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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00:3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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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关于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创”总战略和中心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先导作用,认真做好“保障、创新、防范”三篇文章,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升金融服务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考评实施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综合考评对象:
1.成立一年以上的各市级中资银行,省联社宁波办事处;
2.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
(二)单项先进考评对象:各市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机构。
二、考评指标及分值设定
(一)对市级银行综合考评(共计100分)
1.信贷投放规模(50分)
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力度直接反映了银行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情况。考评时,综合考虑信贷投入的总量(余额)、增量和增长率,对向上申请新增信贷规模,及通过资产转让、总行直贷、内保外贷等方式引入市外资金的可适当予以加分。
2.信贷投向(30分)
主要考评金融机构支持“中提升”建设、重点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我市重点发展的临港产业、优势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利用信贷杠杆促进“两创”和节能减排,加强对“三农”、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投入等情况。此项以考评信贷增量和占比为主。
3.金融创新与金融服务(10分)
金融机构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产品与管理创新,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为城乡客户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增值型的金融服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我市现代化国际港城与和谐社会建设。
4.运行质量(10分)
主要从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中间业务发展等方面的结果与趋势进行评价,衡量金融机构运行的安全性、效益性与进步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评评分表

考核内容


85-100%
良好70-85%
一般60-70%
较差50-60%
备注

信贷规模(50分)
贷款余额(10分)




贷款规模中需扣除异地贷款,在向上申请新增信贷规模或以各种途径引入市外资金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可加5-10分

新增总量(20分)





同比增速(20分)





信贷投向(30分)
支持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和“中提升”建设(8分)




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以市发改委口径为准;“中提升”项目以市建委口径为准;小企业贷款参照宁波银监局标准,主要考核占比、总量和增速

支持“两创”与服务业(5分)





支持“三农”(5分)





支持小企业(8分)





促进节能减排(4分)





创新(10分)
金融创新(4分)






服务提升(3分)





履行社会责任(3分)





运行质量(10分)
不良资产率(4分)




不良资产率在2%以下的为较好,1%以下的为好,超过2%但进步度大的也可为较好

资产利润率(3分)





中间业务收入比(3分)







注:每一分项的好、良好、一般、较差、差的具体标准根据2007年的实际情况另行明确。
(二)对市级金融管理部门的考评(共计100分)
对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考评内容分两部分,一是共性考评内容,二是个性考评内容。
1.共性考评内容:(40分)
(1)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举措,引导金融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持(10分);
(2)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各自系统内的改革先行先试政策,工作富有成效与新意,辖内经验被上级肯定或推广(10分);
(3)加大对符合我市需要的各类金融机构引进和培育力度,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完善我市金融业组织体系,促进区域金融资源整合集聚与优化配置(10分);
(4)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不断改善区域金融生态,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10分)。
2.个性考评内容:(60分)
(1)人行市中心支行:重点考评推进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促进我市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工具在银行间市场融资;改进外汇管理服务,支持外向型经济和企业“走出去”;完善支付结算、征信、反洗钱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民卡”工程建设;协调支持第四方物流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宁波银监局:重点考评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与有效性;加快东部新城引进优质金融机构步伐,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小企业贷款;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3)宁波保监局:重点考评在争取和支持保险资金运用扩权试点,引导保险资金来我市投资,参与地方建设;加快保险业务创新,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促进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进优质保险公司进驻东部新城,促进保险机构集聚;推进涉农保险体系建设,扩大涉农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规模与覆盖面;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我市保险深度等方面的情况。
(4)宁波证监局:重点考评在加强指导与服务,促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运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对市场风险的发现和预警能力,积极推动并购重组,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等方面的情况。


金融管理部门综合考评评分表


考核内容
好85-100%
较好70-85%
一般60-70%
较差50-60%
备 注





共性指标
40


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市发展战略和重大举措,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持(10分)






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改革先行先试政策,工作经验被上级肯定或推广(10分)





引进和培育符合我市需要的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促进区域金融资源整合集聚与优化配置(10分)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改善区域金融生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10分)

















 

性 

























 


























60




















单位
考核内容

较好
一般
较差
备注

1人行
推动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18分)




第2项,以前三年短期融资券发行年平均数为基数,超过为较好,超过20%以上即为好

促进我市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工具融资(15分)





改进外汇管理,促进企业“走出去”(7分)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7分)





协调支持加快第四方物流市场建设( 7 分)





“市民卡”工程建设(6分)





银银监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支持(15分)




第1项,新增信贷投放(包括引入市外资金)超过去年即为较好,超过10%以上为好;第2项,引进机构3家,落实3家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意向即为好,并且每再引进1家加5分

