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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时间:2024-07-11 02:1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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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二00二〗十七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5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当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是否符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自治区重点建设,切实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等要求。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计划安排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进行监督。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视察。

  九、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5年计划和长远规划需作部分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30日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的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7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材料,并派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材料,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拉萨市、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


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置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置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办[2008]20号)《2008年第8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妥善处置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5日

关于妥善处置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暂行办法

为妥善、快速、高效处置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事件,切实保障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发生在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的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事件,按本办法进行处置。
二、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哪个部门、单位和地区,一律由所在责任部门、单位和居住地地区迅速派人到现场处置。
三、处置程序
(一)通知调度
市行政中心值班人员一旦获知或发现群众来市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应迅速通知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行管局(筹)、市委和市政府总值班室,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信访局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和地区。有关单位、部门和地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30分钟内(当涂县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
来市集体上访群众5人以上、20人以下,责任单位和稳控地区要派人及时赶到现场做好劝返工作;20人以上、50人以下,责任单位和稳控地区分管领导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超过50人的,责任单位和稳控地区主要负责人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须指定责任单位领导现场处置,必要时须请市领导出面处理。
对集体访或非正常上访群众,不论由哪个机关接待,都一律进入市信访接待中心受理,不得涌入市几套班子机关,也不得指派代表进入机关,以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二)现场处理
1、市公安机关在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划定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清理外围无关人员;对办公区域道路实施临时管制,分流车辆,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上访人员采取过激行为,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
2、市信访局负责宣传《信访条例》,稳定上访群众情绪,教育上访人员依法有序信访,引导群众到信访接待场所处理,与有关县区和部门共同做好接访劝返工作。
3、责任单位和稳控地区须积极疏导群众情绪,防止对立激化,认真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说服引导群众进入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认真、快速、妥善处置好群众集访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事件。
(三)强制措施
上访人员不听劝阻,采取对立态度,情绪异常、无理闹访的,由公安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同时搜集、固定证据。经反复劝导无效、拒不改正的,强制将其带离现场,对组织、煽动、串联等为首骨干分子依法处理。
(四)落实解决
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地区要坚持“人要带回,事要解决”原则,负责把上访人员劝返接回,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务求做到人稳当地、息诉息访;要在群众来市集体上访之后一周内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和市信访局负责跟踪督办。市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对来市集体访和非正常上访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四、责任追究
对发生在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事件,实行“倒查制”,查清原因和责任,根据事件的规模、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的程度,按照《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和《马鞍山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追究实施细则》对相关单位及其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别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
(一)对发生在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事件,事先未报告信息,事发后未按规定要求到现场疏导劝返,导致上访人员滞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发生在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事件,现场处置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违 法行为处置不及时、不果断,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不认真研究,不依法按政策及时解决和处理到位的;对已经市党政领导接待,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没有落实的;或经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接访后,形成的处理意见没有落实的,造成群众再次到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
(四)对因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职,或对信访人反映问题处理不力,发生50人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围堵冲击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阻断交通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敷衍塞责、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围堵冲击市行政中心办公区域或发生打、砸、抢等恶性事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翠英申请与在台人员李幼梅复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翠英申请与在台人员李幼梅复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2年10月8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湘乡县黄翠英申请与在台人员李幼梅复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我国婚姻法原则,一夫多妻制是不允许的。但是,鉴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特殊情况,为了更有利于祖国统一大业,如果内地一方在判决离婚后没有再婚,现在向法院提出要求注销原离婚判决的,可按照我院1980年8月28日法民字第9号转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中第五项意见办理。