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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8:08: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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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教〔2008〕15号


各高校:

现将《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学校的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节约社会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高校是构成社会的重要社区,也是资源能源消费较集中的地方,建设节约型高校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高校要进一步强化节约意识,丰富节约办法,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节约型后勤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进行布置、总结和考核,深化观念节约、管理节约、制度节约和技术节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专人负责节能工作的具体实施,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保障经费,建立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三条:加强节约资源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员工节约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节水、节电、节约粮食和节约教学资源的良好习惯,努力营造学校全员参与创建节约型后勤与节约型校园的氛围。

第四条:设立节能组织机构,在熟悉校园能源消耗的情况下制定节能规划;划拨必要的节能专项经费,保障学校节能工作长期有效开展;建立能源节约措施和节能激励、约束等机制,明确奖惩办法,责任到人,并作为年度业绩考核、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建立能源利用、保护和监督的制度和体系,完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节能采购认证制度,制定认定和采购节能产品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积极推进节能节约新技术的运用,加强对水、电、气、蒸煮、动力等相关陈旧设施设备的改进和更新,挖掘各种资源的使用潜力,不断降低能源损耗,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学校办公系统应建立无纸化交流信息平台,最大限度代替传统文字交流;提倡双面打印,严格控制纸质文件的印刷数量。办公系统不得使用低效高耗能产品。

第八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做到行政、伙食、公寓、动力、园林绿化等各工种从业人员熟知相关节能节约技术,熟练使用相关节能节约新产品。



第三章 动力管理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水电气的能耗计量、检测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办公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供水系统以及公共设施等的管理,对教学楼、实验室、学生公寓等部门使用水、电、煤、气等能源实施能耗定额管理,制定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定额。

对用水、用能设备分级装表计量,对收费单元及时收费,对公共资源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统计资料。将智能控制与智能计量引入到控水、控电、控气系统中,避免公共区域长流水、长明灯问题。

第十条:加强用水管理,形成制度。坚持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现象。绿化用水应尽量使用雨水、河水、中水等,对绿化用自来水装表计量、考核。小高层建筑采用无差压出水,解决底楼水压大、水流量大造成浪费;高层建筑采用分区供水。浴室洗浴、公共区域用水采用智能控制。积极推广运用恒压变频供水、恒压出水控制器、公共厕所智能冲水控制器、公共用水智能控制器、中水的处理和利用等实用节水技术。

第十一条:加强节电管理。有专职电器管理人员,大功率电器(5KW及以上)办理使用审批手续,制定使用规定。加强对电器设备的维护,减少漏电、效率降低等因素造成电能损耗。

使用空调时,空调温度夏天设置在26摄氏度以上,冬天设置在20摄氏度或以下。建议采用技术措施强制达到以上要求。同一条件下,柜式空调的设置温度应稍低于壁挂空调。开启空调时注意关闭门窗,以免能量损失。

积极推广运用实用节电技术,如教室照明智能控制器;静止无功补偿技术;无功补偿装置的优化投切技术;蓄冷空调技术;空调周期性暂停技术;空调冷却水大温差控制技术;分体空调合理选择容量、合理布局空调安装位置与方式、合理使用技术;电动机变频调速技术;电动机就地无功补偿技术;高效节能绿色照明器具等。

改造耗电设备,淘汰落后设备,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工艺;提高功率因素,改善电能质量,减少能源损失。

第十二条:加强节气和锅炉节能管理,避免烧“空灶”,根据需要随时控制火力大小,使用挡风罩,避免火头歪斜。积极推广运用锅炉尾气余热回收、热泵、乏水回收利用等技术。非常温管道、设备的保温应全面、完好,有效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探索节能新技术,寻求节能新材料,使用节能新设备,推广成熟新技术。

第十四条: 在基建实施过程中,从设计、图纸会审、施工、验收等均应考虑满足国家对节约能源的要求,并征求使用部门、管理部门、维保部门等意见。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十五条:厨房管理

在厨房烟罩加装气帘风机提供外气,减少厨房燥热的气流及油烟流向外场。

采用通风排烟调节装置,使厨房在不使用时,要尽量关闭。尽量使用天然气、煤气等燃气设备,减少使用柴油类燃料设备。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加强厨房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清洁卫生。每日下班后认真检查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并有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厨房设备