引进优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20分)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10分)





小企业贷款(8分)





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7分)





保保监
引导保险资金来我市投资(16分)




第3项,引进3家机构,落实5家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意向即为好,每再引进1家加5分

加快保险业务创新,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12分)





引进保险机构进驻东部新城,促进保险业集聚(10分)





开展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主体的保险业务( 7分)





推进涉农保险业务(8分)





改善保险服务,提高保险深度(7分)





证证监
促进企业上市融资(20分)




第1项,企业上市10家,资本市场融资超过200亿元即为好,每再新增1家加3分;每引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一级法人1家加5分

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分)





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预警,积极化解上市公司风险(20分)







(三)单项先进考评
单项先进考评对象为各市级金融机构,2008年度设融资贡献先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先进、金融创新先进、优质服务先进等先进项目。
融资贡献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千方百计拓宽筹资渠道,吸引市内外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包括发放信贷、总行直贷、总部直投、信托计划等,重点考核引入市外资金方面的成效。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在完善内部机制,开发适用产品,努力满足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方面的工作和实绩,对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总量和增速等指标领先的机构给予表彰。
金融创新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创新试点权限,根据市场需求和各自实际,加大新产品研发推广和内部管理革新力度的工作措施与实际成效。
优质服务先进:主要考评各金融机构在提高办事效率,在确保基础性金融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完善分层服务机制,规范产品营销过程,改进售后服务,减少客户等候时间和投诉案例,提高服务满意率等方面的情况。
每项先进选择1-2家成绩突出的机构进行表彰,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增设先进单项,每家先进单位各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三、评选方法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事项
(一)评选方法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被考评对象考评得分进行排名,并从得分靠前的单位中根据工作的创新性、扎实性和有效性,评选1-3家金融发展示范单位,予以表彰。单项先进评选采取机构自荐、监管部门推荐、金融办初审、分管市领导审定的办法。
综合考虑前三年考评实际情况及金融发展趋势,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考评专项资金。
(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事项
1.金融机构如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1)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金融业形象的;
(3)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半个工作日以上,或造成系统被破坏致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4)市级机构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2.金融管理部门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评资格:
(1)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当或失职、渎职等,导致重大金融事故发生或是金融风险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考秤程序
为保证考评的公开、公平、公正,成立市金融业考评小组(简称考评小组),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局、市农办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考评工作日常事务。
综合考评的被考评单位要结合年终总结,对考评内容进行逐条逐项自查自评,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在1个月内根据各被考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进行审核,核定考评结果。
参加单项先进评选的各市级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底前向各自监管部门报送自荐材料,监管部门于2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报市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在2月底前将单项先进初审意见及综合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公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先试行3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焦作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焦作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2004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和计生、财政、公安、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第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或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生育后现在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有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四)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到200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夫妇双方只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则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第七条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今后国家、省、市如制定新的奖励扶助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焦作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进行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应当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民(居)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5天。
第十三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
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
(二)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
(三)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申报表》。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逐级张榜公布的基础上,于当年度的8月31日前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焦作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负责将各乡(镇、办)上报的《申报表》和《焦作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离线录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或焦作市计划生育系统城域网将数据报送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九条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然后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历史信息及相关数据按年度归档。

