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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6 13:2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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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教育,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基础教育包括:普通中小学、农、职业中学、幼儿园(所)、盲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及中等以下各类成人教育。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校办厂、场、店,以及校外教育机构等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省基础教育实行省、地(州、市)县(区、特区、县级市,下同)、乡(乡级镇,下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应切实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将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基础教育的工作情况作为对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本规定明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教育全面负责,接
受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工作委员会,下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的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评估。
乡人民政府设置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乡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础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地区性基础教育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在保证增加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增加社会和个人对教育的投入,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章 省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第六条 对全省基础教育的规模、发展、布局等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制定办学条件标准。
组织、指导全省基础教育改革、教育科学研究和勤工俭学工作。
部署、指导全省中小学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统筹规划全省教师队伍的建设,主要负责培训高中的领导干部和教师。
对全省基础教育的教育管理、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分类指导和检查督促。
负责全省普教、职教、成教的统筹(以下简称“三教统筹”)和农业、科技、教育的统筹工作。
第七条 安排全省教育基建经费及各种专项补助经费,提出全省教育事业费预算,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落实。督促、检查各地落实《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逐步达到“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
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以下简称“两个增长”)。
制定教育经费开支标准。加强对全省各级财政用于基础教育拨款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定员比例,负责全省基础教育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的调资和技术职务考核、评审工作。
第九条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教委部署的有关基础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全面落实《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按照“两个增长”的要求,落实教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及各种专项补助经费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基础教育的拨款进行监督、审计和决算。
第十一条 审批本行政区域的普通高中、农、职业高中及直属中小学的设置、搬迁、合并、停办。核定直属教育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考核、任免直属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教职工队伍。
第十二条 组织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的调资、技术职务考核、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所辖县普及初等教育和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组织验收和复查。
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基础教育改革、教育科学研究、勤工俭学和师资、干部的培养、培训工作。主要负责培训初中的领导干部和老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的教育管理、教育质量及办学效益进行督导和评估。负责“三教统筹”和农业、科技、教育的统筹工作。
第十四条 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党委部署的有关基础教育的工作。组织统筹各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基础教育。

第四章 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按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努力增加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在年度教育经费落实以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加强监督、审计。依照国家规定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制定本县、乡、村和社会各界集资办学、
捐资助学及组织勤工俭学的具体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基础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初级中学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搬迁、合并、停办。落实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直属教育行政、教育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全县教职工队伍。考核、任免本县乡(镇)级以上学校的领导干部。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调资和技术职务考核、评审、聘任工作。
落实民办教师政策,兑现民办教师报酬,不断改善民办教师待遇。
第十八条 统筹安排县内学校教师的进修培训,主要抓好小学教师的进修和培训工作,使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各级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对本县各级各类学校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落实本县的“三教统筹”和农业、科技、教育的统筹工作。
第十九条 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校校舍、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害,保证师生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完成上级党委、政府、教育部门部署的有关基础教育的工作。
对尚未撤销的区公所管理教育的职责作出规定。

第五章 乡(镇,下同)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教育校点的设置和调整意见,报上级审批。
管好上级核定的教育经费。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将乡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
依照规定征收本乡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并做到专户存储,保证用于教育,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组织动员本乡集体和个人集资办学、捐资助学。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逐步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按时兑现民办教师报酬。
第二十二条 督促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依法按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让儿童、少年受完本县人民政府规定年限的教育,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切实抓紧扫除文盲及扫盲后教育工作,积极组织本乡的中学毕业生和青少年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使之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协助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好本乡的学校教职工队伍。对乡级学校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提出建议和意见,依照上级授权,负责其他学校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监督各村民委员会办好本村小学(教学点)和幼儿园(班)。
督促学校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把德育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加强师生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搞好勤工俭学。
第二十四条 发动广大群众,制定乡规民约,保护学校校舍、场地和财产,保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树立重教、尊师、爱生的良好风尚。

第六章 企事业办学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和军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中小学(简称企事业办学,下同),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办学形式,是我省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事业办学实行办学单位为主、地方教育部门为辅的管理体制。
企事业办学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二十六条 各办学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办学总体规划。对基础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撤、并、停办等,由各办学主管部门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协商,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学校类别、层次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办学单位要按照“两个增长”的原则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办学经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使之逐渐达到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87)黔教计字第28号文件规定,将一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返还给企事业,作为对新办学校经费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各办学单位要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按教育规律办事,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教师的考核、聘用、招生录取、教学教研等工作。地方教育部门在教学业务和师资培训等方面,对企事业办学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11日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36 号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徐光春
                      二○○四年八月十日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第九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和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网络系统和信号的传输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所在社区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后三十日内,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拆除其播出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ST公司,暂不能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特别处理。该等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和第13.3.1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关于撤销特别处理的书面申请。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别处理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将撤销相关特别处理。

二、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本所。

三、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尚未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否则,本所将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四、对于2004年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执行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0条的规定。

五、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第9.3.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进入破产程序其股票在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的,自2004年12月10日起改为每个交易日全天交易。

特此发布并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见:
http://www.sse.com.cn/ps/zhs/sjs/xw/temp200411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