优先采用节能型厨具、灶具、冰箱、冰柜以及节水型水龙等。

冻冷藏柜、热橱柜装有完整的气流排除器。冷冻冷藏柜应放置于通风良好、干燥阴凉和避免阳光直射处,离墙壁应有10cm以上的距离,便于通风散热。避免将冷冻冷藏柜放于冷气房内,减少因冷冻冷藏柜放出的热量而增加冷气的热负荷。适当调节冷冻冷藏柜中温度开关设定值,减少冷冻冷藏柜的开门次数及开启时间,使用塑胶挡帘或空气帘,减少压缩机启动次数及运转时间,保持良好冷冻能力。为保持冷藏效果,存取物品时的动作要快,以免因为大量的热空气流入,影响食物品质及冷冻冷藏的效果,储存物应只放八分满,以使箱内冷度均匀,以降低耗电量。

第十七条:烹饪加工。严格加工流程技术标准,加强对原料、辅料消耗的管理。科学布置操作台,调味品等放置合理,减少操作过程中的浪费;主副食生产根据销量制定加工过程,减少主副食品种生产加工无计划而造成的浪费;大众面点实行专人统一打碱、根据气温、发酵面团等情况实行操作和量化管理,减少食堂人为因素造成浪费。烹饪加工做到精工细作、可制作料头注意回收利用,提高原材料利用率。不断改进菜肴的制作方法,倡导小份菜碟,方便打包。

第十八条:节水管理。定期检查调整水池补水位高低,避免水面液位超过溢流孔,以减少浪费。厨房水槽溢流孔可以视情况进行封闭,以防止水满不知而浪费水源。勿对着水龙头直冲洗碗、洗菜、洗衣,应放适量的水在盆槽内洗濯,以减少流失量。泡制、发制原料时要有专人跟踪,杜绝长流水、大水量泡的做法,做到既要发制好原料,又要节水。不要使用冲水方式将食物退冰,应改用微波炉解冻或及早将食物由冰箱冷冻库中取出退冰,或者提前放置于冷藏室内退冰。回收厨房漂洗及食品冷却水,做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物资采购及仓储管理。加强伙食物资信息管理,从采购、验收、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完善采供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构建了节约型的物流管理平台,节约人、财、物的成本支出。加强仓库物资的防鼠、防虫等管理和对冰库、冰柜、存放的原料经常性检查,减少物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餐厅(包房)管理。装设玻璃窗遮阳蓬、窗帘、隔热纸、反射幅射热等设施,避免阳光直射,降低空调负荷及用电量。尽量采用棉布等自然纤维制品,对台布、小方巾等棉织品和餐具实行专人管理,降低物品损耗率。逐步取消一次性木筷子,使用可降解饭盒、包装袋等环保用品。推进宴席和会议用餐改革,提倡自助进餐方式,减少食物浪费。提倡分餐制,鼓励剩餐打包。

第二十一条:其他环节。对原料、辅料、罐头瓶、酒瓶、废纸、物品包装、剩饭剩菜,进行分类回收处理,积极配置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进废塑料、废电器、包装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外卖产品应减少包装环节,多使用可降解绿色包装材料,开展绿色包装活动。

第五章 园林绿化

第二十二条:规划设计。校园园林设计要本着节约节能、生态优先、便于管理、综合效益全面发挥的原则,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发挥园林绿地降温、降噪调节校园小气候的作用。

园林绿化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指标。要有足够的绿化体量,主要道路必须有遮荫效果良好的行道树。

要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做植物种植设计,选择适宜生长的植物,要尽量选用乡土植物,避免由于植物选择不当而造成植物生长不良或死亡的损失。

观赏型冷季型草坪建植、养护费用高,除在少数重要区域布置外,应推广使用暖季型草坪、灌木、及野生植被的利用。

植物种植设计在注重观赏效果、生态效益的同时,还要注重以后的低维护成本。

园林建筑设计,要注重节能,尽量采用先进的节能建筑技术和节能材料。

园林水景设计,要充分利用河流、灌渠、湖泊,尽量减少运行成本高的水景设计。

园林中的亭、廊、榭、铺地、园路、花架、桌凳等园林设施,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坚固耐用、不易损坏、便于维修。

