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246号
大连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国际软件与信息服务交易会和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交易会”)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国际软件与信息服务交易会和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交易会”)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外字〔1997〕543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交易会应按国际惯例办事,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自2008年起三年后,交易会应交由社会专业机构承办。如无特殊情况,财政不予补助。
第三条 交易会的各项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要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单独计账,各项财务活动由专门的负责人统一审批。
第四条 交易会预、决算的编制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本级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5〕61号)执行。
第五条 交易会预算确定后,根据交易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先拨付部分启动经费。
第六条 交易会支出范围包括:
1、展场费用:场地租赁费、主场搭建费、标准展位搭建费及其他与展场相关的费用。
2、开幕式费用:一次招待酒会费用,参加招待酒会人员礼品费用。
3、宣传费用:广告费用、宣传资料印刷费、新闻发布会费用。
4、招展费用:招商说明会费用,招展工作中发生的差旅费、邮寄费及办公费等。
5、会议费用:志愿人员及会务工作人员午餐费、补助费,会议必要的租车费,展场的饮水、工作餐,会议设施的租赁费,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等。
6、接待费:会议期间接待中央、省、特请专家及外国高官参会人员食宿费,市长宴请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以下费用需经分管市长批准,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列入交易会支出:
1、出国境外招展发生的招展费用。
2、减免展位费的特殊展团发生的展位费用。
3、除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人员礼品费用。
4、其他与交易会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报经市财政批准同意外,会议一律不准购买设备。
第九条 未经批准,相关单位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不得列入交易会支出。
第十条 展会布置、广告发布,均应实行政府采购,特殊情况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报经分管市长批准后需经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经批准同意购置的设备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交易会收入范围包括:
1、展位收入
2、广告收入
3、会议费收入
4、市财政对交易会的专项补贴
5、国家、省对交易会的专项补贴
6、其他与交易会相关的收入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不得隐瞒收入,不得擅自减免收入,确需减免的,需统一报经分管市长批准。
第十三条 交易会承办单位要制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对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及费用支出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交易会收入及购置的设备要及时登记入账。内部财务制度应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