第五章 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简称“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下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和省、市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对中央和省、市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县级支行为奖励扶助资金代发银行(以下简称代理发放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中国农业银行县级支行签订委托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协议。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委托的代理发放机构设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简称“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第二十五条 代理发放机构应当为奖励扶助对象免费办理个人储蓄帐户。个人储蓄帐户应实行一级代码设置,实行个案信息集中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将办理好的个人储蓄帐户(存折或卡)发放到户到人。
第二十六条 代理发放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身份证号、奖励扶助金发放金额等资料及时准确地将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上,保证支取,并不得挪用。
个人储蓄帐户上的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存折”如发生遗失,代理发放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中央和省、市财政下拨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代理发放机构在收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后,应当在7日内将资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 、副组长,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审计、监察、农业、农业银行焦作分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市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成立协调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等相关工作,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落实;
(四)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
(五)定期收集农业银行资金发放情况,向国家、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七)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数据汇总分析和信息的反馈,并向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送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人口计生、金融等部门拟订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二)定期将奖励扶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三)定期收集代理发放机构资金发放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的收集,及时通报户籍人口迁移、人口死亡等情况,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年龄和身份证进行核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审计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案件进行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门的职责: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
(一)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代理发放机构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有关内容;
(二)定期向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报送资金发放情况报告;
(三)定期足额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划拨奖励扶助金;
(四)指导下级机构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奖励扶助的日常工作,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确认;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等相关工作;
(三)向县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交经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的奖励扶助名单;
(四)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日常管理监控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六)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申报表》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二)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在其所在行政村的公示工作;
(三)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申报表》;
(四)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进行审议,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
(二)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填写《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专门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举报。
第四十一条 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试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办法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监督检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条件、程序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对象的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监督检查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对奖励扶助资金配套、发放及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代理发放机构是否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将奖励扶助资金按时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并及时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发放清单;
(六)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对有关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市、县都应逐步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长效监督机制。通过媒体宣传、公开举报电话、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工作措施,确保奖励扶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十三条 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和奖励扶助对象的变更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四条 市县两级应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该项制度执行中的下列重点环节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情况;
(二)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发放情况;
(三)基层单位张榜公布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半年应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情况组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季度应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配套措施,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告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奖励扶助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对所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奖励扶助试点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励扶助资金的;
(二)篡改或授意他人篡改年龄,提前领取奖励扶助资金的;
(三)克扣、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
(四)对奖励扶助对象不按规定进行张榜公示的;
(五)在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审查、资金发放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宴请、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的;
(六)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04.06.25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国有土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德镇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储备,是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利用,根据建设用地供求状况将储备的土地有计划地投放市场,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储备的政策及规定;
(二)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
(三)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四)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五)审查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作。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实行季例会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年度用地计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以及资金运作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国有土地年度储备计划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列入年度储备计划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通知该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在该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并通知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土地储备实行储备预告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需要储备的土地应当提前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七条 市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经贸、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在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协调下,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积极实施“红线储备”战略,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核发“初步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第二章 国有土地储备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进行储备:(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4、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5、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6、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届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因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时间延迟的除外;
7、其他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1、未经批准或非法批准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
2、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
3、其他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提前收回的出让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的旧城改造或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指令收回的划拨用地;
3、因单位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4、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5、并未列入应当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并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
6、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却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土地;
7、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8、其他应当有偿收回的土地。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通过置换形式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签定相关协议并交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市政府批准。
土地收购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需要征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办理征用手续后,进入土地储备程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储备。
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储备。
第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
(一)申请储备。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情况,确定土地储备规划红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该宗地块土
地储备的初步规划红线图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咨询意见结果,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和规划部门的意见,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方案还须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签订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经批准的收购方案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储备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还需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的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涉及房屋权属变更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到市房产主
管部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房屋需要拆除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储备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资格证明,其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凭证,地上有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凭证;
(四)宗地界线图和地上建筑物平面布置图;
(五)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收购土地位置、界址、面积、用途、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方式和期限;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实施收购储备的土地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四条 提前收回已出让(租赁)的土地的收购金额,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已实际使用的年限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具体为:土地收购金额=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总额—已使用年限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出让后开发土地的费用。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补偿费按现状用途基准地价扣除出让金及相关成本后确定。确需地价评估的,由依法取得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现状用途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后生效。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价格后,进行差价结算。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准备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进行储备土地出让供地前,可以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确实需要委托他人实施的,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前期开发单位。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市土地储备中心需委托他人拆迁的,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实施拆迁安置时,需要建设项目立项的,各相关部门应从速从简办理相关手续。计划部门应当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九条 储备的土地在投放土地市场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或者临时出租;耕作条件未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抵押、出租的土地应当取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进行登记。地上有房屋的,应到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出租登记。
第二十条 对储备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应在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在市土地交易机构中进行。每年底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提出次年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定期安排市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储备土地的市场交易,凡未经土地储备程序而直接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土地或凡应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却不按规范程序交易的土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储备土地的出让,所得地价款中用于土地收购、开发、储备、供地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直接扣留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四章 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国有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土地储备收益提留;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需要补偿的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有关税费、市土地储备中心员工费用和工作经费及土地储备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收入、成本核算的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出让土地等有偿收入和土地收购补偿费、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土地开发成本、员工费用、有关税费等支出应按宗地分宗核算,核算结果应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土地交易时直接扣留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六条 土地收益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从每宗土地增值收益中提取20%的国有土地储备发展资金用于储备国有土地,当累计提取数额达到市政府确定的规模时,不再计提。储备土地出让后所得的土地收益,在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和土地交易成本、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费用及土地储备发展资金后,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标准编制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从市土地储备中心上缴的土地收益中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必须从每宗土地增值收益中提取20%的还贷准备金,用于归还贷款,专户存储,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接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定期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土地储备工作相关环节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县(市、区)的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