园林照明设计,要对多头的园林灯具采取多路控制,并采取钟控、光控等智能控制。选用节能灯具,尽量减少采用大功率射灯、景观灯、建筑轮廓灯,以减少电的消耗。

园林给水应推广使用省工省水效果良好的喷灌、滴灌、渗灌等技术。要坚决杜绝浪费严重、效果很差的人工漫灌、长距离的水管浇灌。

要尽快推行中水回用、雨水拦蓄利用等措施。

在干旱少雨地区,花园绿地应尽量设计为下沉式,以利于雨水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植物栽植。苗木栽植要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栽植后的定根水、第二、第三遍浇水以及遮荫喷水,必须要有专人负责。

新建园林的种植土,是植物生长好坏的关键,也是后期养护管理减少投入的基本保障。草坪及地被植物的种植土深度不得低于60cm, 中小乔木不得低于100cm, 大型乔木不得低于150cm.

大树移植原则上应在第一年断根一半并适当修剪、第二年断根另一半、第三年移栽。移栽后由专人负责浇水,对名贵树木应采用树干输液、遮荫喷水的方法,以最大程度的保证存活。

第二十四条:养护管理

加强植物的肥水管理,根据植物的生长规律,应在春季和秋季进行根外追肥。施肥应根据植物的生长情况,合理施用氮、磷、钾及微量元素。为了提高土壤质量和肥效,应推广使用有机肥和农家肥,尽量少使用无机肥。

科学合理的进行植物修剪,是提高观赏效果和植物正常生长、减少病虫害发生的重要措施。草坪修剪要按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因为草坪一旦完成生殖生长生命周期就要结束,所以草坪修剪必须在结籽前完成。

及时预防病虫害发生,春季是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时期,抓住虫害第一代若虫出现的时机,治虫效果最好。可以有效的减少全年虫害的发生。每年冬季前,要用生石灰水加波尔多液进行树干刷白,减少害虫下地越冬的途径。

防治病虫害应尽量减少使用高毒高污染的化学农药,要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物理防治病虫害的办法,以减少对虫害天敌益鸟益虫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

为了提高养护管理的工作效率,要推广划片包干、定人定责的办法,每月进行检查评比,根据检查的结果实行奖励或通报批评。

加强对园林绿化员工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园林机具

要不断提高园林机械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作好园林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并作好纪录,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长机械的使用寿命,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率。

操作使用园林机具,要定机定人,要对操作者进行培训,使其充分了解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点,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我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则精神,为适应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工作的需要,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各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是我行一项新的工作,涉及此项业务的有关行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认真履行委托代理的有关职责,努力办好代理业务。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中国工商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筒称开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开行委托我行代理部分政策性项目的贷款业务。为加强管理和搞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范围
第一条 开行贷款为政策性业务,代理行要根据政策性业务特点,认真履行代理业务中的各项职责。
第二条 委托和代理双方系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代理行不承担委托方贷款风险,但要积极维护委托和代理双方的权益。
第三条 委托项目的审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贷款本息的收回及展期由开行确定。
第四条 总行、分行及经办行在代理每一笔委托贷款业务时,均要依据我行与开行签订的协议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代理开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主要内容为:(1)办理贷款资金拨付;(2)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委托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操作程序
第六条 开行依约在总行开立存款帐户和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并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存储、划拨相应的资金。
第七条 委托代理贷款项目,由开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由开行将合同副本提供总行,由总行转分行。
第八条 开行向总行提送代理项目的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由总行转分行。委托贷款资金由开行填制汇款凭证交总行会计部门,总行据此将贷款资金汇拨所属经办行,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办理全额转存手续。
第九条 代理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时,代理资金总额控制在开行在我行的存款额以内,开行划拨的委托代理资金,通过在我行设立的委托贷款业务有关帐户拨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由各经办行上划开行在总行设立的存款帐户。

