全件名称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材料名称 型号
1 外壳
2 接线端子
3 限压元件
4 热熔断器
5 脱离器中易熔金属
6 脱离杆
注:当安全件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材料不限于一个制造商、一个型号以及一套技术参数时,应当重复测试所有相关项目。
7. 产品外形照片
1)外形


















2)铭牌


















附表2:
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
产品描述
申请人
地址
制造商
地址
生产厂
地址
产品名称 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
型号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人自我声明1

本次申请中,我单位向指定检测机构提供的型号为     
的    (产品名称)是由
(生产厂名称)于         
(生产厂地址)完成最终装配和出厂检验。日后用于销售的产品和此次检测产品完全一致。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事情我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申请人盖章:

不分页显示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