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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1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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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盘锦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及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以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本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第四条成立盘锦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绩效评估内容,具体分值由绩效评估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有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强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行业领域隐患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培训与宣传教育等工作指标。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包括:总量控制考核指标、绝对控制考核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


(四)各县区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五)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六)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具体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下达给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条款为准。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全考核办”)负责制定《盘锦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标准》是对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依据,具体量化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占60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占40分。


《标准》中各项指标分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以总量指标和绝对指标为主,较大事故起数指标和相对指标为辅。


第八条考核评定档次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择优确定;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达标单位;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单位:


(一)本县区或部门所管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第十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工作采取月、季指标调度和半年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配有专人负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各项指标落实进展情况,配合市安全考核办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于每月初3日内,向市安全考核办报送本地区截至上月底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控制情况;于每季度初3日内,报送截至上季度末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市安全考核办每季度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政府,抄送相关单位及各县区政府;每半年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工作指标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督查意见。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采取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自评与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下达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时间及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照《标准》逐项确定自评分数,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安全考核办报送自评材料。经市安全考核办考核后,提出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初步评定档次。


第十五条由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会议,对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初步评定档次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本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先进、达标、不达标单位。


第十六条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县区政府和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对连续3年考核不达标或因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对负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据媒体报道,当地时间2013年1月27日凌晨,巴西南里奥格兰德州圣玛丽亚市中心一家夜总会发生火灾,目前已造成230余人死亡,事故原因可能是在室内燃放烟花引燃屋顶隔音材料所致。由于火势迅速蔓延,且夜总会紧急出口不畅,造成大量人员死于窒息和踩踏,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等工作。

新春佳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巴西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一是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严禁在任何室内特别是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审批和管理,落实燃放主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严禁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超标产品。二是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严禁集中、连片或在居民区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采购、销售非法产品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三是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节日停产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工房清理、库房看护、值班值守等工作,严防烟花爆竹产品及药物丢失、被盗事件发生。四是继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五是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在规定允许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近期公安部部署的“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生产经营性“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建筑施工工地、交通枢纽、节庆活动场所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及防火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日常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及作业人员执证上岗情况;坚决整治消防设施损坏关停,消防器材缺失,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宿舍、仓库等建筑物,消防安全设计未经审批,未申报消防安全竣工验收,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操作人员违章动火,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等严重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和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做实预案,落实责任,严加防范,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等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2013年1月29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境外期间使用车辆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境外期间使用车辆的通知

外专发[200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
近年来,由于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境外培训承办机构密切配合,我出国(境)培训团组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保证了培训任务的完成。但其他一些因公团组在外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事件的赔偿得不到妥善解决,给善后处理带来诸多问题,这些情况应引起各级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要防患于未然。出国(境)培训团组往往人数较多,在外时间较长,安全问题尤为重要。为此,现就在国外培训期间使用车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出国(境)培训团组的安全和培训工作正常进行,在外期间必须使用商务用车和经验丰富的驾驶人员,并严格界定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赔偿责任。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派出单位要与境外承办方签订培训协议(或合同),对交通车辆安排和保险等内容作详细规定,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出发,认真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单位对上述通知的执行情况。对今后因未遵守本通知要求而发生的意外事故引起赔偿纠纷事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