三、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经办行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加强对代理业务工作的管理,按借款合同监督贷款的使用。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经办行要及时向开行反映,同时抄报总、分行,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有关条款,依据开行的书面通知,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处置。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经办行应在收到还款资金三日内全额上划开行在总行的存款帐户。
第十三条 经办行要按照代理业务的要求,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表的内容和填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代理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详见“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五条 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由总行与开行统一核算,如何分配另定。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计核算手续。
二、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科目使用说明
(一)增设“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的各类贷款。应按基本建设、技改贷款种类设置专户。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应反映在借方。本科目排列在“179代理兑付债券”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二)增设“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本科目为接受委托贷款经办行专用,用于核算国家开发银行拨付本行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本科目属于负债类,余额应反映在贷方。本科目排列在“279汇出汇款”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
(三)在“273同业存款放款项”科目F,增设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总行专用)用于核算开发银行存入工商银行总行的资金。
三、代理开发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手续
开发银行划拨我各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全部通过在总行设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拨付”。
(一)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内要注明“汇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汇拨至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经办行收到总行汇入基金的有关凭证后,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同时,会计部门要将收帐通知及时交给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根据委托贷款的种类登记台帐,并签开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三)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开的代理开行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帐户,按规定对借款单位办理贷款手续。会计分录:
借: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贷:××存款
(四)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部门按规定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款
贷: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同时,上划经办行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将同额的基金上划总行,办妥后将回单联送信贷部门据以销记台帐。会计分录:
借: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五)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基金时,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四、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计算
(一)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结息日,利率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息日,按规定结计利息,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并于次日逐笔上划总行。上划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字样。会计分录:
借:××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经核对无误,转入开发银行在总行设立的存款帐户,并将收帐通知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三)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无款扣收时,应列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在631-未收贷款利息科目F,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未收利息”专户。待借款单位实际支付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逐步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有关上划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手续同上。
(四)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时,业务处理手续同上。



1994年8月17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一条 民政部门依托现有的救助管理设施,设置适合流浪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的救助保护机构和明确相关职能,大力宣传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积极意义,引导广大市民、企业关注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群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供低保、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工作;督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逐步完善硬件设施和内部运行机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协助教育、公安、司法、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知识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救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活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家庭、社会、独立生活创造条件。
  第二条 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会商机制,调动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第三条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收救助。对护送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予接收,并在《护送流浪未成年人登记表》上签收。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至15天,救助期满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受助人员应及时离站返乡。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对受助人员提供食宿的基础上,应积极做好联系返乡接回工作。
  第四条 城管部门在本市街道发现流浪乞讨的无法核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应立即予以核实,将其护送至指定救助机构,并填写《护送城市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六条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送往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财政部门要解决安置及生活经费,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七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流浪未成年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进行救治。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后,应将其护送到市政府指定的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进行救治(以下简称收治医院),收治医院必须做好接收流浪未成年人病人的交接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需要急救的危重病人,公安、民政、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送就近医院救治或拨打120电话,并协助护送其到就近医院,交医院先行救治之后再补办交接手续,填写《抚州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交接登记表》。
  第九条 收治医院对护送来的流浪未成年人重伤病人员应予接收,并及时进行救治;在收治医院医治的伤病人员,确认有亲属的,收治医院应通知其亲属来院办理病人接回手续,病人的医疗费用由其亲属负责;收治医院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经救治病情稳定后,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调查精神病人的个人情况。精神病人经医治,恢复认知能力,能讲清姓名、住址的,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接回。亲属或所在单位不来接回的,救助站应上报民政主管部门。省内的由市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省外的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通知流出地省民政部门接回;流浪未成年人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在护送途中死亡,能查明情况的,护送单位要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联系死者亲属的,按照抚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处理。经收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收治医院要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联系死者亲属的,按照《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处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被救助人员突发精神病的,由救助站将精神病人护送到指定医院进行医治。
  第十条 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调查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十一条 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也可以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送往福利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收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于返乡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应及时接收其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给予资助和关怀。积极探索形式多样、效果实在的良性教育模式,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与正常儿童无异的学习环境。
  第十三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适应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恐吓、体罚受助未成年人。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积极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司法部门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残联要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救助中心所需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同时,会同主管部门及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乞讨人员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职责落实。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救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查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